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十九担保物权PPT课件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第37条
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 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 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 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条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 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注意: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比,增加了“正在建造的 船舶、航空器”,及就兜底条款相比来看,物权法所规定的可抵 押的财产范围更广。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 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 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 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请问: 该约定合法吗?如果违法导致合同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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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条款、与折价协议的区别 流质契约仅仅指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所订立 的约款. 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满,债权未获 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约定以 抵押物折价来实现债权,此即代物清偿,但不 得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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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这种情形下,也分为两种情形,举例说明,例如:甲 乙之间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而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在保证合同中包括:保证人丙是国家机关的、是 公益法人的、是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的、是企业法人 的分支机构且超出了授权范围的; 2.抵押与质押中:丙提供的抵押物是土地所有权、 是一般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是共同共有的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是已经查 封扣押的财产、是违法违章建筑。
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 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 给丙, 请问:乙的担保物权的效力是否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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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物权的性质 担保物权是物权还是债权,在大陆法系国家 历来存在着争议,主要的观点有 “物权说”、 “债权说”和“中间权利说”三种。 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担保物权是与用益 物权相并列的一类独立的物权类型,而并不是 债权或者只是被赋予给债权的优先清偿权的权 能,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共同构成了定限物权 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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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质契约的认定(合同订立时间、是否包含 清算程序) 例如 在兰山区法院审理的原告李某诉被告尤某、 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尤某在为原告李某 出具的借条中载明,今借李某现金10万元,以 其与孙某共有的房产做抵押,如到期不还,自 愿将房产转让到李某名下。在该案中双方约定 的到期不还将房产转让到李某名下 。
第19章: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
二、特征1、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2、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具有从属性:发生、转移上、消灭上的从属性(从属于债权)4、不可分性——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担保物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担保债券的全部;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甲以自己所有楼房5 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后甲到期不还债。
设:(1)有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3幢价值均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3幢楼房卖款中优先受偿1000万元,可否?可以(2)后甲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3幢楼房,丁分得2幢,且每幢楼房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只请求拍卖丙的3幢楼房以足额优先受偿,可否?可以(3)后甲还款400万元,余600万元到期不还,现乙主张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可以(4)后乙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丙分得对甲债权中的600万元,丁分得400万元,现丙请求一并拍卖全部5幢楼房以优先受偿,可否?可以(5)后每幢楼房价值均上涨为500万元,现甲请求将抵押物减至其中2幢,乙不允。
甲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权的替代物,如变异物、保险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等。
【例1】A城的甲欠乙1000万元债务,约定9 月1日前偿还,甲以楼房一幢抵押。
8月1日,A城遭百年不遇的洪水,抵押楼房倒塌。
洪水过后,楼房仅余一堆建筑材料,残留价值30万元。
问:若甲到期不还款,乙可否就该30万元优先受偿?可以【例2】设1中抵押楼房投了保险,倒塌后甲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金800万元。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概述

(二)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而当然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又称之为“费 用性担保物权”。
•约定担保物权,又称意定担保物权,是指依 当事人的合意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又称之为 “融资性担保物权”。
(三)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特定财产担保 物权 以设定时标的物的范围是否特定为标准。 •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物权成立时已 为特定的财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思考:为什么说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非典型担 保物权呢?
•(2)让与担保
•指依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 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移转给债权人,于 债务清偿时,移转的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 权复归于担保提供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 人得以让与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
•(3)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债权人基 于其特定债权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1)所有权保留,常用于买卖合同履行的 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 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 卖人。其主要内容:
•A.出卖人有权依法定条件取回标的物。
•B.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卖人不能取回标的 物。
•C.买受人有权回赎期内回赎标的物。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放弃应以明示的方式 。
(四)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 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 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 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5 条)
(五)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复习思考题: •1.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 •2.担保物权具体哪些属性?具体内容如何? •3.担保物权有哪些消灭原因? •深度思考题: •1.如何认识担保物权的独立化? •2.担保物权的性质应如何认识? •3.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法律 责任?
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
• 一、抵押权概述 • (一)抵押权的概念 •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 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 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二)抵押权的种类 • 1.不动产抵押权。 • 2.权利抵押权。 • 3.动产抵押权。
1999年5月,原告某药用玻璃厂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 订了一份运输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对原告厂里生产 的玻璃药瓶进行运送,被告负责清点货物数量、规格并签 字认可,然后按原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完好无损地 交给收货方,并负责带回收货后的收条交原告入账后结算 运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原告陆续支付运费1 0541元,至1999年10月,尚欠被告运输费26 941元,被告多次索要无果。2000年8月,原告又 让被告将价值83248元的药瓶运往某市化学制药厂, 途中被告私自将货扣至某仓库。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也通知原告于10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对该货 进行处理。到期后,被告将货物以27540元卖出。诉 讼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给付扣除各种费用后尚欠 的16115元费用。 被告能否对价值8万余元的药瓶行使留置权?
• • • • • • 2.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 第一,最高抵押权的从属性较为缓和。 第二,最高额抵押权须预定最高债权限额。 第三,抵押财产特定。 第四,担保的债权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 第四,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以对债权进行决算为必要。
(四)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决算期)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一般认为发生下列效力: (1)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 (2)被担保债权的债权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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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的权利限制
第三人在未经担保物权人同意的 情况下,不得处分或提供担保的
义务。
追及权
在担保物被转让的情况下,担保物 权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及该担保物。
代为履行抗辩权
第三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权的,在 担保物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可 以行使代为履行抗辩权。
Part
04
担保物权的实现
3
通过登记的方式设立担保 物权,如不动产抵押权。
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公示
登记公示的效力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 当依法进行登记或公示,否则不 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登记内容
登记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 要信息。
登记机关
不同的担保物权有不同的登记机 关,如不动产抵押权在不动产所 在地的登记机关登记。
保全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债务 人或第三人采取措施防止 担保物的毁损、灭失或价 值减少。
担保物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提供担保的义务
债务人负有提供符合要求 的担保物的义务,否则可 能承担相应的违间,未经担保物 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随 意处分担保物。
用益物权的限制
除非另有约定,债务人不 得在担保物上设定用益物 权,以免影响担保物权的 实现。
担保物权实现的优先受偿权
STEP 03
STEP 02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 例清偿。
STEP 01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 物权时,已登记的担保物 权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 受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 物权时,同时登记的,按 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Part
05
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消灭的条件
担保物灭失
第19章担保物权概论(唐义红1

【例】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 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 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08-3-12,单)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案例2
(二)财产抵押与财产租赁的关系 • 1、先出租后抵押,原租赁关系不受 该抵押权的影响 • 2、先抵押后出租,该租赁关系不得 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三)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1、抵押人的权利
• (1)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 (2)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
• (3)出租抵押财产
• (4)转让抵押财产
• 在设定抵押时,工商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 定抵押权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1年,因此也就愿意 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 利登记手续。后因为大地公司拖欠他人的债 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商品楼, 甲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乙工商 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该楼被法院委托的拍 卖公司进行了拍卖。 • 问:如何分配该楼的价款?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 •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必 须事先经抵押权人同意 • 2、就转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享有 优先受偿权或者提存 • 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替抵 押人向抵押权人偿还了债务消灭了抵
案例1
• 王某于2003年3月22日将其的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于 李某,双方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每年1万元。同 年7月8日,王某因手头缺钱,故向张某借了20万元, 借款期为一年,并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了张某。2004 年8月12日,张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因经商失败, 无力偿还,双方协商后,王某同意房屋作价20万元 以抵欠款,房屋归张某所有。同年9月,张某要求李 某搬出房屋,李某声称王某抵押房屋时未履行告知 义务,故抵押无效,况且租期未到,张某无权要求 其搬出该房。同年10月,李某向提起诉讼,要求法 院确认王某与张某的抵押合同无效,并以承租人优 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确认王某与张某的买卖 房屋的合同无效。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发生的原因或设立的方式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 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移转占有 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设定担保物权时是否转移 担保物的占有状态
移转占有型:质权、留置权 非移转占有型:抵押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 权利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标的物的物理性质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必须 登记
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 物权。 区分标准:效力的不同
留置性:留置权 优先性:抵押权 兼而有之:质权
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债 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例: 农民李某以自家所有的四间瓦房作抵押, 向镇储蓄所借款7000元用于发展生产, 年息16%,还款期限二年。借款及抵押合 同签订后两个月,李某同村的王某的五 岁儿子因玩火不慎致李某家草垛被焚, 且致李某家一间瓦房损伤严重,事后经 调解,王某赔偿李某草料损失费300元, 房屋修补费1200元。另外,在不久前的 一次暴雨中,李某家的房屋又遭雷击着 火,结果有两间房屋被焚,李某从县保 险公司获得赔偿2500元。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 (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即哪些债权属于抵押担 保的范围; (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哪 些标的物。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越大,抵押权足 额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受 偿机会也就越多。 1.抵押财产。 2.从物、从权利。 3.孳息。 4.代位物。 5.添附物。
2.流质契约的认定。 3.流质契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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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 担 ★人的担保时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全 部责任财产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 以保证担保为其基本形式。(保证人) ★物的担保时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 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 履行提供的担保,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 保和留置担保。(物上保证人)
2.抵押财产的范围 ★可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1.处分权(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所得价款应 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
• 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 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 律制度。
2.抵押人的出抵权 3.抵押人的出租权(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 力——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4.抵押人的收益权 5.抵押人的追偿权
抵押权的种类
• 不动产抵押权 • 权利抵押权 • 动产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设定
(一)抵押当事人 1.抵押权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人。(不以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 2.抵押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 定抵押权的人。(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 第三人) ★抵押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抵押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抵押人须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
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第一,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 保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 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 任;第二,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第三,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 人和担保人承担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 偿责任。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
四、抵押权的效力
•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法46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 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 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抵押标的物的范围 (1)抵押财产 (2)从物和从权利 (3)孳息 (4)抵押物的代位物 (5)添附物(区别对待)
• 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登记程序 1.当事人申请 ★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 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 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的主合同文本、抵押合 同文本、抵押财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 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2.登记机关的审查 3.登记机关的登记
•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将价值19万元的房屋抵押 给乙,双方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但嫌办理登记 手续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另外,甲 以自己的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电脑质押给乙,双方 订立了质押合同。乙因为不会用电脑,便决定仍 将其放在甲处。一年以后,甲因做生意亏本无力 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押权。对该案的判 断正确的是() A 抵押权和质押权均无效 B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有效 C 抵押权有效,质押权无效 D 抵押权无效,质押权有效
• 抵押权对抵押财产上其他权利的效力 (1)先租后抵:在租赁期限未届满前,新所 有权人不能解除租赁合同,不能随意变动 租金和租期;当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变卖是, 租赁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先抵后租
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实现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 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3)抵押权人的保全权(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防止权、 恢复价值和增加担保请求权、抵押权人损害赔偿 给付请求权) (4)抵押权人的处分权(对抵押财产本身的处分 和对抵押权顺位权的处分) ★抵押权不得与主债权分离而予以单独转让;不得 与债权分离而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三)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下 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三、抵押权登记
(一)抵押权登记概述 1.抵押权登记,又称抵押登记:是指登记机 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 抵押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及抵押权变更、 终止等记载于特定的抵押财产登记簿上的 行为。
(三)抵押登记机关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 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 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 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自愿办理登记的, 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 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 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 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毁损,获 保险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 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 7万元 B 6万元 C 5万元 D 4万元
• 正确答案:B
• 物权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担保物权 人未受清偿的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与担保 人协议以担保财产折价。 • 折价:是指双方协议以担保财产冲抵全部 或部分债权。 • 流质契约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担保 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担保合同其他部分 内容仍是有效的。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时,担 保人的责任:第一,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 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第二,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 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第一,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 国有企业可以成为抵押人,但要在企业章 程中明确担保权限、限定担保额度、慎选 担保对象。 • 只要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设定抵押的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强行 性规定,其对外担保即属有效,即使担保 的是本公司股东的债务,亦无不可。 • 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抵押行为无效。
(二)抵押财产 1.抵押财产的条件 (1)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 的财产。 (2)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3)须是宜由抵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 共利益的财产。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总论
• 概念: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 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所设立,以 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 •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 • 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 权利。 • 担保物权是一种限定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 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及消灭,均从属 于债权。 • 不可分性: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 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 化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 物上代位性:当担保物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或 补偿时,担保物权的效力给予担保物的代替物 (赔偿金),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 利。
2.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登记的功能: (1)创设抵押权; (2)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
3.动产抵押登记的功能: (1)公式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 (2)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
(二)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1.登记生效主义 ★未经登记,抵押权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 而且在抵押当事人之间也无约束力,亦即 抵押权根本不能成立。 2.登记对抗主义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 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责任绝对 优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同一债权 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时,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处于同一清偿顺 序。
2.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追偿:保证人或物 上保证人履行担保债务后,对于主债务人而言, 均发生追偿权。 3.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 保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物的担保时,债 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丧失物上优先 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对第三人提供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有何影响尚无明文规定。
(二)抵押权实现的途径 1.公立救济途径 2.自力救济途径
(一)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在其 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或出现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财产 拍卖或者变卖的价金可以用来清偿的债权 范围。
• 担保物权的法定担保范围是: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二节 抵押权
• 案例讨论:甲将自有的一幅名贵油画抵押 给债权人乙,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在抵 押权存续期间,甲又将该画质押给债权人 丙。在此之后,甲又欠丁一笔债务。现三 笔债务均届期。 • 问题:三个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顺序如何?
一、抵押权概述
• 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 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特定财产 • 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 • 抵押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