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外来建安纳税人征收管理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渝国税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2014〕4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及局内各单位: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同时将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国税局稽查局或市地税局征科处。
一、成立专门机构,统筹进户执法市国、地税局主要领导为规范进户执法工作的总负责人,领导和督促此项工作的切实开展,分别成立由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国、地税局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协调小组),对进户执法的事项进行统筹和管理。
国、地税协调小组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制定方案,统一安排进户执法工作。
各区县局应成立相应的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辖区内所有进户执法工作,切实减少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结合“春风”行动,清理执法项目为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市局协调小组将在4月8前完成全市税务进户执法项目的清理,取消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的、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相关进户执法项目。
各协调小组应按照要求按时完成。
三、搭建信息平台,确保规范管理市局协调小组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引领,开发完成《进户执法信息管理平台》,将进户执法事项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切实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1.08.24
•【字号】渝财税〔2021〕23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机构所在地)。
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人的住所地(机构所在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渝地税发[2006]187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8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理税务登记。
为便于管理,对有经营收入的国家机关以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办事处不办理税务登记,只在征管信息系统内作“登录”处理。
二、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机关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对单独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在征管信息系统“扣缴税款登记”界面录入,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一)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下同):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4.公司章程原件及其复印件;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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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税重点税源网上直报企业填报快速指南目录一、登录 (1)1.1.1 网上直报网页版 (1)1.1.2 设置IE为默认游览器 (1)二、选择任务 (1)三、确认报表期 (2)四、录入数据 (3)4.1下载及安装填报插件 (3)4.2读入征管数据 (3)4.3数据手动录入 (3)五、计算数据 (6)六、审核数据 (7)6.1审核当前表 (7)6.2变长表审核 (7)6.3审核所有表 (8)七、上报数据 (9)在线填报操作快速指南一、登录1.1.1 网上直报网页版1.1.2 设置IE为默认游览器打开IE游览器,然后再工具栏中打开IE的internet选项,然后在程序的标签页中设置IE为默认游览器二、选择任务进入直报系统环境后,会显示如下的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进入对应年度的重点税源任务组【重点税源2017】:再选择相应的任务【2017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接下来就能看到报表期列表界面:三、确认报表期直接点击【在线填报】填写默认报表期的数据,或者点击默认报表期后面的下拉三角,填写其他期的数据。
当前报表期:工具栏上显示的报表期及上图中红色圈中的时期。
四、录入数据4.1下载及安装填报插件选择要填报数据的报表期或是点击【在线填报】后,就可以填报数据了。
如果是第一次使用本系统或报表插件需要升级时,系统会提示自动下载并安装插件。
一般情况下,这个过程会很快完成,之后您就可以开始录入数据了插件下载安装后,如果服务器上的插件没有升级,则再次填报选择报表期数据时,系统将不会再次下载插件。
插件正确安装后,系统就会在新的IE窗口中打开报表。
注意:网上直报系统默认支持IE浏览器。
如企业填报过程所在电脑使用的默认浏览器不是IE浏览器,可能出现不兼容的情况。
如遇到类似情况,请尝试用把电脑默认浏览器设置为IE浏览器。
4.2读入征管数据正常打开插件后,系统将从服务器上下载报表任务,并在IE窗口中打开报表任务,可以手动点击上方的【准备征管数据】执行从征管系统中取数的操作,会出现正在准备数据的提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渝国税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国税发〔2009〕69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国税、地税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5月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和业务范围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税局、地税局之中的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属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管理和一方单独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办理的各项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在开展此项工作初期,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仅限于设立税务登记,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其它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依托信息网络技术,以统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统一执法管理、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税务登记表证单书“五个统一”为基础,加强国税、地税协作,简化办税程序,实现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工作目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2014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1号(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废止第四条第(二)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审批事项公告如下:一、减免税审批权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相关直属单位。
二、减免税申请条件(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条件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1.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2.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3.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4.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5.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申请条件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
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问题【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1998﹞285号【发文日期】1998-09-11【实施时间】1998-09-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市局。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第三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
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
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按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附后) 第四条 对虽设置帐簿,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不如实申报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渝地税发[2006]188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8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户籍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一)2006年8月1日以前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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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卡是外来建安纳税人在重点税源管理局申请缴税和代开发票的依据; 2、本卡于外地施工单位或个人到本所报到时建立,一次性审核相关资料,确定征收方式,在本卡载明项目合同范围和金额内,多次适用; 3、本卡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