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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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名词解释

担保物权名词解释

担保物权名词解释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财产为担保而享有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它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依法设立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名词可以分解为担保和物权两部分。

首先,担保是指一方为了保证履行某项义务而提供给另一方的财产或权利。

在债权关系中,债务人为了保证偿还债务,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提供给债权人。

其次,物权是指对特定财产所具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担保物权即是债权人借助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获得在债务履行不到位时对该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形式。

抵押权是债务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设定为担保财产,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财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其动产以偿还债务。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债务人的财产留在自己手中,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存该财产或以该财产抵偿债务。

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相对权利,它的存在是以债务关系为基础的,只有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其次,担保物权是一种限制性权利,债权人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权利,不能随意侵害债务人的权益。

最后,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权原则,即债权人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总之,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它在债务关系中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借贷方式。

同时,担保物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保护,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特征法硕

担保物权的特征法硕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担保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有权对担保财产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 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它的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 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担保物部分灭失或者价值减少的,剩余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3. 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4. 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5. 追及性:担保物权的追及性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和追及性等特征。

这些特征使得担保物权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八章第二节 担保物权抵押权

第八章第二节 担保物权抵押权

• 案例一:1996年10月22日,河南省汝南县汝宁 街道办事处市民王某在汝南县一家银行贷款2万 元,以其位于该县汝宁街道井巷街19号的房产 四间作为抵押,并在该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 押登记。贷款期限届满后,至2009年12月王某 起诉银行时,银行没有向王某主张过债权,亦未 向王某行使过抵押权。原告王某认为,1996年 原告用房产抵押,在被告处贷款。由于原告爱人 身体不好,长期治疗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该 贷款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也从没有向原告主张过 权利。现贷款已经十多年,远远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也超过行使抵押权的期限。请求确认被告对 原告享有的抵押权消灭。如何处理该案?
• • • • •

二、抵押权的标的 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 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 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案例二:农民王某为扩大养殖规模与某镇农村信用社达成10万 元贷款协议,王某以其现在所居住的房屋、货车一辆、养殖场所 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王某家中的彩 电作为抵押物一并设 置抵押,作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担保。王某获得贷款后,随 即扩大了养殖场的规模,但由于瘟疫流行严重亏损无力还 款。 信用社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否则拍卖 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 • 人民法院查明贷款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四项抵押物: 一 是王某所住房屋为其父亲所留遗产,其弟也主张对该房屋的继承 权,争议一 直未得到解决; 二是货车一辆,由于从设定抵押时 就一直被公安机关扣押;三是养殖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该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四是王某所有的彩电属王某所 有。问:信用社可就哪些财产优先受偿?

理解担保物权3篇

理解担保物权3篇

理解担保物权3篇理解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做为消除债务的担保措施。

在现代商业社会,担保物权常常被用来加强借款方的信用,从而使其能够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本文将系统地探讨担保物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与作用。

一、担保物权的法律基础担保物权,是在承认借款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

“担保物权的产生和效力,以及债权人的优先权和权利保障等问题,主要由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

”(《中国债权式担保物权法律问题研究》)依照我国《民法典》第六编第八章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需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二是担保物权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将担保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三是担保物权应当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只要担保物权经过这些程序,才能够在法律上产生效力。

二、担保物权的运作机理担保物权的产生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佳保障,当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便可以通过担保物权实现债权。

在担保物权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情形不同,运作机理也会有所不同。

1. 抵押担保物权:指的是把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担保物权。

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就有权采取拍卖抵押物等手段来实现债权。

2. 质押担保物权:是指把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担保物权。

债务人必须将质押物移交给债权人,并在约定的质押期限内进行偿还。

3. 职工股权担保物权:指的是将职工股权作为债权担保物权。

贷款机构、债权人等使用职工股权作为财政担保实现了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通过职工股权参与公司决策。

三、担保物权的优点与缺陷担保物权作为市场化融资的形式,其主要作用在于增强借款人的信用,从而使得借款人能够获得更多的贷款机会。

同时,担保物权制度还能够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共赢。

债权人通过担保物权确保了债权的得到实现,同时债务人也能够通过增强自身信用,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

此外,在担保物权实施过程中,担保物权也能够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从而使得借款人能够更好地实现经济增长。

税务师考试-(法律) 第41讲_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的主要分类

税务师考试-(法律) 第41讲_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的主要分类

B.定金C.质押D.留置【答案】D【考点3】抵押权(掌握)(P201-P205)1.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享有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2.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是物权。

(2)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物权。

具有从属性、附随性、不可分性及物上代位性。

(3)抵押权为意定担保物权。

(4)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5)抵押权是以对抵押物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担保物权。

3.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合同①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②约定“绝押条款”的处理(2020年调整)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财产及抵押权的设立财产范围抵押权设立要求可抵押财产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⑤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⑦交通运输工具⑧其他未禁止抵押的财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抵押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提示】(A)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B)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政法干警考试相比起公务员考试来说更难的部分就是除了申论和行测这两大公共科目之外,还有文综考试和民法学考试。

而民法学对于很多想要报考政法干警的考生来说是一大难关。

希望能协助考生在2020政法干警考试中更有准备,也能够得到高分。

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理应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

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

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

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

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

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

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民法中三种担保物权的区别民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考得最多的一部法律,物权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三个法学概念不仅在生活中常用而且在考试中常考,但大家对这个部分的知识点常常不是十分熟悉,对这三个概念无法准确区分,在考试中经常容易做错,因此,华图特通过例子来对此说明,以去除大家认知上的疑难和障碍。

一、三个概念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举例说明单纯通过法律术语解释,可能很多同学不太明白,现在举三个通俗易懂的例子来帮助大家理解和比较一下三者的不同点:1、抵押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

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处理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比如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还,并把自己心爱的iPhone6s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iPhone6s,标的物必须要转移给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

如果你到期没有还钱,邻居就有权将iPhone6s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iPhone6s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C.质押合同登记时D.质权人同意时【答案解析】1、D.只能为动产抵押的物权的是留置权。

2、D.质押权的成立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时。

以上就是对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担保物权的分析说明,希望各位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点带面,提高复习的效率,今天多一分努力,明天就少一分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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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
务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

那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呢?
担保物权的特点
一、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位物。

换言之,若担保物灭失,设于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灭失,但因抵押物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仍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抵押权等担保权设定后,若担保人或等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等。

其中,对担保人行使的权利,又称保全权。

三、价值性
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据在于担保物权乃价值权,即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物取得一定价值为内容,此与用益物权以标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形成鲜明对比。

是故,若有人故意减损担保物的价值,即危害了担保权人的权益,后者当然有权制止(物上请求权);若担保物的价值形态发生转变,担保权人的权利仍及于转变后价值形态(物上代位性)。

四、不可分性
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债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如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
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五、优先受偿权
(一)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有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的事实。

(二)实现方法
1、协议方式
当事人可以协议折价、拍卖、变卖;但该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否则,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即援用《合同法》第74条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2、诉讼方式
只有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

在实现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抵押物的价值唯有在实现时才予以最终确定,所以有可能出现高于原股价(抵押权设定时的估值)或低于原估价的情形。

若高于,则高出部分应返还给抵押人;若低于,不足部分
则转为一般债权,仍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2)由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若抵押人破产,则抵押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

以上就是担保物权有哪些特点!法律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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