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范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采购省行政区域内施工用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种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但是,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确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应由该部门行使,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检查和测试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采购和报废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合格产品。
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买起重机械设备::(一)被国家和省正式淘汰;(二)国家和省级法规禁止;(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四)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善。
第六条施工企业为特殊工程建设开发的未定型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操作、维护和安装说明、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防护装置的调试记录和日常维护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三)其他信息。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科学、合理、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购置、安装、使用、维修和报废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六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与施工方、监理方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合作,共同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消除和防范。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购买保险,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保险赔付,以确保施工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整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购置与备案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购买新的起重机械设备时,应当选择合格的产品,并严格按照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购买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调试前,应当由设备制造单位或者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鉴定,并出具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手续,并将备案信息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信息应当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安装位置、使用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信息应当定期更新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企业内部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建筑起重机机械的购置、使用、保养、维护和修理以及安全培训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内部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并依据实际情况不绝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第四条企业购置建筑起重机机械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选择,并经过合格的厂家生产。
购置前应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符合施工需要。
第五条购置建筑起重机机械时,企业应与厂家签订正式的购销合同,并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对于进口设备,还应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
第六条企业在接收建筑起重机机械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含外观检查、功能测试和安全性能评估,确保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厂家要求。
第七条对于验收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机械,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包含机械的基本信息、购置时间、使用地方等,并保管相关的购销合同、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等文件。
第三章使用与操作第八条企业应依据建筑起重机机械的特点和工作环境,订立认真的使用操作规程,并向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识机械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全部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书,方可掌控建筑起重机机械。
培训内容应包含操作技能、安全防护、急救知识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操作人员使用建筑起重机机械时,应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载、越界作业、违规使用等行为。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维护和修理或更换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日常巡检制度,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巡检内容包含润滑系统、制动器、起升机构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机械,企业应进行适当的封存和保养工作,包含清洁、润滑、防锈等。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施工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保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施工,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部所属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及周围环境的安全,并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指用于建筑物及工程施工的起重设备或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建设部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及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具体施工任务和工程要求,合理选用建筑起重机械,并确保其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和技术指标。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拆卸等工作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获得相应的安全技术认证。
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有一定的技术实力和施工经验,且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原有设计参数和工作方式。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机械设备的稳定运行,并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的运行监控工作。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建设部及其所属机构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测系统,对重要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部及其所属机构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故预防。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筑 安全
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
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意识, 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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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起重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整 改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和 监督
实施主体和职责
建设部负责全国 建筑起重机械的 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建筑 起重机械的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的 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的要求, 确保建筑起重机 械安全使用。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对 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 械和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和处罚,并及时向社会 公布检查结果
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 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等。
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停止使用、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具体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和具体情况而定。
提高工程质量:起重机械是建筑施工中重要的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工具,其安全、稳定、可 靠的运行能够确保施工材料和构配件的正确吊装,从而提高工程质量。
维护社会稳定: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因此,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建筑行业形象和社会责任 感
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影响和意义
规范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安全意识。 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提高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安全绩效,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对这部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提高其运行效率,保护人员和设备安全。
依据国家机械制造业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建筑起重机械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分类和管理2.1 建筑起重机械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建筑起重机械分为多种类型,例如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2 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主要包括设备的注册登记、安全监督和维护等方面。
建筑起重机械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应向主管部门进行设备的登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3.1 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应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建筑起重机械经过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3.2 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操作人员应注意设备的安全使用,严禁将设备用于不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3.3 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应落实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的隐患,并记录相关情况。
3.4 设备的事故应急处理一旦发生建筑起重机械的事故,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撤离和事故的及时报警。
事故调查小组应进行相关调查,并及时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建筑施工项目的业主、总承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确保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配合。
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私自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第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等各环节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章设备配置和管理第八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施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和效率。
第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进场前应当进行安全检验和技术评估,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十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保险装置、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保障设备的安全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由使用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设备的安全和警示信息。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是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1. 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
2.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3. 装载起重机械设备时,必须按照设备的额定载荷和工作范围进行操作,严禁超过额定载荷和工作范围。
4. 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和经验,严禁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人员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5.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主要部件和系统的正常工作,如制动、升降、转动等。
6.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如平稳坚实的地基、充足的作业空间、避免与其他设备和人员相碰等。
7.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中,严禁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操作,如大风、雨雪等。
8. 施工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动态和静态负载试验,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9. 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专业人员进行,禁止非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和保养。
10.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起重机械设备事故报告和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和整理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修维护情况。
以上是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具体还需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具体细则和操作规程。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根据《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如下:1.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和调试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2.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技术规范,同时需要经过合格的检验和验收。
3.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以确保他们具备安全操作的能力。
4.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运行必须在专门监控下进行,确保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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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监督管理规定中各章节内容的 理解与应用
4、备案规则 5、不予备案的类别 ①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②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6、安全技术档案 ①产权单位建立并保存。 ②资料内容: a、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 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b、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 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 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c、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二、监督管理规定中各章节内容的 理解与应用
(二)备案登记
1、备案登记的定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 备案、安装(拆卸)、使用登记各个环节。 2、备案条件: ①本单位工商注册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②提交的资料: b、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c、产品合格证; d、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e、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f、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3、备案时限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 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监督管理规定中各章节内容的 理解与应用
(五)监理的安全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 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 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 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二)严格规范三个行为 1、产权单位行为:尽可能取消和减少挂靠。 2、安拆单位行为:持证上岗,验证作业。 3、使用及监理单位行为:严审资料,落实 责任。
谢谢
二、监督管理规定中各章节内容的 理解与应用
(三)安装、拆卸及检测验收 5、安、拆工程档案 ①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②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③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④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⑤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二、监督管理规定中各章节内容的 理解与应用
(四)使用及维护保养 1、使用登记的时限及要求: ①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②核发时限: 7个工作日内。 2、办理使用登记提交的资料: 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③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④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⑤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⑥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监督管理规定中各章节内容的 理解与应用
(三)安装、拆卸及检测验收
1、安装、拆卸流程:安拆单位资料送审—— 书面告知——安装、拆卸作业——自检— —综合检测验收——交付使用。
二、监督管理规定中各章节内容的 理解与应用
(三)安装、拆卸及检测验收 2、送审资料内容: 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②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③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⑤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 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⑥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⑧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⑨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规范
肖剑
一、监督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
(一)完善法规体系的需要。
(二)规范出租、安装、拆卸、使用及监督 管理各方行为的需要。
(三)杜绝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 故的需要。则 1、目的意义: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依据: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适用对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 4、建筑起重机械的定义: ①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常用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②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 5、监管权限: ①建设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 管理。 ②县级以上建委对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 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规定中各章节内容的 理解与应用
(三)安装、拆卸及检测验收 3、资料审检时限及要求:2个工作日,并签署意见。 4、检测验收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 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 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 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监督管理规定中各章节内容的 理解与应用
(六)监督管理
(七)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三、如何贯彻监督管理规定的一些 思考
(一)严格把握三关 1、备案登记关:坚决杜绝一机多户和组装 行为。 2、检测验收关:坚决杜绝未经检测即投入 使用行为。 3、报废注销关:坚决杜绝超期和带病运作 行为。
三、如何贯彻监督管理规定的一些 思考
二、监督管理规定中各章节内容的 理解与应用
(四)使用及维护保养 3、附着及顶升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 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 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 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 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 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 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