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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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解读

【标题】担保物权解读【引言】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它在法律上对债权人提供了确保债权得到保障的手段,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方式来获得债务的信用。

本文将对担保物权进行解读,包括其定义、性质、设立与注销等方面的内容。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性质】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其财产的一种权利。

它是一种物权,具有物权的一般性质,如物物基础、物权物定、物权物绝等。

【二、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物权的设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债务担保合同;3. 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物。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法律制度和担保物的性质,设立担保物权可能需要进行公示、登记或其他类似的法律程序。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和保全】担保物权的设立对债权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来实现其债权。

同时,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担保物权的有效实施。

【四、担保物权的转让和注销】担保物权在一些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担保物权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形式要求。

转让担保物权后,转让人失去了行使担保物权的权利,而受让人获得了该权利。

担保物权的注销有多种方式,如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解除担保物权的协议、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等。

注销担保物权后,债权人不再享有该权利。

【五、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意义】担保物权广泛适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包括民事债权、商事债权等。

它保障了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能够得到担保物,从而减少了债权人的风险。

担保物权的存在还通过强化债务人的履约意识和信用观念,促进了合同的履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六、对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担保物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对于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注销等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三)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与不移转占有 的担保物权 标准:是否移转占有标的物 意义:成立条件不同(占有)、物权人的 权利义务范围不同(保管)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四)登记的担保物权与不登记的担保物 权 标准:成立是否须经登记 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权(无权利凭 证) 非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动产质 权、权利质权(有权利凭证)、留置权
练习
1.下列物权属于担保物权()。 A.抵押权 B.动产质权 C.权利质权 D.典权 答案: ABC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 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 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担保之王) 2、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 3、可以重复
第二节 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取得 (一)设定 (二)转让与继承 《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 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 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抵押权也应连 同债权一并由继承人继承,且不经变更登记即可取 得。
3、仍可就抵押物设立抵押权 因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价值往往较大, 为充分发挥物的价值,以利资金融通,法律 一般允许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4.物上保证人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与 代位权 反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作出 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 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Q:甲向乙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为担保甲的债 务,甲以其价值60万元的房屋设立了抵押,丙以其 价值80万元的房屋设立了抵押,上述抵押均办理了 抵押登记,但甲、丙与乙之间对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 权份额和顺序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甲无力 清偿债务,乙放弃甲提供的抵押担保,请求丙承担担 保责任。 A:为担保乙的同一债权,甲、丙以其房屋设立 了抵押,成立了共同抵押权。由于上述当事人没有约 定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而且抵押人包括债务 人和物上保证人,因此,乙应首先以甲的抵押房屋清 偿债务。若甲的抵押房屋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丙应 以其抵押房屋清偿剩余部分的债务。但由于乙放弃了 甲提供的抵押担保,丙可以在甲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内 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其担保责任。丙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甲追偿。

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对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实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1. 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特征(1)从属性:担保物权附属于债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的消灭,担保物权也消灭。

(2)优先性: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3)法定性: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应依照法律规定。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2. 质押权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依法留置该财产的权利。

4. 背书权利质权背书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凭证上背书,将该权利作为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设立1. 设立条件(1)债权合法存在;(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担保财产有处分权;(3)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设立程序(1)签订担保合同;(2)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担保物权的实现1. 实现条件(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3)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担保物权的其他情形。

2. 实现方式(1)折价: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协商,以担保财产折价抵偿债务。

(2)拍卖、变卖: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强制执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依法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权利。

担保物权的设立,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通过处置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以下是担保物权的解读:
1. 种类:
-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财产。

- 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担保物。

- 留置权: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2. 设立:
-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进行,通常需要书面合同,并在必要时进行登记。

3. 效力:
- 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即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4. 实现: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5. 限制:
- 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等。

6. 消灭:
- 债务履行完毕、担保物权人放弃权利、担保物灭失等情况可能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

7. 法律适用:
- 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实现等均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了解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机制,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合理设定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担保物权的通俗理解

担保物权的通俗理解

担保物权的通俗理解
担保物权的通俗理解
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使用担保物权的法律制度,用担保人抵押的财产来抵偿债权,从而达到增加债权安全性的目的。

担保物权的优点
担保物权有助于提高债权安全性,减少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如果债权人使用了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可以将抵押的财产转移到债权人,从而使债权人不受损害。

此外,担保物权还可以帮助债权人获得更大的债务收益,因为债务人往往会为了避免担保财产被没收而更加尽心尽力地履行债务。

担保物权的种类
担保物权的种类很多,其中最常见的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一种最常见的担保物权,即债务人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由债权人作为安全措施,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变卖抵押财产收回债务。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房产、机器设备、存货等财产,给债权人作为抵押保证,以确保债务履行,而债权人则有权处置这些抵押财产以收回债务。

留置权是一种类似于抵押的担保物权,它是指债权人不是拿走抵押物,而是让债务人暂时保管抵押物,以担保债务履行,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拿走抵押物。

担保物权的使用
担保物权是根据合同规定来使用的,通常由双方签订债权人确认担保物权的书面合同,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时候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权,以减少债务无法履行或拖欠的风险。

当担保物权被提出时,债务人应该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担保物权的具体种类和内容,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担保物权ppt课件

担保物权ppt课件
行政责任
如果担保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究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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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具有法定性,即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 定。
实例分析
例如,丙向工厂购买一批货物,并约定货到付款,如果丙未按时付款 ,工厂有权留置货物并优先受偿。Fra bibliotek优先受偿权
定义
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在债务 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等财 产或权利。
02
质权具有排他性,即质权人可以排除其他一切对于质物的权利

实例分析
03
例如,乙向银行贷款50万,以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如果乙无
法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将汽车拍卖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
定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时,在债务人 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实例分析
例如,丁向公司出租一套房屋,并约定租金支付期限和方 式,如果丁未按时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要求丁返还房屋并 优先受偿。
07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与法 律责任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
01
了解风险
02
做好尽职调查
03
签订明确的合同
了解担保物权的风险是防 范的第一步,包括债务人 无法偿还债务、担保物价 值波动等风险。
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对债 务人的信用状况、担保物 的价值和风险进行充分的 尽职调查。
与债务人签订详细的合同 ,明确约定担保物权的范 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 等重要事项。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发生的原因或设立的方式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 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移转占有 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设定担保物权时是否转移 担保物的占有状态
移转占有型:质权、留置权 非移转占有型:抵押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 权利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标的物的物理性质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必须 登记
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 物权。 区分标准:效力的不同
留置性:留置权 优先性:抵押权 兼而有之:质权
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债 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例: 农民李某以自家所有的四间瓦房作抵押, 向镇储蓄所借款7000元用于发展生产, 年息16%,还款期限二年。借款及抵押合 同签订后两个月,李某同村的王某的五 岁儿子因玩火不慎致李某家草垛被焚, 且致李某家一间瓦房损伤严重,事后经 调解,王某赔偿李某草料损失费300元, 房屋修补费1200元。另外,在不久前的 一次暴雨中,李某家的房屋又遭雷击着 火,结果有两间房屋被焚,李某从县保 险公司获得赔偿2500元。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 (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即哪些债权属于抵押担 保的范围; (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哪 些标的物。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越大,抵押权足 额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受 偿机会也就越多。 1.抵押财产。 2.从物、从权利。 3.孳息。 4.代位物。 5.添附物。
2.流质契约的认定。 3.流质契约的效力。

第九讲 担保物权

第九讲     担保物权

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 ①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 抵押; ②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 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 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 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五: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所提供的,保障担保 反担保: 人实现追偿权的担保。物权法171条和担保法第4条第1款 成立的条件: 1、反担保的成立以本担保存在为前提条件。 2、反担保所采用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 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 或者质押。 但是注意:定金、留置不能为反担保方式,反担保产生于约定, 而留置权发生于法定 3、反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效力: 效力:债权人与反担保人间无合同关系,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反担 保人的权利
如果甲后来还款400万,余600万,现在 乙要求拍卖全部5幢楼房,可否? 如果后来乙公司分立为丙、丁公司,丙 分得对甲的债权600万,丁公司分得400 万,现在丙要求拍卖全部5幢楼房,可否? 如果后来楼房价格上涨到500万,甲要求 减少3幢楼房抵押,能否得到支持?
5、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 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 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 之上。例如,担保物的残余价值、保险金、损 害赔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导出的。 由于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价值而非其实 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 体灭失的即归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 失就不会归于消灭。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一)概念 物权法179条
(二)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主要是债务人或第 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但是在我国动 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权。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 3、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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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本案中的3个抵押权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抵押权清偿的通行原则
“先登记原则”——抵押权的顺序依登记的先后定之,先登记 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同时同序原则”——一般以日为单位,同时登记的抵押权, 处于同一顺序
“登记在先原则”——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在实行 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抵押中,如一物上的数个抵押权均未登记, 基于“非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之本旨,自应使其处于相同地 位,由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特征如下: 1. 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2. 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3. 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4. 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法律关系
债务人 债权债务关系
债 权 人
抵押物
抵 押 人
第三人 抵押关系
抵 押 权 人
二、抵押权的设定与移转
(一)抵押权的设定

1、主体—当事人 2、客体—抵押物 3、抵押合同 4、抵押登记
物上代位性与优先受偿性
物上代位性——当担保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而获有保险 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担保物的代 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 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 得就担保物之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1999年底,为筹集资金兴办高档木浆纸造纸厂,林场又以其所有速生林、幼儿园 作抵押(估价3000万元)向银行贷款 2500万元,并于2000年3月10日签订抵押贷 款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约定还款期限为10年,但未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该造纸厂于2001年10月投入运营。 2002年3月,林场因兴建造纸厂暂时无力偿还木材公司借款,请求延期偿还,遭 木材公司拒绝。
3、抵押权的次序
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价 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
清偿原则:
①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 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一房多次抵押案
债务到期日05.3
期在 先 日 债 权 到 05.8
(二)抵押权转让与继承
抵押权的设定
1. 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2. 标的——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符合以下条件: 特定性 1.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
2.为非消耗物
3.依法未被禁止抵押的财产
3、抵押合同
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六讲
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要求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担保物
权的概念、特征、种类,理解和掌握抵押权、质权和 留置权的概念、特征、设立、效力、实现、消灭等知 识点
[重难点] 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效力与实现
担保物权问题之一 ——概述
概念和特征、功能与作用 分类和体系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
意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 {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特别法上
{ { { {
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一般留置权
特别留置权
船舶优先权
建设工程承包工程 价款优先权
登记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非经登记不能成立,只能是登记 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采登记为对抗要件主义,可以是登 记的担保物权或者是非登记的担保物权 质权——在权利质权中,除占有权利凭证的质权之外,其他 权利质权也须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属登记担保物权;动产质 权以占有为要件,为非登记担保物权 留置权——属非登记担保物权
3.抵押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流押契约的禁止——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未 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4、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经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 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这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 要求。抵押登记属于权利登记,而不属于财产登记 不动产抵押均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动 产或者交通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上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 质权与留置权三种 我国法律上也有许多关于优先权的具体规定,但关于其性质, 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中,有学者主张增设让与担保制度, 也有学者主张增设优先权为担保物权的类型,并均曾在立法 草案中有所体现,但最终未被立法所接受
抵押物部分灭失引起的抵押权纠纷案
某果品加工厂急需资金扩大生产,遂将冷库作抵押向建行贷款。
经评估,冷库价值为400万元。1999年7月3日,加工厂与建行签订抵押贷款
协议,约定加工厂以冷库抵押,向建行贷款300万元,2001年7月3日前还本 付息。另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为主债权300万元,担保期限自还款期限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 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 权利上所设定的的定限物权
具有以下特征

从属性(设立、移转、权的不可分性
担保物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担保物因共有物的分割等原因而分割时,分割后的各部分仍各担保债权 的全部 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物权并不相应 地缩减,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
房屋所有人 B
债 权 人
A
债权人C
企业设备多次抵押纠纷案
某造纸厂于2000年3月8日同某德国公司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造纸厂购买该 公司全套木桨纸生产设备,价格700万,首付200万,余款1年内付清。造纸厂先期 付款200万元,如期引进设备。 2001年2月20日,造纸厂为付清余款,以全套木浆纸生产设备作抵押,向市农业银 行贷款300万元,还款期限为1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7日,因原材料市场货源
抵押权的转让与继承
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性和财产权性,抵押权可以转让,也可以 因继承而取得
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不能单独转让而只能和其所担 保的债权一同转让或者归于消灭
以林木及幼儿园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权纠纷案
某林场为建家属楼,于1999年2月8日以其所有速生林抵押向木材公司借款 300 万 元,期限为3年,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
4、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除享有通常的占有权、使 用权和收益权外,其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其限制主要为下列几 个方面: (一)抵押财产的处分权(受限) (二)用益物权及租赁权的设定权
(三)担保物权的再设定权
(四)物上保证人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与代位权
抵押财产的处分权受限
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届满2年。合同签订后,双方立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0年2月,加工厂将冷库中的两个冷藏室租给水产公司使用,并书面告知 了水产公司冷库已抵押的情况。6月8日,加工厂先期向建设银行还贷180万
元。同年8月,冷库意外失火,加工厂获得保险公司保险金40万元。建行与
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特殊抵押权
担 保 物 权 的 体 系
质 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浮动额抵押权
留置权
优先权
反担保
让与担保权
担保物权问题之二 ——抵押权
概念与特征、设定与移转、 效力范围、实现与消灭、特殊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 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 权利的内容不同(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二) 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 (三) 标的物不尽相同 (四) 实现时间不同
(五) 从属性不同
债务人
被保证人 人的担保

人 的 担 保 与 物 的 担 保
债权人
抵押权人 物的担保 抵押物
保证人
二、担保物权的功能与作用
(一)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二)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
1、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包括:
(1)设定抵押的财产本身
(2)抵押财产的从物 (3)从权利(如地役权)
(4)孳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 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 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木材公司随即请求将速生林拍卖以优先受偿债权。 银行得知该情况后,认为木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抵押权,要求木材公司立即停 止侵害。


[问题]1.木材公司能否取得林木的抵押权? 2.银行能否取得林木、幼儿园的抵押权?
三、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1、标的物的范围
2、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3、抵押权的次序 4、抵押人的权利 5、抵押权人的权利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物转让纠纷案
1998年2月21日,个体工商户赵某为筹集资金,以其所有的位于文登市百 货大楼对过的门面房(8万元)作抵押,向张某借款8万元,还款期限为1 年,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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