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什么是违约责任?

什么是违约责任?什么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什么是应届毕业生边肖的违约责任。
欢迎阅读!什么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约束力的集中体现。
没有违约责任,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会成为空谈。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弥补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因此,违约责任既不是刑事责任,也不是行政责任,而是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
(2)违约责任是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基础。
没有合同义务,就没有违约责任。
因此,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等法定义务时,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其他民事责任。
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有很多种,包括违约责任,以及因缔约过失、合同解除、合同无效、非违约方未履行减少损失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不应与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相混淆。
(3)违约责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的义务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义务。
因此,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而不能在当事人之外产生。
(4)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
除有关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外,违约责任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数额、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等。
并且各方可以自行达成一致。
(5)违约责任具有赔偿和处罚的双重性质。
补偿性履行是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通过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等方式获得补偿。
其惩罚性表现为定金条款的违约金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什么?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的本质不仅在于当事人的合意,更在于以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
当事人的意志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是以违约责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
“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之价值。
”[1]德国学者Arthurvon Mehren指出,“合同作为一种制度不仅应被限定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实现其私人目标方面,而且应确定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方面。
”值得研究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种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一方当事人违约,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何在?违约责任免除的事由有哪些?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所谓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有一种观点认为,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2]此说将免责的情形限定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况,而且认为免除的是合同履行义务,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全面。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后,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迟延履行,债务人应当被免除的是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合同履行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是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针对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通过赋予非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力,从而维护交易的自由与安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贸易与交往的频繁,导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其先期行、高效性,给非违约方提供法律救济。
针对我国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建议:立法明确预期违约制度的判断标准;扩大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完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增加对违约方拒绝履行撤回权的规定。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明示默示;救济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以判例方式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在合同成立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救济非违约方被侵害的权力。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的实际违约制度主要区别在于违约时间的不同。
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力。
而实际违约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特点,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一特点就将其与实际违约区分开来,守约方当事人可以提前要求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预期违约制度侵害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无论是违约方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结果都将是合同不能履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是预期违约救济手段的可选择性,预期违约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相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本不考虑对方所做的毁约要求,而单方面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生的满足感等等, 违约会导致受违约方愉悦和享受的落空, 生懊恼、 产 遗憾 甚至恐惧、 焦虑等状态, 也就是产 生了精神损 害。随着经济的发 展, 以人为本的理念逐步深入 到人们 的日常 生活 , 人们对人格精神利 益的保护愈加重视, 为因违约而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害提供司法救济 已 经成为一种客观趋 势。但是由于我国现行 法律对 于违约 中精神损害 赔偿没有明确的规定, 导致在司法实践中, 法官对 于此类案件 的决绝 表现除了较大的 自由裁量权,判决也不尽 相同。在我 国的司法实践 巾, 已出现合同违约导致精神损害的情况, 受害人在诉讼过程 中也提
我 国民法理论长期 以来一直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持否定态 度, 学者们基于合 同中精神损害不可预见、 以证实和估量、 难 精神损害
的惩 罚性 与违 约 责 任 的补 偿 性 相 矛 盾 等 为 由, 反 对 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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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 涉 及 非财 产 责 任 … … 。侵 权 责 任 , 包 括 财 产 责 任 和 非 财 产 责 预 期 , 就 是 原 告 在 合 同如 果 已得 到 履 行 时 所 处 的 状 态 。 果 违 约 导 不 则 也 如
方造成损失 , 依法 或者合 同规 定应 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 对 之 进 行 合 同救 济 ?反 对 方 的 意 见 主 要 是 , 先 , 果 违 约 时 对 违 约 首 如
做了进 一步的规定。《 同法》 17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合 第 0 “ 同义 务或者履 行合 同义务不 符合约 定的 , 当承担继续履行、 应 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失等违约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 ” 承担违约责 任 的具体方式 应该包括 : 实际履 行、 采取补救措施 、 损害赔偿、 支付违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关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
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三、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根据新合同法第107条及其后面一系列条文的规定,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现行法中的规定。
现行《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中国合同法 违约

中国合同法违约
中国合同法违约条款范本。
一、违约定义。
当事人之一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构成违约。
二、违约责任。
1. 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利息、逾期支付违约
金等。
2. 对于严重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3. 对于轻微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在对方合理要求下进行补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三、违约解决方式。
1. 对于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补救。
2. 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赔偿,并承担因
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3. 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如违
约方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合同义务,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其他条款。
1. 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违约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处理。
以上为中国合同法违约条款范本,具体条款内容应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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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论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论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论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论文摘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
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责任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在我国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是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这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遵循归责原则。
归责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应该是一个含有动态过程的行为。
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合同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立的归责形式。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债务可归责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而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违约后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在我国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关于我国应采取何种违约责任曾经展开了广泛的争论。
直到1999年新合同法颁布,《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才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当然作为补充也存在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的确立,是合同法的一个重大举措,它使得我国合同责任制度有了很大的变化。
实行严格责任有其合理性:其一,《民法通则》及《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已经把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
其二,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委会起草的《欧洲合同法原则》等都规定了严格责任。
其三,严格责任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
实行严格责任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其四,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违约责任发生在预先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完全是由当事人自己商定的,当然完全符合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
因此,违约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比较,应该更严格。
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合理分担损失,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纪律,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培育与发展,确实比过错责任原则能起更大的作用。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出现在分则中,在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时候适用。
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虽然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严格责任规定在总则中,过错责任出现在分则中;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定,过错责任是例外补充;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
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
三、违约责任形态
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违约分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两者均为实际违约的情形。
这次《合同法》借鉴了英美合同立法的经验,确认了预期违约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期违约。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
因此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
但是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