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2011第36号公告

合集下载

近年10起网络谣言案例

近年10起网络谣言案例

近年10起网络谣言案例一、"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告诉家人、同学、朋友暂时别吃橘子!今年广元的橘子在剥了皮后的白须上发现小蛆状的病虫。

四川埋了一大批,还撒了石灰……"2008年的一条短信这样说。

从一部手机到另一部手机,这条短信不知道被转发了多少遍。

此间,又有媒体报道了"某地发现生虫橘子"的新闻,虽然语焉不详,但被网络转载后再度加剧了人们的恐慌。

自2008年10月下旬起,它导致了一场危机:仅次于苹果的中国第二大水果柑橘——严重滞销。

在湖北省,大约七成柑橘无人问津,损失或达15亿元。

在北京最大的新发地批发市场,商贩们开始贱卖橘子,21日还卖每斤0.8元—1元,次日价格只剩一半。

山东济南,有商贩为了证明自己的橘子无虫,一天要吃6至7斤"示众"。

10月21日,当传言已经严重影响全国部分地区的橘子销售时,四川省农业厅对此事件首次召开新闻通气会,并表示,此次柑橘大实蝇疫情仅限旺苍县,全省尚未发现新的疫情点,并且该县蛆果已全部摘除,落果全部深埋处理,疫情已得到很好控制。

二、地震谣言令山西数百万人街头"避难"2010年2月20日至21日,关于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消息通过短信、网络等渠道疯狂传播,由于听信"地震"传言,山西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吕梁、阳泉六地几十个县市数百万群众2月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官网一度瘫痪。

21日上午,山西省地震局发出公告辟谣。

山西省公安机关立即对谣言来源展开调查,后查明造谣者共5人。

35岁的打工者李某某最先将道听途说的消息编写成"你好,二十一号下午六点以前有六级地震注意"的手机短信息发送传播,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

一名20岁的在校大学生傅某某在网上看到有关地震的帖文后,便在百度贴吧发布《要命的进来》帖文:"我爸的一个朋友,国家地震观测站的,也是打电话来,说震的几率很大!大约是90%的几率,愿大家好运!这绝对权威!"被行政拘留5日。

新金融准则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财税处理

新金融准则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财税处理

新金融准则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财税处理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别。

其中,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约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通俗理解:(1)既可以按照收钱(利息),又可以随时出售(不准备长期持有或持有到期)。

(2)约定时间收取的钱,只是本金或利息。

其实,新金融准则中划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就是旧金融准则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债务工具投资"。

另外,还有一类就是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分类中判断流程图如下:(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科目1. 其他债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会计核算科目为"1503 其他债权投资"。

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新金融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可以按照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设置"成本""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

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4.29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36号)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3-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查询。

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GB 14470.3-2002)。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6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急用,谢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是部门规章.这是由立法法确定的。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废止了吗没有废止的,继续有效,只是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二)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2.在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药品质量公告(201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药品质量公告(201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药品质量公告(2011年第1期,总第85号)【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1.04.28【实施日期】2011.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国家药品质量公告(2011年第1期,总第85号)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全国药品抽验工作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醋酸泼尼松片等18个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以及苦碟子注射液等5个其他制剂品种进行了质量抽验,并对流通流域抽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32个基本药物品种在其生产企业进行了跟踪抽验。

结果显示,本次抽验的55个品种4035批次产品中,有4016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19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被抽验产品总体质量良好。

现将抽验结果公告如下:一、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抽验结果本次共抽验醋酸泼尼松片、硫酸链霉素注射剂、盐酸美西律片、通心络胶囊、复方氢氧化铝片、盐酸布比卡因注射液、盐酸维拉帕米制剂、藿胆丸(片)、联苯双酯制剂、消炎利胆制剂、多潘立酮口服常释制剂、盐酸多巴胺注射液、利多卡因注射液、普鲁卡因注射液、注射用哌拉西林钠、复方泛影葡胺注射液、诺氟沙星口服常释制剂、逍遥丸(颗粒)18个国家基本药物品种3383批次,其中3376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7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具体抽验结果如下:(一)醋酸泼尼松片本次抽样245批次,涉及40家生产企业,经河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二)硫酸链霉素注射剂本次抽样158批次,涉及7家生产企业,经河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三)盐酸美西律片本次抽样177批次,涉及6家生产企业,经河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四)通心络胶囊本次抽样31批次,涉及1家生产企业,经河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1]3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1]3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1]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进出口银行: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 [2009] 2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简化外汇管理程序,推动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负责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含赠款)(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务人尚未办理外债转贷款注销登记的,应按《通知》第七条的相关要求,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外债转贷款登记的注销手续。

债务人在未办理外债转贷款注销登记之前,其转贷项下登记、开户、结汇、购汇和还本付息等业务,应按照《通知》下发之前的管理方式,由债务人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

二、部分已指定贷款开户银行和资金汇路的外债转贷款项目,在注销转贷款登记后办理提款、结汇、还本付息、资金划转等业务时,债务人可凭进出口银行出具的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和转贷协议直接在开户银行办理。

上述外债转贷款项下经外汇局批准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如在注销转贷款登记后仍需以外汇形式办理提款的,债务人可以保留。

三、关于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派生利息结汇。

如债务人在进出口银行开立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其专用账户派生利息的结汇由进出口银行办理;如债务人在其他银行开立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其专用账户派生利息的结汇、划转等业务,可以凭进出口银行出具的书面通知在开户行办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颁布时间:2011-3-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
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
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