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关于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有关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关于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关于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人事代理单位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切实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接收毕业生条件代理单位接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培养的统招统分毕业生;(二)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三)接收毕业生的岗位、学历、专业应与申报的需求信息基本一致,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拟安排的工作岗位基本做到学用一致。
毕业生接收各代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毕业生招聘和接收工作。
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上报材料与审核代理单位与毕业生达成就业意向后,应与毕业生所在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直接联系,对拟接收人选的学籍、学历、档案等情况进行考察,认真查验和审核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等材料,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学生,应让毕业生所在院校在就业协议中对拟接收毕业生能否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情况进行说明。
毕业生的材料必须在每年7月31日之前报送中心审核。
需报送的材料有:1、毕业生材料报送函;2、企业领导同意接收毕业生的签批件;3、毕业生个人材料:(1)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用人单位需盖章);(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3)统招统分证明;(4)学习成绩单;(5)身份证复印件;(6)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签订合同毕业生报到后,代理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四)信息公示人社部于每年九月初开始对毕业生接收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办理落户手续根据人社部的统一部署安排,各代理单位按规定时间,将接收京外生源的落户材料上报到中心(如需更换身份证或其他事宜另行通知)。
拟办理落户毕业生应为已到岗工作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人员,具体需提交的材料有:1、报到证原件;2、毕业生进京审批回执;3、身份证复印件;4、户口迁移证(籍贯、出生地要落实到省市或县级,同时须加盖派出所骑缝章及非农业户口印章);5、户口卡(京内院校毕业生)或户口本(入学前户口未迁入学校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原件及复印件;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毕业生缴纳社保证明及银行相关部门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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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提出的要求,1996年是高校毕业生招生分配新旧体制并轨前的关键一年,需要创造条件,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为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步伐,合理配置和使用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维护社会安定,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把好国家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做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配置管理工作。
在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接收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活动、接收协议制发、协议鉴证、毕业生报到、体检、见习期管理等接收工作的主要环节,加大改革步伐,规范主体行为,促进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做好现有人员分流工作的同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今后,国家行政机关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一律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
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坚持从经过基层工作锻炼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毕业生,录用专业性很强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必须经中组部、人事部或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批准,在下达的指导内接收。
1996年继续为基层公安机关选拔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选拔、培养、考察等工作仍执行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的通知》(人调发〔1994〕11号)。
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2010715)

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2010715)目录一、中专生就业政策1、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5、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6、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通知10、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1、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12、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四川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不包分配的高等等学校毕业生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搞好大、中专委培生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3、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5、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6、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1994年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9、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11、研究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12、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1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5、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家教委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7、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8、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19、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20、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到民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1、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2、国发[1998]1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5、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6、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8、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30、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31、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33、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三、宜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1、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实现‚两个转变?~大力推进人才市场化进程‡的人事制度改革基本方案的通知2、宜委办,1998]80号关于市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补充、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宜委办[1998]81号关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公务员试行预备期制度的通知4、宜委办[1998]82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市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法的通知5、宜府办[1999]47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市计委、市人事局关于加速人才市场化~改革我市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6、宜宾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7、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8、宜宾市人事局、宜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补充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0、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四、研究资料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宣传提纲2、三十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变革的回顾与现行制度的分析2一、中专生就业政策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1988]教职字001号发布日期:1988-3-14 执行日期:1988-3-1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名第三章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第四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第五章考试第六章招生来源计划第七章录取第八章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培养要求的新生~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学[1997]16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7.11.19
【实施日期】1997.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教学[1997]16号)
1998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化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改革;坚持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优先补充国家关键部门和重点工程急需的方针;坚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坚持国务院办公厅近年来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现就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
各部门、各级政府和毕业生就业部门要提高“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的认识,充分重视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指导职能部门大胆工作,创造良好条件,积极支持用人单位争取和接收毕业
研究生,确保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1998年毕业研究生原则上采取在国家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方针、政策和原则指导下,通过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方案。
认真贯彻学以致用、发挥专长的原则,防止人才安排使用浪费,使有限的高层次人才资源得以充分合理利用。
三、在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工作中,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措施,。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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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是建国以来高校毕业生数量最多的一年,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矛盾较多。
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106万名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
合理配置使用高校毕业生,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知识经济时代讲科技、讲效率、讲效益的重要意义,看到科技和人才的关键作用。
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相比,我国的大学生不是多了,而是少了,相当一部分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学生的比例还比较低,人员结构不尽合理。
因此,必须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同时,调整人员结构,补充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
二、要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机关和重要岗位。
对今年参加政府机关公务员考试并合格的应届毕业生,要按原计划接收并安排好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试行预备公务员制度,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先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选拔其中的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所需指标从人员分流和自然减员中核减。
今后,基层机关的领导、企业的主要领导和总会计师以及金融、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应由具备大学学历(含大专)并持有相关专业证书的高文化素质的人员担任,现在就要着手调整和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篇一:高等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教案形势与政策课程教案篇二:发展与就业新中国成立后的头三年,即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一年,要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原有干部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急需增加大批干部。
而从国民党政府接管过来的高等学校以及旧的高等职业学校(即中等专业学校),虽有少量大、中专毕业生,但他们是由旧中国招收的,不是按照统一计划和国家各项建设的需要培养的,学校、专业和地区分布也极不均衡。
在这种情况下,一九五○年六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为有计划地合理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今年暑期毕业生的工作通令》,决定对毕业生的分配,采取政府招聘和地区调剂的办法。
从毕业生人数较多的华东、华南、西南三个大区调出一部分毕业生支援东北建设,再由中央和东北行政区组织招聘团,分赴上述三个大区进行动员和招聘工作。
对毕业生进行说服,争取他们听从政府的分配,为人民服务;对愿自找职业者,允许自谋出路。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为适应抗美援朝的需要,一九五一年中共中央要求,国家的各种工作都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政务院指出,对毕业生的分配,不应该是放任自流,各自为政,应贯彻统筹兼顾的方针,统一分配计划,照顾各个方面的需要。
是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一九五一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学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中决定,当年的分配工作,主要还是沿用“地区调剂”的办法。
调剂的原则是依据国家重点建设以及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业务上的需要,并照顾个别毕业学生人数过少的地区。
同时,强调纠正各地区、各部门存在的本位主义倾向,制止私自拉聘的不良现象。
这一年绝大多数毕业生服从分配,自找职业者是极少数,为以后毕业生全部实行统一分配,打下了基础。
由于一九五○、一九五一年毕业生的分配办法符合当时的国情和毕业生的思想状况,因此获得了各级机关、部门的支持和绝大多数毕业生的拥护。
从一九五二年起,中国将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并实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桂政发[1998]3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8.06.12【实施日期】1998.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桂政发〔1998〕32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我区有31719名国家计划分配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专)毕业生,这是历年来中专毕业生最多的一年,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为切实做好1998年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专毕业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桂的重要力量。
各级领导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三大战略、六大突破”的战略决策为指导,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工作,合理配置使用中专毕业生,切实把1998年的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做好。
二、充分发挥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主渠道作用。
妥善安置中专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事业单位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调整人员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改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接收安置一批中专毕业生就业,尽可能地吸纳人才、储备人才,为今后企业的发展打下基础。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8〕15号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8年2月31日苏政发〔1998〕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人事厅、计经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人事厅计经委教委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省政府: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中专校共有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14.3万人,比1997年增加近2万人,增长16.26%。
其中:师范类毕业生2.5万人,职大、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1.3万人,其他非师范类毕业生10.5万人。
非师范类毕业生中,毕业研究生3168人,比1997年增长6.1%;本科毕业生24457人,比1997年增长10.1%;专科毕业生19505人,比1997年减少12.9%;中专毕业生57870人,比1997年增长30.51%。
总体上看,全省毕业生资源丰富,但层次结构、专业结构不够合理,中专毕业生增长过快、比重过大的问题较为突出。
为切实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在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7〕6号)的基础上,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调整和补充意见:一、允许非师范类国家任务计划和自费计划招收的毕业生自谋职业。
对本省要求自谋职业的毕业生(不含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办理派遣手续,其中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不再收取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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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人事部
文号:人发[1998]12号
发布日期:1998-2-12
执行日期:1998-2-12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大多数高等学校已按“缴费上学,自主择业”的新制度运作。
在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中,要继续坚持就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注意做好“并轨生”的自主择业工作。
针对今年毕业生数量多,供求矛盾大,就业困难的实际情况,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毕业生。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面临机构改革,要严格控制毕业生的接收数量,为机构改革创造条件。
要认真落实中央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从高等院校选调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管理措施,逐步使这项工作制度化。
二、事业单位要把好毕业生接收关。
对不同性质和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要采取不同的接收措施,分类指导,加强管理。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接收的毕业生可以实行聘任制,试行职员制。
三、重点保证关系国计民生、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大型国有企业对毕业生的需求。
这些国有企业要加强用人制度改革,强化人才意识,改善用人环境,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
四、适应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积极疏通毕业生到具有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各类用人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渠道。
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解除毕业生到这些单位就业的后顾之忧。
五、边远贫困地区要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增强对毕业生的吸引力。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人才专项资金,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和倾斜政策为本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培养所需要的人才。
六、积极开展面向毕业生的人事代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有效地帮助毕业生解决档案管理、户粮关系接转等实际问题。
已开展这方面工作的,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尚未开展的,要尽快启动。
七、认真做好委培生、定向生和自费生的接收工作。
严格执行委培生到委培单位就业,定向生到定向地区就业的政策。
自费生就业要进入人才市场,按照有关政策,做好接收管理工作。
八、毕业生就业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对人事部和国家教委确定的国家重点保证单位及其接收的毕业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法费用,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九、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去工作。
要指导用人单位做好人才的规划、储备和使用工作,为今年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毕业生接收工作社会影响大,时间紧,任务重,毕业生情况复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及时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并在年底前将今年的毕业生接收工作总结报我部流动调配司。
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