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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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经办人签名:年月日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1.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

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经办人签名:年月日注: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法人变更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法人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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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合作社”):合作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成员”):成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1.2 合作社是依法设立,以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1.3 合作社宗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业现代化。

1.4 合作社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组织机构2.1 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2.2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2.3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领导合作社的日常工作。

2.4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成员3.1 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合作社。

3.2 成员加入合作社,应当填写入社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成为合作社成员。

3.3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成员大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获得分红收益等。

3.4 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合作社业务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等。

第四章资产与财务4.1 合作社的资产包括:成员出资、捐赠资产、经营收益等。

4.2 合作社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_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_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_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_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 __明;(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 __明;(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法规,其目的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并规范其运营和经营行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登记管理要求、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村居民自愿组成,具有专业经营特色,以提高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依据合同和章程,进行经济活动、共同分担风险、共享经济利益、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可以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加强农村经济发展。

二、登记管理要求1、基本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由农村居民自愿组成,理事会成员80%以上为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合作社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元,注册地址应在农村。

2、经营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应定期公布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让社会公众了解其运营和经营情况。

3、规范管理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制订合作社章程,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约束自身行为,规范管理、堵塞风险漏洞,防止危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发生。

此外,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应该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和农村社会公共资源。

三、管理制度1、登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进行工商登记。

同时,应当将合作社名称、社员名单、章程、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信息登记备案,并进一步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信息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其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农业部门、人民政府网站、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登记备案信息、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内容。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和组织机构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五章指导服务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依法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生产经营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指导、服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其他形式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或者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变相增加农民的负担.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侵犯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定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并依照规定提交登记材料,接受登记机关的审核。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履行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发展壮大,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二章登记主体和登记条件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自愿结成的农民组成,具有固定的会员资格和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申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成立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二)会员人数达到法定数量,并具有固定的地点、场所和设备;(三)组织管理机构完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明确的经济活动计划和经营预算,有稳健的投资运营规划;(五)其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书;(二)合作社章程或者合作协议;(三)会员名册;(四)审计报告;(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登记流程和录入第八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组织形式、会员及会员权利和义务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查;(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或合作协议、审计报告等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行政许可、资质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进行录入,并颁发登记证书,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章程或合作协议等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注: 本申请书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变更、备案、注销。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成员出资总额:(元)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表4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6财务负责人信息非公党建人员信息表(仅限民营企业填写)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现向登记机关申请(市场主体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注: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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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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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市场服务股
监督投诉
咨询电话
受理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能否容缺受理

办理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子项名属性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办理方式
无限制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工作日)
2
法定时限
(工作日)
20
是否踏勘

是否专家评审

办理结果
证照
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设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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