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条文顺序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条文变化概览
条文变化(文字表述变化略去!) 《民法典》第395条新增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物权法》第180条四荒土 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规定被删除【民法典第342条已经规定四荒土地经营权可以 可以抵押!】 《民法典》第396条浮动抵押以“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取代《物 权法》第181条“抵押权实现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411条规定抵押财产 何时确定,如“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确定”通常早于“实现”】 《民法典》第399条不得抵押的财产删除《物权法》第184条耕地之使用权 (因为土包法第47条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担保物权条文变化概览
条文变化 《民法典》第401条(流押约款)以“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取代《物权法》第 186 条“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民法典》第404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 取 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将《物权法》第189条浮动抵押对抗力限制规则扩张于所 有的动产抵押。——对动产登记公示效果的不信任!
条文变化
《民法典》第443条删除了《物权法》第226条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登记 机关以及书面合同的规定。 第444条删除《物权法》第227条知识产权质押书面合同的规定。 第445条删除《物权法》第228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关以及书面合同的规 定。
PART ONE 重点规范解读
02 与实践关联
重点规范解读与实践关联
担保物权条文变化概览
条文变化 《民法典》第428条流质约款新规定取代《物权法》第211条。与流押约款 规定类似! 《民法典》第440条第6项“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取代《物权法》第 223条第6项“应收账款”。 《民法典》第441条删除了《物权法》第224条票据、提单等质押的书面合 同规定。
担保权顺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权顺位是指在多个担保权人之间,对于同一担保物所享有的担保权利的优先顺序。
担保权顺位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担保权顺位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担保权顺位的基本概念1. 担保权:担保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担保权顺位:担保权顺位是指在同一担保物上,多个担保权人之间担保权利的优先顺序。
三、担保权顺位的法律规定1. 担保法规定《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权顺位的基本法律。
根据《担保法》第38条的规定,同一财产上设定多个担保权的,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按照设立时间先后顺序受偿;(2)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按照债权金额大小顺序受偿。
2. 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顺位。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先设立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先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先设立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 商法规定《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先设立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先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先设立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先设立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先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先设立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权的,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按照设立时间先后顺序受偿;(2)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按照债权金额大小顺序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8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以下顺序受偿:(1)先设立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先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先设立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条文对照《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该法共由223条组成,下面是《物权法》部分条文与《民法典》的对照情况:《物权法》第一编通则- 第一条:本编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与《民法典》没有对应条文。
《物权法》第二编不动产及其登记-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属的取得、登记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三编动产及其获得- 第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制度- 第四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二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五编合同的物权效力- 第六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对物权的影响、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六编共同物权- 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共有和共同所有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七编专属的物权-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专属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二百七十条至第三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八编物权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三章第三百一十条至第四百一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九编他物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物权的约束和限制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第四百一十二条至第四百四十三条对应。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条文在《民法典》中有相应的章节和条文规定,在民法典中对物权法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和归纳。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发生的原因或设立的方式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 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移转占有 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设定担保物权时是否转移 担保物的占有状态
移转占有型:质权、留置权 非移转占有型:抵押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 权利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标的物的物理性质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必须 登记
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 物权。 区分标准:效力的不同
留置性:留置权 优先性:抵押权 兼而有之:质权
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债 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例: 农民李某以自家所有的四间瓦房作抵押, 向镇储蓄所借款7000元用于发展生产, 年息16%,还款期限二年。借款及抵押合 同签订后两个月,李某同村的王某的五 岁儿子因玩火不慎致李某家草垛被焚, 且致李某家一间瓦房损伤严重,事后经 调解,王某赔偿李某草料损失费300元, 房屋修补费1200元。另外,在不久前的 一次暴雨中,李某家的房屋又遭雷击着 火,结果有两间房屋被焚,李某从县保 险公司获得赔偿2500元。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 (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即哪些债权属于抵押担 保的范围; (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哪 些标的物。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越大,抵押权足 额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受 偿机会也就越多。 1.抵押财产。 2.从物、从权利。 3.孳息。 4.代位物。 5.添附物。
2.流质契约的认定。 3.流质契约的效力。
干货: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附详细法条、案例和操作细则!)

干货: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附详细法条、案例和操作细则!)作者:姬生俭,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文为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为债权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非诉途径,笔者通过梳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结合法院判决经验,整理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法律法规及如何适用,以供学习交流。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民法典详细解读之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条文变化概览
条文变化 《民法典》第401条(流押约款)以“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取代《物权法》第186 条“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民法典》第404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 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将《物权法》第189条浮动抵押对抗力限制规则扩张于所有的 动产抵押。——对动产登记公示效果的不信任! 应否区分不同类型动产?二手车经营者先抵押汽车后出售,抵押权可否对抗买受人?
共同担保中的责任顺位与追偿权
1.责任顺位 (1)意定责任顺位 《民法典》第392条第1句第1分句规定混合共同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各项担 保的责任顺位,此为意定责任顺位。 例如:甲对乙享有500万元债权,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丁以轮船设立抵押 权。甲、丙、丁约定,甲届时须先实现对丁的船舶抵押权,不能完全受偿 债权的,丙再履行保证责任。 分析:丙的连带责任保证是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处于第二责任顺位,丁 的抵押处于第一责任顺位。【连带!补充性!】
共同担保中的责任顺位与追偿权
(2)法定责任顺位 《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 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 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该款是否表明债务人的物保无论与第三人的人保相比还是与第三人的物保相比, 均处于第一责任顺位?否! 债务人的财产抵押必须与第三人的担保共同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前者必须在 第一顺位上单独承担责任。共进退不等于先进!
担保物权条文变化概览
条文变化 《民法典》第410条协议折价之规定删除了《物权法》第195条关于其他债权人撤 销权一年期间的规定。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了法律行为撤销权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414条抵押权顺位删除了《物权法》第199条“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 比例清偿。” 《民法典》第415条新增抵押权与质权竞存规则。 《民法典》第416条新增买卖价款担保抵押权。 《民法典》第423条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 查封、扣押”取代《物权法》第206条“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担保物权的顺序

担保物权的顺序在我们的⽇常⽣活之中我们对于担保⼀词已经并不陌⽣,但是我们对于担保的具体详细知识可能都并不是特别熟悉,⽐如说对于担保物权的相关实现。
那么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编写的有关于“担保物权的顺序”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您阅读。
担保物权的顺序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条【⼈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第四百⼀⼗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前款规定。
第四百⼀⼗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财产既设⽴抵押权⼜设⽴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于抵押物买受⼈的其他担保物权⼈受偿,但是留置权⼈除外。
第四百五⼗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动产上已经设⽴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七⼗六条 同⼀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当事⼈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按照债权⽐例受偿。
第七⼗七条 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 担保物权的新规定

第四篇共有4章,即第15章“一般规定”、 第16章“抵押权”、第17章“质权”、 第18章“留置权”。
这四章的内容与《担保法》中的相关规 定在不少地方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区别与 不同。
第四篇“担保物权”4章内容共 有71条规定
其中,第15章“一般规定”有9条;第16 章“抵押权”有2节,分别为“一般抵押 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合计29条规 定;第17章“质权”也有2节,各为“动 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一共22条规 定;第18章“留置权”有11 条规定。
第17章“质权”也有两节内容
第1节“动产质押”有15条规定 第2节“权利质押”有7条规定
第1节“动产质押”的第208条是“动产 抵押”规定;第209条是“不得出质的动 产”规定;第210条是“质押合同”;第 211条是“止流质”;第212条是“交 付生效”;第213条是“质物的孳息”; 第214条是“质物使用、出租、处分的限 制”;第215条是“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16条是“质物保全”;第217条是 “转质”;第218条是“质权放弃”;第 219条是“质物返还、质权实现”;第 220条“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 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着物;
(四)生产设备、原材 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船舶、航空器;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 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 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
(六)交通运输工具;
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 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18章“留置权”共有11条规 定
第230条是“留置权”规定;第231是“可留置 的财产”;第232条是“不得留置的财产”; 第233条是“可分物的留置”;第234条是“留 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第235条是“留置物的 孳息”;第236条是“留置权的实现”;第237 条是“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第238条是 “留置物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规 定;第239条是“留置权优先”;第240条是关 于“留置权消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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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条数内容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170 担保物权的含义
171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
172 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173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174 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175 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176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
177 担保物权消灭原因
178 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179 抵押权基本权利
180 抵押财产范围
181 浮动抵押
182 房地产抵押关系
183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184 禁止抵押
185 设立抵押权
186 禁止流押
187 不动产抵押登记
188 动产抵押效力
189 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190 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
191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192 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193 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194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及变更
195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196 抵押财产确定
197 抵押财产孳息
198 抵押财产变现后的处理
199 抵押权清偿顺序
200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201 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
202 抵押权存续期间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203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204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205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的有关内容206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
207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一般抵押权相关条款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208 动产质权基本权利
209 禁止出质的动产
210 质权合同
211 禁止流质
212 动产质权设立
213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214 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215 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义务
216 质物保全
217 转质权
218 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219 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义务
220 质物保全
221 转质权
222 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节权利质权
223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224 以汇票等出质的质权设立
225 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226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基金份额、股权的限制
227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
228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的限制
229 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第十八章留置权
230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231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232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
233 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234 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235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236 实现留置权的时间规定
237 债务人可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238 留置权实现
239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
240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