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具备一定危险性的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审核并发放的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二)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三)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四)具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专家和安全管理人员;(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
第四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四)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五)企业的安全设施和设备配置情况;(六)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安全条件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评估和审核的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应提出整改要求,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评估和审核。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并定期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状况和事故情况。
第九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处罚。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我国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制度,旨在规范和提升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为了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制定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同时,该办法还适用于在非煤矿矿山企业中从事开采作业、生产作业、管理服务、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与审核:非煤矿矿山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编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并提交到当地工商、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的企业可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企业需要整改并重新申请。
三、有效期与监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效期为5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需要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经常性自查和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会定期进行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时要求企业整改,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四、处罚与信用管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监管部门可采取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取得良好安全生产记录的企业,将予以信用奖励,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出台,能够推动非煤矿矿山企业按照规定要求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倒逼那些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整改。
通过监管和处罚的手段,加大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从而提高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09年 4月 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年 5月 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 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 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下列矿山企业:(一)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企业及其独立生产系统。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三)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开采和钻井的单位,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独立生产系统。
(四)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
(五)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采掘施工企业。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过备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许可证申请条件。
1.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具备合法取得采矿权的资质,并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 企业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许可证申请程序。
1. 企业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递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3. 核查评估合格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许可证颁发,并公示许可证信息。
三、许可证管理。
1.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定期进行更新和年审。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许可证。
3. 企业应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四、许可证有效期限。
1.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前企业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更新。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状况不良的企业进行整改督促。
五、许可证的变更和补办。
1. 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需变更相关内容,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 企业如遗失、损毁许可证,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补办手续。
六、许可证的注销和吊销。
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或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良的企业有权予以许可证的注销或吊销。
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 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年发
布)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湘安监非煤
〔2012〕8号
【适用区域】湖南省
【发布时间】2012-
【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
【有效性】有效
【更替信息】取代了关于印发《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发布)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局)负责颁发和管理: (一)中央在湘、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和尾矿库)。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 市公司(下同)。
(二)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和尾矿库); (三)中央在湘及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年生产规模3万吨以上的金属矿山; (四)中央在湘及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年生产规模50万吨以上的固体非金属矿山; (五)中央在湘及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设计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坝 高30米以上的尾矿库; (六)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 第五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249号令确定的扩权范围和内容,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由省局委托有关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具体名单见附件5)颁发 和管理: (一)砖瓦用粘土矿(场); (二)省属以下的卤水开采企业。 第六条 未纳入省局和县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由省局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颁发和管理(具体名单见附 件5)。 第七条 受委托颁证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省局的名义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 组织或个人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省局对受委托颁证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行为应当加强监 督。 第八条 行政区划调整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变化后涉及的委托颁证和管理事宜,由省局另行明 确。 需要对全省或者部分地区委托权限范围进行调整的,由省局视情行文明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规范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规范非煤矿矿山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领域,为了保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安全权益,我国制定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规范。
以下是对该规范的详细描述:一、企业备案和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企业可以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资质要求:申请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资源;具备良好的安全生产记录;拥有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基本信息;身份证明;矿山资源开采方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安全生产设备清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证书。
四、审批程序:申请企业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矿产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关审批费用。
政府矿产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矿山资源状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备等方面。
如符合要求,将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许可证有效期和监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政府矿产主管部门将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符合要求。
六、许可证管理:企业获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七、违规处理和整改:如果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许可证要求,政府矿产主管部门将给予相应处罚,并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如情节严重,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吊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规范的出台,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监管措施,确保了矿山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矿山企业的合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是指采矿、选矿、炼矿、石材开采等过程中所采取的非煤矿物的矿山。
为了保障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国家制定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颁发和管理程序,以及许可证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向当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开采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并支付相关费用。
政府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合格后,可以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是有有效期限的,通常为5年。
非煤矿山在有效期内需要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以确保安全。
同时,非煤矿山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并报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再次,非煤矿山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安全。
非煤矿山需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措施,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非煤矿山还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最后,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非煤矿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
在严重违法犯罪等情况下,还可以向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安全生产行业的优秀企业,可以予以表扬和奖励,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总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该办法对于促进绿色矿山的发展,推动非煤矿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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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者: 湘潭安监局点击量: 88 发布日期: 2012-03-09 [字体:大中小](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我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总局20号令)、《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湘安监非煤〔2012〕8号,HNPR-2012-34001)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颁发、延期、变更、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对以下三项非煤矿矿山资源开采活动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一)地热;(二)温泉;(三)矿泉水。
第四条下列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颁发和管理:(一)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二)省属以下年生产规模3万吨以下的金属矿山;(三)省属以下年生产规模50万吨以下的固体非金属矿山;(四)省属以下设计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设计坝高30米以下的尾矿库。
(五)雨湖区、岳塘区以及市属园区的砖瓦用粘土矿(场)和省属以下卤水开采企业。
第五条按照省人民政府249号令确定的扩权范围和内容,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局直接委托湘乡市、湘潭县、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和管理:(一)砖瓦用粘土矿(场);(二)市属以下的卤水开采企业。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七条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总局20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足额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十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十三)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四)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五)《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八条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应当在所申报材料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企业行政章确认。
从事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论证、设计、检测检验、监理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论证、设计、监理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十条县级局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后,由2名以上审查人员对申请企业的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包括对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审查申报材料主要审查非煤矿矿山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现场核查中应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的有关内容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标准进行查实,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经初审,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和现场核查合格的,由县级局初审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分别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县级局公章。
县级局初审合格后,向市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市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收到市属非煤矿矿山企业申报材料或经县级局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资料,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当场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包括主办科室审查提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三章审核和颁发第十三条市局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到现场进行复核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填写《审查书》。
审查人员及机关应当在《审查书》相应栏目内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确认,报分管局长审定。
第十五条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审查工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需要到现场复核的,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但原则上复核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制作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向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延期和变更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本细则确定的颁证权限、程序和要求,向有关安监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细则第七、八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尾矿库不需要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十四)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市局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三)接受市局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企业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经济类型的;(四)变更单位地址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延期、变更申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变更的审查意见。
准予延期、变更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及行政许可初审、受理、补正、送达等环节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省局统一的规范格式。
许可文书加盖审查机关印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办理。
湘乡市、湘潭县、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决定颁发砖瓦用粘土矿(场)、市属以下卤水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填写《砖瓦用粘土矿(场)、市属以下卤水开采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表》(附件),并报送市局统一制证。
第五章信息报送与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局在办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查过程中,应当逐矿建立电子档案,及时录入有关数据、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局报送。
第二十七条初审机关、颁证机关应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主办科(股)室应严格做好颁证审查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三)许可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四)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报请省局撤销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安全生产许可决定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准予安全生产许可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