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3(中税网)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渝国税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2014〕4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及局内各单位: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同时将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国税局稽查局或市地税局征科处。
一、成立专门机构,统筹进户执法市国、地税局主要领导为规范进户执法工作的总负责人,领导和督促此项工作的切实开展,分别成立由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国、地税局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协调小组),对进户执法的事项进行统筹和管理。
国、地税协调小组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制定方案,统一安排进户执法工作。
各区县局应成立相应的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辖区内所有进户执法工作,切实减少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结合“春风”行动,清理执法项目为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市局协调小组将在4月8前完成全市税务进户执法项目的清理,取消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的、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相关进户执法项目。
各协调小组应按照要求按时完成。
三、搭建信息平台,确保规范管理市局协调小组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引领,开发完成《进户执法信息管理平台》,将进户执法事项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切实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告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涉及的相关各税申报缴纳情况。
税款申报缴纳涉及以前年度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自查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下载自查表格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自查提纲》,对照开展自查。
自查表格将在5月15日上挂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三、自查要求自查工作从本通告发布之日开始至2011年6月20日结束。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自查提纲》的内容,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各类涉税违法违规问题。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真填报自查表格(附文字说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6月2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011年5月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常补缴税款不列入自查自纠统计范围,只上报当月汇算清缴补税情况。
对属于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不论是汇算清缴期内补税还是汇算清缴期外补税都应一律列入自查自纠统计范围。
对在自查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纠正各类涉税违规问题的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从轻或免予处罚;对自查不认真、不彻底甚至有意隐瞒、恶意偷逃税款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为规范全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收征收率表2.重庆市国税系统代开发票地方税收征收率表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审核表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集中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5.支付劳务费用明细表6.委托代开发票授权书7.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8.外出经营纳税人领用发票担保书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22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发票应坚持自行领用开具为主、申请代开为辅的原则。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作为申请人代开发票。
第四条代开发票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实施,未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批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代开发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8.17
•【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4号
•【施行日期】2016.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公告〔2016〕14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截止2016年6月30日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该公告自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7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2014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1号(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废止第四条第(二)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审批事项公告如下:一、减免税审批权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相关直属单位。
二、减免税申请条件(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条件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1.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2.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3.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4.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5.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申请条件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标 签】重庆市,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发文日期】2014-07-07【实施时间】2014-07-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项目清算有关规定 (一)清算单位 房地产开发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用地规划项目为清算单位。
用地规划项目实施开发工程规划分期的,可选择以工程规划项目(分期)为清算单位。
纳税人应于房地产项目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已选择的清算单位。
清算单位一经报备,不得调整;未按规定报备的,以工程规划项目为清算单位。
本公告执行前,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未清算申报的,纳税人应于2014年8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清算单位;已经清算申报的不再调整。
(二)清算分类 清算单位中建造多类房产的,应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确认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及房地产开发成本 分期清算或者清算单位中建造多类房产,土地成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土地面积占比法或者建筑面积占比法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按照建筑面积占比法计算分摊,其中已明确对象化的设施、设备、装修等支出应直接计入对应房产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上述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费用 纳税人可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分期清算的只能选择使用同一种方法。
1.“利息支出”能够准确归集、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据实计算:“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1(2)(中税网)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 (室)提出申请,主管税 务所核查,区(县)地税 局审批。
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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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 意外事故 或自然灾 害等遭受 重大损失 的资源税 减免审批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 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 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 区(县)地 3.损失情况盘点登记和损失计算清单; 定减税或免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 税局 4.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渝府发〔2014〕32号)决定下放。 6.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等证明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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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区(县)地 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局 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孤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烈士家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 (室)提出申请,主管税 务所核查,区(县)地税 局审批。
30日内
6
城镇土地 使用税困 难减免审 批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缴纳 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 区(县)地 3.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方税务机关批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税局 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45号) 5.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受灾等证明材料; 7.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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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
相关工作的公告》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重庆市编办重庆市审改办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渝编办〔2014〕9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主要背景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布置下,坚持简政放权,还政于民的原则,对税务行政审批进行了大量的清理、取消及下放,目前,全市地税系统保留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只有25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非许可审批22项),市局作为审批主体的2项,区县地税局审批的20项,由主管税务所直接审批的3项。
《公告》以此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公开了全市地税系统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名称、实施依据、审批部门(终审部门)、申请人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等,对清单所举列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实现了标准化和公开化,真正体现了还政于民的执政理念。
同时,《公告》还公开了收集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及建议的具体方式,以便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
三、《公告》需要特别注意事项
一是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只包括目前全市地税系统正在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审批(主要是减免税审批),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不在此清单内。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清单列举的目录实施审批,不得在清单外随意新设审批项目,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特别是对纳税人备案类减免实施变相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公告》的清单目录属于动态的,如遇税收政策调整,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