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邯郸申请廉租房的具体条件

邯郸申请廉租房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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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廉租房申请⼈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的⽅可申请。
就是说外地的朋友必须取得当地户籍并满5年才能申请廉租房。
2、在申请⼈为单⾝的情况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龄。
3、已经离异的单⾝申请⼈要求离异满3年后⽅能提出申请。
4、申请邯郸市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收⼊⼈均低于580元(连续⼀年)。
5、家庭⼈数为1⼈的,年收⼊要求低于6960元、家庭⼈数为2⼈的要求年收⼊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按增加6960元计算,依此类推。
6、申请邯郸市廉租房的家庭⼈数为1⼈时要求家庭总资产低于15万元、家庭⼈数为2⼈时低于23万元、为3⼈时低于30万元、4⼈时低于38万元、家庭总⼈数5⼈及以上的要求总资产低于40万元⽅可申请。
7、⽆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均使⽤⾯积应低于7.5平⽅⽶、且申请⼈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8、被拆迁、有特殊病⼈员、重残⼈员、有年龄在60岁及以上⼈员、居住市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的居民。
9、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应当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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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等六部门抵押质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等六部门抵押质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1•【字号】邯政办字〔2015〕108号•【施行日期】2015.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等六部门抵押质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关于邯郸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市农办《关于邯郸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邯郸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市工商局《关于邯郸市动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和《关于邯郸市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实施细则》、市林业局《关于邯郸市林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市公安局《关于邯郸市机动车抵押质押登记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其中,《关于邯郸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邯郸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有效期两年,其他文件有效期五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1日邯郸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关于邯郸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抵押质押担保登记工作的意见》(邯政字〔2015〕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适用本细则。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房屋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购房契税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购房契税补贴发
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年)
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邯郸市主城区购房契税补贴发放实施办法》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准予发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政府《关于房地产业化解商品房库存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6}4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市主城区购房契税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购房补贴范围和条件
是主城区范围内,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公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源。
购房人在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
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备案,且已缴纳契税的。
二、购房补贴对象标准
购买公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给与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
三、购房补贴工作机构
购房契税缴入市财政的,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购房契税补贴受理、审核、发放。
购房契税缴入邯郸县财政的,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东区服务分中心负责购房契税补贴受理、审核、发放。
邯郸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计分标准

附1:
邯郸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计分标准
一、按照家庭住房情况计分
按家庭应享受保障面积每平方米计1分。
计算公式依照(家庭应保障建筑面积-自有或租赁单位公房的建筑面积)×1分计算得分,保留一名小数。
无房家庭依照顾保障面积计分。
二、按照家庭人都可支配收入计分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计30分;家庭人都可支配收入在2021年全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倍(含倍)以下的计20分,家庭人都可支配收入在2021年全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倍以上至倍(含倍)以下的计15分。
三、申请家庭有残疾一级、二级(重度)的计5分,三级、四级(中度)的计3分。
其他残疾的记1分。
申请家庭有多人达到上述情况的,累计计分。
四、被邯郸市总工会认定为邯郸市特困职工家庭的计5分。
五、孤寡老人(65周岁以上,年限按虚年计算,大体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每一个家庭计10分。
六、综合评分分数相同时,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患有大病等对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优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4日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家、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项目统一建设、房屋统一配租、租金梯度补贴、运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公安、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邯郸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2015年1-10月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2015年1-10月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10•【字号】邯保安居办〔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2015年1-10月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邯保安居办〔2015〕14号今年以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要求,抢抓有利时机,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任务完成情况1.开工情况。
2015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任务15950套(户)。
截至2015年10月31日,全市开工15591套(户),加上去年结转的426套,达到16017套(户),占任务目标的100%,已全面完成开工任务目标。
截至10月31日项目开工情况表(套、户)注:武安市、峰峰矿区、永年县、临漳县、广平县、曲周县2015年没有新开工保障房任务。
2.基本建成情况。
2015年我市分解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任务26000套。
截至2015年10月31日,全市实际基本建成20245套,占任务目标的78%。
注:武安市、磁县2015年没有基本建成任务。
3.2012年底前开工公租房(含廉租房)项目分配入住情况。
2012年底前我市开工公租房(含廉租房)项目中,截至2014年底未分配入住(含未竣工)24302套,截至2015年10月31日未分配入住(含未竣工)21658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县工作进展缓慢。
截至10月底,成安县、大名县目标任务尚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工矿棚户区项目开工项目紫山特钢虽然已上报开工,但形象进度尚未达到省规定要求;工矿(煤矿)棚户区和城市棚户区基本建成任务完成率均低于65%;成安县、肥乡县、馆陶县、邱县基本建成套数为0;二是2012年及以前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分配入住进度滞后。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邯政办字〔2016〕172号•【施行日期】201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172号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4日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房地产业化解商品房库存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6〕41号),落实保障房配建政策,做好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和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和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因特殊原因导致配建面积不足的商品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委托政府代建或购买保障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核定,对按规定符合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负责核定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位置。
第五条市建设部门负责对按政策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交纳监督工作,并对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交纳标准按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网签备案平均售价执行。
第八条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按以下程序执行:(一)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交纳资金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将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函告市规划部门;(三)市规划部门核定项目应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并函告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和规划部门核定的应配建保障房面积,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异地建设资金协议,报送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五)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暂按配建保障房面积4500元/平方米预交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出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市建设部门核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六)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对按照规定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按市房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定项目网签备案平均售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结算应配建保障房面积的异地建设资金。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制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制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制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住房制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8年5月17日住房制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按照“双创双服”活动总体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定位,特制定2018年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定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市人民住有所居,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二)突出问题。
重点解决住房供应主体单一、住房保障覆盖面不充分,不能较好满足新时期群众住房需求问题。
探索解决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不平衡问题。
破解公租房分配难题。
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
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
(三)年度目标1.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启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2.列入国家计划的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率达到90%以上,出台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发放租赁补贴9578户。
全市棚改开工16456套(户)。
3.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确保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完成基础数据贯标和结算系统接入工作,完成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实现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二、重点任务和分工(一)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部署要求,深入摸底调研,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全市人口流动情况;拓展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功能,搭建高效、便民的“互联网+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强化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租赁住房供应;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测和管理,维护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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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布部门】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邯郸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公安、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产权登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承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受理、复核和年审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救助,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租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章保障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保障条件核算方法:
(一)人口计算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
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请。
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
2、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无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年满18周岁以上),按一人一户计算;
3、核定低保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确定的人口为准;
4、集体户口上已婚家庭;
5、下列情形不计算保障人口:
(1)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
(2)户口从他处迁来,他处有住房的;
(3)已入住敬(养)老院或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4)劳教或劳改人员正在服刑的。
(二)面积计算
1、有房产证的房屋按房产证记载的面积计算,无房产证的房屋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
2、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在退出后,可不核定为现住房面积);
(2)实行产权调换或回迁安置的,在新调换的房屋交付使用前按照拆迁前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不超过3年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被拆迁房屋超过3年且申请家庭未购置其他住房的,按照无房户对待;
(3)申请人家庭成员已经转让或出租的自有住房;
(4)子女申请时单独借住父母的房屋,产权属于父母,且父母另有住房的;
(5)其他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3、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违章搭建或工矿区个人私自搭建的住房;
(4)确认无房产借住他人住房;
(5)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
(6)其他不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在三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三)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四)精神残疾或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人员且无监护人的;
(五)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第四章申请、审批、年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