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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京财会〔2024〕484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24〕484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持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进一步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2024年继续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以注册会计师法为准绳,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等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按照《财政部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6号)、《财政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7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9号)确立的工作机制,开展2024年专项整治工作。

二、专项整治范围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的检查。

三、专项整治工作内容(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持续整治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京人社教发〔2013〕159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教发〔2013〕15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事教育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加强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3年6月13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评估认定,由市财政局给予项目资助,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管理与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在政策扶持、项目开发、资源整合等方面提供支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京财企[2010]2042号•【施行日期】201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财企〔2010〕2042号)各有关单位、区县财政局、区县商务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北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09]1873号,京商务服贸字[2009]1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以下简称“平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三条平台资金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四条市商务委负责平台资金的业务管理,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及验收等工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朝政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朝政办发〔2016〕14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4日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26号)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以完善政务公开内容和方式为核心,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为重点,强化政务公开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创新公开理念、方法、渠道,建立健全协调有力、工作运转顺畅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在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各环节实现新突破,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编制《朝阳区政府部门权力事项清单(2016版)》和《朝阳区政府部门通用责任清单(2016版)》,推动区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政府网站集中公开。

完善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清单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

配合市级部门做好城市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等专项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做好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调整和取消情况的公开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京医保发〔2020〕30•【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0号石景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积极稳妥推进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10月28日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方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探索建立符合北京市情、具有北京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1993.08.13•【字号】京社发[1993]29号、京财综[1993]1913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8月13日京社发(1993)29号、京财综(1993)1913号)各区县财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各社会团体: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促进社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凡经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除由财政拨款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筹集和运用,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促进社团事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1.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正确安排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社会团体资产的安全;3.如实反映社团财务状况,认真开展财务分析,积极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社团事业的发展。

三、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接受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四、社会团体应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办班和会议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办班和会议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办班和会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12.21•【字号】京办发[1994]25号•【施行日期】1994.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转发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办班和会议管理的通知(京办发[1994]25号1994年12月21日)局属各单位:现将中共北京市和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班和会议管理的通知》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对办班和会议的领导,实行处长(含牵头副处长)负责制进行严格管理。

管理重点是:严格会议预算,尽量缩短会期和减少参会人员。

坚持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

二、严禁利用开会办班之机,搞铺张浪费,要做到:不将会议、办班地点设在外省市;不租用高级宾馆、饭店;不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用公款组织游览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超标准乱收费、乱发证;一般不发放纪念品;用于表彰会的奖品不得超出批准金额。

三、实行开会办班审批制。

今后各单位如需办班和办会,必须将内容、时间、人数情况写明,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由孙家骐局长审定。

办班和会议尽量安排在我局怀柔培训中心等所属培训中心,如有冲突办公室尽量予以协调。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各单位要对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会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照要求认真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切实改正。

附: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班和会议管理的通知(京办发[1994]25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近几年本市各级党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含挂靠单位,下同)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通过举办学习班开展培训、研讨活动,对于促进首都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财政机关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

财政机关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

财政机关预算绩效管理⼯作总结财政机关预算绩效管理⼯作总结 财政机关预算绩效管理⼯作的开展能使相关⼈员注重⼯作质量的提升,推动⼯作的发展。

财政机关预算绩效管理⼯作总结是⼩编为⼤家带来的,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第⼀篇:财政机关预算绩效管理⼯作总结 省外侨办着⼒以提升财政资⾦绩效为主线,以绩效⽬标实现为导向,以财政⽀出绩效评价为⼿段,以评价结果应⽤为保障,初步建⽴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积极推进我办预算绩效管理⼯作。

有关⼯作总结如下: ⼀、建⽴健全绩效管理⼯作机制 20xx年度考核中的预算绩效管理项,我办得分31.90分。

这⼀结果彻底激发了办领导对绩效管理⼯作的⾼度重视,促使财务⼈员摒弃原来对绩效的漠视。

痛定思痛后,财务室先后到省财政厅绩效处请教、到⼯作职责相仿的省委台办学习,摸索着开启了我办预算绩效管理⼯作新征程。

3⽉20⽇出台《省外侨办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鄂外侨⽂﹝20xx﹞30号),研究制定《关于2014年预算绩效评价的⼯作⽅案》(鄂外侨函﹝20xx﹞42号)。

6⽉省财政厅举办的绩效管理⼯作培训会犹如⼀场“及时⾬”,财务室负责⼈参加完培训,回来向分管领导汇报后,更加坚定了我办⼤⼒推进绩效管理的决⼼和信⼼。

7⽉20⽇在我办第六次主任办公会上,财务室负责⼈以会代训,向全办各处室负责⼈专题介绍了预算绩效管理知识和⼯作内容,让⼤家意识到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意识到“预算绩效管理”不仅仅是财务室的事,更是全办的事,促使各处室共同执⾏《省外侨办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的合⼒。

7⽉28⽇第七次主任办公会再次专题讨论预算绩效⼯作,建⽴了省外侨办预算绩效管理⼯作协调会议机制,明确协调会议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易先荣召集,成员由全办各处室负责⼈组成;每年按照预算绩效⽬标,协调会议下设若⼲项⽬⼩组,组长由预算绩效⽬标实施主体处室负责⼈担任。

预算绩效管理⼯作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绩效办),设在秘书处财务室,绩效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办预算绩效⽬标和指标体系的汇总、报送、调整;指导各项⽬⼩组编制和实施预算绩效⽬标;组织对绩效⽬标完成情况的过程监控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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