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4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质量,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校就业中心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高校就业工作的目标是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与指导,促进学生就业创业,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高校就业工作应坚持服务学生、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就业工作应注重引导和促进学生发展,培养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岗位信息与资源,协助学生顺利就业。
第六条高校就业工作应完善就业指导体系,建立就业网络平台,优化服务流程,增强工作效率。
第七条高校就业工作应积极与校内外资源合作,共同促进就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高校就业中心组织与功能第八条高校就业中心由就业工作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高校就业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就业工作,制定就业政策和措施,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岗位信息与资源,维护学生就业权益。
第十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建立健全就业指导体系,提供就业创业咨询、职业规划与定向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建立与企业合作的渠道,开展招聘活动,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第十二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建立与校友网络的联系,开展校友资源共享与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建立学生就业档案,记录学生就业信息,为学生就业提供参考。
第三章学生就业服务与指导第十四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开展学生就业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就业意识与能力。
第十五条高校就业中心应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包括职业规划、简历撰写、面试技巧等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高校就业中心应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就业动态,提供岗位信息与资源。
第十七条高校就业中心应为学生提供创业指导与培训,促进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八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就业需求与困难,提供相关解决方案与帮助。
第四章就业政策与措施第十九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制定就业政策与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条高校就业中心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提供对接服务,促进校企合作。
大学生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生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进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训练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同学是国家按方案培育的特地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依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举,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鼓舞毕业生面对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同学就业指导中心,各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其次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进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争论打算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同学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同学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依据国家、吉林省和XX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看法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准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状况;3、乐观向用人单位宣扬介绍学校状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准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扬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询问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聘请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6、规范毕业生推举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讨论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猜测社会在肯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准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育模式供应参考看法;10、组织开展毕业生训练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状况;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交寄的有关工作;13、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1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5、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毕业生就业跟踪管理制度

毕业生就业跟踪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我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兑现合格毕业生100%安置的社会承诺,加强学生的就业、创业教育,推进已安置学生的跟踪服务工作,有效推动学校工作持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合格毕业生系指我校有就业要求的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二条就业安置的原则1 .优生优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招生就业办参照教务科、学生科等有关部门及班主任写出的学生在校表现、各科成绩,确定优生名册和推荐安置顺序名册。
第三条就业安置程序(一)核定年度待安置学生名单。
1 .学生科提供应届毕业生的准确名单,根据在校表现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分等次排序。
2 .教务科和各教研室根据学习成绩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分等次排序。
3 .就业办汇总1、2后,确定需要安置的学生名单及安置顺序。
(二)收集学生就业意向信息。
由就业办拟制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表,交班主任安排学生填写,就业办统一收存备查。
(三)就业办公开发布考察合格的用人单位信息。
(四)学生到就业办咨询报名。
(五)招生就业办根据优生优分原则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人员一般不低于招聘名额2:I o(六)就业办按照就业推荐工作小组确定的面试人员名单,组织学生参加用人单位面试。
(七)就业办组织面试合格学生体检(要求进厂体检的除外)。
(八)就业办向学校递交安置报告,向校办、学生科、教务科、财务科发安置通报并公示。
(九)面试体检合格的学生与学校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办理相关证件,并办理离校手续。
(十)就业办组织、选派老师护送学生到就业单位。
第四条择优安置的依据1 .学生科、班主任提供的优生名册。
2 .兼顾在校学生干部工作有成效、综合素质较高者。
3 .兼顾重点生源学校的代表性。
第五条就业安置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合格毕业生范畴,学校不予安置就业。
1 .未完成学业或学业考试考核未达到毕业要求,教务科和教研室评价为不合格者。
2 .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未撤销,学生科德育考核评价为不合格者。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毕业生系具有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制定的现行方针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学校建设与发展,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2、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服务社会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自觉服从国家利益与经济建设大局,学以致用,报效祖国。
3、学校有指导、帮助毕业生就业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4、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5、在就业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应诚实向用人单位介绍学校及自己的情况,充分细致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协议。
6、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共同遵守协议,信守承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不得擅自违约。
7、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就业政策第四条学校支持毕业生结合自己的专业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的就业单位,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单位、地区就业;支持毕业生升学进一步深造;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五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照以下基本政策:1、对于非定向招生的专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调控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选择就业单位;2、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
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如有工作岗位需求,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推荐;3、选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不能解决其户口、档案关系的,可选择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或与用人单位协商将户口、档案材料转至相关人事代理机构或托管部门。
中国矿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矿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授予。
授予学位的学科(类别)和专业(领域)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包括成人教育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各学院提供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逐个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经教务部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七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培养环节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1-2次,一般根据应届毕业研究生的毕业时间而定。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4.为满足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有关课程。
硕士学位的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记分,一般实行笔试,专业学位个别领域的选修课程可以采用笔试和专业作品创作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成绩。
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全面完整版)

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全面完整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全面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有关就业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二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
强化系部、班主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系部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招生就业办主任、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办全体成员、教务科长、学生科长及毕业班班主任为成员。
实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招生就业办组织实施、相关科室参与,毕业班班主任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听取职能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向学校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招生就业办开展工作。
第五条招生就业办工作职责(一)根据上级部门的精神,制定本校就业指导工作有关规定,编制就业工作方案,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二)开设就业指导课,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办理签约手续、编制上报毕业生信息资源情况,毕业生派遣工作。
(四)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信息化服务。
学校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就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就业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就业工作。
第三条学校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服务学生就业为宗旨,以提高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和率为目标,以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为使命,以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合作交流,促进双方互利共赢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包括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规划、实习实践等服务。
第五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就业工作。
第六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交流,积极为学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职业指导。
第七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就业需求和意愿,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第二章学生就业服务第八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就业招聘活动,邀请用人单位来校招聘,帮助学生找到合适的就业机会。
第九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为学生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提升就业竞争力和就业能力。
第十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学生就业档案,并对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为留学生提供特殊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第十二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定期开展就业调研和就业分析,为学生提供就业规划和指导。
第十三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建立师生互动的平台,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就业活动,提高就业意识和就业能力。
第三章用人单位合作第十四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开展用人单位调研和需求分析,及时了解用人单位的就业需求。
第十六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的人才资源,帮助他们解决用人难题。
第十七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应定期邀请用人单位来校举办讲座和招聘会,促进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互动。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毕业生就业质量度汇报.doc
2018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毕业生就业质
量年度报告
2018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近日公布了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该校本科毕业生共1310 人。
截至10月31 日,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98.47%。
本科毕业生深造人数为620人(含出国攻读硕士学位人数),深造率为47.32%。
毕业研究生共1536人。
其中,硕士毕业生1339人,博士毕业生197人。
截至10月31日,毕业研究生就业率为98.05%。
2018年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
报告
2018年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中国矿业大学近日公布了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截至12月15日,该校2014届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为98.37%,协议就业率为77.59%,无灵活就业,本科生升学出国率为27.76%。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制度实施方案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制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院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切实提高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和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材料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制度实施方案。
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学校的生存和发展。
开展毕业生就业考核评估工作,是适应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新形势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规范就业工作行为,完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力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做好各项服务,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措施。
我系要把评估的过程,作为提高就业工作管理、指导、服务水平的过程,作为加快专业建设、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过程。
通过评估真正达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之目的。
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就业政策,参照《山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硬环境建设(包括:组织机构、经费投入及基本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等),就业工作软环境建设(信息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创业工作、就业指导、就业市场建设与服务、就业研究等),以及就业工作实效、就业工作创新与特色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就业评估工作的领导,我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组长:陈祖坤副组长:肖世荣成员:李雪梅,张忠文,岳增武,各毕业班班主任四、工作程序及措施1、评估工作在2009年七月份进行,主要考核09届材料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
2、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系自评(1)系要结合系部工作实际,按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进行自测、自评,填写得分表,结合200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实事求是地写出自评报告。
(2)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工作准备、就业工作基本情况、工作采取的措施、就业特点及存在问题、意见与建议、工作设想等。
就业工作制度
就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指导方针,明确就业工作事关学院的生存和发展,学院教学、行政各相关部门要以此为重,以此施教,以此行政。
第二条―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有义务去关心和帮助毕业生就业。
贯彻执行"领导主抓、中心统筹、院系为主、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体系。
在确保完成就业率目标的前提下,重点抓好就业质量。
第三条―“健全体制、理顺机制,落实责任”是本制度的指导思想,以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各系部、各专业教研室作为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要力量,规范职责,齐抓共管,建立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第四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为服务宗旨,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为基本任务,以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为根本目标,最终目的是为全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秀毕业生。
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是关系到社会、政治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
关系到人民群众和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学校的生存和发展。
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规范措施、密切配合、优质服务,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毕业生负责和对用人单位负责的精神,不断开拓创新,利用多种方式积极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密切关注新的人才需求增长点,及时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更新的就业信息,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做好就业工作,工作中要往前看,要有前瞻性、创造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本着高起点、高目标、高标准的要求,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建设一支熟悉就业工作,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就业工作教师队伍;建好一批能对各专业建设起示范作用的实习实训基地;建成一个覆盖各专业相关领域的有一定影响的就业网络;努力将毕业生引导到国家最急需、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力争使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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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江苏省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复制、仿制和伪 造。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编号,由各学院指定人员, 对应编号填写毕业生姓名后统一发放给每位毕业生。
业。 第五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照以下的基本政策:
1、对于非定向招生的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调控 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选择就业单位;
2、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需经原定向单位同意,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后,报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可
改变就业去向; 3、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自谋职业。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以派遣,但必 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
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4、选择到江苏省内的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求试用暂不能接 纳毕业生的户口及档案材料的,毕业生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和单位证 明,与学校有关部门签定有关协议后,视具体情况,学校可协助将其户口、档案材料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般程序分为:调查研究,制定年度就业工作计划; 收集整理毕业生资源信息,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开展就业教育与指导咨询;向用人 单位发布毕业生信息,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 织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活动;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制定就业方案上报省教育厅批
准;组织毕业生毕业离校活动;进行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十条 毕业生在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结合自己及家庭的实际,与 用人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推荐就业。
第五章 毕业生教育与就业指导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学院组织毕业生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毕业生教育工作的具体内容是:开展“三观” (世界观、人生观、价 值观)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开展“三自”(自尊、 自强、自律)教育,强化毕业生的自信、自强和自立意识;开展“三成”(成人、成才、 成功)教育,帮助毕业生从学校向社会顺利过渡,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活、学
3、每位毕业生只发放一套协议书,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落 实就业单位,凡要求列入就业计划方案的,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定学校统一提供的毕
业生就业协议书。 4、严禁毕业生之间相互转借、受让就业协议书;不需要使用协议书的,应退还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5、协议书必须妥善保存,凡因毕业生本人不慎丢失、销毁的,其责任后果概由 毕业生本人承担,。一经查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定过就业协议书,应按原签定协 议执行。需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的,必须个人申请,并经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人 审核签字后到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弄虚作假者要承担相应的
效; 3、有关证书:在校期间获得的有关奖励证书,通过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参与 社会实践活动的证书等一般应以原件为准,经用人单位效验原件后可提供复印件; 4、求职自荐信: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品行表现、学习成绩、专业专长、 能力爱好、个性特点、身体状况、求职意向及目标打算等,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用人
责。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工作会议,听取学校就业工 作部门和各学院对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汇报,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
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的就业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及专设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
构,负责毕业生就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积极学习国家有关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制定的就业规划与年度工
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文章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06-02-20 浏览次数:1085
中国矿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切实保障毕业生、 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 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
供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 5-6 月份将就业方案汇总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审查,6 月底 学校到江苏省教育厅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6 月底或 7 月初进行毕业派遣。上级另
有时间规定的按上级精神办理。 第十二条 超过规定日期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学校将其列入生源所 在地就业计划,其户口关系、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毕业生权益的,不予受理。 3、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南京、宁波、大连、济南、青岛、 深圳、珠海、厦门以及广东省等地用人单位的非当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 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应经当地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学校方可列入
6、就业协议一经签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共同遵守协议,信守承诺,未经双 方协商一致,单方不得擅自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就业政策 第四条 学校支持毕业生结合自己的专业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的就业单位,提 倡面向基层、艰苦创业;鼓励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西部地区以及国家需要的艰苦行业 就业;支持毕业生报考研究生进一步深造;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竞争就业和灵活就
祖国。 3、学校有指导、帮助毕业生就业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的义务,
有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义务。 4、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推荐原则。
5、在就业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应诚实地向用人单位介绍学校及自己的情况,充 分细致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协议。
责任。 6、复印和伪造的就业协议书签订的就业协议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 就业协议书的生效 1、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双方签署意见,只要符合国家就 业政策和学校就业管理规定的即为生效,学校有义务敦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履行就业
协议。 2、学院及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进行审 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不符合手续和规 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制定的现行方针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学校建设与发展,
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2、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服务社会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 国家需要相结合,自觉服从国家利益与经济建设大局,以事业为重,学以致用,报效
教职工关心、支持就业工作; 7、调查了解毕业生求职意向,做好就业指导和价值取向的引导,鼓励学生到国
家需要的地区和行业就业;
8、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及时为毕业生寄发档 案;
9、做好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并面向非毕业班学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10、协助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意见。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程序
任务,定期举办就业指导讲座,开办职业倾向测试、个人能力测试等服务; 6、负责审查在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质,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
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并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 7、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对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进 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登记备案;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
的情况; 3、组织毕业生学习领会国家、江苏省及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文件精神,
抓好毕业生教育工作; 4、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学校,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
况,及时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指导与服务; 5、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组织各类专场招聘会,向用人单位做好毕业生推荐工
作; 6、协助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开拓工作,积极发动全院
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11、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活动,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12、组织就业工作人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第八条 学院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各学院成立以院领导负总责, 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专兼职学生工作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共同参与的学院毕业
会创业,走向成功;开展诚实守信意识、基层奋斗意识、爱国敬业意识、开拓创新意 识教育,鼓励毕业生以国家大局为重,到煤炭行业、冶金行业、建筑施工行业、西部 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国防单位等艰苦地区和行业去就业、创业,教育毕业生诚实守 信、面向基层、艰苦奋斗、创业成才;开展尊师爱校教育,倡导毕业生文明离校,铭 记恩师,情系母校,奉献社会;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毕业生在就业与择业过程中的法
系,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咨询指导与服务。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毕业生求职资料的管理与审查 1、毕业生推荐表:推荐表由江苏省统一制作,毕业生个人如实填写,经各学院 党委(党总支)审核后签署鉴定和推荐意见,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确认; 2、学习成绩资料:应是在校学习的全部成绩,并经学院及教务部门盖章方可有
生就业工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制定的就业工作计划与发
展规划,制定本学院就业工作计划; 2、负责本院毕业生资格的审查工作,及时向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
生资源情况; 3、负责审核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对其中的不实之处敦促毕业生予以更正,对 毕业生的综合素质、综合表现、综合技能进行全面鉴定;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
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会同学院组织毕业生学习有关就业政策和 文件,开设就业指导课,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基本政策和程序,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掌握择业与就业技巧,引导毕业生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心态。 第十六条 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建立健全毕业生择业与就业咨询服务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