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3.04.27•【字号】京预财[1993]578号•【施行日期】199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1993年4月27日京预财(1993)5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食油价格改革的通知》精神,我市放开粮油销售价格。
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决定同时给予职工及有关人员适当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2.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退职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发给退养费的退养人员;3.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不含自费大学生);4.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5.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中、小学民办教师;6.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7.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可定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领取退养费的退养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临时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对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标准10元。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1994)-京财行[1994]2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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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1994)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080号1994年11月18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物价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对工作餐等开支标准调整如下:一、工作餐标准:(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人员)到下级或基层单位检查工作、了解情况;单位之间的公务往来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
确需安排就餐的,可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
工作餐采用分餐制,一般不得陪餐。
(二)工作餐的金额标准为:副市级(含副市级)以上干部,午、晚餐每人每餐标准16元;局级(含局级)以下干部,午、晚餐每人每餐标准12元。
二、会议伙食补助标准(一)市政府及市属各局(含一级公司)召开的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40元。
(二)凡参加会议人员,每人每天自交伙食费2元。
三、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市内出差,必须在外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3.2元。
四、夜餐费补助标准经领导批准,夜间工作到11时以后的,每人每次补助4元。
五、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每天6元。
六、到山区植树伙食补助标准(一)参加植树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5元。
(二)需食宿在植树点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8元。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预[1991]38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1.04.06
【实施日期】1991.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
资等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1)388号1991年4月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8号《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和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的精神,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对有关人员采取不同形式给予适当补偿。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补偿范围和对象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
3、本市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4、本市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5、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
包括区县办大学分校和农业中专招收的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
6、本市集体企、事业单位补偿范围,比。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2]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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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2]378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调整如下:一、工作餐标准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赴外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单位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
本市各单位间的工作人员公务往来原则上回本单位就餐,确需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
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工作餐的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确需在外自行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凭有效票据按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助。
三、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四、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1.单位无食堂,在单位附近不能搭伙又不能回家吃饭,必须在外个人自行就餐的职工,每人每天补助8元。
2.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五、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补贴,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2002年因标准提高而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全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全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1999.04.20•【字号】京劳就发[1999]79号•【施行日期】199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79号)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房地局:为更好地贯彻《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加强本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管理,打击一切违法活动,保护市场供需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现将开展北京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属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经市劳动局或市人事局批准,擅自开办的中介机构或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已经市劳动局或人事局批准,并获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各级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依据两个《条例》及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其业务范围、管理制度、服务规范以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进行检查。
二、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我市已建立“北京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管理联席会制度”,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一)1999年4月底或5月初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由市、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房地局主管领导参加的“北京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动员会”。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发放企业退休职工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发放企业退休职工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公布日期】1988.07.26•【字号】京筹办发字[1988]2号•【施行日期】198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发放企业退休职工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筹办发字[1988]2号)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各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办法》的通知(京财预(1988)504号)和市人事局、劳动局等单位联合发布的《转发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工(1988)第31号)规定,我市分别从1988年5月份和1988年1月份起,对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0元物价补贴和5元生活补贴费。
其费用,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单位列入统筹项目,在“统筹退休基金”中列支。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对于退休职工发放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费后,考虑到当前企业负担较重,全市统筹退休基金的后备金略有结余,经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国营企业与区、县、局、总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统筹退休基金的提取比例,目前暂不作调整,仍按现行统筹提取比例执行。
2.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将发放退休职工的物价补贴费,从报送5月份统筹报表起,即列入统筹报表,从6月份起进行缴拨结算;发给退休职工的生活补贴费(含补发1-5月份补贴费),从报送6月份统筹报表起,列入统筹报表,从7月份起进行缴拨结算。
3.未参加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及参加统筹企业内的离休人员,其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费,仍由原渠道列支,不得列入统筹。
4.凡符合市财政局、市劳动局等单位联合转发的《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行(1988)989号)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开支经费,不列入统筹项目,不得由“统筹退休基金”中列支。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5.22•【字号】京劳社就发[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2003年5月22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现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失业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称为“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1ea56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ccce75e.png)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1995年1月1日)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干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市劳动局、市人事局。
附: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它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资台帐,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清单。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要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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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文 件 号】京预财[1993]57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3-04-27
【实施时间】1993-05-01
【时 效 性】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食油价格改革的通知》精神,我市放开粮油销售价格。
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决定同时给予职工及有关人员适当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退职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发给退养费的退养人员;
3.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不含自费大学生);
4.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5.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6.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
7.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可定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领取退养费的退养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临时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对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标准10元。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7元。
三、资金来源
粮油补贴增加的开支,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补贴,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市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区县财政负担。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发放的补贴,原则上由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市、区、县财政分级酌情解决。
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预算外单位发放的补贴,均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3.国有企业发给职工的补贴,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计入工资总额,但不调整承包基数。
发给离休、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的补贴,参加社会统筹(含中央企业参加本市统筹)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微利或亏损的预算内国有企业发放补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酌情给予补助。
4.外商投资企业发给中方离休、退休人员的补贴,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外商投资企业从退休养老基金中列支。
5.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职工的补贴,从待业救济金中列支。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在市、区、县劳动部门、人事部门举办的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劳务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存档并受聘到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工是否给予补贴,由聘用单位自定。
2.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是否给予补贴,由企业自定,但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月10元。
3.对没有工资收入,每月只享受补助费的街道居委会正、副主任,每人每月提高补助费标准10元。
对退离居委会工作享受定期补助费的正、副主任,每人每月也提高补助费标准10元。
4.因占用耕地“农转非”,丧失劳动能力,不宜安排工作,由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费的人员,可由民政部门从占地补偿费中每人每月发给补贴7元。
5.因粮油放开价格,现将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人均68元提高到75元。
6.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其供养的城镇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贴7元。
7.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农民合同工、农民轮换工、农民临时工的粮油补贴,由所在单位通过适当提高工资收入解决。
8.已参加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统筹,现退休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临时工,可每人每月发给补贴10元,在临时工养老统筹基金中列支。
9.在职出国人员和国家、单位公派留学生,凡在国外领取工资或生活费的不给予补贴。
10.本市已接受安置的中央和外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工的粮油补贴,由发放离、退休金的单位发给。
11.为了贯彻党的劳改、劳教政策,保障在押犯人和劳教、收容人员的正常生活需要,可适当提高伙食费标准。
五、股份制企业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发放的粮油补贴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