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ZHUHAI URBAN PLANNING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 年 2 月
目录
1 总 则 ..............................................................................................................1 2 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2
7.3 地下空间竖向布局...............................................................................132 7.4 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133 7.5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133 8 特殊控制地区 .............................................................................................135 8.1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135 8.2 珠海北站 TOD 地区...............................................................................135 8.3 航空新城核心区...................................................................................135 8.4 西部生态新区.......................................................................................136 9 生态保护与历史传承..................................................................................138 9.1 生态保护...............................................................................................138 9.2 文化遗产保护.......................................................................................141 10 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 ..........................................................................144 10.1 规划检验...............................................................................................144 10.2 规划条件核实............................................................................................................................................................150 附录 B 名词解释................................................................................................151 附录 C 风貌管理规定 ........................................................................................162 附录 D 住宅建筑间距控制.................................................................................166 附录 E 计算规则................................................................................................167 附录 F 住宅建筑面宽控制.................................................................................179 附录 G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180 附录 H 工程管线平面间距控制 .........................................................................185 附录 I 工程管线交叉最小垂直净距控制 ..........................................................186 附录 J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分项调整系数 ...................................187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 本标准与准则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可每两 年度组织整体修订。
4
2、修订依据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建城【2012】57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19条)
• 7、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 8、特殊地区特别规定----------------(1条)
• 9、生态保护与历史传承
• 10、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1条)
9
2、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 修改内容
章节
内容
2.1
用地分类
2.2
土地混合使用
2.3
城市用地规划
2.4
开发强度控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合计
修改条款(条) 11条 4条 1条 4条 20条
新增条款(条) 0条 1条 1条 0条 2条
10
2.1用地分类
• 修改前
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 10中类、13小类。
2.1.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 符合表2-1的规定。
表 2-1珠海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
一、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5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4.17
•【字号】珠府函〔2015〕110号
•【施行日期】2015.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年)(2015年修订)的通知
珠府函〔2015〕11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7日。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绿化用地(含规划保留水面)。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规划绿化用地的,必须经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严格审批,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全市绿地率。
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划定红线并予以公布。
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的用地实行专业控制管理,不得改作他用。
确需改变的,必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查,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规划片区用地内进行平衡、调整。
确保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六十六条主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为:快速干道30米,主干道20米至25米,次干道15米,支路6米至10米。
前款规定的退离地带,除留路口外,应当作为绿化及埋置市政管线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六十七条城市各类道路的绿化标准为:(一)快速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3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
(二)主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8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5米。
(三)次干道,机动车道中间绿化带4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绿化带2米,人行道外侧绿化带10米。
(四)支路:人行道外侧绿化带6米。
第六十八条除滩涂、自然岸带、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全市表土不得裸露。
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
第六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
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
第七十条园林绿化建设经费必须纳入年度基建计划。
在各项建设投资中,必须保证绿化建设经费,该经费应当占各项建设总投资的3%,由市建设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九章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第七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煤气工程及环境艺术工程(包括公共建筑物室外装修、广告、路牌、招牌、橱窗、雕塑、建筑小品等),必须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完整版)纲要: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第1章总则 (3)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4)第3章城市性质 (6)第4章城市规模与城镇化水平 (7)第5章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8)第6章市域资源保护与利用 (9)第7章城市发展结构与用地布局 (11)第8章城市住区发展与居住用地规划 (15)第9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7)第10章城市工业和仓储用地规划 (21)第11章城市对外交通规划 (23)第12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25)第13章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28)第14章城市景观风貌与历史保护规划 (30)第15章城市旅游规划 (32)第16章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3)第17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39)第18章城市防灾规划 (41)第19章主城区规划指引 (43)第20章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51)第21章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53)第22章实施规划的措施 (54)第23章附则 (56)附录一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56)附录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58)附录三城市主要道路一览表 (60)附录四主城区公园一览表 (63)附录五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图纸目录 (65)附录六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强制性内容 (68)第1章总则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对珠海市上一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及建规【2002】204号文件5、《珠江三角洲经济区规划研究(1995年)》6、《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发展目标纲要》、《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7、国家、省、市相关的其他法规第3条本次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区、主城区两个层次:1、市区范围为珠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全境约7653平方公里。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

12 交通设施12.1 道路12.1.1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 标准12.1.2.1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
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表12.1.2.2(2)珠海大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米。
12.1.3 准则12.1.3.1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
12.1.3.4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5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
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应设置在辅道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施及立体横穿设施。
12.1.3.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
12.1.3.9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12.1.3.10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
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11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12.1.3.12 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并设置盲道。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是珠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基础和依据,它们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旨在建立一套全面、系统、完善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以保障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提高城市规划的水平。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划质量标准。
规划质量标准是城市规划质量的重要保证,是管理城市规划质量的有效工具。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对规划质量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城市规划的质量。
二是规划实施标准。
规划实施标准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是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的有效工具。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对规划实施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三是规划审批标准。
规划审批标准是审批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是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的有效工具。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对规划审批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城市规划的审批。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是珠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基础和依据,它们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对珠海市城市规划建设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旨在实现城市规划的安全与和谐,以保障珠海市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珠海市建设绿色、智慧城市提供了有效保障。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
市政府依法对城市规划作出的各项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审批、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六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七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注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第八条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设立的领导决策与审批机构,由市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二)作出有关城市规划的重大决策;(三)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和出租。
(四)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五)代表市政府受理对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
(六)裁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市政府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工作,对本辖区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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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目录第一部分总则1 总则 (2)第二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3 居住用地 (17)4 公共设施 (23)5 工业用地 (33)6 仓储用地 (35)7 城市绿地 (37)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2)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47)10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50)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4)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12 交通设施 (58)13 给水工程 (68)14 污水工程 (74)15 雨水工程 (77)16 电力工程 (79)17 通信工程 (85)18 燃气工程 (89)19 管线综合 (92)第五部分其它设施20 环境卫生 (97)21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01)第六部分附录附录A 建筑间距的计算 (111)附录B 建筑高度的计算 (112)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14)附录D 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118)附录E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19)附录F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20)附录G 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 (123)附录H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 (130)附录I 名词解释 (131)附录J 本标准用词说明 (135)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 第一部分总则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 总则1. 1 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 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经济发达地区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珠海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 3 在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 4 珠海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 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珠海市规划局。
1. 6 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4第二部分城市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居住用地 3公共设施 4工业用地 5仓储用地 6城市绿地 7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及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应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适当兼顾其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2.1.3 城市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并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共分为11大类、59中类、88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5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珠海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6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7 续表2.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8 续表2.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9 续表2.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0 续表2.1续表2.1续表2.1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表2.2.3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表2.2.43 居住用地3.1 布局准则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表3.1.1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0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3.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3.2.2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4章的规定执行。
3.2.3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3.2.3的规定。
人均居住用地规划控制指标(m2/人)表3.2.3各条的规定同。
3.2.4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2.4的规定进行控制。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m2)表3.2.43.2.5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3.2.5进行用地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表3.2.53.2.6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3.2.6所列项目。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3.2.63.3 开发控制3.3.1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3.3.1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3.2.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3.3.2.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3.2.4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10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车库为主。
3.3.2.6 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应符合表3.3.2.6的规定。
零散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3.3.2.63.4 住宅区道路3.4.1 规划准则3.4.1.1 住宅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全;应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4.1.2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
3.4.1.3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原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3.4.1.4 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
3.4.2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3.4.2.1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3.4.2.2 住宅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2.5%。
3.4.2.3 当住宅区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置步行梯道。
3.4.2.4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4.2.4的规定。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表3.4.2.43.4.2.5 住宅区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宜为9~12米,最小可采用9米,或满足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会车最小视距为30米,停车视距为15~20米;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3.4.2.6住宅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横坡宜为1%~2%。
3.5 住宅区绿地3.5.1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3.5.2 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旧区改造不应低于30%,别墅区不应低于45%。
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3.5.3 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米、3米和1.5米;应鼓励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3.5.4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3.5.4.1住宅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5.4.2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3.5.4.3住宅区应设置集中布置的公共绿地,其中居住小区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 公共设施4.1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4.1.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4.1.2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片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置。
片区的人口规模为10~20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
4.2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4.2.1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4.2.2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4.2.3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4.2.4 市级和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和影剧院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4.2.5 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市、区级体育中心。
全市要建成一处设施齐全、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广场,各区应建有“一场一池一馆”(体育场、游泳池、体育馆)。
4.2.6 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设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