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推荐下载
关于刑事污点取消制度的法律思考

后果 , 但重 复的犯罪造 成 了对 社会的危 害 , 对司法权 威 的藐 视。
或者可 以说 是为预 防犯罪提供 更有力 的参考 。 二、 刑事污点制 度的法律 后果 ( ) 事法律后 果 一 刑
充满 变数
彭州市人 民法院首 次启 动了《 少年犯“ 前科消灭” 试行方 案》 。 鉴于刘某犯 罪后 的悔 过表现 , 他被 彭州法院列入“ 前科消灭” 试行
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丧失教师资
格 。 等 等 ” 、
一
信 息恰当利用的前提 , 是制定有效 刑事政策和 调整刑事 立法的
数据 统计渠道 和经验来源 之一 , 时也是保 障犯罪人 合法权 益 , 同
在我 国 , 比较接受 的观 点是, 事污点 ( 刑 前科) 是指 曾经 被宣 促进其 再社会化 的积极方 式 。 但 笔者认 为 , 。 此制度在 实 际操 作 告犯 有罪行 或者被 判处刑 罚的事 实。 至 于被宣 告何种罪行或 者 中单纯 的依靠 个人的 自觉 性, 0 没有配套 的监 督惩 罚机制不具 可操 被判 处何种刑 罚 以及 刑 罚是否执行 , 不影 响刑事污 点的成立 。 均 ( 刑 事污点制度 的理论 依据 二)
会 的危险倾 向, 是其一贯 的 、 一般 的性格 。 多立 法者认 为, 临 高考, 年 作为一个 曾经犯罪 的人 , 他 污点 的事 实, 或者说一次犯罪 的事实并不 是影响二次犯 罪的直接
上 大学之 路可能 艰难异常 , 而他 的生活也 必将 随着 自己的经 历,
制度, 并不是对刑事污点制度的一种否定, 而是为了更好的发挥保留刑事污点( 前科 ) 的积极作用, 抑制保 留刑事污点的消 极 因素 。本文 旨在通 过对刑 事污点 以及 刑事 污点取 消制度 的法律 思考 与分析 ,希望为我 国刑事 污点取 消制度 的建 立尽微
2021年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第八节时效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一)2000 年真题(2000.三.10.单选题)在我国,特赦由( )。
A、最高人民法院决定B、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C、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国务院决定【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宪法》第67 条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
(二)2003 年真题(2003.三.34.不定项选择题)甲犯诈骗罪,因法定刑为3年以上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逃避侦查,此案的追诉期限为( )。
A.5年B.10年C.15年D.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无论逃避状态持续多久,也无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状态持续多久,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1.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这可不是小事啊!就好比一个人不小心犯了错,难道就要一辈子背着这个错吗?比如说小李,他年轻时不懂事犯了个小错,后来改过自新了,可这记录一直跟着他,多不公平啊!我们难道不应该给这样的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吗?2.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太重要啦!这就像给那些犯错后努力变好的人打开一扇希望之门啊!想想看,小王因为一次冲动犯了法,之后他努力悔改,为社会做了很多贡献,难道不应该消除他的违法记录吗?这才是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啊!3.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真的能改变很多人的命运啊!就像小张,曾经犯了错,但是他已经完全变了一个人,难道还要让过去的错误一直压着他吗?这样的制度不正是我们所需要的吗?4.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这可是关乎无数人未来的大事啊!比如小赵,他曾经年少轻狂犯了错,可后来成长了,难道就因为那一次错误就否定他的一生吗?这不合理呀!5.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真的太有必要了!就像小陈,犯了个小违法,之后痛改前非,努力生活,为什么不能消除他的记录呢?让他能真正重新开始不好吗?6.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这难道不是给人第二次机会吗?好比小孙,曾经糊涂犯了法,现在已经焕然一新,不给他消除记录说得过去吗?7.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这可是大好事啊!想想那些已经悔改的人,像小周,他犯过错但现在完全不一样了,还留着记录干嘛呢?8.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真的非常关键!就如同小吴,曾经一时失足,后来拼命弥补,不消除记录对他多残忍啊!9.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绝对是应该支持的!比如小郑,曾经犯了个错,可现在完全是个好人了,为啥不能消除记录呢?10. 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这是多么有意义的事情啊!像小胡,犯过错但早已不是当初的他,消除记录才是对他的认可啊!我认为违法记录消除制度立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它能给那些真正改过自新的人一个全新的机会,让他们能更好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
刑事责任的消灭

刑事责任消灭事由
刑事责任的消灭必须是法定的。 刑事责任的消灭必须是法定的。 刑事责任消灭事由有:1.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完毕 含缓刑、 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完毕( 刑事责任消灭事由有:1.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完毕(含缓刑、假释考验 期满,无法定撤销缓刑、假释情形); 超过追诉时效的 3.被赦免的 );2.超过追诉时效的; 被赦免的; 期满,无法定撤销缓刑、假释情形);2.超过追诉时效的;3.被赦免的; 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 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犯罪嫌疑人、 人死亡的;6.其他法定事由 其他法定事由。 人死亡的;6.其他法定事由。
特赦
特赦,是指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全部或者部分执行的制度。 特赦,是指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全部或者部分执行的制度。 特赦的对象是较为特定的犯罪人。 特赦的对象是较为特定的犯罪人。特赦的效果是免除刑罚全部或者部分的 执行。特赦只是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免除罪之宣告。 执行。特赦只是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免除罪之宣告。
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时效的期限 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追诉期限的计算 2.追诉时效的中断。 2.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 3.追诉时效的延长。 3.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
第三节 赦免
赦免是指宣告对犯罪分子免除其罪或免除其刑的一种刑 法制度。 法制度。 赦免包括大赦与特赦两种类型。 赦免包括大赦与特赦两种类型。 大赦
第二节 时效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经过法定期间不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或者对所宣告 的刑罚不再执行的一种刑法制度。 的刑罚不再执行的一种刑法制度。刑法上的时效制度具有限制国家刑罚 权的意义。 权的意义。 时效的种类
_前科消灭_与缓刑制度

社会科学研究 2009121 “前科消灭”与缓刑制度王 昕 〔摘要〕 在缓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前科消灭”制度是我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应有之意,其与保障前科者的人权、预防其再次犯罪、促其社会复归的理念相适应。
我国应当建立前科消灭部分限制制度并确立前科自动消灭与前科裁判消灭两种方式,同时确立前科消灭的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 缓刑制度;前科消灭;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2-0094-03〔作者简介〕王昕,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 610064。
2007年5月31日《成都晚报》、四川新闻网同时报道四川成都彭州市人民法院在本省首次启动了《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方案》。
报道称:列入该“前科消灭”试行方案实施的第一人系17岁的彭州高中学生刘某,刘某因私自在家制造出一支具有杀伤力的火药枪,2006年9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
近日,鉴于刘某犯罪后的悔过表现,他将成为全国第一个“浪子回头”污点不入档的少年犯。
在我国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今天,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确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但是,从上述报道中不难发现一系列问题:缓刑的考验期能否随意缩短?缓刑的考验期结束前科是自动消灭还是申报消灭?换言之,我国应当建立前科自动消灭还是申报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后“污点”如何从档案中消除,前科消灭中的不作为或滥作为如何监督,等等。
一、前科消灭制度比较考察所谓前科,即以前被判处过刑罚的事实永远不能抹去,前科的事实还伴有各种资格限制、资格停止,如果法律上没有经过一定期间后将之消灭的制度,就会使受刑罚宣告的人承受过于苛刻的负担,并且妨碍他们改善更生、复归社会的情况。
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认为,保留前科必然导致曾经犯罪者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从而给刑满释放者的就业、就学、生活等带来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法理分析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法理分析
陈慈俭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09)003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处刑记录的制度,即被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成为零犯罪记录.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为那些曾经失足的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平等、关爱、信任的社会环境,以减少和杜
绝他们重新犯罪,帮助他们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总页数】3页(P22-24)
【作者】陈慈俭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3
【相关文献】
1.建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想 [J], 康均心;胡春莉
2.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 [J], 段晓梅;魏光民
3.我国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之探讨 [J], 管晓静
4.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 [J], 徐彦泰
5.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研究 [J], 刘绍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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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

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旨在改革现行刑事司法制度,消除前科对个人发展和社会交往的不利影响的重要举措。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觉醒,前科消灭制度逐渐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
本文将从法律、社会、经济和人权等多个方面阐述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前科消灭制度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则。
在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中,一旦个人犯下某种犯罪,不论其严重性和后果大小,都会在个人的记录中生成前科记录。
这种前科记录会对个人的就业、教育、社交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
在很多情况下,即使犯罪行为已经过去很久,个人在社会中仍然难以摆脱前科的阴影。
因此,前科消灭制度的存在可以让一些曾经犯罪的人有机会重新开始,以后的生活中不再受限。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曾经犯罪的人犯罪行为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例如贫困、环境影响、心理问题等。
如果这些人在服刑期间得到了必要的改造和教育,并在出狱后得到了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他们有可能重新融入社会并成为有益的成员。
然而,前科记录和社会歧视往往使这些人无法摆脱犯罪的阴影,进而导致再次犯罪。
因此,通过前科消灭制度,可以为这些人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再次,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经济发展。
过去的犯罪记录会影响个人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使得很多人无法找到稳定的工作,失去了发展的机会。
这种情况不仅对个人造成了经济上的压力,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
通过前科消灭制度,可以减少犯罪记录对个人就业的影响,为这些曾经犯罪的人提供工作机会和发展空间,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
最后,前科消灭制度保障了人权。
根据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平等和公正的待遇,不受歧视。
然而,现有的前科记录制度容易导致个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歧视。
这不仅违反了人权的原则,也限制了个人发展和人格尊严的实现。
因此,通过前科消灭制度,可以促进人权的保障,实现个人的平等和尊严。
综上所述,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

执行 部 门只能 执 行 审判 部 门的 裁 判 结果 杜 绝执 行 部
门行 使 审 判权 . 止执 行 权 的 滥 用 . 立 生 效裁 判 的权 防 树 威 .使 审 判和 执 行 不仅 在 表 现 形式 上 和程 序上 分 开 操
1 诉 适 用 于 对 民 事裁 判 符 合 《 . 抗 民事 诉讼 法 》 第
4严 肃查 处 。对 于 民事 审 判 活动 中 法官 徇 私枉 法 、 .
受贿 索贿 、截 留 侵 占执 行 款 物 等严 重 损 害 当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故 意 违 法 行 为 , 应及 时 移交 纪 检 、 贪 、 渎 部 反 反 门查 处 . 给予 纪律 处 分 或追 究 刑 事责 任 三 、 决 执行 难 的 治本 之 策 解
性 极 大 . 者 情 节 极 其 恶 劣 , 会 影 响极 坏 . 也 不 存 或 社 则 在 刑 事污 点 消灭 的问 题 参 照我 国的相 关 制度 . 以从 可 以下几 个 方 面认 定 禁 止 适 用 消 灭制 度 : 1 累犯 ;2 多 () ()
议 , 旦案件 进 入执行 程 序 。 一 便会 遇 到很 多困难 还有 个 别 审 判 人 员 甚 至 用 哄 、 、 的 方 法 和 手 段 , 使 当事 骗 吓 促
人 达成 协议 , 因义务 人 不 具备 履 行 条件 而 造成 执 行难 5未 根 据 义 务 人 履 行 能力 理 性 务 实 地 裁 判 导致 执 . 行 困难 很 多 法 官 在审 判 的 时候 没 有 树 立 审执 兼 顾 的 思维 . 于求 成 . 判 时 没 有 充分 考 虑 被 执行 人 当时 的 急 裁
民事 执 行 立 法 . 编 只有 3 该 0条 . 以满 足 民事 执 行 工 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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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段晓梅/魏光民一、刑事污点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其不合理性刑事污点通常称“前科”,是指对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或者被刑罚处罚的事实的记载。
它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法律和社会对犯过罪人的一个否定的评价。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主要是指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事实的记载。
前科只能证明一个人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污点,其否定的评价对象只是过去的事实,这个污点仅能代表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不能说明这个人现在、将来的表现和发展,但这个污点毕竟在人生的轨迹上划下了一条抹不去的痕迹,并且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的变化而自行消灭,其影响是现实的,深远的、延续的、甚至是终生的。
在长期的与犯罪作斗争过程中,前科制度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中起到了相应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显而易见。
如果一个人一旦被记载有刑事污点,它会成为当事人的一个沉重的包袱,会对其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甚至会导致一个人的毁灭,这种影响尤其表现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
我国司法制度上没有明确的前科制度,但从相关法律及其社会的各个方面都略见其痕迹。
1. 刑事污点制度直接的刑事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由此可见,当事人一旦受过刑事处罚,在他的历史上就会重重的记上一笔,在以后的重大事件中,必须如实的向有关部门交代,否则,则与刑法规定相违背。
这样的规定往往导致这些人在社会事务和参与竞争中被拒于门外。
在入伍中,如果如实报告,当事人会因为政审不合格而被取消入伍资格;在就业时,录用单位也会因为当事人受过刑事处罚而拒绝接受。
如果当事人隐瞒相关历史,自然又成为当事人不忠诚老实的表现,也成为辞退当事人的正当理由。
例如:8年前,被一个“哥们儿”拉着盗窃了一辆摩托车的王丰被判两年有期徒刑。
那一年,他还不满18岁。
两年后,王丰从邯郸的一所监狱刑满释放。
他去应聘过一些用工企业,登记时他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填写了自己的“历史”,这就像一个很灵验的“标签”,委婉地把他“请”了出去。
下一次找工作填简历的时候,王丰隐瞒了自己的“前科”,这次他被录用了,但两三个月后,单位还是拐弯抹角地知道了他的历史,还是让他“另谋高就”。
①另外,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从本条款可以看出,如果一个人有了犯罪记录之后,在其再次犯罪中,一定条件下,前次犯罪会成为其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
也就是说,我国在定罪量刑中也承认并重视刑事污点记录,根据其有无,对当事人予以不同的处罚。
2. 刑事污点制度相关的从业限制规定刑事污点制度不仅在刑事制度中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的其它法律制度中,也有一些不利的后果规定,特别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从业限制规定,往往把这些人剔除在外。
我国法官法第10条,检察官法第11条,人民警察法第26条都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从事该职业。
我国律师法第9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仅在法律职业中有从业限制规定,对于一些涉及经济领域职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不予注册。
公司法第57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另外在其他一些认为相对重要的职业中,法律也作出了同样的限制规定。
我国教师法第2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执业医师法第15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
刑事污点制度的从业限制,不仅体现在法律中,在许多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也不同程度地取消了有前科人员的从业资格。
2002年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第一部分规定,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和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取消了刑事污点者的考试资格。
第四部分规定,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限制了有前科考生的录取。
至于学校、单位的内部规章中,将触犯刑律列为不予录取和开除条件的,更是俯拾皆是。
有过刑事污点记载的人,不仅在从业权利上有相关的限制,就是对于某些义务的履行,也要看你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资格。
我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个人一旦受过刑事处罚,他们从业的权利在许多领域中被剥夺,这样的规定,无形中加重了对当事人的处罚,而且,这种处罚许多是永久的,是在当事人历史上永远抹不去的一个污点。
3. 刑事污点制度间接的社会影响刑事污点在法律上规定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对于刑事污点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却是难以名状的。
一个人一旦受过刑罚处罚,这个人在社会、单位、人群中就像贴了标签的爆炸品一样,大家对其像躲避瘟疫一样,畏而远之,他们处处受社会歧视,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很难融入到正常的人群中去,与别人难以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
这种影响主要来自于人们的一种主观心理,在人们的意识观念中,一个人一旦有了犯罪记录,那这个污点将伴其余生,甚至会影响到子孙后代。
人们在潜意识中拒绝接受他们,总是以一种怀疑、鄙夷的态度看待他们,给他们形成一种巨大的压力,让他们难以面对生活,有的甚至怀疑一切,敌视一切。
刑事污点制度的存在,不仅对未成年的当事人心理造成极大的压力,而且,对于其家人心理造成的压力也是沉重的,许多家庭成员因为家庭中有人有犯罪记录而觉得在社会上难以做人。
有些家长,为了给有污点记录的孩子寻找一个宽松的环境而不得不远走他乡。
当然,刑事污点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特别是在刑事制度方面,其规定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起到了必要的警戒作用。
但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值得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罪人来说,刑事污点制度的存在,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不利于其改造,堵塞了他们自新悔过的道路。
同时,法律中对这些人从业领域的限制,无形中剥夺了未成年人的一些权利,使其难以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参与竞争的机会。
所以,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构建相应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很有必要。
二、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制度的合理性1. 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最突出特点就是激情犯罪。
如:2004年3月20日上午9时,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审判庭正式开庭,被告席上是三位出生在1987年前后的少年,去年11月,他们将另一少年打至轻伤,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官提问:“为什么要殴打被害人?”第一被告回答:“看着他有气。
”第二被告回答:“出于哥们义气。
”第三被告回答:“想凑个热闹。
”②这些犯罪人年纪小、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较差,往往出于好奇、模仿、顽劣而犯罪。
和成年人犯罪相比,这类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如果能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改造,就有可能使他们改邪归正,成为有用之材。
另外,未成年时期是一个人的各方面尚未定型时期,在这个阶段,家庭、学校、社会的职能就是完成这个塑造时期。
一个人在这一阶段误入歧途,各方面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完全把这个污点责任推卸在他们身上也显失合理的。
因此,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实际,构建取消其污点记载制度,给他们创设一个“告别过去,追求明天”的社会环境就很有必要。
2. 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减轻未成年犯罪人心理负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犯罪记录在未成年人心理就像一块巨石,压得他们难以喘息。
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其他的未成年人一样,有着对未来美好的憧憬,但是,由于犯罪历史的存在,他们性格上往往表现得极为敏感、脆弱,一旦遇到不良因素的影响,极易重新犯罪。
陕西渭南市有一杀人案的犯罪人,该罪犯曾有盗窃史,刑满释放后一直安分守己,希冀重新做人。
但周围的人文环境使其难以正常生活,邻居一旦发生丢失物品事件,大家就把怀疑的眼光投向了他,有些甚至指桑骂槐。
这种情况下,造成该案犯性格暴躁、孤僻冷漠,对于周围一切不感兴趣,处处以敌意对待一切。
2001年5月的一天,当自己女友无意中指责他是犯罪人时,他心理难以承受,积聚已久的怒气一触即发,挥刀砍死女友,酿成了惨剧。
对于这类犯罪,如果我们设立一定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在一定情况下由一定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表现,公开宣布对当事人撤消犯罪记载,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他们生存的社会压力,鼓励他们在刑满释放后,为取消这个记录而不断努力;另一方面可以抹去这个污点给当事人带来的不良法律后果,也让人们心目中的这个污点逐渐淡化,为当事人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改造环境。
另外,根据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特点,适时引导教育他们,排除不良因素的诱惑,使他们尽快的融入社会、融入人群,和正常人一样愉快的工作和生活。
3. 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与我国现行法律相符,有利于体现刑罚的主要目的对于青少年犯罪,我国司法界一直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这些制度的确立,表明了我国法律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基本态度。
同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都在做各种尝试,实施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各种措施,比如,北京市检察机关推出的“暂缓起诉”制度,以减少未成年人污点记录;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全国率先提出“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
这些措施也得到专家们的赞许,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都有积极意义,从各个方面体现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基本政策。
从我国刑法刑罚的适用目的来说,预防犯罪是其主要目的,惩罚犯罪只是刑罚适用的手段。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建立污点消灭制度,设立一定的条件限制,一方面给他们施加一定的压力,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另一方面又给他们指明悔过自新的道路,使他们忘记过去,汲取教训,为自己的明天加倍努力,力争成为一个社会有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