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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2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引言:近年来,随着人口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各地纷纷提出了相关计划生育政策,以合理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结构优化。
作为我国农村地区的一份子,新井村有着深厚的农业资源,但也面临着人口过剩、资源匮乏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展新井村,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了《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旨在引导村民理性生育,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国家与社会的利益。
一、总则1.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新井村制定了本村规民约,以引导村民自觉遵守。
2.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所有村民,无论性别、年龄、职业。
3. 所有村民有义务遵守本村规民约,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生育宣传与教育1. 新井村将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村民了解国家的政策,明白计划生育的重要性。
2. 开展生育知识教育活动,向村民普及相关知识,培养正确的生育观念。
3. 鼓励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和家庭发展技能培训,提高生育管理的能力。
三、生育类别与配套优惠政策1. 根据村民的生育情况,将生育人口划分为一孩、二孩、多胞胎(含三胞胎及以上)三个类别。
2. 一孩家庭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配套政策。
3. 二孩家庭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配套政策,并提供适当的奖励或福利。
4. 多胞胎家庭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配套政策,并提供更为丰厚的奖励或福利。
四、计划生育宣传与监督1. 新井村将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向村民普及相关政策和知识。
2. 定期开展计划生育知识测试,对合格者予以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教育与指导。
3. 对于强制绝育、强制堕胎、重婚与重生育等违法行为,将严厉打击,依法追究责任。
五、生育补贴与奖励1. 新井村将根据生育情况,为村民提供适当的生育补贴,用于孩子的教育与成长。
2. 对于主动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将给予合理的奖励,例如婚礼补贴、子女入学优惠等。
3. 针对特殊情况,如因意外孕育或特殊需要,村民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进行个案审批。
2024年计划生育 村规民约范文

2024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村规民约:2024年计划生育尊敬的村民:大家好!近年来,我村经济发展迅速,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人口合理结构调整,提高人口素质,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我村决定于2024年开始实行新一轮的计划生育措施。
现将有关村规民约范文向大家提出,请广大村民共同遵守,并支持、配合以实现村庄的长远发展目标。
第一条:全面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村委会将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帮助村民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村民也应互相宣传,帮助那些不了解政策的人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条:遵守生育限制政策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每户家庭拥有一个到两个子女为宜,不得超生。
明确规定,已经有两个子女的家庭,不得再生育第三个子女,违者将按照国家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避免生育行为与工作计划冲突村民在生育规划时应合理考虑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条件、生活空间、子女教育等问题,避免生育行为与自身工作计划相冲突。
尤其是在关键时期,如重要工作、重要会议等,应积极配合,杜绝“大肚婆出镇”等影响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加强节育手段普及和科学用药为了有效避孕,村委会将引导和推广各种节育手段,包括避孕套、口服避孕药、避孕环、结扎手术等。
同时,也会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开展避孕知识讲座,提供科学用药的指导,帮助村民正确使用和选择节育措施。
第五条:严禁强迫流产和强行绝育行为根据国家政策,计划生育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充分知情和人道原则,任何强迫流产和强行绝育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违反政策的行为,村委会将依法处理,并帮助受到侵权的村民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奖励与处罚并重,形成长效机制为了鼓励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村委会将设立奖励制度,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奖励,如举办颁奖仪式,发放奖金等。
同时,也将对违反政策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处罚,如罚款、公示等。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三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庄的健康发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约章。
第二条本约章适用于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所有村民必须遵守执行。
第三条村民应当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自觉维护家庭计划生育规定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约章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计划生育,提高生育意识,促进村庄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村民有权利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也要履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
第六条村委会是本村计划生育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村民有权知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在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计划生育的各项权益。
第八条村民有权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并享受相应的服务待遇。
第九条村民有义务支持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服务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村民有义务履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认真接受避孕措施。
第十一条村民不得有以下行为: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多育。
2.强制或变相强制妇女流产、绝育。
3.进行非法性别鉴定和遗传咨询。
4.进行侵犯村民计划生育权益的任何行为。
第三章村庄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村委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四条村委会应当保障村民的计划生育权益,并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村委会应当及时处理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投诉和建议,并按照法律法规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村民有权向村委会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村委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七条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涉及村民计划生育权益的争议和纠纷,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方式解决。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三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新井村2024年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平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新井村依法制定本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条新井村将通过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夫妻合理生育,控制人口增长速度,实现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新井村将加强生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的生育意识和健康观念,引导夫妻进行科学生育规划,延缓生育年龄,避免晚婚晚育、高龄产妇等问题的出现。
第四条新井村将改善生育服务体系,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优质的孕前、孕中、孕后各阶段的医疗服务,确保每个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健康成长。
同时,新井村还将建立儿童保健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的儿童健康服务,保障每个孩子的权益。
第五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违规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家庭进行相应的惩罚,同时对奉献生育的家庭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村民自觉遵守生育政策。
第六条新井村将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力度,对继续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家庭给予适当的奖励,例如提供教育资助、就业机会等,鼓励村民自觉履行生育责任。
第七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计划外孩子的关爱和教育,提供免费的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确保每个孩子都能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第八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计划内孩子的关爱和教育,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大对孩子的培养,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创造力,为新井村的未来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第九条新井村将建立完善的老年人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全面的养老服务,让每个老年人都能过上幸福、健康的晚年生活。
第十条新井村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新井村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为新井村的人口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生育村规民约的具体执行细则由新井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解释,并报新井村人民政府审批后生效。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模版(二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模版(讨论稿)为使我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实现村民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根据《____村民委员会____法》和____、____《____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____决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本村村民代表大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讨论决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村民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违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处理。
二、村民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村规民约》规定,兑现违约责:1、夫妇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的必须先办理结婚证、凭借结婚证到计生办领取服务证后方可生育,否则兑现违约金____元;对早婚、非婚同居的进行说服教育并责令改正,不听劝阻的,兑现违约金____元,并强制采取一项避孕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待夫妇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后方可生育;政策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并兑现违约金____元。
2、村民婚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动后,应在____日内向村委会报告的,没报告的兑现违约金____元。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一年四次的妇检和健康检查,不得无故不参加检查,如无故不参加妇检的,则由村民委员会给予一次性收取违约金____元,并限期补检。
在妇检过程中,发生政策怀怀孕的,接受____元的罚款,找一担保人,担保在____日内履行人流(引产)义务。
如按照规定时间做人流(引产)手术,村民自治委员会退还所交的担保金。
四、育龄妇女按时参加本村召开的计生工作会议和人口学校的培训(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出生缺陷干预知识)的,否则,不安排当年的人口计划,五、____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必须履行计划生育“双诚信、双承诺”之规定,否则,不予享受所有的优惠政策。
六、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必须写出申请,且与村签订管理合同,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能外出,妇检对象、生育对象外出后应在____日内向村两委报告流入地点,按季度寄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查环、查孕”证明。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二篇)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按照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管理、村(居)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求,为有效引导广大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主动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转变婚育观念,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
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推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____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如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村民依法依规可享受以下权益。
1、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简称“二户”)依法获得____元和____元法定奖励费。
同时分配村____经济收入,享受____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2、符合条件的计生户得到相应的奖励扶助,分别是每人每月____元“奖励扶助”、____元“贡献奖”、免费参加“新农合”和“新农保”每人每年财政补贴____元。
3、享受____市和____镇规定各种优待与奖励。
具体是农村夫妻生育第二个女孩且在住院分娩期间主动落实施绝育手术,享受____市住院费补贴____元和____镇住院费补贴____元,共计住院费补贴____元。
4、村的优待与奖励。
一是未违反计划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依法已处理到位的村民,村委会及时出具各种证明,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群众代办有关证件;二是为计生“二户”发展生产提供贷款贴息等服务。
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村民应履行以下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生育。
育龄群众必须依法领取结婚证后,再按规定领取一孩生育证方可生育。
符合条件需要再生育的群众,必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再生育。
否则将由人口计生部门给予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违法生育前已获得奖励由相关部门收回奖励金。
2、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按照有关规定,已婚育妇女应采取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节育措施。
并于每年____月、____月、____月三次参加,查环、查孕(简称“双查”),没有按规定落实相应节育措施或不按时参加“双查”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接受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处罚的同时,暂缓发放种粮直补和村各种福利。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村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法律框架1. 本村规民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村民应当遵守。
第三章村计划生育政策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村民,应当向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一对夫妻应当自愿决定生育的时间和生育的孩子数目,以及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3. 女方应当参加必要的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服务,确保健康怀孕。
4.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行为。
5. 政府应当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村民权益保护1. 村民享有计划生育自主权,不受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的限制。
2. 村民享有生育假和哺乳假的权益,村委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 村民享有生育保险和子女教育补贴等福利待遇,政府应当合理制定政策,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章村领导责任1. 村领导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推动政策的贯彻执行。
2. 村领导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3. 村领导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机制,及时解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和矛盾。
第六章条款解释1. 对于违反本村规民约内容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2. 对于侵害村民权益的行为,村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维权。
第七章附则1. 本村规民约自2023年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到期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2.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大会通过,并报送上级政府备案。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到此结束。
(____字)。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2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民的健康发展和幸福生活,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是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下,根据本村情况制定和完善的,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所有村民,无论是农民、农村居民还是外来人口,都应遵守。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监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执行。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及时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和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内容,加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定期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水平。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推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机制,对违反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计划生育宣传与教育第九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持续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知识和技术。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水平。
第十二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台账,记录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效果。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奖惩制度,激励和奖励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章计划生育户口和家庭结构第十四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核查村民的计划生育户口,及时更新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档案,记录每个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情况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家庭的统计、统筹和服务工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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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11 年6月5日经白渡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进一步弘扬国策意识,规范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突出利益导向政策,促使我村计划生育工作良性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充分酝酿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达成本村规民约。
第一条计划生育工作组织与管理职责
(一)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领导村计划生育协会和村计生联系员开展工作。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实行村两委干部包组、党员干部及承包组长包户责任制。
承包组长主要承包本组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计划生育对象落实环孕检和各类节育措施,充分掌握涉嫌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重点管理对象情况,并及时报告。
(三)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村民、外来暂住人口)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
对违法生育和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或绝育措施的行为,村民有权向村两委反映或向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二条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措施
村民委员会每年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计划生育奖励经费: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独生子女建房宅基地审批按两人计算,村集体资源分配和利益分红份额上要优先优惠,对独生子女父母每年安排一定的慰问。
(二)独生子女考上大学的,按照考取学校的档次(重点、本科)村委会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三)已婚育龄夫妇要落实好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参加一年两次的环检工作。
对自觉落实上环皮埋、结扎的每例各给予营养补
贴,自觉透环一次奖10元左右的礼品。
放环皮埋补贴100至150元,结扎300元。
(四)因带环、脱环导致意外妊娠,并能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每例给予营养补贴200元。
(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项目支持、就业、申请低保、抚贫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六)对符合农村奖扶、特别扶助以及计划生育后遗症的对象优先安排国家的扶助政策,每年不少于720元的经济补助。
(七)关心老年人的福址,建立老年人活动场所,结合节假日开展活动慰问和帮助老年人。
第三条计划生育制约措施
(一)凡未落实四项手术、环孕检“二四”管理、未按期缴纳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暂时停发组、村年终分红;不得享受上级各种救济款、补助款、最低生活保障和优先优惠政策。
(二)未缴清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对象不得享有以下所有待遇,并且自社会抚养费缴清之月起:
1、一年内不得享受农村信用贷款优惠政策,并收回贷款证。
2、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等评选。
3、三年内不得享有林木采伐指标。
4、五年内取消农村建房审批资格。
5、五年内不得被推荐为村级主要干部。
(三)计划外怀孕的,经做工作仍不采取流产、引产补救措施的对象,必须承担查找过程中的差旅费等费用。
(四)(对村、组有分红到户条件的村)育龄夫妇申请二孩生育时,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放环或环孕检代管费200元。
(五)计划外对象为避重就轻,以迁户口等方式外避其他省、市,迁出后不得再回本村落户,即使落户的,也不能享受本村的一切待遇。
(六)对环孕检对象,若不按时参加环孕检的,一次收取代管费
100元,依次类推。
(七)计划内生育后60天(剖腹产180天)内应自觉落实放环措施,逾期不落实的自第61天(剖腹产第181天)起每天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10元,有特殊情况的须持县计生指导站证明。
(八)三胎及以上属计划外生育的,必须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对因医学原因暂不能落实的,应由县计划生育指导站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医学证明,落实好长效避孕措施,并收取代管费1000元。
第四条其他规定
(一)外出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在外出前到乡(镇)计生办自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来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在进入本地后10天内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未婚育龄人员的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向村委会提供子女婚恋信息。
(二)村民收养子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条件,并在收养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收养证》。
逾期不办理,以违法生育处理。
合法收养子女与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三)对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村委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四)对阻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财产安全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责令其写出检讨,并赔偿一切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村里设立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村民可对安排生育二孩、奖励扶助对象等事项进行监督。
(六)对举报计划外怀孕属实的,奖励举报人300元。
第五条本村规民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