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扩大试点和全面推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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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一、引言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我市地方税务机关积极致力于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工作。

本文将从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操作程序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1.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经费是职工用于维权、福利等各类活动的重要资金来源。

通过代收工会经费,可以确保工会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同时增强职工对工会的信任,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代收工会经费可以加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工会通过代收经费的方式,增加与职工的互动,了解职工的需求,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进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3. 推动社会发展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可以为职工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例如职工培训、医疗补助等。

通过这些服务的提供,可以提高职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助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操作程序1. 确定收费标准工会经费的收费标准应由地方税务机关与工会共同商定,并依法公示,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2. 确认代收责任地方税务机关应明确代收工会经费的责任,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操作,确保代收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收费发票开具和报销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收费发票,并确保收费款项的报销程序合规合法。

同时,要建立健全收费记录和报账制度,公示每笔款项的具体用途和金额。

4. 经费使用和监督工会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的日常监督和审核,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相关问题及对策1.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审批限制为确保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监督,地方税务机关需要明确规定工会经费使用的范围和审批限制,并制定相应的审核流程,从而避免滥用和浪费。

2. 工会经费的透明度和公示制度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公示制度,包括经费收入和支出的公示,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报告,以增加对工会经费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鲁政办字[2012]172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收;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规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并全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支出预算科目的设置,省地税局要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预算科目的设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代收,其预算级次为市级。

三、代收工作经费由市级工会按照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总额的3-5%提取,支付地税部门,主要用于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收缴管理、宣传培训支出。

四、核算工作费由市级工会按照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总额的2‰提取,支付人民银行,主要用于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核算管理支出。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问题解答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114号)的精神,在克拉玛依试点的基础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开展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232号)的文件,从2009年10月起,在我区全面开展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做一个解答:※为什么要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缴纳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在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设立的六个月内依法组建工会;逾期未组建的,自第七个月起,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组织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待该单位工会组建后,由收缴筹备金的上级工会组织按规定予以回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05]82号2006-09-19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纠错】|【关闭】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22号)文件精神,确保依法收好工会经费,现就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驻长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和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应上缴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的工会经费以及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和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尚未建立工会但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由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均由主管地税部门代收。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方法和步骤缴费单位的分类缴费单位划分为已成立工会的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

1、已成立工会的单位包括市属单位、县(区)属单位。

⑴市属单位包括市属直属单位、市属产业类单位、市属系统类单位。

①市属直属单位即由长沙市总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

②市属产业类单位即由省产业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

包括市属A类产业单位(国防军工、邮电通信)、市属B类产业单位(金融保险、电力、地质)。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保证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征收,更好地发挥工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全省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具体意见如下:一、代征范围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二、计费依据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费依据。

单位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费率工会经费的缴纳比例为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四、征收管理(一)税务机关原则上对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确有需要实行集中征收的,由省总工会与省税务局商定。

(二)各级总工会负责对所缴工会经费进行审定、核算和检查。

(三)缴费期限和纳税期限一致,缴费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四)税务机关主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代征工会经费。

(五)对拒缴单位由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各级税务机关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积极做好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

税务机关要将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双方要对每个征期工会经费的代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缴费指南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缴费指南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缴费指南一、首次税务代收试点收缴的具体时间和所属期?答:首次收缴的时间确定为年月日至月日。

年月日前建会的缴费单位,首次办理申报缴费的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建会或同意建会的缴费单位,首次办理申报缴费的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

以上单位此次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所属期是年月至年月。

年月日至年月日建会或同意建会的缴费单位,自同意建会当月起计算所属期。

已按自主收缴渠道缴纳年月至月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仍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按自主收缴渠道已经缴纳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牵头进行退费。

二、税务代收试点首次收缴之后的缴纳时间和所属期?答: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季度计算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日内,办理申报和缴费。

同意建会不足一个季度的,自同意建会当月起按月计算所属期。

三、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标准?答:缴费单位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年第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兑现方式(如年薪制、结算手续费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和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

工资总额无法查清或核算不实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缴费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职工总数作为月缴费基数。

四、工会经费代收系统支持哪几种缴款方式?答:目前支持银行端查询缴款方式,暂不支持三方协议实时扣款方式。

湖北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鄂工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鄂工发〔2008〕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01号),明确了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国税部门代收。

为切实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和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的通知》(鄂工发〔2007〕2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的税务代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属单独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以及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关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要求,主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支持工会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二、各级工会要积极做好以上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纳入国税代收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争取地税部门等有关部门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重视与支持,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等相关部门做好单管户的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在日常征管工作中督促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代收工作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在日常和专项检查中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为各级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和提供便利的服务。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政策解答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政策解答

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政策解答一、什么是工会中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所以,在中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等基层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三、基层工会组建工作程序是什么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组建基层工会的程序是:1、组建基层工会筹备组,提交组建工会的申请报告,报请上级工会批准后开始筹备工作。

2、由筹备组负责,向职工宣传工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发展会员,组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员登记表》。

3、组织会员协商酝酿,提出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选,并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

4、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

5、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

以上工会经费征缴政策及规定由北京市总工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对拒不组建工会的单位如何处理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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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
扩大试点和全面推广工作的通知
京工发[2011]56号
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
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项工作积极推进,并取得良好效果。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分步实施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1年7月1日起将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范围扩大到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门头沟区、顺义区(以下简称“试点推广区”)行政辖区。

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启动试点推广区收缴工作。

对试点推广区范围内,除中央直属单位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2011年6月以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仍按原渠道采用自主收缴方式收缴,自2011年7月起不再采用自主收缴方式。

2011年7—9月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在10月份采用税务代收方式收缴。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扩大到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同时启动收缴工作。

对非试点区的缴费单位,2011年9月以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仍按原渠道采用自主收缴方式收缴,自2011年10月起不再采用自主收缴方式。

2011年10—12月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在2012年1月份采用税务代收方式收缴。

三、在扩大试点期间,对工会组织关系和税务登记地同在西城区部分街道、丰台区、昌平区(以下简称“原试点区”)和试点推广区范围的缴费单位采用税务代收方式收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对工会组织关系和税务登记地不同在原试点区和试点推广区范围的缴费单位,自2012年1月起采用税务代收方式收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四、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扩大试点的代收管理等事项,按照《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催缴管理办法》、《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国库收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六、原试点区的工会组织和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原有的工作安排,深入总结前一阶段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经验,继续做好下一阶段的各项工作。

试点推广区的工会组织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宣传与辅导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折页、入户宣讲等形式,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宣传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的意义和作用,切实做好缴费单位的缴费辅导工作。

同时工会组织应做好调查摸底和费源信息采集工作,依法推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工会组织。

非试点区的工会组织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宣传与辅导工作,同时工会组织应做好调查摸底和费源信息采集工作,摸清费源底数,为税务代收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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