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依申请提审后发回重审用)
王波、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波、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9【案件字号】(2022)鲁14民终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忠星高振平郑卫华【审理法官】张忠星高振平郑卫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波;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大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齐河县友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徐茂停;吕允月【当事人】王波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大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齐河县友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徐茂停吕允月【当事人-个人】王波徐茂停吕允月【当事人-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大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齐河县友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全忠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全忠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全忠【代理律所】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波【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大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齐河县友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徐茂停;吕允月【本院观点】根据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王波在庭审辩论中的陈述并不能推定其变更诉讼请求为仅要求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不再要求其他一审被告承担责任,王波也不认可其存在上述变更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一审卷宗中亦未见王波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或撤回对济南大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齐河县友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徐茂停、吕允月起诉的申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王波在庭审辩论中的陈述并不能推定其变更诉讼请求为仅要求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不再要求其他一审被告承担责任,王波也不认可其存在上述变更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一审卷宗中亦未见王波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或撤回对济南大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齐河县友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徐茂停、吕允月起诉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许立荣、宁乡市大成桥镇敬老院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立荣、宁乡市大成桥镇敬老院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51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应江常晓华高进【审理法官】刘应江常晓华高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立荣;宁乡市大成桥镇敬老院【当事人】许立荣宁乡市大成桥镇敬老院【当事人-个人】许立荣【当事人-公司】宁乡市大成桥镇敬老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立荣【被告】宁乡市大成桥镇敬老院【本院观点】被申请人许正才出走至今已经六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直接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许立荣与许正才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许立荣是否取得许正才的监护权,许立荣作为本案赔偿权利人的主体是否适格。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被监护人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宣告死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许立荣与许正才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许立荣是否取得许正才的监护权,许立荣作为本案赔偿权利人的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收养关系的成立还是监护权的取得,均规定了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定程序,亲属之间的帮扶不能直接构成收养关系的成立或监护权的取得。
本案中,许立荣作为许正才的伯父,在事实上对许正才确实具有一定的帮助和照顾行为,但在法律上,许立荣与许正才之间并未办理收养登记,许立荣亦从未真正取得对许正才的监护权。
虽然许立荣对许正才具有物质帮助和其他帮扶的行为,但不能直接以此认定收养关系的成立,亦不能认定许立荣取得了许正才的监护权。
综上,许立荣仅是许正才伯父,与许正才之间的收养关系未成立,亦未取得许正才的监护权,许立荣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许立荣不是本案适格的赔偿权利人,一审法院驳回许立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张广泉、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广泉、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6【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25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鹏刘宁胡晓梅【审理法官】王鹏刘宁胡晓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广泉;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淄博汇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广泉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淄博汇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广泉【当事人-公司】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淄博汇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广泉【被告】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淄博汇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增加诉讼请求的,如增加部分与仲裁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增加部分与仲裁请求可以相互独立,则告知当事人对增加部分请求另行申请仲裁,但仍应对未增加部分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中,张广泉在起诉时只是对责任主体进行了增补,其诉讼请求与在仲裁时提出的仲裁请求一致,不可分割,依据上述规定,应当在本案中合并审理。
民事裁定书12篇

民事裁定书12篇民事裁定书1_______人民法院与_______人民法院因对______________一案的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_附: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2.文书名称3.文书编号二、正文1.写明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原因。
表述为:“_______人民法院与________人民法院因对__________一案的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在其中的空格中依次填写发生管辖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2.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
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3.裁定结果。
表述为:“由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执行。
”在其中的空格中依次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以及指定的人民法院名称。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可能是争议双方中的任一人民法院,也可能是争议人民法院之外的人民法院。
4.裁定的法律效力。
表述为:“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三、尾部1.审判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
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赢茹篇蔽万藐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卿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谭正录、绵阳市中心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谭正录、绵阳市中心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4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岩邱倩刘颖【审理法官】宋岩邱倩刘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谭正录;绵阳市中心医院;盐亭县人民医院【当事人】谭正录绵阳市中心医院盐亭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谭正录【当事人-公司】绵阳市中心医院盐亭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杜林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赵德成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林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赵德成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林赵德成【代理律所】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谭正录【被告】绵阳市中心医院;盐亭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申请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的新的事实指的是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
本案中谭正录所提交的鉴定意见是专业机构对于仕华的死亡与盐亭县人民医院、绵阳市中心医院的治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属于新的证据,而不是新的事实。
一审法院在进行形式审查受理本案后,认为谭正录所主张的新的事实不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谭正录系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其起诉,该处理并无不当。
王玲玲、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丹东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玲玲、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丹东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8【案件字号】(2021)辽06民终16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国兴冯泰昆李大为【审理法官】于国兴冯泰昆李大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玲玲;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丹东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当事人】王玲玲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丹东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当事人-个人】王玲玲【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丹东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昊霖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丛孟威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昊霖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丛孟威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昊霖丛孟威【代理律所】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玲玲【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丹东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上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撤销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文职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而其曾向丹东市振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请求第一项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务合同,两项请求并不一致,即涉案该项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依据劳动法律规定,仲裁程序为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前置,法院不予审理。
并且上诉人对该项诉讼请求已经另行申请劳动仲裁程序,在另案中主张权利。
故原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承担其因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的损失,该主张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于宏达、辽宁科技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宏达、辽宁科技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2【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17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安王瑶秦长虹【审理法官】朱安王瑶秦长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于宏达;辽宁科技大学【当事人】于宏达辽宁科技大学【当事人-个人】于宏达【当事人-公司】辽宁科技大学【代理律师/律所】李仲然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仲然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仲然【代理律所】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于宏达【被告】辽宁科技大学【本院观点】关于于宏达要求辽宁科技大学配合其办理2018年1月25日正式退休的手续,并按照法定退休年龄标准计算其应享有的各项退休待遇的请求是否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管辖关联性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于宏达要求辽宁科技大学配合其办理2018年1月25日正式退休的手续,并按照法定退休年龄标准计算其应享有的各项退休待遇的请求是否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
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的,用人单位仅是申报退休资料,但不能决定并办理退休手续。
因此决定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能否被批准退休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二审期间,于宏达提供医疗划帐户明细表一套,拟证明2018年以前该帐户一直都在对其进行扣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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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依申请提审后发回重审用)
民事裁定书(依申请提审后发回重审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再……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写明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写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