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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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判文书, 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 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 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 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 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

因此必须依照法律,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 认真负责地制作。

力求叙事清楚, 说理透彻, 结论明确, 格式规范, 文字简洁, 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 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书写, 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第二行写文书种类, 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 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

如系经济纠纷案件, 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 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 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提起反诉的, 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 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 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 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 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 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

同年9月1日,孙X杰将孙X 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并为孙X林找了工作。

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 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 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

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1999年5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

当年8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01年3月,孙X杰因病住院。

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

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01年10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

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当事人:
原告:(姓名、住址)
被告:(姓名、住址)
诉讼代理人:
原告:(姓名、执业证号)
被告:(姓名、执业证号)
原告诉称:
(原告对案件的事实经过进行详细描述及其主张)
被告答辩:
(被告对案件的事实经过进行详细描述及其辩解意见)
一、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姓名)、被告(姓名)之间存在(涉及纠纷的具体事实描述)。

二、争议焦点及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列举具体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争议焦点的
法律依据为(引用相关法律条款)。

三、判断依据及理由
根据对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和辩称以及相关证据的审查,本院认为:
1. 关于(争议焦点一),经证据审查,本院认为(给出判断理由)。

2. 关于(争议焦点二),经证据审查、法律解析,本院认为(给出
判断理由)。

四、判决
根据上述审理结果,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1. 判决原告(姓名)要求(具体判决事项)的诉讼请求(全部/部分)支持/驳回。

2. 判决被告(姓名)所提出的(具体判决事项)的诉讼请求(全部/部分)支持/驳回。

五、裁判结果的解释和建议
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判决
结果履行义务。

如有不服本判决的,可以通过上诉程序向上级法院申
请复议。

对案件裁判的建议如下: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出建议)六、审判人员签名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日期:
(盖章)
【范文结束】。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理由
这一部分应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 据的法律,它是联结事实和主文的桥梁。
(四)判决结果
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 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 以表述。例如给付之诉,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 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3)××民初字第18号
原告:金××,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
委托代理人:杜××,××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 委托代理人:张××,××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诉被告王××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杜××、 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诉称,要解除与被告王××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辩称,原告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解除,财产也已经分割完毕,原告起诉无理。 经审理查明,1987年3月原告、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即非法同居。同居后双方到市里做买卖蔬菜生意。1988年12月底,原、被告回到×× 村在原告家中居住。1991年3月到被告家中居住,与被告父母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于1989年3月买潍坊产 12马力拖拉机一部搞运输。外欠原、 被告运输费 800元,后双方将拖拉机卖给关××,卖价5000元,关××除付部分款外,尚欠原、被告1700元。1991年春,原、被告建北屋8间,厕所、 厨房、大门各一间,原、被告投资4000 元。建房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后经协商,被告给原告自行车一辆,现金 2500元,原告收下后,鉴于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分割不均,故诉至本院。原、被告双方同居前无任何财产。同居后共同购置了250型摩托车一辆,方桌一 张,椅子两把,石英钟一个,双人床一张,凳子两个,黑白电视机一台,单铧犁一个,被子两床。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即同居,其行为是违法的,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所建房 屋,部分费用属被告的父母投资,被告应适当多得。原、被告投资的4000元视为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金××与被告王××的非法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所建房屋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付给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 5500元(包括已付给原告 的2500元),剩余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

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案由】民事侵权纠纷【原告】XXX【被告】XXX【审判庭】XXX【审判长】XXX【书记员】XXX【审理程序】公开审理、自诉人到庭、当事人到庭、律师到庭、相关证据齐全、经充分辩论。

【案情简述】原告XXX与被告XXX发生过口角纠纷,被告在纠纷中将原告推倒致其右臂骨折,造成原告损伤,原告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

【诉称】原告诉称被告在纠纷中过分激动,推倒了原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辩称】被告辩称自己并非故意推倒原告,事发时双方情绪激动,无法避免发生冲突,因此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核实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发生过口角纠纷,当事人情绪激动,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在纠纷中,被告推倒了原告,致其右臂骨折,造成严重身体损伤。

【证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明、误工费证明等相关证据经法院审核属实。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八十七条规定,原告享有自己的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而被告在纠纷中过分激动,采取了过激的行动,导致原告身体受伤,明显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

基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及造成的损害,本院判断被告是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本案中,原告所提出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属实,本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2000元。

【判决结果】被告被判决在10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共计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元、误工费共计2000元。

【裁判日期】20XX年XX月XX日【审判员签名】XXX【书记员签名】XXX。

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和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蛳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慨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书记员样式1的说明一、本判决书样式供第一审法院对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经按法定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精选2020年整理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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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整理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法律文书》十年期末考试写作主题题库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XX年XX月XX 0, XX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李强、王东、张湘依法组成合议庭,张彬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潘东诉XX区XX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终结后:XX区人民法院制作了(20XX)X法民初字第4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XX区XX小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潘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二、驳回潘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XX区XX小学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潘东承担人民币XX元,X X小学承担人民币X X元。

具体案情如下:潘东系XX小学二年级的学生。

20XX年XX 月XX日下午,体育教师章文秀组织学生进行跳绳项目的考试,地点为学校的新教学楼(名为“笃行楼")前面约十米的空地上,方式为按照教案计划分组轮流进行,潘东属于第三组成员。

第一组、第三组成员的考试完毕后,被安排在旁边进行跳绳、跳皮筋等项目的自由活动,教师继续对第二组、第四组成员进行跳绳考试。

在自由活动期间,潘东以及其他几名男同学擅自跑人“笃行楼"内,攀爬楼梯墙壁上的一处类似窗口的、直接通往外界的空口玩耍。

后潘东不慎摔下,当即被送人XX市XX区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诊断为:1、左尺骨鹰嘴骨折;2、左桂骨近端干能端骨折;3、面部软组织挫伤。

出院医为“门诊治疗”。

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人民币 1 万元。

出院后,潘东又多次至该医院进行后续门诊治疗,共支出医疗费人民币1036元,20XX年XX月XX 0, XX小学委托XX司法鉴定所对潘东的伤残等级进行检验鉴定,XX司法鉴定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潘东的伤残等级为玖级和拾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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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安诉被告胡×平房产继承一案,××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王×仁担任审判长,李×贵、朱×才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安、被告胡×平以及证人胡×玉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安与被告胡×平系兄妹关系。

被告胡×平系原告胡×安之兄,1970年10月5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东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工厂当工人。

1977年至1983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83年至1986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

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99年进本乡××工厂当工人至今。

原告胡×安,1974年11月6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西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商店当售货员。

1981年至1987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87年至1990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

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94年到本乡××商店当售货员至今。

原被告由父亲胡×奇、母亲赵×桂抚养成人。

被告和原告分别于1994年、1996年成家。

结婚后,原告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

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

原被告的父母原住四间旧式瓦房,2008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万元。

新瓦房由父母居住。

2009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为母亲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

2009年6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

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

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回家居住,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

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

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

不料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

原告诉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

因此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

被告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老规矩,不能改变。

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

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

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的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在×乡红寨村×组×号的胡×奇、赵×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安、被告胡×平各继承两间。

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交纳。

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案有关证据:1、×乡红寨村村长王×民证明材料一份;2、×乡红寨村×组组长张×玉证明材料一份;3、原被告姑母胡×玉(住××村)证明材料一份。

以上三份材料均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民事判决书签发日期为2009年12月10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Xx省xx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xx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胡x安,1974年11月6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西沟村x 组x号
被告:胡x平,原告胡x安之兄,1970年10月5日出生,xx省 xx县人,汉族,住xx 县xx乡东沟村x组x号
原告胡x安诉被告胡x平房产继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x贵、审判员朱x才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当事人胡x安、胡x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至的原则,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

一次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

被告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

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

本院认为: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

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

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xx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座落在x乡红寨村x组x号的胡x奇、赵x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x安、被告胡x平各继承两间。

诉讼费用xx元,由被告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缴纳。

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王x仁
审判员:李x贵
朱x才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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