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0724 法律理性中的司法.doc22
司法权特点 法理学

司法权特点法理学
司法权的特点可以从法理学的角度归纳如下:
1. 司法权只能由国家行使,并且应该由法院独立行使。
国家强制力是
司法权存在的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强制力是司法权存在的全部
理由。
除国家强制力之外,司法的独立性还基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和
权威。
只有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才能实现
司法权的最终目的。
2. 司法权具有被动性。
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需要遵循“不告不理”的
原则,即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启动程序,而只能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和诉求进行审判。
3. 司法权具有判断性。
司法权的核心在于法官对案件的裁判,需要法
官根据法律、事实和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独立、公正、客观的判断。
4. 司法权具有权威性。
司法权的权威性源于其被动性、被动中包含的
公正性和权威性,这使得司法判决能够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执行。
综上所述,司法权是一种由国家行使的特殊权力,具有被动性、判断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决定了司法权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学的理性应用——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的视角和方法

法学的理性应用——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的视角和方法法学理性应用强调运用逻辑和推理来分析法律问题,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种理性应用的观念源于对法律体系客观性、确定性和稳定性的信念。
它主张通过科学的分析和批判来理解和改进法律制度,使其更加公正、公平和有效。
法学理性应用的目标是提高法律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律师、法官和立法者需要运用理性的思考和推理来处理案件、制定法律和解决争议。
法学理性应用还强调对法律原则和价值观的深入理解,以确保法律决策与更广泛的社会目标和价值观相一致。
一、法学理性应用的基本概述法学理性应用是法学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它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定义法学理性应用法学理性应用是指将法律知识、逻辑推理和科学方法等应用于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中,以获得更为准确、合理和可行的法律结论和解决方案。
法学理性应用旨在提高法律制度的精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并促进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法学理性应用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通过法学理性应用来对案件进行分析、推理和判断,以得出合理、公正的裁决结果。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也需要通过法学理性应用来对法律法规进行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可行的法律制度。
此外,法学理性应用还对于促进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也具有积极的作用,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和法学水平。
(二)强调法学理性应用的重要性法学理性应用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中越来越受到关注,这种关注可以从各种角度得到证明。
- 1 -首先,法学理性应用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法治社会是人类社会的高级形态,其中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法学理性应用强调对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理性思考和运用,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并最终实现社会秩序和公平。
其次,法学理性应用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理性

法律的理性法律的理性(The Rationality of Law)法律是指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则和准则,旨在引导和规范人民的行为。
法律的存在和运行与理性密不可分。
理性是指人类通过思考和分析,按照逻辑和符合客观事实的原则来决策和行动。
法律的理性是指通过合理的思考和决策,确保法律能够实现其既定目标和价值。
首先,法律的理性体现在其既定目标和价值的合理性上。
法律的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人民的权益和利益,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这些目标是基于人们对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共同追求而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和合理性。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和责任,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例如,刑法的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惩罚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民法的目标是调整和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和合同关系,维护交易的公平和信誉。
其次,法律的理性体现在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上。
法律的制定应基于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以及公众的参与和表达意见。
通过科学方法和专业知识,法律制定者需要充分了解有关问题和现实情况,进行系统和全面的思考和决策。
制定过程应透明、公正和合法,以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律实施者需要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合理的判断和执行。
理性的决策和行动可以帮助法律实施者更好地解决各种复杂情况和矛盾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可行性。
再次,法律的理性体现在其适应性和发展性上。
法律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进行适应和调整,以满足人们不断变化的需求和要求。
理性的思考和决策可以帮助法律制定者和实施者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了解社会变革的趋势和需求,为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依据。
同时,理性的思维还可以帮助法律从历史和传统中脱离出来,更加灵活、公正和有效地回应新时代的挑战和机遇。
例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法律对于网络犯罪、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调整和发展,需要更加注重信息技术的运用和全球合作。
司法的概念

司法的概念
司法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一切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基础都是它。
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尊重法律,让法律服务于公众利益。
司法机关负责实施法律,执行审判,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的,并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司法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它蕴藏着丰厚的文化内涵及象征意义,但也可以从现代法律角度来看,司法概念可以被概括为一系列司法行为,诸如审判、裁决、执行及不同的司法角色等。
首先,审判是司法概念的核心,它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之一,它是对经过审理的案件、公文和其他法律事项的正当审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决,并确定这些事项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此外,审判的司法行为还有事实的查明、先例的引用、法律条款的解释、法律参照、判决书的编写等,它是整个司法机构的核心环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基础。
其次,裁决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一种形式,裁决涉及多种形式,如调解裁决、仲裁鉴定、行政处罚裁决等,其司法目的是通过调整当事人关系,解决纠纷。
同时,执行也是司法的一种基本行为,它是指政府机关、法院等依法进行的调解、裁定或者审判的执行,尤其是指对判决、调解书强制执行的行为,保证审判、调解的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最后,司法行为的不同角色会影响到司法的效果。
比如,审判
员需要有法律行为技能,可以正确地理解法律文书,准确地区分事实与法律;也有一些外部角色,如律师、原告和被告,对最终司法结果有重大的影响。
总之,司法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审判、裁决、执行以及不同司法角色等,它们构成了司法系统的基础,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而努力。
司法机关必须认识到,只有通过正确履行司法职责,司法机关才能实现其司法宗旨,为公众利益服务。
法学中的司法权威原则

法学中的司法权威原则在法学领域中,司法权威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司法权威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决定性。
它强调法院作为权威的司法机构,拥有最终解释法律和裁决纠纷的职责和权力。
司法权威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效力以及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司法权威原则的概念、作用和挑战,并分析其在法学领域中的实际应用。
一、司法权威原则的概念司法权威原则作为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指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职权时所具备的权威性和决定性。
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和事实,对争议或纠纷事项进行公正、客观的裁决,并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司法权威原则确保了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性和法律约束力,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二、司法权威原则的作用1. 维护社会公正:司法权威原则保证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法院的裁决应当基于法律和公平原则,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外界压力的影响。
司法机关行使权威的裁决权,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2. 保障法律效力:司法权威原则赋予了法院对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权力。
法院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对于当事人具有强制力。
司法权威原则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确保了法律效力的得到维护。
3. 促进法治社会:司法权威原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
司法权威原则保障了法院的独立性和独立判断的权力,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裁,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权威原则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三、司法权威原则面临的挑战1. 司法独立受到质疑:在某些情况下,司法独立受到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干扰,从而影响了司法权威原则的有效实施。
司法机关可能受到外界压力和利益的干扰,导致裁判不公正或失去法律约束力。
2. 法律解释的多样性:不同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对司法权威原则造成挑战。
法律的解释应当具备一致性和确定性,从而保证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法律约束力。
司法的名词解释是

司法的名词解释是司法是指国家机关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审判和裁决等方式来解决争议,并实施和维护法律的行为和体系。
司法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也是法律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司法这一概念进行解释,并探讨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一、司法的含义和基本原则司法一词源于拉丁文“iudicium”,意为裁判,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进行公正和公平的裁决。
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性、公正性、程序性和与法律的合法性等。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构成三权分立的法治基础,司法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司法的作用和功能司法不仅是一种权力行使的形式,更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首先,司法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依法享受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其次,司法可以制止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司法还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审判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判例,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参考。
三、司法的挑战和改革然而,司法系统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其中之一是司法效率的低下和审判周期的长。
一些案件常常需要等待数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获得判决,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和不公。
此外,司法腐败和不合规行为的存在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司法系统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
例如,引入信息技术和电子化审判平台,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提高司法人员的责任和职业道德意识。
四、司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不断提升,司法也在不断向前发展。
一方面,司法机构需要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保障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另一方面,司法系统还应积极推动司法公开和透明,提高司法决策的可见度和可信度。
此外,司法还应与其他领域进行更深入的合作,以促进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进步。
总之,司法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的法律基础知识概述

司法的法律基础知识概述司法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是确保公正、维护法律秩序的基石。
为了从事司法工作,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法律的定义、分类和特征,以及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概述。
一、法律的定义、分类和特征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它是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存在和发挥作用。
法律的分类有很多种,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等。
不同的法律领域涉及到不同的规范对象和规范内容,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
不同法律具有自己的特征和作用,例如宪法是国家法律的最高规范,刑法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制裁等等。
二、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1.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和基本要求。
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公正、中立,依据法律事实,不偏不倚地作出判决。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确保司法独立、审判程序公开等。
2.司法合法性原则司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这意味着法官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不能随意发挥个人意志,不得滥用职权,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证据原则证据在司法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推动审判程序进行的基础。
法庭需要根据证据来查明事实,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争议解决原则司法活动是一种争议解决的方式,它通过法庭来处理各种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平衡各方利益,公正解决争议。
5.司法效力原则司法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的判决应该得到执行,当事人应该遵守法律的裁决结果。
这是司法活动能够发挥作用的基础。
三、司法程序司法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一般来说,司法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和受理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审查合法后,案件得以立案并受理。
2.调查和取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会对事实进行调查和取证。
这包括听取证人证言、收集证据材料等等。
法官需要根据证据来查明事实,为后续的判决做准备。
初中政治司法知识点总结

初中政治司法知识点总结一、司法的基本概念1. 司法的含义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一个方面,是国家通过审判机关和法院来解决人民之间的纠纷和对犯罪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行政活动。
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它由专门的机关来行使,属于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
2. 司法的特点(1)独立性:司法独立于行政和立法,司法权必须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
(2)公正性:司法公正性是司法的追求目标,是司法活动应具有的特点和条款。
(3)合法性:司法工作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4)封闭性:司法工作的活动是封闭的。
3. 司法的主要内容(1)审判功能:审判功能是司法的核心功能,是指国家利用法院和其他审判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依法解决民事、行政和民事行为等诉讼案件作出法律判决或裁定的一种行为。
(2)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指国家监督法院和其他审判机关的工作,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活动。
二、司法权的行使1. 司法权的行使机关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司法权的行使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行使。
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2.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责(1)依法审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2)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合法权益。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责(1)依法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监督。
(2)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
司法权是独立的,意味着法院和检察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不受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组织的指挥,不受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干扰。
三、公民的法律权利和义务1. 公民的基本权利(1)生命权、财产权(2)人身自由、尊严和名誉权(3)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权(4)宗教信仰自由权2. 公民的基本义务(1)遵守法律、遵纪守法(2)参加社会公共活动(3)尊重社会公共道德风尚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1. 涉及权利的民事案例例如:合同纠纷案、侵权责任案、离婚案、继承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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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和法官主导下的法治——佘祥林案的检讨与启示内容摘要: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应当是一种理性的司法。
司法理性是一种归纳理性而非演绎理性,是形式理性而非实质理性,是职业理性而非世俗理性,佘祥林案暴露了我国司法过程的非理性,集中表现为以演绎理性代替归纳理性、以实质理性优位形式理性、以世俗理性牵制职业理性,这是佘祥林式冤案之必然性所在。
法官主导下的法治乃法官理性的实现,其核心要素有三,即司法自治、法官主导、程序主治;我国司法自治机能的贫弱、法官在司法乃至整个法治过程中的非主导地位,以及司法过程对程序主治的规避或者漠视,乃佘祥林式冤案的制度根由之所在。
更新司法理念、深化司法改革,倡导法官主导下的法治思维,在法律理性中整肃司法秩序,是杜绝佘祥林式冤案的根本出路,也是中国法治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法律理性司法理性法官主导司法自治程序主治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如果法律非理性,其祸害比无法尤盛;司法必须是理性的,倘若司法非理性,其祸害较犯罪尤盛。
——英国的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害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却把公正的源头败坏了。
①这些在西方社会被当作一种法学常识被普遍体认的观念,在中国却具有启蒙式的意义。
发生在湖北省的佘祥林案,充分证明了在中国进行司法理性启蒙的必要性。
——这种启蒙,显然是应当由法律学家来完成的。
正如韦伯指出的那样:无论在何处,以促进理性化国家为发展方向的政治国家一概是由受过训练的法律学家发动的。
②一、佘祥林案略述1993年腊月初十(阴历)凌晨两点半左右,佘祥林妻子张在玉离家出走。
1994年4月11日,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
县公安局民警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
当晚,佘被警方带走接受审查。
1994年4月22日,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
1994年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1994年8月28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1月10日,该案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该院做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移送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
1997年11月23日,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遂将此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接到佘祥林上诉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11年。
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张在玉回到家中。
①[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②[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34页。
.2005年4月1日,佘祥林被取保候审,同时,京山县人民法院法警向他宣读了撤销京山县法院下达的(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下达的终审裁定。
至此,佘祥林被羁押了3995天。
①2005年4月13日上午,佘祥林案在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法官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释放!二、法律理性中的司法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也是人类理性的象征,是千百年来人类智慧的结晶和传承,因此,法律必定是理性的,而且必定是完善的理性。
法律理性既是属于立法的,它渗透于立法的全过程;法律理性更应当是属于司法的,它贯穿于司法的始终。
由于法治社会中的司法,是救治社会冲突最终的、最彻底的方式,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司法理性代表着一个社会的最高理性,在一个司法无理性的社会,就没有理性,因而也就没有正义。
②然而佘祥林冤案则暴露出了中国司法过程中的诸多非理性,包括理念的和制度的。
在这个意义上说,佘祥林冤案绝非偶然,而且也绝非个案。
(一)司法理性是一种归纳理性司法理性必须贯彻法律所固有的规则性及其内在逻辑。
唯其如此,司法才具有客观性和可预测性。
在其本质上,司法理性是一种归纳理性,它遵循着“证据-法律-结论”的思维顺序,其中的司法结论既是法律适用的结果,也是证据归纳的结果。
因此司法结论的公信力不是来自于司法本身,而是来自于证据和法律。
③倘若颠倒了这种逻辑,即从结论开始,通过演绎理性来为预定的结论找证据,或为预定的结论找法律,则无疑是为非理性因素进入司法过程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
——演绎理性的致命缺陷在于它不能证明其前提的正确性。
因为它是以前提来推知结论的,但前提本身在演绎逻辑中则未被证明。
倘若我们想用演绎逻辑证明某个前提的正确性,就需一些更根本的前提。
这样一直往上推,我们就会发现演绎逻辑需要一些普遍性前提作为其立论的根本。
这些普遍性前提实际上是以假设、公理、定律等形式表现在各门(演绎)学科之中。
但这些假设、公理、定律又是从何而来的呢?这是演绎逻辑所无法证明的问题。
演绎逻辑在司法过程中以“有罪推定”为经典模型。
——在理论上,现代司法早已确立了“无罪推定”或者“疑罪从无”的原则,④但“有罪推定”仍然如幽灵般地在各国司法过程中或隐或显地徘徊。
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但有罪推定的事实仍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
佘祥林案就是有罪推定①摘自张立:《愚人节这天,他“无罪出狱”》,载《南方周末》4月7日“法治版”。
②在哲学层面上,理性分属于不同的目的和层次。
按照美国学者罗尔斯的意见,大致可分为公共理性与非公共理性。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非公共理性有许多种,主要是各种联合体的理性,其中包括教会、大学、科学社团以及职业群体。
非公共理性由许多市民社会的理性所构成,与公共政治文化相比,它属于“背景文化”。
当然,非公共理性也是社会性的,而非私人性的。
[美]参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233页。
③在西方哲学史上,关于人类知识的来源存在着先验论和经验论之争;关于人类认识的方法也有演绎法和归纳法之争。
这种争论表现在整个认识论哲学上就是唯理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唯理主义在人类知识的来源上是先验论者,在人类的方法论上是演绎主义者,他们认为存在着一些先验真理,人类的知识来源于这些先验真理,人类认识事物的方法是演绎法,通过演绎法可以从这些先验真理出发推导出其他一切知识;经验主义在人类知识的来源上是经验论者,在人类的方法论上是归纳主义者,他们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先验真理,一切知识都来源于人类的经验,而人类从经验中获取知识的方法就是归纳法。
④无罪推定是西方国家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刑事诉讼法原则。
它与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相配合,成为西方国家刑事法律的基础。
无罪推定在法律中的确立始于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被宣判为犯罪者之前,均应假定为无罪。
”此后,这一原则又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中得到确立。
的典型。
在未经法院审判之前,佘祥林故意杀人的罪名就已经被推定成立。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佘祥林案几个主要证据的收集过程找到充分的根据。
随意查阅佘祥林的申诉材料,有罪推定的若干场景便历历在目:比如关于杀人现场,佘祥林的申诉材料写道:刑警队的指导员问我,‚水库是雁门口水库吗?尸体是埋在山上吗?告诉你,埋在土里,我们可以挖地三尺;沉在水里,我们可以把水抽干,你懂吗?我们可以把水抽干。
‛从指导员语气十分突出的‚把水抽干‛,我猜到他们说的意思,是杀人后将尸体沉在水库。
就这样,他们不停地体罚‚提示‛,逼着我录口供。
‚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10天10夜,精神麻木,早已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
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休息一会,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
‚侦查员叫我将关桥水库机台的构造画出来,可我从来就没去过那里,且根本就没有杀人,怎么能画得出来?就这样,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导员见我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给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画了一张。
‛‚这次我说是用石头杀人,这是因为在前一次我说是用木棒杀的人,但侦查员硬逼我交出木棒,可我根本就没有杀人,哪里交得出木棒?这次想到石头到处都有,如你再叫我交出石头我可以随地捡一块石头给他们,这样就可以少吃亏。
‛①对于当时‚指认现场‛的情景,佘祥林写道:‚他们问我在什么地方杀的人,我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他们就给我照了相。
而后要我交出杀人的石头,我准备随便找一块石头给他们,谁知那地方根本就没有石头,他们又见我实在找不到石头,就直接将我架到堰塘的另一头站定,问我尸体沉在哪里,我见某某面对着堰塘,且我们站的地方有很多纸,就猜着说在这里,他们就给我照了相。
‛侦查员问我如何沉的尸,因我根本不知道,怎么打也无法说清楚,只好胡乱交代,‚用木桩钉在水里‛,这时,那个指导员对韩友华说,‚有用被单包着人和石头沉尸的,有直接用一块大石头压在尸体上的,有用麻袋装着人和石头沉在水里的,那个袋子是麻袋吗?‛听了他俩这么说,我想,‚既然是袋子,不是麻袋,会不会是蛇皮袋?‛于是交代‚是用蛇皮袋装着石头沉的尸‛。
这时,韩友华又问我,‚蛇皮袋装了石头总不会直接压在尸体上,总有什么连着吧?‛我猜不出,刑警大队长卢定成不耐烦地解下了自己脚上的两根皮鞋带结好,问我多长、多粗,手感如何,看着卢定成这样的举动,我猜着说是‚用比香烟还细点的尼龙绳‛,这时韩友华骂道,你是没吃够亏的原因吧,那是尼龙绳吗?我于是改口说是麻绳。
②佘祥林故意杀人罪名成立的关键证据,包括杀人方式、杀人凶器、杀人现场等等就这样一一找齐了。
这一过程的逻辑非常简单,具体可以简化为这样几个推理模式:推理一:杀人动机大前提:凡与妻子不和的人都有杀妻动机,小前提:佘祥林与妻子张在玉不合,推论:所以佘祥林有杀妻动机。
推理二:谋杀对象大前提:凡失踪的人都有可能被谋杀了,①姜志:《知情法官透露:政法委“协调”审判终铸冤案》,载《南方都市报》2005.4.8.。
②摘自张立:《愚人节这天,他“无罪出狱”》,载《南方周末》4月7日“法治版”。
小前提:张在玉失踪了,推论:所以张在玉可能被谋杀了。
推理三:谋杀对象大前提:凡被谋杀的人都可能找到尸体,小前提:张在玉可能被谋杀了,推论:所以张在玉的尸体也能找到。
推理四:谋杀对象大前提:凡无名尸体都有可能是被谋杀的,小前提:吕冲村水库发现无名女尸,推论:女尸是被谋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