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五分编担保物权及占有(386-462条)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对于物权编的理解和掌握变得尤为重要。
因为物权编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物品,如房产、车辆、土地等,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将针对《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的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能力。
它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总称。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依靠物体实现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编规定的物权分为三种,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是支配物的全部权利。
除非法律另行规定,所有权人有权享有物的占有、获取和处理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物品享有最高的支配权。
例如,大家所拥有的房产、车辆、土地等物品,都是归属于所有权范畴中。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处分物的或其收益的权利。
具体来说,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个人可以享有某种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等权利,而不是该物的所有权。
例如,大家所拥有的一些使用权、收益权,如租赁权、抵押权、合伙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用物或其收益作为担保对债权实现的保证。
在担保物权中,担保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据,作为债权的保证。
三、建立物权的要件1.物体建立物权的前提,首先是必须存在可供支配的物体。
物体一般指不动产或动产,但也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因此,物权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物体上。
2.权利人权利人是指拥有物权的人。
物权编规定,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建立物权时,必须明确权利人的身份。
3.建立事实或法律行为建立物权,必须有建立物权的事实或法律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例如,物权发生转移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协议或公证等要求。
四、物权的保护1.排除干扰权利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排除任何干扰物权行使的行为,包括禁止侵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015第七章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5第七章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亮点:明确保护“阳光权”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内容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权。
相邻权体现了对其他所有人、占有人的限制。
有时相邻的各方都有相邻权,如甲乙的房屋互相滴水,给对方造成损害,双方就都可以主张相邻权。
相邻关系中的义务人,负有注意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的义务。
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使用,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
如在建造建筑物时,要注意避免损害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要控制废水、废气、噪声等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掘地基时,要避免邻地及建筑物发生动摇。
三)相邻关系的特征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不动产接壤或在利用上有直接关系)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
如XXX、XXX、XXX是某山区的农民,XXX耕作的土地在山头、XXX耕作的土地在山腰,XXX耕作的土地在山脚。
XXX堵住了自然流水,使XXX的稻田缺水,XXX可否主张相邻权?XXX耕种的土地虽然与XXX耕种的土地不相接,但是二者发生相邻关系。
XXX可以主张相邻权。
2、相邻权是自己权利的扩展,是对他人权利的限制。
如XXX盖房3米高,XXX为了压住XXX,盖房3.2米高。
XXX屋顶的雨水,直接冲刷在XXX的土墙上,XXX能够主张相邻权。
XXX的相邻权是其衡宇所有权的扩展,是对XXX所有权的限制。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准绳288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但如这种使用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或者范围,即超出了被使用的邻地权利人能够容忍的范围,则应进行赔偿。
《民法典》担保物权条款解读大全

《民法典》担保物权条款解读大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各主体的民商事活动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具有“里程碑”意义。
其中,在担保物权领域,《民法典》做出了许多重大调整。
对市场交易主体,特别是涉及使用债券担保品进行履约担保的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各参与主体,具有重大指导作用。
鉴于此,本文梳理了《民法典》担保物权编相关条文,从债券担保品管理实务的角度对有关条款进行解读。
一、相关背景长期以来,我国担保领域的法律规范相对分散,且不同层级规范在实践中存在部分争议及适用性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典》具有统一担保规范的积极意义,将从根本上推动我国担保制度的发展。
总体来看,在立法体例上,《民法典》设立独立的物权编,并将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归入第四分编,分别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进行具体规范。
可以看出,《民法典》已经从立法层面对实践中的众多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另一方面也吸取了国际经验,在规范层面进行了创新。
其中,从债券担保品管理业务的角度出发,担保物权相关内容的调整将对业务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立足债券担保品管理实务,将从担保物权和业务实践两个层面对《民法典》进行初步解读。
二、担保物权层面1.担保模式的新变化在国内债券担保品业务实践中,常见的担保模式包括户内质押模式和特定业务场景下的转移占有模式。
前者被广泛使用于银行间市场,该模式下,质押券办理出质登记后仍存管于出质人账户中,出质人为实际占有人。
后者适用于交易所市场的特定业务中,中央清算对手方作为质权人,通过设立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保管融资方提交的质押券1,且收取并存放于此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质押券不得冻结、扣划2。
尽管操作方式有所区别,以上两种模式均是中国法律框架下符合市场惯例的成熟做法。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开放,非典型担保在金融交易中已经越来越得到市场的关注。
但由于此前法律规定尚未明确,因此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物权编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变动对照表之物权编
对照法律及司法解释
民法典
物权法
第二编物权
第一编总则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026第二十章占有(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五分编占有)

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一节占有概述一、占有的概念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在民法上,占有成为独立于所有权及他物权的一项制度,无论所有权人的占有,还是非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非法占有等,均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
由于占有是在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它不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物的权利。
至于根据什么标准确认占有人在事实上对物有管领、控制,应当从人对物的空间、时间的支配来具体确认。
在空间上,物应当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始得谓占有,如房屋、土地因使用而占有,放置在家中的衣物、家具等财产属于主人占有;在时间上,人对物的某种支配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方为占有,如仅是暂时的接触,就只是持有而不是占有,如主人请客,客人对餐具虽有使用,但不能认为是占有。
持有在法律上不能得到占有的保护,它不能如同占有移转或者继承,也不得如同间接占有依抽象状态而成立。
占有人的占有,并不以占有人对于物的亲自支配为必要。
占有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通过他人为媒介,也可以成立占有。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占有人依辅助人而成立的占有,如雇主依雇员占有机器;另一种情况是间接占有,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对于出租人构成间接占有。
二、占有的分类(种类)依占有的不同状态,占有分为不同的种类:(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作的分类)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地上权、典权、质权、留置权等。
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主要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
如地上权人依地上权对土地的占有;根据运输或保管合同,承运人或保管人对托运或者寄存货物发生的占有。
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主要发生在占有人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无正当法律关系,或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者无效时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误将他人之物认为已有或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对自己的物的支配利用权和排他权。
其内容主要包括了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物权的侵权、物权的保护等方面。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了合法取得和不当取得两种方式。
合法取得包括了通过交付、占有、继承、赠与以及购买等方式所取得的物权。
而不当取得则是指通过欺诈、威胁、恶意串通等手段所得到的物权,是不被法律保护的。
物权的内容则包括了物的支配利用权和排他权。
物的支配利用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依法支配和使用自己的物,享有物的经济效益,如农民使用土地耕种、工人使用生产工具等。
排他权则是指物权人排除他人对自己的物的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如农民排除他人进入自己的田地、工人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等。
物权的侵权包括了侵害物权的行为和物权的相对人的义务。
其中,侵害物权的行为有侵占、毁损、破坏、拒不返还等,而物权相对人的义务则体现为保护物权人的物权,尊重物权人的物权,合理使用公共物品等。
物权的保护则包括了物权的优先权、物权的追回权以及物权人的救济措施。
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人在与其他人的竞争中,享有优先受到保护的权利;物权的追回权是指物权人请求回收他人占有的物,或者要求其他违反物权行为的人向其赔偿损失的权利;而物权人的救济措施则包括了请求确认物权、责令排除妨害、请求修复损害、请求停止侵害等方式。
总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针对物权的多个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为社会中的各个角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在未来的实践中,它将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服务。
民法典与物权法逐条比对表

民法典与物权法逐条比对表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逐条对照表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根据宪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民法典》物权编制定。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编。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动产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8条规定,如果因为法院、XXX的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原因,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那么该物权自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就会生效。
29条规定,如果因为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那么该物权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就会生效。
31条规定,如果按照28条至30条的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如果需要办理登记,那么未经登记就不会发生物权效力。
229条规定,如果因为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原因,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那么该物权自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就会生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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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
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 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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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
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 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 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 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 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 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 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合同。 ?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 (四)担保的范围。 ?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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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抵押权
? 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从立法过程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每次审议修改都聚焦立法中 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的重大关切。比如,对高空抛物坠物 “零容忍”,完善责任认定规则;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 题作出明确规定等。新增的这些条款和制度设计,既保持了民事法律 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了制度的前瞻性和开放性,更好保护 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编物权 第四、五分编担保物权及占有( 386-4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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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共7编84章,1200多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 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 从内容上看,民法典各编内容几乎都是为百姓“量身定制”的。 物权编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编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人格权 独立成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外化 于法律规范,内化于人民群众心中;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 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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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 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 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 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 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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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抵押权
? 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 一并抵押。
?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
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 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一)土地所有权;
?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 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
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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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抵押权
?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 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 产可以抵押: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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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抵押权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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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 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 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 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 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 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 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 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担保物权实现;
?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 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