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办法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矿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使用人员定位系统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人员定位系统是指利用无线通信、传感器技术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时定位、监控、救援和疏散的设备系统。
第二章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职责第四条矿长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技术支持、设备安装、调试和升级。
第七条工作面负责人负责本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人员定位系统使用与管理第八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实时定位、监控、救援和疏散等功能。
第九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前,必须佩戴定位卡,并确保定位卡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进入井下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不得擅自改变行走路线。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区域时,必须关闭定位卡,确保定位卡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和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时,安全管理部门应迅速启动救援预案,利用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救援和疏散。
第四章人员定位系统培训与考核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熟练掌握人员定位系统操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确保井下矿工的安全,必须对井下人员进行及时、准确的定位。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是保障井下人员安全的一种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2. 安装管理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1.安装单位应对井下作业环境进行勘察,进行具体的方案的论证,并在现场制定设备安装方案。
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安装工具和检测仪器,确保安装效果和质量。
2.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要按照相应的施工图及规范,按要求分配好作业人员,执行全过程操作,各项工作需在指定时间内完成。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操作规程,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必须遵守安全规程及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3.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工作后,必须进行调试和验收,确保整个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对安装后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保证设备在指定使用寿命内发挥最佳的效果和性能。
3. 使用管理1.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并组织地下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操作方法,确保人员定位精确无误。
2.井下人员进入工作区前,必须佩戴相应的人员定位器。
工作时需确保正常使用及及时充电。
若发现人员定位器存在损坏、无法正常工作等情况,需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对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
3.在使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严禁私自更改设备配置或对设备进行其它非法操作。
4.当发生紧急情况,导致井下人员难以按照规定路径离开工作区域时,可随时激活人员定位器进行定位,以及时救援被困人员。
4. 维护管理1.对于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工作正常、稳定。
在日常维护中,对系统进行定期巡视,排除可能存在的故障,及时修复故障,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报告,确保设备及时维修。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及煤矿有关文件要求和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煤矿。
第三条加强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第二章____、使用与维护第四条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____)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管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____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等。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主要基站,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____min。
(六)系统可通过客户端或网络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第五条人员定位系统的____(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煤业公司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各矿井、各部室,枣园煤业、富山煤业,各整合矿井:现将《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六日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和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定位管理系统(下称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定员管理和安全保障功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和《永煤集团关于成立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永煤控股[2011]156号)要求,各矿井应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职责。
公司层面由技术信息中心负责安装、调校、技术培训,调度室负责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物资部负责备品备件供应,安监部负责督察读卡器违规使用及使用人员定位系统进行安全监察;矿井层面由调度室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使用人员定位系统进行考勤管理、读卡器发放与管理,调度室分管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工作的副职或专职管理人员定位系统的机构负责安装、调校和维护,安监部门负责督察读卡器违规使用并使用人员定位系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章安装、使用与维护第五条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第六条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管理,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强化矿山“技防”若干措施的通知》(矿安陕〔2023〕282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管理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各生产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调度指挥中心,***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负责邵路宁。
职责:(一)调度指挥中心:1.调度指挥中心是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管理部门,全权负责系统管理、维护等工作。
2.负责系统分站及接收器的安装、调整及撤除工作。
3.负责系统中心站维护及人员信息的录入工作。
4.按照实际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5.负责系统数据正常向监管部门对接上传。
6.负责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客户终端进行监控,出现故障报警立即予以处理,并在陕西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填报;7.会同人力资源部,建立定位人员的信息档案管理,确保实时性和准确性。
8.根据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人员调动证明,负责本安信息灯的发放、调整、注销工作,并及时将系统数据进行更改,保证信息的即时性与准确性。
9.每月20日与人力资源部核对人员信息。
每月22日与灯房核对人员信息。
(二)使用单位:1.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或工作场所内的监测设备及线缆等负有保护和管理责任;2.负责管辖范围内或工作场所内监测设备的电源管理(提供电源),必须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供电;3.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信息变更,变更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更改本安信息灯信息。
4.灯房管理人员负责本安信息灯的检查,根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报警记录主动检查本安信息灯的完好性,对于不完好的本安信息灯及时通知使用者更换,并作好统计报调度指挥中心。
(三)本安信息灯使用者1.保持灯的清洁与完好,注意防护本安信息灯不得发生甩、碰、压、砸等,保证本安信息灯能够正常使用,卡号清晰可见;2.接到换灯通知后主动配合灯房及调度指挥中心更换信息灯。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井下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效率,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煤矿井下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涉及矿井井下工作人员的定位、监测和报警等方面。
三、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1. 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确保系统的准确、可靠和稳定。
2.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包括定位设备、监控设备、报警设备和数据处理系统等组成部分。
3. 定位设备要求具有定位准确、定位速度快、信号覆盖范围广等特点,监控设备要求能够实时监测井下人员的位置和运动状态,报警设备要求能够及时报警并传送井下人员的位置信息,数据处理系统要求能够实时处理定位数据并生成报表。
四、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1. 矿井应设立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负责人,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 定期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 对井下人员进行定位前,必须进行身份验证,并确保定位设备已经携带到位。
4. 对井下人员进行定位后,监控设备应实时监测其位置和运动状态,确保其安全。
5. 一旦发生异常情况,报警设备应立即启动,并向相关人员发送警报信息。
1. 井下人员在进行作业前,必须佩戴定位设备,并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 井下作业时,监控设备应实时监测井下人员的位置和运动状态,确保其安全。
3. 如发生井下人员位置不明、跌落等紧急情况时,报警设备应立即启动,并向相关人员发送警报信息。
七、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考核1. 矿井应定期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系统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2. 对井下人员进行定位的准确性、实时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定位系统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的规范化、工作效率、责任落实等方面。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规章制度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人员安全管理,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依法保障煤矿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单位,包括煤矿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是指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对煤矿人员进行实时定位、监控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保护煤矿人员的隐私权,不得将人员定位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七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测、报警处理、历史轨迹查询等功能。
第八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九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与煤矿生产管理系统、应急救援系统等相结合,形成整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调整设置,造成系统故障或误报。
第十一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系统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系统。
第十二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在应急情况下,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供实时位置信息,协助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煤矿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系统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志记录应保存至少6个月,以备管理部门查阅。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执行不力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恶意破坏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由煤矿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1.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管理,确保煤矿人员的安全和安全生产。
2.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维护和使用。
二、责任和权限1. 煤矿管理部门负责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设备采购、安装和维护,并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系统。
2.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用户权限设置、数据备份和系统故障排除等工作。
三、使用规则1. 所有在煤矿内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人员定位系统标签,并确保标签的有效使用。
2.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员负责对标签进行注册并绑定用户信息,确保标签与人员的一一对应关系。
3. 所有人员进入和离开煤矿要按照规定的通道刷卡,以记录进出时间和位置信息。
4. 使用人员定位系统的人员禁止私自调整或关闭系统,如需更改系统设定,必须经过系统管理员授权。
5. 煤矿管理部门和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员有权根据需要随时查询系统中的人员位置信息,并进行必要的调度和指挥。
6. 在紧急情况下,煤矿管理部门和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员有权向相关部门报警并提供必要的位置信息。
四、系统维护和故障排除1.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并记录系统运行情况。
2.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员负责定期备份系统数据,以防止数据丢失和系统异常。
3. 在发现系统故障时,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排除,并记录故障情况和处理过程。
4. 对于无法排除的系统故障,应立即上报煤矿管理部门,并协调维修和恢复系统运行。
五、违纪和处罚1. 未佩戴或私自调整人员定位系统标签的人员,将被视为违纪行为,应根据煤矿管理部门制定的制度进行处罚。
2. 对于故意篡改或破坏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数据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并由煤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3. 对于未按规定使用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或无故关闭系统的行为,煤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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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各庄矿业分公司
关于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是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员工生命安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全面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以及负责该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的相关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书记、公司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安全副经理、生产副经理、机电副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各专业副总、人力资源部部长、机电市场部主任、生产技术部副主任、安管部主任、通风区区长、机电科科长、
调度室机电副主任
下设二个办公室:生产技术部调度室设人员管理系统监测办公室(电话:43104),通风区设人员管理系统维护办公室(电话:94231)。
日常工作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机电市场部、通风区、机电科、考勤站负责。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生产技术部职责
1、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监视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运行情况。
2、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负责提出定位分站的书面安装要求,内容包括需要布置分站的位置、数量和信号覆盖区域、方向等。
3、发现系统运行异常及时通知维护人员。
(二)考勤站职责
1、负责日常考勤工作,做好考勤信息维护、数据备份和网上发布,为领导及有关单位(部门)提供考勤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
2、负责对考勤终端、考勤系统软件的使用管理及考勤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3、负责进行员工考勤类别确认,定位系统发射器注册、发放、回收和完好确认。
4、考勤站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发射器检测仪器的管理和使用。
通过软件检测人员定位系统发射器的功能是否正常,发现有考勤记录但没有轨迹记录等异常的现象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三)通风区职责
1、负责已经建成人员定位系统的软件、硬件的维护和维修,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负责井下搬迁倒面时协助使用单位进行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电缆线的拆装、调试等工作。
3、按照生产部提出的书面安装技术要求,协助使用单位按时、准确完成井下新区域人员定位系统安装及调试工作。
4、负责及时更新操作平台软件的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接收器等信息。
5、中心站24小时有人值班。
值班室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
测日(班)报表,报公司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审阅。
(四)安全管理部职责
1、井口信息站负责维持井口秩序,检查下井人员发射器的佩戴情况,禁止无发射器人员或携带故障发射器人员下井。
2、负责对员工上下井、生产过程中佩带使用发射器的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3、负责监护巡视区域内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五)机电科职责
负责为系统提供合适、稳定的电源,负责副井上口不间断电源及线路的管理和维护。
(六)各相关单位职责
负责井下搬迁倒面时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电缆线的拆装及配合调试等工作。
按照生产部提出的书面安装技术要求,按时、准确完成井下新区域人员定位系统安装及配合调试工作。
负责所辖区域设备电源的安装,传输线、电缆以及设备的看护及达标。
发现损坏、不能正常工作等问题,及时通知调度室安排检修,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负责本单位职工发射器的电源电池的更换。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四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日常管理。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由通风区负责;人员定位系统设备24小时不间断供电由相关配电单位负责。
发射器由生产技术部考勤站组织发放并负责日常维修。
每名员工必须对自身的发射器正常使用,对发射器的性能及外观完好负责,发射器出现故障时,
应在第一时间送考勤站修复。
第五条: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固定设备的管理。
1、各基层单位要成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小组。
小组成员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工作到位,确保系统运转顺畅。
2、公司下井人员都有保护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义务,如果发现系统损坏、故障及其他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现象时,应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3、各单位负责对生产(工作)区域内的人员定位系统的设备进行保护与监管。
当施工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定位系统正常工作时,要提前向调度室汇报,申请协调解决。
除系统维修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拆卸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不得私自改动、切断设备的线缆。
4、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电源由该区域的管辖单位负责管理。
因生产需要断电,时间在2小时之内时,必须经调度室批准。
如断电时间超过2小时,应事先向调度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停电作业。
遇到矿井供电系统故障停电时,待供电恢复后,必须在第一时间送电。
第六条:发射器管理
1、井下作业人员实行“一人一卡”制。
公司为每名员工免费配备专用发射器,公司客人及临时借用公管劳动保护下井的人员使用机动定位发射器。
由负责接待的单位、部门开据证明信,到考勤办公室领取临时发射器,上井后交回考勤办公室。
不按时交回的视为发射器丢失,对负责接待的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在井下工作的外来施工队伍的所有人员,必须纳入人员定位系统管理,遵守荆矿公司有关规定,否则不允许安排下井施工。
2、凡下井人员(含外来人员),必须随身佩带发射器。
发射器正确佩带方法为:统一把发射器佩带在矿灯指定位置,外露,保持发射器灯光信号在可视范围内。
3、发射器的性能及外观完好由员工本人负责,发射器出现故障,要及时到考勤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更换新的发射器。
4、员工调出、退休、脱离井下作业岗位时,其所在单位要及时通知本人将发射器交回考勤办公室,否则视为发射器丢失并考核所在单位。
5、员工发射器在井下发生故障,要立即向本单位盯岗(值班)人员报告,并由盯岗(值班)人员向调度室汇报备案,以确保当班井下人数准确无误。
第四章罚则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本人需支付新发射器成本费100元:
1、丢失发射器的;
2、因个人管理不当造成发射器损坏、浸水,不能正常使用的;
3、正常情况下随意按下发射器拉带,造成发射器失效的。
第八条:所有下井人员要自觉接受安监人员对其所带发射器是否完好的检查,对以各种形式、借口阻挠安监人员检查的,视情节轻重,按“三违”处理。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人次减发责任人50-100元:
1、安管部井口信息站人员检查人员漏检,出现下井人员不带发射器的;
2、井下工作期间,发射器出现故障后没有按规定向调度室汇报
的;
3、无故不佩带发射器下井的。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转借、调换、替代发射器下井的;
2、携带变造、伪造、故障发射器下井的;
3、员工私自拆改发射器、故意破坏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
第十一条:人员定位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1、发现无故断电,影响人员定位系统正常工作的,一次扣罚相关配电单位5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无故断电时间达到一小时以上的,对相关配电单位罚款1000-2000元,并连带考核单位正职100-200元。
2、通风区要制定并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因检修维护不到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一次对通风区罚款1000-2000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连带考核单位正职100-200元。
3、井下单位对所辖范围的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设施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设施损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连带考核单位正职100-200元。
4、通风区灯房要加强对矿灯及发射器的巡视检查,实行包片负责,责任到人。
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矿灯和发射器丢失的,对矿灯房的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连带考核单位正职100元。
5、发射器的电池应按期更换。
因电池老化等原因造成发射器不能正常工作,员工应及时找本单位更换电池。
对不及时更换电池的员工,一次罚款50元。
影响个人考勤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凡发现破坏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设施等行为时,员工应积极举报。
公司将为举报人保密,经查实后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利用安全会、班前会、等形式向员工宣传、培训发射器的使用维护知识,使员工掌握正确佩戴方法及日常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通风区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测日(班)报表;
7、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第十五条:通风区维修人员应24小时值班,在接到系统故障信息后,立即处理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应根据故障情况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调度室每3个月要对数据进行备份。
备份数据、图纸、技术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2个月。
第十七条:其他未尽事宜由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