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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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行街巷长制指导意见的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行街巷长制指导意见的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行街巷长制指导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推行街巷长制指导意见的函各区委、区政府,各相关单位:按照全市深入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促进首都生态文明与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建引领街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大街小巷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街巷环境品质,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全市推行街巷长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此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4月23日关于在全市推行街巷长制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党建引领街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实施方案》,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切实做到每条街巷有人抓有人管,特制定"街巷长制"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时的系列重要讲话为遵循,全面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按照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和我市深入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促进首都生态文明与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要求,以精细化管理为主线,在每条街巷设置"街长"或"巷长",全面推行"街巷长制"。

通过"一街(巷)一长"的设立,把街巷日常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让城市每个角落都干净整洁有序,不断满足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1.05•【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施行日期】1989.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城镇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城区、近郊区主干道、次干道、重要支路、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桥和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由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

二、城区、郊区城镇城市道路和一般支路、街巷、胡同,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保洁员负责。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飞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包括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停车场、收费存车处、农贸市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各该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

四、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摊经营商业服务业的,摊位周围3米范围,经营时间内由经营者负责。

五、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的“门前三包”责任地段,按《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每天早晨定时清扫,并在六时半(冬季为七时半)前完成。

二、做好经常保洁工作。

重点地区、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应随时保洁,做到路面无垃圾、污物和废弃物。

三、清扫的垃圾和其他污物、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站或垃圾容器,不得露天堆放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周围,不得扫入道路的雨水口内。

四、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五、运输流体、散体物品,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沿途遗撒、飞扬。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十五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十五届〕第20号《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公共服务第四章城市管理第五章社会治理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元共治、简约高效的基层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充分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服务群众的作用,立足基层服务管理,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党建引领、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享的街道工作新格局,建设新时代文明街道、活力街道、宜居街道和平安街道。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辖区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综合管理职能,统筹协调辖区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辖区居民和单位遵纪守法,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2016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6年4月18日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工作部门,包括市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本市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坚持层级监督、依法审查、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责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五条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已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制定机关集体讨论;(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公布。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2019年2月23日) 街道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基础,是巩固基层政权、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依托,是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纽带,在超大城市基层治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中枢作用。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北京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的深刻转型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呈现新变化新特点,城市基层治理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挑战。

为加强和改进街道工作,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以强化基层治理,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以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为根本,以深化“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为重点,以增强街道统筹协调能力为抓手,做强街道、做优社区,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为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建引领。

以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服务群众的战斗堡垒作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坚持赋权下沉增效。

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力量下沉,形成到一线解决问题的工作导向,实现责权统一、上下联动,切实发挥街道在城市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围绕增强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推动为民办事常态化、机制化,把解决群众身边问题的实效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打通服务群众、抓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1.27
•【字号】京政法制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政法制发〔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印发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京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法制统一,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总体要求1.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

2.坚持“谁制定、谁负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

3.坚持应审尽审,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实现审核全覆盖。

4.坚持底线思维,严格审核要求,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三)审核范围1.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其可以采取“决定”、“命令”、“公告”、“通告”、“通知”、“意见”等文种。

街道办事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样本

街道办事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样本

街道办事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样本)第一条为便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本街道)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使所保存的档案能够全面反映本街道主要职能活动情况,完整记录历史真实面貌,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和青岛市机关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街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第二条本街道文件材料是指街道在其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电子文件、照片、录音录像和实物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街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街道主要职能和记录本街道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街道和社会有查考价值和历史研究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街道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上级机关、同级单位形成的,需要本街道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和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街道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本街道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具体包括:一、文书档案(一)办公室1.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市有关部、委、办、局文件材料;2.中共青岛市××区(市)委、区(市)政府,区(市)各部、委、办、局文件材料;3.上级机关、上级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视察本街道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4.××党工发文件;5.××办字文件;6.××办发文件;7.便函文件;8.本街道党委(组)会议、办公会议记录、纪要;党委民主生活会记录;9.本街道编写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等材料;10.本街道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的领导讲话、传达提纲、会议日程、典型材料等;11.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12.区(市)委、区(市)政府督查件及办理结果;13.与本街道主要职能工作有关的电话记录、传真;14.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考察报告、邀请函、执行日程、会谈记录等文件;15.本街道领导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及外出带回的与本街道有关的文件;16.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17.签订的合同、协议;18.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形成的材料;19.公务员、事业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等年报表、离退休干部情况统计报表及职工名册;20.干部、职工调动,毕业生等关系介绍信及存根;21.干部职工录用、转正、调资、定级、聘任、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22.机构成立、调整、撤销、启用印信,干部、职工任免职、离退休、享受待遇、医院鉴定等文件材料;23.本街道和所属单位人事考核和评选先进的申报材料;24.本街道组织开展的各项重要活动的文件材料;25.上级机关对口业务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的全套材料(包括其它街道的典型材料);26.本科室形成的经验材料;27.人民来信来访及信访处理结果;28.排查调处会议材料;29.人民防空工作预案;30.民兵花名册;31.入伍人员花名册;32.民兵建设工作计划及总结、民兵整顿计划及总结、武装工作总结;33.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职工住房积分表、住房配售公示确认表;34.重要活动的报告、总结等;35.情况反映;36.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成交通知书、合同书;37.民情在线系统管理、政务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等形成的有关材料;38.科室工作总结;39.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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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需求
(二)质量要求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及供应商的承诺,供货时必须附产品原产地标签、合格证及其他相关的资料。

(三)质保要求:
质保期限如果没有明确要求的应不低于原厂家的承诺。

若能提供其他更优质的服务,可在服务承诺中自行提供。

该承诺将作为确定成交的参考依据。

(四)售后服务:
(1)、出租方对租赁车辆每月在合同约定地点免费保养维护2次、免费清洗2次,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2)、出租方提供24小时跟踪服务,新能源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能及时协助解决,2小时内到达需求现场进行维修处理,并及时调换其它车辆,确保公务出行正常运行;
(3)、为确保正常应急用车,出租方应预备相应车辆一辆,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期间提供应急用车服务。

(4)、租赁期内,除人为造成车辆损伤和第三方责任导致的损伤外、均由出租方免费维修保养。

(5)、在协议有效期内,除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出租方应额外为提供租赁的新能源纯电动车辆投保,投保应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等,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险种明确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出租方办理索赔事宜。

(6)、在服务过程中,出租方须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权归属于企业自身,不得利用私人车辆或外借车辆提供租赁服务。

(7)、出租方应根据甲方使用单位具体需求提供租赁车辆,原则上车辆使用地点、使用时间应固定。

同时,租赁车辆必须停放在使用单位指定地点,确保使用单位24小时随时用车。

(8)、出租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租用单位的利益,全面履行响应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新能源车辆租赁服务工作。

(9)、中标人如公司不在来安县,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0日内完成在来安县注册分(子)公司,订立租赁合同时必须由(分)子公司与总公司共同盖章,以及按照投标文件投入运营相应车辆;具备保障公务出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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