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规民约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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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发展, 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内所有居民, 包括农民、异地迁入人员、流动人口等。

第三条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积极配合村委会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 共同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四条新生儿出生登记1.村民应当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 将新生儿携带相关材料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2.村民应当如实提供新生儿的身份证明材料、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户口迁入迁出1.村民迁入他处或从他处迁入本村的, 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如实提供迁移相关材料。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户口迁移管理,及时处理迁入或迁出的居民户口。

第六条死亡登记1.村民家属应当在亲人死亡后及时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提供相关材料。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做好死亡登记信息的统计和报告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七条生育登记和婚育档案管理1.成年适婚青年应当按时、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并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建立婚育档案。

2.村民配偶间的生育登记也应当提前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孕前保健服务1.怀孕的准妈妈可以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孕前保健服务。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提供妇科检查、孕期保健等服务,鼓励孕前检查和健康管理。

第九条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1.怀孕的准妈妈应当在怀孕早期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孕期保健登记, 并按时进行产前检查。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孕妇的孕期保健宣传,引导准妈妈科学调理身体。

第十条优生优育服务1.村民在怀孕早期可以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优生优育服务。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村民提供妊娠风险评估、遗传咨询等优生优育服务。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二篇)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二篇)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调控人口数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了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合规化和规范化,特制定了村规民约范本,以指导2024年村民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民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参照我国乡村的实际情况,以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村民的行为举止,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发展。

第二条村民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积极参与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不得有逃避、拖延、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三条村委会应当依法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确保计划生育政策落地执行。

第四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做好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确保计划生育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村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村民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利,享有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的权利,有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权利。

第六条村民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和优待的权利。

第七条村民有进行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检查和手术的义务,同时有配合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信息登记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应当自觉抵制虐待和歧视女性的行为,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尊重生命的价值观念。

第三章村委会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条村委会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确保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一条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讲座等,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知识水平,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二条村委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数据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统计计划生育数据,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追究权利第十三条对于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村委会有权利予以劝导,进行批评教育,并可以适当给予经济处罚。

2024年计划生育 村规民约范文

2024年计划生育 村规民约范文

2024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村规民约:2024年计划生育尊敬的村民:大家好!近年来,我村经济发展迅速,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人口合理结构调整,提高人口素质,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我村决定于2024年开始实行新一轮的计划生育措施。

现将有关村规民约范文向大家提出,请广大村民共同遵守,并支持、配合以实现村庄的长远发展目标。

第一条:全面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村委会将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帮助村民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村民也应互相宣传,帮助那些不了解政策的人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条:遵守生育限制政策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每户家庭拥有一个到两个子女为宜,不得超生。

明确规定,已经有两个子女的家庭,不得再生育第三个子女,违者将按照国家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避免生育行为与工作计划冲突村民在生育规划时应合理考虑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条件、生活空间、子女教育等问题,避免生育行为与自身工作计划相冲突。

尤其是在关键时期,如重要工作、重要会议等,应积极配合,杜绝“大肚婆出镇”等影响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加强节育手段普及和科学用药为了有效避孕,村委会将引导和推广各种节育手段,包括避孕套、口服避孕药、避孕环、结扎手术等。

同时,也会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开展避孕知识讲座,提供科学用药的指导,帮助村民正确使用和选择节育措施。

第五条:严禁强迫流产和强行绝育行为根据国家政策,计划生育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充分知情和人道原则,任何强迫流产和强行绝育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违反政策的行为,村委会将依法处理,并帮助受到侵权的村民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奖励与处罚并重,形成长效机制为了鼓励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村委会将设立奖励制度,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奖励,如举办颁奖仪式,发放奖金等。

同时,也将对违反政策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处罚,如罚款、公示等。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三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三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庄的健康发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约章。

第二条本约章适用于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所有村民必须遵守执行。

第三条村民应当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自觉维护家庭计划生育规定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约章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计划生育,提高生育意识,促进村庄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村民有权利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也要履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

第六条村委会是本村计划生育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村民有权知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在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计划生育的各项权益。

第八条村民有权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并享受相应的服务待遇。

第九条村民有义务支持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服务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村民有义务履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认真接受避孕措施。

第十一条村民不得有以下行为: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多育。

2.强制或变相强制妇女流产、绝育。

3.进行非法性别鉴定和遗传咨询。

4.进行侵犯村民计划生育权益的任何行为。

第三章村庄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村委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四条村委会应当保障村民的计划生育权益,并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村委会应当及时处理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投诉和建议,并按照法律法规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村民有权向村委会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村委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七条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涉及村民计划生育权益的争议和纠纷,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方式解决。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三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三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新井村2024年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平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新井村依法制定本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条新井村将通过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夫妻合理生育,控制人口增长速度,实现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新井村将加强生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的生育意识和健康观念,引导夫妻进行科学生育规划,延缓生育年龄,避免晚婚晚育、高龄产妇等问题的出现。

第四条新井村将改善生育服务体系,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优质的孕前、孕中、孕后各阶段的医疗服务,确保每个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健康成长。

同时,新井村还将建立儿童保健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的儿童健康服务,保障每个孩子的权益。

第五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违规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家庭进行相应的惩罚,同时对奉献生育的家庭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村民自觉遵守生育政策。

第六条新井村将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力度,对继续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家庭给予适当的奖励,例如提供教育资助、就业机会等,鼓励村民自觉履行生育责任。

第七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计划外孩子的关爱和教育,提供免费的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确保每个孩子都能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第八条新井村将加强对计划内孩子的关爱和教育,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加大对孩子的培养,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创造力,为新井村的未来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第九条新井村将建立完善的老年人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全面的养老服务,让每个老年人都能过上幸福、健康的晚年生活。

第十条新井村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新井村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为新井村的人口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生育村规民约的具体执行细则由新井村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解释,并报新井村人民政府审批后生效。

2024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2024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2024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2024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尊敬的社区居民们:为了推动优质人口的形成,完善社区的人口结构,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经过居委会的讨论和研究,我们制定了《2024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旨在引导居民正确理解和践行计划生育的政策,并为居民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以下是公约的主要内容:一、宣传教育1. 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通过社区广播、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形式向居民普及相关知识,明确政策的重要性和操作细则。

2. 鼓励居民参加计划生育知识培训,提高居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能力。

二、婚育登记1. 强化婚育登记管理,要求所有居民在结婚或怀孕后及时前往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 对于未进行婚育登记的居民,社区将加强劝导和宣传,引导其及时前往办理,确保居民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和政策支持。

三、节育宣传和指导1. 加强节育宣传,推广各种安全有效的节育方法,包括避孕药、避孕套、避孕环等,同时鼓励夫妻共同参与并选择适合自己的节育措施。

2. 提供节育咨询和指导服务,为需要咨询的居民提供专业的建议,并协助其获得合适的节育产品。

四、优生优育1. 加强优生优育政策的宣传,倡导居民积极选择生育适龄、具备合适条件的优质子女。

2. 提供优生优育相关的指导服务,包括孕期保健、胎教等方面的知识宣传,为居民打造良好的生育环境。

3. 鼓励居民参加相关的子女教育培训,提高居民的育儿能力和素质。

五、奖惩措施1. 对于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居民,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荣誉证书、奖金等形式。

2. 对于拒绝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居民,进行诚信教育和劝导,帮助其理解政策的重要性,促使其主动适应计划生育政策。

六、政策支持和服务1. 各类政策的优先享受对象为正常怀孕和合法生育的居民家庭,包括产假、育儿津贴等政策。

2. 为贫困家庭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帮助,包括生育补贴、医疗费用优惠等。

尊敬的社区居民们,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2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2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民的健康发展和幸福生活,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是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下,根据本村情况制定和完善的,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所有村民,无论是农民、农村居民还是外来人口,都应遵守。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监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执行。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及时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和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内容,加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定期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水平。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推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机制,对违反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计划生育宣传与教育第九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持续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知识和技术。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水平。

第十二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台账,记录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效果。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奖惩制度,激励和奖励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章计划生育户口和家庭结构第十四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核查村民的计划生育户口,及时更新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档案,记录每个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情况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家庭的统计、统筹和服务工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024年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2024年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2024年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为了促进我国人口问题的健康发展,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我社区居委会制定了本《2024年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公约旨在加强对居民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服务,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育环境和健康的生育条件。

以下是公约的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新时代人口发展的需要,弘扬优生优育观念,促进人口质量的提高,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居民计划生育的宣传与教育第二条社区居委会将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居民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计划生育观念。

第三条组织专家开展科学的婚前健康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推广婚前全面体检,为准备结婚的居民提供科学、健康的婚前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加强对生育咨询的服务,建立健全生育咨询站点,提供生育相关信息,举办生育知识讲座,为准备怀孕和生育的居民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工作责任和政策支持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将建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落实。

第六条加强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详细介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和福利待遇,为居民提供政策咨询和申请支持。

第七条对符合二孩政策的居民,提供相应的福利政策和奖励,鼓励居民适度生育,为居民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健康生育环境和条件第八条社区居委会将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生育保健服务,提供婚检、优生优育和孕产妇保健等服务,促进健康生育和健康育儿。

第九条促进居民健康生活方式,开展孕前和孕期健康宣传和指导,推广科学的饮食习惯、生活习惯和锻炼方法,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第十条加强临床婴幼儿营养、保健和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居民对婴幼儿健康的关注和重视,为婴幼儿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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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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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镇板旺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

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
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

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村民自治委员会给予该收养人处以罚款50元。

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自治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属妇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参加妇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妇检时间寄回妇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

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若影响本村当年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由计生业务部门给予该夫妇处以罚款50元。

第八条按时参加村和镇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请假。

无故不参加培训会及协会活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按缺少一次处以罚款10元。

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

对知情不报,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民自治委员会处以罚款50元。

第十条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

公开村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情况等。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对村民自治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自治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自治委员会应给予每例一次性补助50元的奖励经费,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年安排义务工给独生子女户应略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10%。

3、会同上级政府切实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让计生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并通过计生户辛勤耕耘、努力工作、发展生产,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自治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村民自治委员会为举报者保密。

5、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第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执行过程中需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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