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项目(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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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统一受理委本级1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统一受理委本级1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统一受理委本级1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30•【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统一受理委本级1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我委决定将委本级11项行政审批项目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大厅统一受理,自2014年1月2日起开始受理审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项目(一)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台独资医院除外);(二)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三)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审批;(五)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六)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八)申报或接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国家或部委级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九)人体血液、组织进出口和血浆、细胞、骨髓等进口审批;(十)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十一)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每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邮编:100044。

四、申报咨询电话010-68791409、68791407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30日。

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

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

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以下简称《名录》)自1994年发布后,已进行过多次修订。

目前,《名录》设有一级诊疗科目34个(18个下设二级诊疗科目),二级诊疗科目125个(不包含17个其他),三级诊疗科目6个(全是器官移植项目)。

对于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名录》使用说明中也只提到“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

关于医疗机构需要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的要求主要散见于一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笔者对这些零散的规定进行了系统回顾,总结如下:相关规定:1.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三)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注解:一级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下设六个二级诊疗科目:①临床体液、血液专业;②临床微生物学专业;③临床化学检验专业;④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⑤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⑥其他。

2013年8月,原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9号)共包括检验项目1462项,其中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60项,临床微生物学专业152项,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47项,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458项,临床分子生物学及细胞遗传学专业145项。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定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11所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定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11所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定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11所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川卫办发〔2016〕189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定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11所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89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护士、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58号)和《2016年四川省护士、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流程》,在三级甲等医院自行申报的基础上,经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同意认定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11所医院为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附件1),同时开展院内药师规范化培训以及接收外单位委托和社会化学员。

为切实加强培训基地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被认定为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医院要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方案》(川卫办发〔2016〕158号)、《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要求,尽快启动招生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培训,强化基地条件建设,完善培训保障措施,严格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认真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8月31日前,培训基地向省毕教办上报《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注册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附件2)。

省毕教办进行统一学籍注册,建立学员的学籍档案。

未经省毕教办注册者,不能取得培训学籍,不能参加结业考试。

二、对联合建立的培训基地,牵头医院(基地)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统一管理,严格要求。

牵头医院(基地)对联合基地培训工作实行统一招生录取、统一培训计划、统一教学安排、统一过程管理、统一考试考核。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4]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4]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4〕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节能审查、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认真履行核准职责。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服务和监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第三批取消、下放43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8项(包括取消部分审批内容的3项),下放管理层级35项(包括下放部分审批内容的19项)。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停止审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项目实施部门要及时做好衔接,在30日内完成交接工作。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8项)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35项)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7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8项)序号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实施部门1煤炭生产许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15 项。

2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17 项。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卫生厅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100 项。

放射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工作可以在开展放射诊疗许可时一并进行。

4开展戒毒治疗审批卫生厅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103 项5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复制审批省新闻出版局2011 年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 263 项6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7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属于 2011 年保留项目第 1 项“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的一部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9•【文号】国卫监督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要求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关于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有关职责调整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际情况,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一)将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中的“卫生监督中心”修改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技术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对检验结果和检验方法(或评价方法)进行验证试验的,由评审委员会确定产品的验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样品要求以及是否采样封样。

验证试验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承担验证试验的检验机构接收样品为封样产品时,应当对样品、封条及采样单等进行检查核对,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附产品彩色照片、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采样单,所有材料均需逐页加盖检验专用章。

”(四)将附件1《新消毒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第二条的“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20160119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20160119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血站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血站应当对血站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

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血站工作人员培训标准或指南,并对血站开展的岗位培训、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因临床、科研或者特殊需要,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需要向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修改为:“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三、《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7•【字号】川府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03]2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01年以来,省政府已公布取消了3批行政审批项目。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经过进一步清理、审核,现公布取消第4批共367项行政审批项目,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巳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与衔接工作。

一是要对审批项目制定监管措施,并认真实施。

二是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中涉及省的法规、规章、政策,相关部门要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和意见,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是对改变管理方式,改由有关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审批的项目,应做好移交工作,指导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行使行政机关移交的职能。

四是对现仍保留的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项目,凡是设立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律纳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搞“体外循环”。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以进一步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我省跨越式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监察、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深入进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紧密结合,整体推进,切实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等问题;要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与“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制度改革相结合,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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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许可
5
单采血浆站许可
省级
行政许可
6
放射诊疗许可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许可
7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省级
行政许可
8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
省级
行政许可
9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许可
省级
行政许可
10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
行政许可
11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市级
县级
行政许可
19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市级
行政许可
20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审批
市级
行政许可
21
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
市级
行政许可
22
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认定
市级
行政许可
2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市级
行政许可
24
医疗广告审批
市级
行政许可
25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市级
行政许可
26
医师执业注册
县级
行政许可
27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县级
行政许可
28
护士注册
县级
行政许可
29
放射工作人员证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许可
3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许可
3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省级
市级
行政许可
《四川省市县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项目(2016年)》
四川省市县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各级卫生计生委)
备注
省级
市级
县级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许可பைடு நூலகம்
2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省级
市级
县级
行政许可
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
省级
行政许可
4
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变更、校验、停业、注销项目)许可
省级
行政许可
12
血站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省级
服务事项
13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初审
省级
服务事项
14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省级
其他行政权力
15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省级
其他行政权力
16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审核
省级
其他行政权力
1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级
县级
行政许可
18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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