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建税及附加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有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为拓展和完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3年10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的部分功能进行了调整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此次调整优化主要涉及多税合一申报、二手车交易开票预审、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申报错误更正、增值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增值税申报减免、成品油仓储企业信息采集6个项目。
详细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办税页面右下角"在线询问'功能进行询问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内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3年11月10日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3年10月功能优化内容一、优化多税合一申报功能对符合减征"六税两费'政策适用范围的纳税人,系统将在申报表页面"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一栏,自动预填"税款属期内减征时间起'、"税款属期内减征时间止'为该申报表所选择的税款所属期;同时,在申报表页面新增提示信息:"税款属期内减征时间起、止,为本申报表税款属期内,您(单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的期间,请核实并选择。
'二、新增二手车交易开票预审功能对发票票种核定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可登录使用电子税务局"二手车交易开票预审'功能,在功能页面中录入交易的二手车辆信息,系统将对纳税人交易的二手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完税状况或免税状况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可猎取预审码,用于开具二手车发票时填列至票面"备注栏'中备查。
三、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电子税务局申报错误更正功能新增"BDA061116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申报表表单,纳税人可通过该表单对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申报错误进行更正。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渝地税发〔2007〕22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22号(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废止贯彻意见及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四条中“次月7日”修改为“次月十五日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新修订的《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新《办法》)已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通过。
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渝地税发〔1998〕285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23号)同时废止。
二、2007年10月1日前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到的工程,对工程已完成部分按原征收办法进行结算,对未完成部分按新《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2007年10月1日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到的工程,一律按新《办法》执行。
三、依照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按1%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其取得的属于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渝财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消费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2年9月22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重庆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经营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
二、申请条件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总分支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总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三)总机构能够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达到统一核算的要求;(四)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经营;(五)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级或者B 级;(六)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一年内无增值税、消费税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等情况。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一)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先征后退是什么意思(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区别)

先征后退是什么意思(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区别)大家都知道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多种形式,其中有两种形式似乎非常相似,也就是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这两种在税收征管环节不同的税收优惠模式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征即退即征即退主要是指对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局在征税的时候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它是针对这样一种税收优惠形式存在的,换种说法,就是当税务局征税的时候,就直接退还给企业了。
但是在整个过程中,有些企业主经常会想,我即征即退,是不是我缴了税,税务局就会立马退还给我?其实在实际报税时,它有很多资料上的要求的,或在征管流程上的要求的,同时还要特别区别一下,它跟免税有什么根本上的区别的?例如,即征即退主要在于销售方有开具专用发票的资格,而对于免税,销售方就不能再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了,其中就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意义在于强化征收管理规范它的税收秩序,这是根本上的区别。
你到底是享受的是免税还是即征即退,其中有一个根本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开具发票上,销售方到底能不能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他们自行开发的或生产的这种软件产品,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之后呢,它有一个规定,就是对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先征后退其实从字眼中就可以看出,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在时间上就有一个差异,其主要差异在于税务局征税了就会退给企业,它只是执行这样一个过程或流程,但是先征后退指的是按照宪法的规定,企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局征收入库(国库),再由税务局或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的退税,这主要还是属于退税的范畴了。
比如:外贸企业的出口,一般采取的是先征后退,外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了销售的档期,先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征税,然后由企业凭有关的退税凭单,按月报主管的税务局,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的政策的规定办理退税。
先征后退的税款肯定是先入国库,它是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退还税款,由税务局根据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办理退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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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发 [0 3号 2 1 ]5 1
重庆市人 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财税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 区县 ( 自治 县 ) 民政府 , 政府 各部 门 , 人 市 有关 单位 : 根 据市 政府 第 8 7次 常务 会议 精 神 , 为进 一 步规 范 现行 市定 财 税 扶持 政 策 。 好 地促 进 我市 经济 社 会健 更 康持 续 发展 , 就有 关事 项通 知 如下 :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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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58502af111f18583d05afb.png)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契税征管工作启动以来,在政策执行及实际征管中存在若干问题。
为统一政策执行,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就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问题(一)房屋拆迁安置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农村居民购买住房拥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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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建税及附加实行先征后退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城建税及附加,先征后退政策,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1﹞338号
【发文日期】2001-11-05
【实施时间】2001-11-0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渝地税发﹝2000﹞102号文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是否同样享受“先征后退”的政策作了规定,但对执行该项政策的范围未作明确。
为规范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由地税部门“先征后退”的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重财预﹝1994﹞第298号文之规定,对执行该政策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对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由地税部门“先征后退”的范围,仅限于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其他企业不适用该政策,地税部门不得办理退税。
二、凡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由地税部门“先征后退”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在办理退税手续时,须由企业向纳税地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地税局审批。
三、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关联知识: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