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5.08•【字号】京科计发[2001]253号、京财文[2001]1531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京科计发(2001)253号、京财文(2001)1531号2001年5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和《北京市委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按照科技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关要求,支持北京地区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设立“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二条“资金”的设立,旨在推动北京地区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吸引各类科技人才在京创业;通过重点支持与市场紧密结合的技术和产品,促进北京地区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政府资金对全社会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适应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机制和环境;完善首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首都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为了实现资金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资金的使用期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期(2001年至2005年)。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同时鼓励各区县设立技术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各区县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条件第六条支持对象为在京注册的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各类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申请企业的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科技发展政策,属于北京市优先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开创性或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项目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以上;产品具有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和高回报性,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无任何知识产权纠纷。
入驻企业优惠政策(金融街、CBD、中关村、亦庄、中关村科技园)

税收优惠金融街:由于在城中心,公共资源设施紧缺,故政府多出台偏向于公共资源分配如住房问题、停车问题以及注册资本等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企业。
中央商务区(CBD国贸):由于进驻CBD企业较多,管委会将企业大致分为金融企业、外企、中小企业以及普通企业,不同企业享受待遇不同。
由于CBD位于城市中心区,公共资源紧缺,所以政府多出台侧重于公共资源、教育、财政资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关村:中关村多集中创意产业、高科技孵化产业以及中小企业,它们对资金以及人才要求比较高,所以该商务区的政策多侧重税收资源、政府财政扶持以及人事安排等优惠方面。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有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电子城科技园区属高新技术商务区,对人才和技术的依赖性较大,政策多偏向于对吸引人才和减免企业赋税。
1、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现行优惠政策的,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2、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研究开发的软件,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亦庄:亦庄为新成立开发区,吸引企业进驻是其重点,故政府多出台侧重于税收、注册资本、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密政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密政发〔2020〕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密云区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20年5月14日密云区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密云区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延长租金减免有关政策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本区产业定位、在密云区注册并纳税纳统、依法经营、不在疏解整治范围且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截至4月底,裁员比例不高于2019年12月底员工总数的5.5%),可享受房租减免支持。
鼓励在密中央企业参照上述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一)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屋的减免支持。
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免收3月和4月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3月和4月给予租金50%的减免。
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民办幼儿园,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区政府给予区属国有企业2月、3月、4月实际减免租金20%的资金补贴。
区属国有企业单位房租减免:责任部门:区国资委办理流程:1.企业直接向相关承办的区属国有企业提交申请;2.企业可致电或发邮件至区国资委,经国资委核实承租房产确属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的,转相关承办区属国有企业办理;3.根据企业申报,区国资委联合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办理租金减免手续,并就相关内容签定补充协议。
湖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湖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鄂财企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07〕4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经委(经贸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6]226号),我们对《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附件: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办法》,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工作及扶持中小企业其他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湘财企〔202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23〕6号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工信局:为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12月28日附件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省工信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支持方式和标准;根据省工信厅报送的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建议及有关材料,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指导督促省工信厅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石财企[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企〔2011〕13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发[2011]9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制定了《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石家庄市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石发[2011]9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当期支持的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细则
京财经一〔2015〕2307号附件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规范政策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对补偿基金合作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短期周转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等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三条补偿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弥补市场失灵或市场资源配置不足,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合作机构是指通过遴选方式与补偿基金合作的银行、保险、担保等社会投融资机构。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或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股权等抵押、质押的信用或准信用贷款。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短期周转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期限在一年期以内,金额在500万元以下,补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是指小微企业以自身信用作为保险标的投保,获得保险公司为企业还款能力提供保险,并以此获得的银行贷款。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第六条补偿基金的资金从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
第二章基金组织架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补偿基金的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设立或招标方式确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京国资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22〕5号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本市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一、减免对象本通知适用于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并承租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服务业的范围可通过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进行认定。
小微企业的范围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或由承租方提供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二、减免要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国有房屋,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2022年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促进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促进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怀政发〔2023〕 33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促进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补贴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3〕33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怀柔区促进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北京市怀柔区促进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以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为契机,加快推动怀柔科学城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和高端科学仪器装备产业集聚区建设,构建与基础研究相适应、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贯彻落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国科发规〔2023〕41号),按照《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21〕31号)《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1〕84号)等文件要求,全力支持怀柔区实体企业降低生产运营成本,着力解决产业职住平衡。
第三条结合怀柔区“1123”产业体系布局,支持高端科学仪器装备和传感器、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都市工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其他高精尖产业。
按照怀柔区“3510”招商任务,支持新入区的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性企业、产业生态性单位以及存量企业改扩建等在怀经营的项目。
第四条根据北京市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方案,聚焦支撑怀柔区高质量发展的各类产业人才,支持引进顶级科学家,国家实验室、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等机构在怀柔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以及第三条中包含的各类企业中的产业人才。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京政农发〔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农发〔2022〕63号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并就2022年“头雁”项目实施具体任务作出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5月20日北京市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北京市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以下简称“头雁”项目)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落实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的任务要求,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进行系统性培养和综合性支持,着力打造一支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相适应,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推动农业农村人才队伍素质整体提升,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头雁”项目自2022年起实施,计划连续实施5年。
本着“先培育先带动、早培育早带动”的精神,鼓励符合条件的带头人积极报名参加培育,尽早增强发展实力、激发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与本市乡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头雁”队伍,带动不同产业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雁阵”,夯实乡村振兴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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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
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 件 号】京财企[2010]163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2010-08-12
【实施时间】2010-08-12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企[2010]103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
展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
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在本市的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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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财政
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
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
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北京市和本地区规划,结合上述关于地方特色
产业等有关规定,将本地区的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的相关情况报
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按照北京市促进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
,根据当年资金额度,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
第五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
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对象及方式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
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
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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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
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
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
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
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
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
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
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
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
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
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
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八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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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
,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两种支持方式均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额度。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均可申请特色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需到
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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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担项目单位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已享受中央、市级及区县有
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特色产业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
,安排特色产业年度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项目审核认
定。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各区县财政局,由
区县财政局下拨到各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并将项目
材料和项目初审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
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
,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的执行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
局汇总审核后于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局应于每年度3月底前将资金申请计划,具体包括:计
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
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提出
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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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区县
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
和绩效评估机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区县财政
局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
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