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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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

临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区是指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及北城新区(青年路以南)建城区。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未婚居民,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申请人为临沂市区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复退军人)的居民;(二)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居民,优先考虑无房户或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

(三)上一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2.7万元;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报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前将房源及相关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公告。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电脑选号、依次轮候”的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摇号选房、轮候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房源确定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房产管理局安康居住工程科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2、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的,应提交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审核将申请人的信息录入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人员统一调档核实申请人的住房状况。

(三)公示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部分信息同时在新闻媒体和临沂市房产政务网上公示七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或有异议经调查落实仍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沂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鲁政办发[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省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六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以临政办发〔2008〕48号发布《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监察、物价、国税、地税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政策优惠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是指对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的具体细则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规定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比如低收入家庭、特殊群体等。

2. 廉租住房的面积、装修和设施要求:规定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装修标准和所配备的基本设施,如厨房、卫生间、供暖设备等。

3. 廉租住房的使用期限:规定住户可以使用廉租住房的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或者长期使用。

4. 廉租住房的租金和租金调整:规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方式,一般来说,廉租住房的租金要比市场租金低。

5. 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他们的管理职责,如收取租金、维护住房设施等。

6. 廉租住房的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住户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如逾期不交租金、毁坏住房设施等。

7. 廉租住房的退出和转让:规定住户退出廉租住房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廉租住房的转让规定和程序。

8. 廉租住房的监管和评估:规定对廉租住房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以及对廉租住房的评估和审核机制。

这些细则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廉租住房的有效管理和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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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2023年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2023年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2023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低收入群体对住房需求的增加日益凸显。

为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有效实施廉租住房分配成为当务之急。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

2. 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公开,优先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保障合理分配。

三、分配对象和条件1. 分配对象:低收入家庭,包括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以下家庭等。

2. 分配条件:廉租住房分配给符合以下条件的低收入家庭:a) 有本市户籍或连续居住年限达到一定要求的人士;b) 家庭总收入低于一定标准;c) 家庭成员人数与住房结构相适应;d) 无房或住房条件差,不能保证基本居住需要;e) 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分配程序及方式1. 分配程序:低收入家庭提出住房需求申请→材料审查和验证→住房需求评估→住房分配结果公示→签订租赁协议。

2. 分配方式:采取公开公证的方式进行廉租住房的分配,确保公平公正,避免人为干预和不公平行为。

五、分配依据和权重1. 分配依据:根据低收入家庭的综合情况,包括收入状况、家庭人口状况、住房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2. 分配权重:将低收入家庭的综合评估情况进行打分,按照打分高低确定住房分配的优先级。

六、配置方案1. 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登记制度,确保住房需求真实准确地反映出来。

2. 按照住房需求和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将廉租住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3. 建立住房管理机构,负责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确保低收入家庭享受到适宜的住房服务。

4. 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分配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廉租住房的分配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避免违规行为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七、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1. 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分配工作,并确保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鲁政发[1999]5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6.03【实施日期】1999.06.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22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22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9〕53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山东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给体制,逐步解决城镇住房与经济双困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专门为最低收入家庭供应的一种社会保障性住房,是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供给体制,是为适应取消福利性实物分房、积极推进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加快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在向高收入家庭提供商品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面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以实现“居者有其屋”。

通过建立廉租住房供给体制,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下列城市居民中的住房困难户可租住廉租住房:(一)市(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发证的社会救济户;(二)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职工中夫妻双方下岗、失业或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下且子女未就业的;(三)市(县)工会组织确认的特困职工家。

临沂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临沂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临沂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一、前言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和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租赁或购买的房屋。

作为一个重要的住房保障政策,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办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临沂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二、经济适用房的定位和主要内容1. 经济适用房的定位经济适用房的定位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提供质优价廉的房屋,以满足他们居住需求的基本要求。

2. 经济适用房的主要内容(1)资源保障:政府要积极争取国家、市级政策和资金支持,为经济适用房项目提供土地以及其他支持。

(2)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主要考核家庭的收入、家庭人口情况等。

(3)配租和配售:对于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通过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配租和配售,确保公平和公正。

(4)租售管理:经济适用房可以进行租赁和购买,应建立健全的租赁合同和购房合同,规范租售行为。

(5)维护管理:经济适用房项目管理方应加强房屋维护和管理,保持房屋的使用功能,确保居住环境的良好。

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监管1. 实施机构和责任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机构为临沂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政策、审核申请、配租配售等。

2. 监管措施和措施为确保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临沂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投诉和申诉渠道对于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来说,他们有权利提出投诉和申诉。

临沂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申诉渠道,积极解决问题,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评估和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需求的变化,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也需要不断进行评估和调整。

临沂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经济适用房政策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工作。

五、结语临沂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旨在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廉租房管理规定

廉租房管理规定

廉租房管理规定廉租房作为国家政府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廉租房的有效管理和正常秩序,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以下是针对廉租房的管理规定:一、入住资格和申请条件1. 廉租房的入住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等条件。

2. 具体申请条件包括符合居住该地区的规定年限、与原住地户籍关系的处理等。

二、房屋分配和使用1. 房屋分配应公开、公平、透明。

各个区域应建立廉租房分配机构,负责房屋的申请审核和分配工作。

2. 廉租房仅供居住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出租或买卖转让。

3. 入住者应按照规定使用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良好的维护和保养。

三、租金和费用1. 廉租房的租金应根据入住者的经济能力进行合理定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2. 入住者应按时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四、管理机构和责任1. 每个廉租房小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秩序。

2. 管理机构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入住审核、租金收取、维修报修等事务。

3.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入住者开展居民自治活动,提高小区居民的团结和互助意识。

五、违规行为和处理1. 入住者如有违反廉租房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租约等。

2. 严重违规行为者,管理机构可以进行公开曝光和罚款等处罚。

六、监督和投诉渠道1. 入住者对于廉租房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各个管理机构进行投诉。

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廉租房管理的监督,确保管理规定的执行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廉租房的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廉租房政策能够真正惠及社会弱势群体。

同时,这也能够保证廉租房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并为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作出积极贡献。

最终实现廉租房政策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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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以临政办发〔2008〕47号发布《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国税、地税、统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应当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实施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五条新建廉租住房,既可单独建设,也可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廉租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筹集,其资金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上级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其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购买和建设廉租住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划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八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保障对象的条件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当地城镇户口;(二)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按规定程序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且为无房户。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解决城镇低保户中的无房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须经民政、房产部门认定。

第十条低保家庭应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低收入家庭应当为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

民政、房产等部门应加强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资格审查,做到公开、透明、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以房产主管部门的档案记载、调查核实情况为准。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以户为单位实施,家庭成员的确认应以户口簿和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载明的情况为准。

与父母同住的已婚子女所在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分立户口后,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五章保障标准第十三条市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控制在每户50平方米以内,租赁货币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市区内暂按每平方米4元补贴。

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的不同,实行分类差别补贴,对低保家庭按本条规定的标准补贴,对低收入家庭按本条规定标准的75%补贴。

保障对象领取补贴后,可根据家庭居住需要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有条件的地方,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四条房产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居住状况,适时提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申请与核准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二)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申请家庭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三)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房产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产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八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

第七章复核、退出和监督第二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自准予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效。

期满后,申请人应持民政部门确认有效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按原申请程序提出复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家庭继续享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期满未提出复核或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家庭不再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保障年度内,保障对象更换承租的廉租住房的,应向房产主管部门交验新的房地产租赁契约。

第二十一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

第二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产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且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的;(二)提供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等证件与资料不真实的;(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另外购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年度保障计划落实、保障资金到位及开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各县人民政府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房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

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年度保障计划不落实、保障资金不到位、专款不专用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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