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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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与联系物权是指人们对特定的物的直接支配和占有的权利,是民法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

在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两种重要的物权形式。

它们在权利性质、目的和效力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又存在着一些联系。

本文将对这两种物权进行比较与分析。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占有物,并享有所有权人赋予的特定权利,对该物享有收益的一种物权形式。

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即在与所有权人之间存在一种利益关系。

用益物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性质: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权利,权利人通过占有特定物,并享有所有权人赋予的特定权利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2. 目的:用益物权的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的使用、收益和处分需要。

3. 采取方式:用益物权可以采用出借、租赁、许可等方式实现。

4. 限制:用益物权受到所有权人的限制,权利人须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使用物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点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担保的一种物权形式。

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优先取得抵押物或以抵押物的价值来进行清偿的一种物权形式。

担保物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性质:担保物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债权人通过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来保障自己的债权。

2. 目的: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优先取得债务的清偿。

3. 物权权益:债权人通过担保物权可以优先受偿,即在抵押物变现后,债权人可以优先收回其债权的金额。

4. 担保范围:担保物权可涉及不同类型的担保物,如房屋、土地、机动车等。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性质、目的、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1. 性质: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权利,主要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使用、收益和处分需要。

而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利益而设立的。

2. 目的: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权利人提供对特定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关系,用于规定
人与物之间的权益归属关系。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权,指权利人对物体
拥有最广泛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
的主要特征是绝对性、排他性和继承性。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体享有一定的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不包括占有权。

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
地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3.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使用权,例如通行权、管道权、采矿权等。

地役权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
是临时性的。

4.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
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来收回债权。

5.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质权的特点是债权人可以占有担保物,但不具有处分权。

6. 共有权,共有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体享有共同的权利,每个共有人都有权使用和收益该物体,但不能单独处分。

共有权可以是共同所有权或者共有共享权。

以上是物权及其种类的简要解释,物权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权利内容和法律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物权法草案中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问题

物权法草案中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草案中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问题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5年7月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从这一条的规定来看,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

但是,2005年10月14日的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的第一百二十二条却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用益物权的客体究竟是否仅限于不动产,还是可以扩及动产、权利,甚至这些财产的集合呢?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现代社会中,动产不仅以其良好的流动性、变现性赢得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还以其稳定的价值形态扮演着实物形态财产同样的角色。

况且,既然担保物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权利,甚至是财产的集合,那么,为什么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就不能如同担保物权的客体范围那样大呢?而有的学者认为,物权法中之所以对于担保物权客体的范围规定得相当广泛,是因为担保物权看重的正是物的交换价值实现的程度,然而用益物权看重的却是物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使用价值,它与交换价值不是一回事,“值钱”的动产不等于“好用”的动产,况且,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设定用益物权也完全违背了物权特定的原则。

因此,用益物权的客体仅应限制在不动产。

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似乎是部分接受了前一种观点,将用益物权客体的范围扩及到了动产。

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只限于不动产,即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

动产、权利以及财产的结合上都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具体理由在于:1.依据物权的公示原则,任何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都必须公示,公示的方法无非就是两种:占有或登记。

就担保物权而言,对于动产进行占有而公示质权、留置权的存在,没有问题,因为一则其权利内容均有法律明确详细的规定,二则其存续时间通常较短,三则即便将此等担保物权加以转让,依据从属性,其也必须随同债权一并转让,所以,不会造成对公示原则的违反。

担保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法学领域术语
01 权利简介
03 权利分类
目录
02 权利特征 04 登记
05 竞合
07 法律适用
目录
06 成立条件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 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 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 重要。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 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权利分类
担保物权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指 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 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成立条件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因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得 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因为于此情形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此时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 合。通说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因为抵押权成立在前。但是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 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 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习题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习题

担保物权一、单项选择题1。

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该转让行为()。

A。

有效B.无效C。

视标的物种类而定D。

有的有效,有的无效【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B.交付股票C。

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D。

公司同意之日【答案】C【解析】《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3。

以()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A。

土地所有权B。

汽车C.电视机D。

家用电脑【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以电视机、家用电脑等动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汽车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质权的标的是()。

A.不动产B.土地使用权C。

动产和权利D。

房屋【答案】C【解析】依据质权的性质,质权标的只能是动产和权利。

5。

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有效.A。

质押合同成立时B。

质押合同登记时C。

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D。

质物被质权人使用时【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C。

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D。

无效【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问题:1、基本概念不理解,或者理解出现偏差;2、法律“熟迷”:学习法条有点机械,知道“是什么”,不知“为什么”;3、只听不思考,课上迷迷糊糊听懂,没有真正理解,导致课后就忘。

学习方法:1、要牢牢掌握最基础的概念;2、不要死记法条,不要孤立地看一个法条,理解一个法条时,要把这一法条放到整部法律里面来理解,由点到线,由线及面;3、事后多翻翻相关资料;4、把一季度考试卷多看看,着重理解。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以其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两种。

前者所有权属之,后者则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为具有一般的支配权能的物权,所有人可永久性的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但定限物权于时于量,均有一定的限度,不如所有权内容丰富。

用益物权为定限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加以占用、使用和收益。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加以利用的物权。

3、用益物权原则上是就他人的物而设定的物权。

定限物权原则上需就他人的物设定,故民法理论称为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存在占有为前提。

只有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加以实际占有,才有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的可能,故用益物权同时包括占用、使用、收益三项权能。

5、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动产的种类繁多,数量也相当零散,而其价值又往往较不动产为低,因此如有需要,尽可买为己有,即便偶尔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也可依借贷或租赁等债的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6、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独立物权是指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权利的享有不以存在其他权利为前提。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应掌握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应当明确的是,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至于限制流通物能否设定抵押权,担保法未予规定,但一般学者认为,其抵押权有效,但禁止流通物上不得设定抵押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2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耕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厂房可以抵押。

(2)房屋。

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房屋如转化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抵押。

宗教用房不得抵押。

机关法人的公益性财产,如机关法人的办公用房、部队营房也不宜设定抵押。

农民用房可设定抵押权。

(3)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4)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5)林木。

林木可以设定抵押权。

(6)其他财产。

包括依法获准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正在建造或计划建造的船舶可设定抵押。

但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均不得设定抵押。

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实例演练1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物权法概述及基本原则

物权法概述及基本原则一、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只要交付即生效;不动产的让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登记才生效。

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

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实行地域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定物与种类物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认定标准(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房屋与窗户鞋子与袜子茶杯和杯盖4、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In fact, everyone knows what they want, but not everyone has the courage to express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导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对于物权的设立目的不同、同时还有两种标的物不同、再者就是存续期间不同、以及还有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主要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而对于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1.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

2.两种标的物不同。

3.两种物权的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4.存续期间不同。

5.权利性质不同。

二、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内容有哪些?担保物权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中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它是债权人基于物的担保所享有的权利。

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设立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在此不讨论。

担保物权有其自身的特性,就其与担保的其他方式如保证进行比较有以下三点:1、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保证债权具有相容性。

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抵押权,其效力的优劣以其成立的先后而定,成立在先的先受偿;但若同一物上存在多个保证债权,这些债权都是平等的,并不以成立的先后决定其优劣,而是平等受偿。

2、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保证债权的效力,即优先权。

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保证债权行使的效力,即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3、担保物权具有追及力,而保证债权则无担保物权对担保物的追及力。

即不管担保物发生何种变动,被何人占有,权利人都能对其行使权利,请求返还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保证债权只能对特定的人即保证人行使,不具有对物的追及力。

对于主张担保物权的期间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民法典物权编3 用益物权

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经济制度,各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类型多有不同,体现了 较为突出的固有法特征。
第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 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325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326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 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由承包合同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
例:开发性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周期较长,需要多年投资,期限 可以长些。既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又避免期限过长不利于保护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 1.创设取得
——承包取得。
第3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移转取得
——通过互换、转让等方式取得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33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 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基于非法律行为
(1)家庭承包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 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依据《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符合条件,并经法 定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承包经营:
A.只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B.只能够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C.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D.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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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质权1 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 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1 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

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

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B 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C 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D 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

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

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2 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B 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C 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D 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

依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不具有效力。

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无效不能决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3 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包括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

但从物未交付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除质押合同另有规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物。

4 质权的善意取得。

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对于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实例演练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乙有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B 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C 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D 丙对该租赁物不享有质权「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质押担保中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

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即出质人应为财产所有权人或财产经营管理权人。

承租人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出质权,但善意第三人可因善意而取得质权。

5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质权人对质物所产生的孳息享有收取权,但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出质人。

收取的孳息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本金和利息。

实例演练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

对于该牛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B 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C 甲可基于牛犊所有权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D 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质权期间所生孳息的权属问题。

在质权期间,质物所生孳息,质权人享有收取权,但质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仍为出质人享有,但因质权人享有收取权,质物的孳息与质物处于同等的地位,出质人的所有权受质权的限制,而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6 质权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对于保管质物支出的必要费用,质权人享有偿还请求权。

7 转质权。

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享有转质权。

但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进行转质的,转质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质权人对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奥迪车出质于乙,乙又擅自将该车转质于丙,丙因违章驾驶该车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乙无权将该车转质B 乙有权将该车转质C 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乙承担D 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乙丙负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质权人的转质权问题。

转质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他人,为承诺转质。

《担保法解释》承认承诺转质的效力。

责任转质是指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他人。

《担保法解释》禁止责任转质。

在责任转质的情况下,转质权人对质物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对出质人承担责任。

8 质权保全权。

质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实例演练甲将自己的一批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这批货物未放置在仓库里,而是放在露天,货物有毁坏灭失的可能,甲可以主张怎样的权利?A 有权要求将该批货物收回B 有权要求解除该质押关系C 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D 有权要求将质物提存「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质权人保管质物的义务问题。

依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导致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9 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通常以依债权证券的交付,或者以订立权利质押合同一并登记的方法发生对出质权利占有转移的效力。

10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质押。

对此,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公司债券出质,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领挂失,造成存款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1 股份、股票的质押。

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除签订书面合同以外,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但不及于股东人身权。

12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专利权质押。

除签订书面合同以外,应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押合同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上述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13 其他权利的质押。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的不动产收益权可以质押。

十一、留置权1 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应明确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中发生的债权。

留置权是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予适用。

2 留置权的取得。

留置权的取得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其积极要件包括: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占有的财产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占有的财产为合法占有,不法占有不享有留置权。

其消极要件包括: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实例演练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承运人为取得运费对承运的扶贫物资可行使留置权B 保管人为取得保管费对保管的救灾物资可行使留置权C 加工人为取得加工费对加工物可行使留置权D 财产的侵占人因对该财产支付了修理费,所有人未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侵占人可行使留置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留置权的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问题。

对扶贫物资和救灾物资不得行使留置权。

同时,留置权也不能因侵权行为取得,故本题选项为C.3 留置权人的权利。

包括:留置财产的占有权、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权和优先受偿权。

实例演练甲从乙处偷来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至丙处修理。

丙修好后又被丁偷走。

丙不知该电视机为赃物。

甲到期未支付修理费而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丙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B 丙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C 丙对丁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D 丙对丁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留置权人的权利问题。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理由,在承揽合同中,修理人可依据承揽合同享有留置权,而不问委托人是否对该物享有所有权,也不问该物是否为赃物。

修理人自愿丧失对修理物的占有的,其留置权丧失,修理人非自愿丧失修理物的占有的,可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4 留置权的行使。

留置权的行使受期限限制,该期限不少于2个月。

留置权的行使不以债务人是否对留置物享有权利为限。

实例演练1995年3月黄某将一幅价值6万元的名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某未按期付给裱店费用。

装裱店通知黄某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某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退还给黄某。

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黄某与装裱店之间的合同系承揽合同B 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C 黄某应承担违约责任D 装裱店通知黄某支付费用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留置权、违约责任问题。

依合同法第252、107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担保法第82、87条规定,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十二、物权的竞合1 先租后抵与先抵后租。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实例演练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B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效力C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效力D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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