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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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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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材厂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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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 笔债务进行担保。 《担保法》第12条规定: 1、共同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 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 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3、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 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李四 担保人
保证人 100万
债务人 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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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债权人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 连带责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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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必须 以书面形式签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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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 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 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 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 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 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 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 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物权幻灯片

担保物权幻灯片

担保物权幻灯片以下是关于担保物权的幻灯片内容:第一张幻灯片:担保物权第二张幻灯片: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第三张幻灯片:担保物权的主要特点1. 与债务紧密相关: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

2. 实物化:担保物权涉及的是具体的动产或不动产,具有实物性质。

3. 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违约或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第四张幻灯片:担保物权的种类1. 质权: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物而设立的物权。

2. 抵押权: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物而设立的物权。

3. 留置权:债权人依法保持债务人的动产,直到债务得到履行为止。

4. 按揭权:债权人以债务人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立的物权。

第五张幻灯片: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1. 合法的债务关系: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是为了担保合法的债务。

2. 约定担保:担保物权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明确的担保约定。

3. 公示:登记或公示相关信息,确保权益的得到保护。

第六张幻灯片:担保物权的效力与范围1. 效力:担保物权设立后,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担保物权,包括优先受偿权等。

2. 范围:担保物权的范围由担保合同的内容确定,可以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第七张幻灯片:担保物权的保全与实现1. 保全: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等方式保全担保物权。

2. 实现:债务人违约或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通过变卖、抵押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第八张幻灯片:担保物权的注意事项1. 合法合规: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2. 风险评估:债权人在设立担保物权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物具备实际价值。

3. 定期检查:债权人应定期检查担保物的状况,确保担保物价值的保全。

第九张幻灯片:总结-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具有优先受偿权的物权。

- 有多种类型的担保物权,包括质权、抵押权、留置权和按揭权。

民法-第二十一章 担保物权幻灯片PPT

民法-第二十一章 担保物权幻灯片PPT
我国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分类 1) 抵押权 2) 质权 3) 留置权
19.1担保物权设定的原则
1、为未来之债设定。对于已到期的债权,根 据交易的公正原则,不得设立担保物权;
2、为金钱之债设定; 3、担保的债权数额应确定; 4、担保物权的标的应确定; 5、担保物权的设定应公示。
19.1担保合同的效力
19.2 抵押权概述
1、 概 念 和 特 征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于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如下: 1) 标 的 为 不 动 产 和 其 他 财 产 以 及 权 利 2) 不 需 转 移 抵 押 物 的 占 有
3) 系 就 抵 押 物 变 卖 价 款 的 优 先 受 偿 权
19.2 抵押权的变更
▪ 抵押权的变更(物权法194条) 1、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变更顺位
及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但应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a. 放弃: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与次顺序人并列为
同一顺序) b. 升进:先顺序抵押权消灭,次顺序抵押权顺位上升 c. 让与:先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之间协议让与抵押权顺位,
配;后者通过占有使用、收益标的物 3) 实现的时间不同:前者实现于未来,后者实现于现在
19.1 担保物权的意义
担保物权的意义
1) 担保物权为最佳的债权担保制度
债权的一般担保 ——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权担保
人的担保 —— 保证
债权的特别担保
抵押权
物的担保 质权
(担保物权) 留置权
债权一般担保的缺陷:
➢ 就同一抵押物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物权法废止了禁 止超额抵押的规定)
➢ 为他人设立用益物权(抵押后设定的用益物权或租 赁权劣后于抵押权)

本科物权法担保法PPT

本科物权法担保法PPT
抵押物出租时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的处理
4.所有权的让与(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该权利行使的条件(《物权法》第191条)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保全《物权法》第193条 、《担保法》第51条第1款
(1)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 (2)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请求权或增担保请求权。
《物权法》第193条第2句之解读
第五,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 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 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 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 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 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 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 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 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意义
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 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 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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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
2019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 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 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 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正 确的是?为什么?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19年10月5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 C.小牛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五、担保物权的学理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与不动产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及特征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 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以其变价优先受 偿的权利。
特征:
1、担保物权 2、不移转抵押物占有 3、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权的设定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 旨在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他物权。
提供财产的债务人和第三人为担保人, 所提供的财产为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 权人为担保物权人。
担保物权的作用:
1、担保物权是最佳的债权担保制度
2、担保物权为社会融资的基本手段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
用 3.请求偿还费用:如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使用、出租) 2.返还留置物
四、留置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物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3)质物灭失又无代位物 (4)其他原因:如主债权消灭、质权实行、 抛弃等。
四、权利质权

民法-第15章担保物权PPT优秀课件

民法-第15章担保物权PPT优秀课件

其与其他担保物权的重要区别。这样就不妨碍标的物
的保值增值,能够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利于整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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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2021/5/25
抵押权的含义与特征
(二)特征
4、抵押权是就标的物卖得价金而优先受偿的担保物 权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 人而受清偿;
(2)与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相比,抵押权登记的顺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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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021/5/25
抵押权的标的
(三)禁止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或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物即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
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权人有权就该替代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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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2021/5/25
(一)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权
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控制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便能 够就标的物的价金使自己的债权优先受偿。因此,担保 物权在本质上属于价值权。
(二)担保物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物权
序不同,债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也不同;同一顺序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登记的抵源自权人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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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5
(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通过抵押合同 或遗嘱设定抵押权,这是取得抵押权的最常见 方式。 2、因转让而取得抵押权 抵押权虽不得单独转让,但并不妨碍其连同 所担保债权一并转让。同时,由于抵押权是从 属于债权的权利,故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 时,受让人也一并取得抵押权。

第七章担保法24页PPT

第七章担保法24页PPT

(四)保证责任的认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如果物的 担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应优先执行物的担 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 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者外,保证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 外。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 保证。
三、保证的设立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 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保证
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
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 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及担保法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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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物受让人纠继续有效。

租赁权与抵押权可以同时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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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信原则
公信力是这样一种效力,即凡信赖该公示所为 的法律行为即受到法律保护或产生法律上的效 力,纵使这种公示与实质权利不相符合。
在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手 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交付为原则,以登 记为例外(仪式)。
例如:甲将乙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下,并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如财务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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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接受的单位保证人
5.没有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 外汇担保 6.已开放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授信业务提供的外汇担保;
7.在我行有不良资产已剥离或核销记录的,但经总行批准的除 外; 8.我行公司授信业务不接受单一的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但已经 以其他担保方式足额担保,又附加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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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在信贷业务中,我行的格式合同通常将保证人的保证方 式设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 无法判断是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视为保证人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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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
债权人必需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例如《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合同》 中约定的借款到期为2009年9月1日,如借款人在2009年 9月1日未能偿还借款的,则保证期间从2009年9月1日起 算两年,到2011年8月31日止,如在2011年8月31日前银 行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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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接受的单位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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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中对 担保物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篇共有4章,即第15章“一般规定”、 第16章“抵押权”、第17章“质权”、 第18章“留置权”。
这四章的内容与《担保法》中的相关规 定在不少地方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区别与 不同。
第四篇“担保物权”4章内容共 有71条规定
其中,第15章“一般规定”有9条;第16 章“抵押权”有2节,分别为“一般抵押 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合计29条规 定;第17章“质权”也有2节,各为“动 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一共22条规 定;第18章“留置权”有11 条规定。
第17章“质权”也有两节内容
第1节“动产质押”有15条规定 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
第1节“动产质押”的第208条是“动产 抵押”规定;第209条是“不得出质的动 产”规定;第210条是“质押合同”;第 211条是“禁止流质”;第212条是“交 付生效”;第213条是“质物的孳息”; 第214条是“质物使用、出租、处分的限 制”;第215条是“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16条是“质物保全”;第217条是 “转质”;第218条是“质权放弃”;第 219条是“质物返还、质权实现”;第 220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下面分别提示法条的主要内容,便于大家 对法条的理解。
第15章“一般规定”有9条
第170条是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第 171条是讲“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担保” 的规定;第172条是“担保合同”;第 173条是“担保范围”;第174条是“担 保物上的代位性”;第175条是“未经担 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第176条是“物 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第177条是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第178条是关 于“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接”的规定
第16章“抵押权”共有2节内 容
第1节“一般抵押权”有24条规定 第2节“最高额抵押权”有5条规定
第1节“一般抵押权”的第179条是关于 “抵押权”的规定;第180条是规定“抵 押财产的范围”;第181条是“浮动抵 押”;第182条“建筑物抵押”;第183 条是“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 地使用权抵押”;第184条是“不得抵押 的财产”;第185条是“抵押合同”;第 186条是“禁止流押”;第187条是“不 动产抵押”;第188条是“动产抵押”; 第189条是“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第 190条是“抵押权与租赁的关系”
第221条是“质物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 权数额”的规定;第222条是“最高额质 权”
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第223条 是“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第224条是 “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押的设 立”;第225条是“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 权利质权的实现”;第226条是“以基金 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第227条 是“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第 228条是“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229条是“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特别规定”;第202 条是“抵押权5条,主要内 容:
第203条是“最高额抵押的概念”;第 204条是“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 第205条是“协议变更”;第206条是 “债权确定”;第207条是“最高额抵押 适用依据”
三、《物权法》与《担保法》 比较: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物权法》在担保物权规定方面对原 《担保法》相关内容作出不少补充规定
第18章“留置权”共有11条规 定
第230条是“留置权”规定;第231是“可留置 的财产”;第232条是“不得留置的财产”; 第233条是“可分物的留置”;第234条是“留 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第235条是“留置物的 孳息”;第236条是“留置权的实现”;第237 条是“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第238条是 “留置物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规 定;第239条是“留置权优先”;第240条是关 于“留置权消灭”的规定。
所谓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 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 保证担保为基本形式,在性质上属于债的担保 方式,即在债务人不能或没有履行债务时,由 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担保方式。人的担保既包括法人提供的保证担 保,又包括自然人、其他组织所提供的保证担 保。
与《担保法》比较-担保物权的 新规定
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担保物权”简介; 第二、对物权法第四篇“担保物权”各
法条主要内容的提示; 第三、〈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
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一、“担保物权”简介
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谓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以特定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的 担保。
《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抵押、质押、留 置等担保方式均为物的担保。定金担保 亦属特殊的物的担保,即货币(或称为 金钱)担保。
依法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 二是质权;三是留置权。
二、对物权法第四篇“担保物 权”各法条主要内容的提示;
第191条是“抵押财产转让”;第192条
是“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
担保”;第193条是“抵押财产毁损或价 值减少”;第194条是“抵押权、抵押权 顺位的放弃及抵押权变更”;第195条是 “抵押权的实现”;第196条是“抵押财 产确定”;第197条是抵押物孳息;第 198条是“抵押财产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 债权数额”;第199条是“同一物上的抵 押权受偿顺序”;第200条是“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第201条是
而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 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 偿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担保的标的不同,可将担保分为人的担保 和物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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