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专题: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法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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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法硕概念
4. 保管和维护义务: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有义务对不动产进行保管和维护,确保其不受损害 或毁坏。
5. 期限性:用益物权的设立可以有一定的期限,但不得超过70年。
6. 可转让性:用益物权可以转让给他人,但需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和程序。
用益物权法硕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要求其保管和维 护不动产的义务。用益物权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一种物权,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1. 占有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有权占有该不动产,并对其进行合法使用。
2. 使用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对不动产进行使用,包括居住、 生产经营、经营租赁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需要通过合同或登记等方式来确 认和保护权利。同时,用益物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一、简答题(总题数:8,分数:24.00)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
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
相邻一方有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行使方便的权利,他方负有提供这种便利的义务。
相邻一方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他不得滥用权利。
(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它不仅涉及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通行道路等不动产本身相邻关系,还包括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眺望、蒸汽、烟尘、臭气、噪声、垃圾等所发生的不利影响或有害侵扰。
2.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因此,用益物权为“他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
由此,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用益物权只具有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其权利人享有的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问题:1、基本概念不理解,或者理解出现偏差;2、法律“熟迷”:学习法条有点机械,知道“是什么”,不知“为什么”;3、只听不思考,课上迷迷糊糊听懂,没有真正理解,导致课后就忘。
学习方法:1、要牢牢掌握最基础的概念;2、不要死记法条,不要孤立地看一个法条,理解一个法条时,要把这一法条放到整部法律里面来理解,由点到线,由线及面;3、事后多翻翻相关资料;4、把一季度考试卷多看看,着重理解。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以其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两种。
前者所有权属之,后者则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为具有一般的支配权能的物权,所有人可永久性的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但定限物权于时于量,均有一定的限度,不如所有权内容丰富。
用益物权为定限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加以占用、使用和收益。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加以利用的物权。
3、用益物权原则上是就他人的物而设定的物权。
定限物权原则上需就他人的物设定,故民法理论称为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存在占有为前提。
只有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加以实际占有,才有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的可能,故用益物权同时包括占用、使用、收益三项权能。
5、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
动产的种类繁多,数量也相当零散,而其价值又往往较不动产为低,因此如有需要,尽可买为己有,即便偶尔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也可依借贷或租赁等债的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6、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独立物权是指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权利的享有不以存在其他权利为前提。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
民法必考主观题背诵

1.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权追求使用价值;担保物权追求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用益物权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担保物权以债权存在为前提(4)用益物权先占有标的物;担保物权除留置权和质押权外不得占有(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没有*************************************************************************************************** 2. 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权利性质不同。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权利客体不同。
物权客体为物;债权客体为给付(3)义务主体不同。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4)效力不同。
物权具有排他力、优先力、追及力;债权不具有(5)权利设定不同。
物权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设立为合同自由原则(6)公示方法不同。
物权是公开权利,债权具有非公开性(7)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是返还、排除妨害等;赔偿是补充方法;债权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3.简述抵押权和质权的异同相同点:二者都是担保物权不同点:(1)抵押权不要求标的物的占有;质押必须转移占有(2)抵押一般需要登记;质押一般不用登记(3)抵押权人对标的物不能直接占有、使用和受益;质押权人可对质押物行使占有,并可以收取孳息*************************************************************************************************** 4.试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第一,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和改变物权内容第二,公示公信原则。
第九章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9.1 用益物权
9.1.3 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 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将国有土地无偿地交付 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因此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①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耕地30年; 草地30-50年; 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通常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权利义务 权利:① 占有、使用及收益权;② 自主经营权;③依 法流转权;④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 补偿;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①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②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9.1 用益物权
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 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 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参 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 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 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 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 村土地承包法》 第3条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应掌握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应当明确的是,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至于限制流通物能否设定抵押权,担保法未予规定,但一般学者认为,其抵押权有效,但禁止流通物上不得设定抵押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2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耕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厂房可以抵押。
(2)房屋。
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房屋如转化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抵押。
宗教用房不得抵押。
机关法人的公益性财产,如机关法人的办公用房、部队营房也不宜设定抵押。
农民用房可设定抵押权。
(3)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4)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5)林木。
林木可以设定抵押权。
(6)其他财产。
包括依法获准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正在建造或计划建造的船舶可设定抵押。
但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均不得设定抵押。
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实例演练1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民法中的物权与担保权益

民法中的物权与担保权益物权和担保权益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保护个体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物权和担保权益,并分析其特点和法律适用。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是指个体对特定物件享有的权益和权力。
它赋予了个体对物件的使用、处分和享受收益的权力,并提供了对物件的保护。
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 绝对性:物权是对特定物件的绝对支配权,不受他人的侵犯或干涉。
2. 财产性:物权是个体对物件的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体现。
3. 继承性:物权可以继承给继承人,保障个体的财产传承权。
4. 保护性:物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物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二、物权的类型和法律规定民法中对物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和其他物权。
不动产权是对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动产权是对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动产的所有权;其他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等。
法律对不同类型的物权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个体的权益和社会秩序。
1.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有明确规定,规范了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抵押权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2. 动产权:动产权主要通过协议和登记来确立,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根据合同规定个体对动产的权益和权力。
3. 其他物权:其他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等,它们赋予了个体对特定物件的担保和占有的权力。
三、担保权益的概念和种类担保权益是指个体为保证债务履行而提供的权益和担保。
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来确保其债权得到履行。
担保权益具有以下特点:1. 补充性:担保权益是债权的辅助性措施,是债权得到履行的一种保障。
2. 转让性:债权人可以将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以获得资金或其他权益。
3. 追索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权益,追索债务。
4. 法律规范:担保权益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包括保证合同、抵押权和质押权等种类。
四、物权与担保权益的联系与区别物权和担保权益都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它们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精选考点: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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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精选考点:用益物权
【物权法】
【用益物权】
(一)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的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定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相邻关系是土地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者限制,是法定的;地役权是土地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对所有权的限制,是约定的;
2、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而是基于所有权的扩张和附属,地役权是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3、相邻关系是法定物权,其成立和对抗第三人不需要登记,地役权是意定物权,需要登记,不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基于相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所有权同时存在和灭失,地役权的取得因合同产生,可以因期限届满,当事人解除合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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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专题:担
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实行抵押权。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
(1)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确定性;
(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3)非从属性。
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2)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权利人必须将以上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出资、转让、抵押,但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范围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间;
(5)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取得方式的区别:
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方式取;
二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
(1)性质不同。
前者属于民事方式,后者属于行政方式。
(2)是否支付对价不同。
前者属于有偿方式,需要支付对价—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后者属于无偿方式,不需要支付出让金。
(3)取得的权利的内容不同。
通过前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进入市场,属于民法上可交易的财产范畴,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而通过后一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使用,而不能作如上处分。
(4)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限不同。
通过前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或续展未获批准,使用权即告消灭;而通过后一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长期的或无期限的。
(5)适用范围不同。
后者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
除此之外的情形只能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特征;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4)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胜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处分,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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