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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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上诉状

民事裁定书上诉状

民事裁定书上诉状
尊敬的xxx法官:
我是原审案件的上诉人,特向贵庭提出上诉,敬请查收。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审案号:XXX
原审法院:XXX
原审判决日期:XXX
二、上诉理由
1.事实认定错误
在原审中,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具体来说,原审法院对于XXX事实存在误判的情况。

2.证据运用不当
原审法院在适用证据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具体来说,对于证据XXX的运用与分析存在不当之处。

3.法律适用错误
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具体来说,对于法律XXX的运用存在问题。

三、请求
基于上述上诉理由,我作为上诉人请求贵庭作出以下裁定:
1.撤销原审判决;
2.终审判决;
3.其他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

四、证据清单
1. 证据一:XXXXX
2. 证据二:XXXXX
......
五、上诉人联系方式
姓名:XXX
联系电话:XXX
邮件地址:XXX
特此上诉。

上诉人:XXX
日期:XXX。

民事驳回起诉裁定书精选5篇

民事驳回起诉裁定书精选5篇

民事驳回起诉裁定书精选5篇起诉人:[起诉人姓名]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案号:[案号]裁定书编号:[裁定书编号]裁定书一:驳回起诉裁定如下:经审理本案,本院认为起诉人对被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存在侵权行为。

同时,起诉人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未提供适当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

裁定书二:驳回起诉裁定如下:经审理本案,本院认为起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起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未能明确被告人涉及的违约事实和相关违约责任。

同时,起诉人未能充分解释其所要求的赔偿金额以及法律依据。

裁定书三:驳回起诉裁定如下:经审理本案,本院认为起诉人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存在严重的不充分性和不可靠性,无法支持其对被告人的诉讼请求。

同时,起诉人未能提供相关的事实和证据来证明其所要求的赔偿金额以及法律依据。

裁定书四:驳回起诉裁定如下:经审理本案,本院认为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起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未能证明被告人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起诉人所要求的相关法律依据。

裁定书五:驳回起诉裁定如下:经审理本案,本院认为起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起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主观臆断和不明确性,无法充分地证明被告人涉及的侵权行为。

同时,起诉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要求的赔偿金额以及法律依据。

以上是经本院审理后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的种类

民事裁定书的种类

民事裁定书的种类民事裁定书的种类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不具有判决效力、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书面文书。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民事裁定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一、调解裁定书调解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所作出的文书。

调解裁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调解过程及结果等。

二、保全裁定书保全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保全案件时,依法作出的保全措施决定所做出的文书。

保全裁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保全措施依据及实施方式等。

三、诉前禁令裁定书诉前禁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或者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的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自行认为必要而作出的禁止被告继续侵权或者其他行为的裁定。

诉前禁令裁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禁令依据及实施方式等。

四、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所作出的文书。

执行裁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强制措施依据及实施方式等。

五、撤诉裁定书撤诉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或者自行认为不再起诉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自行认为必要而作出的文书。

撤诉裁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撤诉原因及结果等。

六、终结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对该案作出终结判决前所做出的文书。

终结裁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终结原因及结果等。

七、其他裁定书除以上六种常见的民事裁定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作出的裁定书,如调解确认裁定书、撤销仲裁裁定书等。

这些裁定书根据具体情况而异,但都具有强制执行力和不具有判决效力的特点。

结语:民事裁定书的种类繁多,每一种都有其特殊的作用和意义。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民事裁定书类型进行处理。

124号民事裁定书

124号民事裁定书

124号民事裁定书
(实用版)
目录
1.文本概述
2.124 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概述
3.124 号民事裁定书重要性分析
4.结论
正文
1.文本概述
本文将介绍一份编号为 124 号的民事裁定书。

这份裁定书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2.124 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概述
124 号民事裁定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裁定书明确了案件的当事人。

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其次,裁定书详细列明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这是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论的焦点,也是裁定书需要解决的问题。

然后,裁定书阐述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这是裁定书依据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证据,是支持裁定书结论的基础。

最后,裁定书明确了案件的处理结果。

包括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以及对第三人的权益是否保护等。

3.124 号民事裁定书重要性分析
124 号民事裁定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裁定书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是对争议焦点的解决,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结果。

其次,它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体现。

裁定书是法律的具体运用,是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指引。

最后,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裁定书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4.结论
总的来说,124 号民事裁定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民事裁定书范文模板(对起诉不予受理用)

民事裁定书范文模板(对起诉不予受理用)

民事裁定书(对起诉不予受理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起诉人:×××,……。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

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起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因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用。

2. 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规范使用案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同一案件出现多个裁定书的,首份裁定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裁定书开始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等,以示区别。

4. 首部中不列被起诉人。

5. 具有相应情形的,法律依据可以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或者司法解释中的相应规定。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篇一(_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号原告:______________,____。

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_。

____(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提出异议认为,____(概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依职权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写)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写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____民事裁定书篇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海法受字第______________号债权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将已登记的债权人依次排列)债务人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根据债务人______________的申请,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__)海法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向本院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____________元,产生利息______________元。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一、概念 二、念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

民事裁定不同于民事判决,它只解决程序问题,不解决实 体问题。而且裁定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3款中规定“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以至在审判监 督程序中,均可作出裁定;一个案件可以作出若干个裁定,从 不同的方面解决不同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裁定书比判 决书具有更强的时间性。内容上比判决书要简单。
北京A科技公司称:本公司依法享ZL200430009333.X 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名称为“电源质量控 制改善器(节能型)”。现发现被申请人B科技发展 (北京)有限公司在销售与本公司前述外观设计专利 相同的产品(名称为PROTECH节电保护器)。被申 请人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本公司的专利权。由于被 申请人销售的侵权产品极易更改 或隐藏,因此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对被申 请人销售的该侵权产品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055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 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不违法法律的规定, 对孙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会娟 人民陪审员 方留明 人民陪审员 吴洁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江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裁定书的格式

民事裁定书的格式

民事裁定书的格式
民事裁定书是指民事案件审判时,裁判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书面决定。

其格式一般包括标题、文首、正文、文尾和签名等几个部分。

一、标题
民事裁定书的标题应该简明扼要,通常应包括以下要素:裁定书字样、案件编号、裁定时间和裁判庭名称等。

二、文首
民事裁定书的文首应该包括以下要素:裁定书字样、裁定理由、当事人姓名、代理人姓名、法定代理人和诉讼地点等。

三、正文
民事裁定书的正文应该包括以下要素:案情简述、证据分析、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裁定内容和法律依据等。

四、文尾
民事裁定书的文尾应该包括以下要素:书记员姓名、出庭代理人签名和日期、当事人签名和日期、裁定书送达方式和送达日期等。

五、签名
民事裁定书的签名应该包括以下要素:裁判人员姓名、职务、签名和日期等。

总之,民事裁定书是民事审判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其格式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要求进行规范化处理,以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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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济民一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海尔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市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男,生于1961年2月15日,该公司总务处处长,住该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章丘市XX路XX号X号楼XX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张XX之妻),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职工,住章丘市XX路XX号X号楼XX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章丘市XX 路XX号X号楼XXX室。

原审被告王XX,男,生于1961年2月15日,汉族,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总务处处长,住章丘市XX山小区。

上诉人章丘市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因集资建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08)章民初字第4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XX是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的职工。

位于章丘市明水XX路XX号的X号楼是1994年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出资兴建的职工宿舍,XXX室当时分配给公司员工巩XX居住,巩XX于2000年因政策原因退房。

2000年,被告章丘市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将XXX室住房出售给原告XX,原告向被告章丘市海尔电机有限公司总务处缴纳58000元现金后,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

至2005年5月前,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证。

2005年5月10日原告所购住房经章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房改,确定住房总价款为28357.85元。

附属建筑物配套房价款为749.7元,购房实付价款29107.55元。

因房改应付价款和原告所交购房款58000元不一致,同年5月26日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28357.85元购房款收据和29642.15元房租费收据,两收据合计金额58000元。

原告XX在购房款收据和租赁费收据“收款人”一栏签字。

房改后,原告取得了房产证。

原告认为其所交购房款已经超出房改价款,于2007年5月22日、2008年6月4日两次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发出“要求返还多交的购房款的函”向该被告主张返还多交的购房款。

原告提交邮政部门收据两张、发票两张。

经审查,2007年5月24日花费查询费5元;2008年6月4日邮政特快专递收据为10元,同日发票载明邮资15元,特快专递邮资10元系重复计算,只应认定邮寄、查询费15元,故上述四张票据载明原告花费邮寄、查询费30元。

原审法院认为,章丘市明水XX路XX号X号楼系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出资兴建的职工宿舍,在2000年XXX是腾空后该被告将房屋出售给其职工即原告XX居住,符合法律以及政策规定。

原被告对于当时是市场价格出售还是按照房改价格出售存在争议。

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主张当时双方是按照市场价格58000元买卖的房屋,其依据主要是原告缴纳58000元房款这一事实,因双方在实际操作中,并未按照市场价格去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是在2005年5月10日进行了房改,在该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不能根据原告缴纳58000元房款这一事实推定当时双方约定按照市场价格买卖房屋,而根据最终进行房改确定房改价的事实,应认定双方买卖的房屋价格是按照房改价格。

故该被告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买卖房屋以及双方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为原告开具租赁费收据,因该被告也认可双方并不存在租赁房屋的事实,系房改价与原告交的58000元相冲突才开成的租赁费,显然该被告开具租赁费系其欲以缴纳租赁费形式掩盖多收原告购房款之目的,原告虽然在租赁费收据“收款人”一栏签字,但并未收到租赁费,而是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向原告XX开具的虚假的租赁费收据,双方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收取租赁费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因原告XX是在租赁费收据“收款人”一栏签字,也不能就此认定原告XX对于虚假租赁费的确认,故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主张租赁费已经由原告XX签字认可的事实不能成立,至于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主张原告XX因入厂时间短不符合房改条件,根据2005年5月10日原告所购住房经章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房改这一事实,足以认定原告具备享受房改条件。

该被告未提交原告XX因入厂时间短不符合房改条件的相关证据以及法律依据,法院不能认定。

2005年5月26日,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28357.85元购房款收据和29642.15元房租费收据,应认定该日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多交付房款的事实,其权利受到侵害日期为2005年5月26日。

2007年5月22日,原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发出“要求返还多交的购房款的函”,向该被告主张返还多交的购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因2007年5月22日原告主张返还多交购房款而发生中断。

自中断之日即2007年5月22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2年,两原告于2008年10月30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规定。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在2000年向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购XX路XX号X楼X室系房改房,原告预交给被告购房款58000元。

2005年5月10日原告所购住房经章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房改,确定房改价为29107.55元,与原告预交58000元购房款相折抵,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28892.45元。

原告主张返还购房款29642.15元,对超出的749.7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自其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即自2005年5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原告主张赔偿损失45元,对超出实际花费邮寄、查询费30元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不予退还房款的辩称因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原告主张被告王XX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XX、原告XX房款28892.45元。

二、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自2005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张XX、原告XX支付应退房款本金28892.45元的利息。

三、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XX、原告XX邮寄、查询费用损失30元。

四、驳回原告张XX、原告XX对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张XX、原告XX对被告王XX的诉讼请求。

对上述一、二、三项,限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原告张XX、原告XX负担14元,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负担527元;财产保全费370元,由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属于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引起的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本案所涉房屋是上诉人单位于1994年通过员工集资修建的,开始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巩XX。

2000年巩XX因房改政策原因将该房退回单位,XX当时不符合住房条件,经其多次申请和外加领导关系要求照顾,最后上诉人破例同意XX按当时市场价格的60%交款5.8万元分得此房。

后来上诉人通过“房改”的形式将住房产权过户到职工名下。

显然,本案系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法律关系,而非购房关系。

国家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

单位与集资人之间有隶属关系,具有行政管理的特性,带有一定的福利性。

这种由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纠纷并非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法院不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房地产案件的受理范围”第三项分别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而引起的纠纷,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不是基于房改发生争议,而是要求返还多交的集资建房的集资款而引发的争议,被上诉人混同了单位集资建房与平等主体之间购房的概念,以房改价款为参照,要求返还多交的集资款,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XX、张XX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经本院审理,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993年2月8日,上诉人向章丘市计划委员会递交《关于新建宿舍楼的申请报告》,申请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在双泉路宿舍区内采取自建公助的办法,职工自己出款建六层楼房一栋,总面积3000平方米,投资100万元,建成使用权归职工,所有权归厂家。

同年5月18日,章丘市计划委员会下发章计基字【1993】第42号《关于建设项目的批复》,以附表的形式(《一九九三年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对同意建设的项目(包括电机厂)作了批复。

被上诉人组织职工48户集资1224000元,被上诉人另出资346549.29元,建造了山泉路XX号X楼。

XX所持章国用(2005)第600355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

本院认为,上诉人为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提供自用国有划拨土地及部分建设资金,组织职工缴纳部分资金,经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委托房屋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了房屋,并为照顾职工利益,按房改程序为被上诉人办理了房产证。

现被上诉人以房改房价格少于集资款为由要求上诉人退还房款及赔偿相关损失,该争议属于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08)章民初字第424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XX、张XX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明华审判员宫少宏审判员黄力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书记员杨鹤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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