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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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08•【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相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管理长效机制,同时落实财政部及我市关于PPP项目信息公开相关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库管理第四章信息公开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管理长效机制,明确市区部门管理职责及项目动态管理具体要求,同时落实财政部及我市关于PPP项目信息公开相关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2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经二〔2017〕7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绩效〔2019〕717号附件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规范预算支出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6〕6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履行政府出资人和行业领域主管职责,同时也是基金绩效评价的主体。

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监督政府投资基金在签订合同中约定基金绩效目标和投资进度,设定绩效约束条款,保证绩效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

第四条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类实施原则。

绩效评价由市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政府投资基金在产业导向和支持方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的杠杆效应,相关机构的风险控制以及基金价值方面的效益和效果。

第二章评价的对象、内容及绩效目标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对象是指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采用母子基金模式和直接投资模式设立的基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5〕216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5〕216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5〕2167号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为规范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和《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京财综〔2015〕1562号),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72号)和《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京财绩效〔2013〕2772号)及其他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意义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力量服务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通过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有利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序开展,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水平。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是以绩效指标为主要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实施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全过程评价,突出对项目完成情况、服务人数、服务频次、服务类别、服务区域、服务满意度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等绩效评价。

二、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要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流程遵循现行绩效评价相关规定的同时,还需遵循以下工作要求:1.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为市级财政部门和各市级预算单位。

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京财经一〔2015〕2329号附件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本市高精尖经济结构,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推进高精尖产业发展,规范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14〕20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宗旨。

旨在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优化本市高精尖产业资源配置,着力提高前沿、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以及高端制造环节,吸收引进境内外先进技术,加快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集聚,引导社会资本及专业机构投资于高精尖产业,推动资本与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条基金目标.基金按照“政策性、引导性、开放性、市场化”原则设立,专项用于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高精尖产业发展,优化投融资市场环境。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面向资本市场开展合作,协同高精尖产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支撑构建高精尖产业发展体系。

第四条资金来源。

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市支持产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基金收益、社会捐赠和社会资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第五条基金结构。

基金由母子基金构成,即“1+N"模式。

母基金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以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

根据高精尖产业发展特点,选择股权投资、并购投资、债权投资等基金类型,适时调整子基金及其投资方向和规模。

子基金相关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股权投资基金。

择优选择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高精尖产业中处于成长期并具有产业基础的企业,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做优做强。

并购投资基金。

择优选择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设立并购投资基金,以转移被并购企业股权为特征,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推进符合高精尖产业的企业并购整合。

债权基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京财企〔2014〕2047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14〕2047号市级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方面的作用,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向管资本转变,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确保政府投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政府资金。

政府资金中能够实施市场化运作,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都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三条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含国资监管机构,下同)、市财政局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实施股权投资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及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政府资金中以股权方式直接投入企业,以及以股权方式投入基金,通过基金投入企业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股权投资资金运作原则和管理模式第六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提高绩效”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京发改[2004]2423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我们制订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使用政府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26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26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落实《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16•【字号】京财预[2010]195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0〕1956号)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合执行中各单位的反馈意见,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当年财政拨款、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及其他资金等所有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资金保障优先级次进行排序。

(三)全流程管理原则。

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

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或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评价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二章项目库第五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精细化、程序化管理的业务数据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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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企[2014]204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企〔2014〕2047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方面的作用,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向管资本转变,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8日
附件: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确保政府投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政府资金。

政府资金中能够实施市场化运作,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都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三条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含国资监管机构,下同)、市财政局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实施股权投资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及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政府资金中以股权方式直接投入企业,以及以股权方式投入基金,通过基金投入企业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股权投资资金运作原则和管理模式
第六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提高绩效”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七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的管理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委托代持方式,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持股,并按照签订代持协议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二是直接出资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试点单独成立公司,封闭运行管理,将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直接作为该公司的资本金,股权管理公司对所持国有股权投资资金实施市场化运作和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一)采取委托代持方式的,市财政局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视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管理,对其代持的国有股权行使监管职责,依法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采取基金方式的,市财政局只对母基金代持机构进行管理。

(二)采取直接出资方式的,市财政局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列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管理,对其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税后净利的一定比例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章股权投资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八条市财政局是代市政府履行股权投资资金的监管主体。

负责股权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审核确定国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收益分成;牵头负责提出以财政资金出资设立的各种基金的设立方案;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项目,根据候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条件选定具体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组织国有股权退出工作。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以股权方式直接投资项目的推荐;负责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就股权的投资、管理、退出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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