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京人社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7号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70元,二级伤残335元,三级伤残305元,四级伤残275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另行发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7月13日。

2001-2018年北京市职工工亡抚恤费调整通知

2001-2018年北京市职工工亡抚恤费调整通知

关于2001年调整北京市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10-26 生效日期: 2001-07-01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 京劳社工发[2001]12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并经市政府批准,决定2001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调整。

现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享受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其中伤残抚恤金偏高或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已达到调整后标准的,本次不做调整。

2001年1月1日以后受伤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不列入今年的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工伤职工,伤残一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40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310元,伤残抚恤金已超过1310元的,不做调整。

伤残二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35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300元,伤残抚恤金已超过1300元的,不做调整。

伤残三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30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290元,伤残抚恤金已超过1290元的,不做调整。

伤残四级的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25元,调整后伤残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280元,伤残抚恤金已超过1280元的,不做调整。

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伤残抚恤金低于640元的,增加到640元。

(二)护理费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574元;大部分护理依赖459元;部分护理依赖344元。

调整前已达到此标准的,此次不做调整。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1、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企业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1)建国前参加⾰命⼯作职⼯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20%。

(2)职⼯遗属为孤寡⼀⼈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10%。

(3)兼有(1)、(2)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30%。

2、过去已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3、职⼯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原享受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4、已领取⽣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期间不参与调整。

5、发给遗属⽣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访、函调等⽅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活困难补助。

6、职⼯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规定执⾏。

7、调整后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已纳⼊养⽼保险统筹项⽬的,从统筹基⾦中列⽀;未纳⼊统筹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

8、本通知适⽤于各类企业及其职⼯。

9、本通知⾃2003年7⽉1⽇起执⾏。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

北京职工丧葬费标准

北京职工丧葬费标准

北京职工丧葬费标准北京市职工丧葬费标准是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险条例》和《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权益,为职工家庭提供合理的丧葬福利。

根据最新的规定,北京市职工丧葬费标准如下:一、丧葬一次性补助金标准。

1. 职工本人死亡:根据职工本人死亡的情况,享受不同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在职工作人员,一次性补助金为职工月均工资的10倍;(2)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金为退休职工月均养老金的10倍;(3)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次性补助金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2. 职工配偶、子女死亡,职工配偶或子女死亡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

3. 职工父母死亡,职工父母死亡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

二、丧葬补助金发放条件。

1. 职工死亡,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2. 申领条件,申领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3. 发放程序,申领人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申领,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财务部门发放丧葬补助金。

三、丧葬费用报销标准。

1. 职工死亡,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可以申请报销丧葬费用。

2. 报销范围,丧葬费用包括殡葬服务费、丧葬用品费、丧葬场所费等。

3. 报销标准,报销丧葬费用的标准为实际费用的50%,上限为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

四、其他相关规定。

1. 丧葬费用的管理,丧葬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和发放,确保丧葬费用的合理使用。

2. 丧葬费用的监督,相关部门对丧葬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丧葬费用的合法合规。

3. 丧葬费用的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丧葬费用标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总之,北京市职工丧葬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权益,为职工家庭提供合理的丧葬福利。

希望各单位和职工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利用丧葬费用,做好丧葬事宜,为逝去的亲人送上最后的关怀和尊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7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7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7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考虑2011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较快的情况,为缓解因物价上涨对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人员的影响,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2011年11月30日(含)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1年7月1日起,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二、一次性生活补贴月标准(一)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在1500元及其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80元。

(二)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在1500元以上至2268元之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元。

(三)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在2268元以上至3000元之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40元。

(四)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在3000元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元。

三、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办法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2010年12月31日(含)前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11年7月,一次性发放6个月相应标准的生活补贴。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
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1994年12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近年来,由于丧事费用的提高,企业普遍反映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标准与实际支出相差悬殊。

经研究,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本着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原则,暂按下列标准办理:
一、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项费用按800元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

二、丧葬补助费仍在原开支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2000年3月31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统一,原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的试点工作,已经移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工作,使试点政策与我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仅适用于目前已经批准在宣武、崇文、朝阳、海淀、怀柔、密云等区(县)试点的事业单位、市属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不含已参加企业统筹的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已退休(含退职)人员中进行,为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人员范围暂不再扩大。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试点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实施前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并按照《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2号)的有关规定,经职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标准的;(三)按国家有关政策,符合其他退休条件的。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遗属待遇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死亡身故赔偿,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身故赔偿标准是:夫妻双方各获得养老金总额的85%;子女各获得养老金总额的35%;父母各获得养老金总额的17.5%。

二是被保险人伤残赔偿,根据伤残程度,不等额发放被保险人死亡身
故赔偿金,全部或部分赔偿被保险人死亡身故赔偿金。

三是抚恤金,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遗属可领取被保险人养老金总额的5%的抚恤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是临时抚恤金,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遗属可领取被保险人养老金总
额的20%的临时抚恤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五是老年医疗补贴,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遗属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
可享受老年医疗补贴。

六是葬费补贴,死亡身故被保险人的遗属可享受葬费补贴,根据北京
市有关规定,给予2000元以内的葬费补贴金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前页码: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0-12-22
【实施时间】2001-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

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

“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