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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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枣政办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枣政办发〔2006〕8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枣政发[2006]44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申请条件及申请登记程序(一)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2.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3.家庭成员具有城区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4.家庭成员为2人或2人以上的,相互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条件确认1.户的认定:(1)按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一户一证;(2)对于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婚后无房,父母有房,并且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处理;(3)对于无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人一户计算。

2.人口认定:按居住地有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

下列情况计算人口:(1)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农业户口除外),常居住在家的;(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至亲友处,其人口在父母处计算;(3)对于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家庭,只按非农业户口人数计算人均建筑面积和租金补贴。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更好地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增强廉租住房的供给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四条廉租住房应当定向服务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城乡劳动者、新市民等低收入群体。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廉租住房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尊重居民意愿,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共同维护好廉租住房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经费投入,提高廉租住房的质量,优化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确保廉租住房的专款专用。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建设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要求。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选址应当考虑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等因素,避免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广绿色建筑和新能源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技术。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切实保障建筑质量,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等行为。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设置住房户型和面积,充分考虑家庭实际需求和居住舒适度。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厅堂、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等。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建设效率。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管理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由专门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范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____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且被民政部门确认享受低保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领取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线标准,且家庭人口多,住房困难的家庭。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采取先租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____平方米。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的____%计算,逐步与国家规定接轨。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执行,暂确定为每月____元/平方米。

第七条市____负责合作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及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资金和住房的筹集管理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一)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提取土地收益金的____%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对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等内容,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税务、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统计、公积金中心、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房屋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应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收缴和房屋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为具有泰州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廉租住房管理是指国家或政府组织对低收入家庭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以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管理措施。

在中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实施细则包括住房供给、申请条件、租金安置、维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住房供给住房供给是廉租住房管理的核心内容。

政府可以通过自建或购买现有住房等方式,提供廉租住房。

在住房供应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住房数量:政府需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的规模和低收入家庭的数量,合理确定住房的数量,确保能够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求。

2. 住房品质:住房的品质与居住条件直接相关,政府需要对廉租住房进行必要的装修和维护,确保住房的基本质量,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3. 住房分配:住房分配是确保低收入家庭公平、公正获得住房的重要环节。

政府需要建立公平、透明的住房分配机制,确保低收入家庭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获得住房。

二、申请条件政府在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时,需要明确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收入:政府需要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只有符合收入标准的家庭才能申请廉租住房。

2. 家庭人口:政府还需要考虑家庭的人口情况,家庭人口较多的低收入家庭可能更有需要廉租住房。

3. 身份认证:政府要求低收入家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确保低收入家庭符合申请条件。

三、租金安置廉租住房的租金安置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居住权益的重要内容。

政府在租金安置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租金水平:政府应该对廉租住房的租金进行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2. 租金补贴: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3. 租期和续约:政府需要规定廉租住房的租期,并明确续约的条件和程序,防止低收入家庭因为租期问题而丧失住房权益。

四、维护和监督为了保障廉租住房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政府需要加强维护和监督工作。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租赁和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区(镇)廉租住房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本市城区具有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物价局、规划局、监察局、统计局、公安局、金融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成立市、区两级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购、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解决方式第七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租赁住房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解决方式。

(一)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现将《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工作,满足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沪府办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筹措、分配供应和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措与管理第三条(房源筹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住房”)采取市和区(县)联合,以区(县)为主的方式筹措。

市和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或者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筹措廉租住房:(一)新建、配建、改建获得的住房;(二)收购或者转化获得的住房;(三)政府调配的住房;(四)长期租赁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住房;(五)接受捐赠等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市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筹措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按计划分配给各区(县)使用。

第四条(房源种类)本市中心城区域和郊区(县)主城区域内建设筹措成本高、资源紧缺的廉租住房,只能作为租赁使用,不可作为转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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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

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

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

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除尘滤布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

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中央和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六)社会捐赠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社会捐赠的住房;(三)腾退的公有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区居民常住户口;(二)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保障面积;(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扶养关系。

第十七条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第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人应当真实填写《阜阳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2.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3.压滤机滤布厂家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5.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6.家庭现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家庭主要成员及住房的现场照片;7.其他有关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街道办事处和居住社区公示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五)同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对轮候到位的实物配租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住房保障对象,所需货币补贴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区财政按一定的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颍州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颍泉区、颍东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理管委会负责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五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未如实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超出保障标准和保障条件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六)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的;(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九)其他违反廉租住房承租合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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