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一审)
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民初字第××号原告×××,住所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写法同原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以下简称……)、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年×月×日,本院依据原告×××(简称)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简称)的财产予以保全。
民事诉讼法文书格式范文

民事判决书1、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普通程序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涉外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

二、各方当事人质证及法院认证部分
包括:①简述各方无争议的证据;②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详述当事人持有异议的证据质证情况;③概述法院的认证理由。
1.对经法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的证据,仅分别列明证据名称即可。并写明“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________元、其他诉讼费用______元,由______负担(已交纳,未交纳的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或原告)_______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或被告)_______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______ 元(开户行:……,帐号:……,收款人:______人民法院),上诉于______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多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如变更代理人或出庭人员有变化,应写明各次出庭人员。
5.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应写“______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出庭传票系公告送达的,应写“______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写明“______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原告(或简称)起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写清币种)。
原告(或简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列明原告起诉提交的主要证据,有针对反诉提交证据的一并列明)。
被告(或简称)答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如有反诉,还要写明)同时,被告反诉称:……(概述被告反诉事实证据、理由和诉讼请求)。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理由
这一部分应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 据的法律,它是联结事实和主文的桥梁。
(四)判决结果
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 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 以表述。例如给付之诉,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 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3)××民初字第18号
原告:金××,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
委托代理人:杜××,××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 委托代理人:张××,××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诉被告王××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杜××、 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诉称,要解除与被告王××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辩称,原告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解除,财产也已经分割完毕,原告起诉无理。 经审理查明,1987年3月原告、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即非法同居。同居后双方到市里做买卖蔬菜生意。1988年12月底,原、被告回到×× 村在原告家中居住。1991年3月到被告家中居住,与被告父母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于1989年3月买潍坊产 12马力拖拉机一部搞运输。外欠原、 被告运输费 800元,后双方将拖拉机卖给关××,卖价5000元,关××除付部分款外,尚欠原、被告1700元。1991年春,原、被告建北屋8间,厕所、 厨房、大门各一间,原、被告投资4000 元。建房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后经协商,被告给原告自行车一辆,现金 2500元,原告收下后,鉴于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分割不均,故诉至本院。原、被告双方同居前无任何财产。同居后共同购置了250型摩托车一辆,方桌一 张,椅子两把,石英钟一个,双人床一张,凳子两个,黑白电视机一台,单铧犁一个,被子两床。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达法定婚龄即同居,其行为是违法的,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所建房 屋,部分费用属被告的父母投资,被告应适当多得。原、被告投资的4000元视为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金××与被告王××的非法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所建房屋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付给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 5500元(包括已付给原告 的2500元),剩余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国内普通程序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民初字第××号原告×××,住所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具体单位职务(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写法同原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以下简称……)、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年×月×日,本院依据原告×××(简称)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简称)的财产予以保全。
民事判决书(涉外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涉外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涉外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民初字第××号原告×××,住所地××国××省(特别行政区、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外国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用其本国或其官方语言在括号内写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单位和职务或性别、年龄、国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单位和职务或性别、年龄、国籍、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写法同原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以下简称……)诉被告×××(以下简称……)、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注:如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化的,见说明)审理本案。
×××年×月×日,本院依据原告(或简称)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或简称)财产予以保全。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范文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范文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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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一××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民初字第××号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
×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
一审民事判决书模板

一审民事判决书模板
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XXX。
被告,XXX。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XXXX)第XX号。
原告XXX诉被告XXX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XXXX。
请求判决XXXX。
被告XXX辩称,XXXX。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XXXX。
根据XXXX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XXX。
二、XXX。
……。
判决如下:
一、XXX。
二、XXX。
……。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XX年XX月XX日。
(文书制作时间,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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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XX市环科园绿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杨柳村阿老田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朱柳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丹灵,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晓敏,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前由XX中院于XX年6月21日作出安市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XX年10月27日作出黔高民商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XX中院重新审理。
该院于XX年5月18日作出安市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后,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XX 年9月1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再次将该案发回XX中院重新审理。
该院于XX年3月24日作出安市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3月9日,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签订《电线电缆订货合同》,由XX公司为XX公司提供122种规格的线缆,合同参考总价为265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给供方,合同生效;供方接需方通知后开始组织生产,同时按需方预付合同总价的20%给供方;货到3个月或安装调试结束后一周付至总价的90%;供方同时开具17%全额增值税发票;余下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实际结算按每米单价结算。
3.1质量保证期:调试合格后一年半,两者以先到为准。
3.2供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末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的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和性能的要求。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设备质保期之内,供方应对由于设计、制造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3.3根据需方按检验结果或需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保期内,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或技术规范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提出索赔。
索赔时更换的部件质保期重新计算。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应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
检验:10.1在交货前,供方应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总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检验,并出具一份完整的质量保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0.2设备运抵现场后,需方将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设备的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需方有权在设备运抵现场后30天内,根据需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0.3如果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制造标准不符,或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需方将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合同后附有电线、电缆技术文本,对产品规格、质量等作了具体规定。
附件第13条约定:导体直流电阻符合GB /T3956-1997的规定。
第20条约定:电缆型式试验、抽样试验和例行试验的项目和方法、要求符合GB/T12706.2-XX 等的有关规定。
合同签订后,XX公司于XX年3月13日预付款53万元,XX公司分别在同年的7月17日、8月19日、8月21日、11月13日四次供货,货款总额为2937786.32元,XX公司于9月27日支付货款53万元,共计支付106万元给XX公司,尚欠货款1877786.32元。
XX年12月20日XX公司向XX公司发出《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单》,询问产品数量、包装、安装使用后能否运行正常等方面的问题,XX公司XX年2月5日回复“销售人员能及时和本公司沟通,态度端正”,对其他问题均末回复。
XX公司认为XX公司逾期不支付货款,遂于XX年2月6日向江苏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XX 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申请财产保全,该院已依法进行了保全。
XX年3月15日,XX公司单方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了电线电缆的质量检测,其向贵州省产品检验检测院提供了型号分别为VV一0.6/1v3x120+lx70平方毫米、VV一0.6/1V3xl20+2x70平方毫米、VV22一0.6/1V3x150+2x95平方毫米、样品均为1.5米无包装的电缆作为检材。
检测结果为“导体电阻、绝缘厚度、绝缘最薄点厚度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
在XX公司提起诉讼期间,XX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江苏省XX市人民法院于XX年8月24日作出宜丁商初字第004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XX中院审理。
另查明:货到现场后,XX公司即委托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XX年2月26日安装完毕调试结束。
现已没有剩余的线缆。
XX公司并确认诉争线缆系用于地上作业。
诉讼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XX中院委托具有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质的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线缆的质量进行鉴定,并于XX年4月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XX 公司仓库院内取材,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取样时,XX公司工作人员认为XX公司对线缆保管不善,双方发生争吵,XX公司未在《现场勘验记录表》上签字。
XX公司于次日向XX中院提出关于鉴定材料的书面意见,对受检样品是否为自己生产产品提出质疑,并且认为对露天存放的样品进行检测不具备鉴定价值,其不同意鉴定。
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线缆的取样是去除端头取中间,分别抽取了10米以上型号为:VV-0.6/1V3x50+1x25;VV-o.6/1V3x150+2x70;VV-o.6/1V3x50+2x25;VV-0.6/1V3x120+2x50;VV22-0.6/1V3x150+2x95;yjy-8.7/10V3x95;yjV-8.7/10V3x70;yjV-8.7/10V3x120八种规格的线缆。
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将上述八种线缆委托给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该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上所列的检验人是赵荣浩、王永锋。
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在该《检验报告》基础上作出《鉴定书》,《鉴定书》所列鉴定人为赵磊、翟永坤、王永峰、李昆,该四人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四人的执业机构是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书》结论显示受检的八种电线电缆的工频耐受电压检验符合GB/T12706国家标准要求,但导体电阻不符合GB/T12706国家标准要求。
鉴定书确认了抽取的线缆均标注“江苏XX 线缆有限公司”字样。
XX中院在本案的第二次审理中,于XX年3月20日询问云南省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昆,李昆述称:送检的产品系露天存放,取样是按国家标准要求各抽取11米送检。
露天存放的线缆对检测结果影响不大;导体电阻稍稍达不到国家标准,但是可以使用;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无司法鉴定资质,但具有国家认证的cA 检测认证资质。
XX年3月23日XX中院询问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副站长董俊,董俊述称: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但具有省质量监督局颁发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的资质;送检的产品所用铜材质不纯,导致电阻率过大,须降容使用;检材的存放环境对检验影响不大。
庭审中,XX公司申请专家证人工正强作证称: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显示的线缆的电阻和国家标准相差一个等级,可以降一个规格等级使用。
XX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在降容使用,其估算降容损失为1亿余元。
在审理中,XX中院就线缆的价格问题咨询了平坝县固达线缆有限公司,该公司称XX公司提供给XX公司的线缆涉及到15个系列,每个系列降一个规格大概的降价幅度:Vy、jyP2V.P.yGcB-1、VV22、FF,BPFFP-1、BV.BPVVP-1每个系列大概降20%,VV-1.FF46-1每个系列大概降21%,RVVP.X-HFHP.SX-HF4P系个系列大概降16%,SPy大概降22%。
再查明,XX中院向普定县安监局进行询问时,该局称XX公司提交的普定县安监局作出的“输电线缆发热过高”的整改是应XX公司的要求作出的,安监局并未实际检测。
关于XX公司主张的更换电缆需要停工三个月核算的损失未实际发生。
以上事实,有XX公司提供的《订货合同》、《商品发货单》、《发票》、《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单》,XX公司提供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云南省鼎丰公司作出的《鉴定书》,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普定安监局的《责令改正指令书》,XX中院向李昆、董俊所作的调查笔录,XX公司的专家证人王正强在庭审中的陈述、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等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XX公司于XX年2月6日诉来法院,请求判决:XX公司立即支付XX公司货款1877786.32元,并承担生效判决之日前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20699.32元,合计1898485.64元;X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次审理的庭审中,XX 公司变更利息主张为按银行贷款利率从XX年11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XX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欠XX公司货款1877786.32元是事实。
但XX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委托鉴定,质量不合格,据此反诉,请求判令:1、XX公司更换不合格的线缆。
2、赔偿我公司因更换不合格产品所需停工损失14877768.22元。
3、赔偿我公司因更换不合格线缆产生的施工费用。
4、赔偿我公司因被冻结资金200万元所造成的损失。
本诉及反诉费用由XX公司承担。
XX中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订货合同》,约定XX公司为XX公司提供线缆,XX公司支付价款,双方对线缆的规格、价格、质量、检验等进行了约定,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
XX公司依约向XX 公司提供线缆后,XX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877786.32元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XX公司应履行给付1877786.32元货款的义务,XX公司起诉时要求XX公司支付利息20699.32元,但在本次审理的庭审中,XX公司主张将利息变更为按银行贷款利率从XX年11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因XX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此变更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