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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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在担保债权中,通常⼤家都会选择将⾃⼰有财产价值的⼀些物产进⾏担保。

我国《民事诉讼法》最近新出了⼀个⽐较新的制度就是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

⾏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第⼀百九⼗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第四百⼀⼗⼆条⼈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在于:1、⼀审终审。

它不同于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审终审,⽽是⼀审终审。

⼈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送达之⽇起即发⽣法律效⼒,当事⼈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

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独任审判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3、审限短。

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之⽇起30⽇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的不同。

在特别程序中,⼈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是对⼀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在普通程序中,⼈民法院审理的⽬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的民事权益。

这两种诉讼⽬的不同,采⽤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可以另⾏起诉。

以上就是⼩编给⼤家介绍的有关⾏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的⼀些介绍了。

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

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

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1. 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物权的实现首先应尝试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来实现,因为这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途径。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物权自然消灭。

2. 协议折价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将担保物折价抵偿债务。

折价协议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 拍卖或变卖担保物协议折价不成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担保物。

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4. 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人对拍卖或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5.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6. 行使追偿权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后,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完全清偿,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7. 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追偿债务。

8. 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

9. 行使抵销权如果担保物权人对债务人也负有债务,可以依法行使抵销权,将担保物权与债务相互抵销。

10. 行使担保物权的转让权担保物权人可以将担保物权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担保物权,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以上是担保物权实现的主要路径,具体适用哪种路径,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实证研究

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实证研究

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实证研究作者:刘永君武凤赵倩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6期摘要我国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突破性的增设了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2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细化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操作程序。

但是,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仍出现了操作细节中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数据分析基金项目:本文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司法调研重点课题《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问题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承担项目研究任务。

作者简介:刘永君,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院长;武凤、赵倩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棋盘井人民法庭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19-02为解决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配套问题,达到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疏减讼源、节约诉讼资源的目的,在充分调研借鉴域外立法例的基础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突破性的增设了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对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裁定方式作出了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发布、2月4日起施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细化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操作程序,就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提交审查的材料、法院审查的范围和方式以及法院审查后的处理等内容,提高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但是,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仍出现了操作细节中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7月16日150个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案件样本进行分析和解读,同时提出法院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存在的疑难问题和解决对策,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我国关于担保物权实现⽅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之中。

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抵押⼈协议不成的,抵押权⼈只能通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式实现。

那么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是什么了,下⾯由店铺⼩编为⼤家进⾏介绍。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包括“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

实践中,如何理解“担保物权⼈”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适⽤范围?考虑到该程序的设⽴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担保物权⼈”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适⽤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实体法为依据来确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有权向⼈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出质⼈”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法实践来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采取两种⽅法确定:⼀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管辖;⼆是由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兼采上述两种地域管辖的标准。

其第⼀百九⼗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实践中,对于担保物为多个物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可以选择向其中⼀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店铺⼩编认为,因为这属于特别程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不收取申请费⽤。

并且从现有报道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些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并未收取任何申请费⽤。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担保物权包含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等等权利,⽽实现担保物权就是为了实现前⾯⼏个权利,当事⼈如果要实现担保物权的话,必须向法院申请,不能够直接找担保⼈对担保物进⾏处理,他需要满⾜民诉法⾥⾯对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接下来店铺⼩编为你介绍⼀下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和适⽤的相关内容。

对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进⾏第⼆次修正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原因之⼀是法律对如何实现担保物权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

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民法典》第三百九⼗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三)海域使⽤权;(四)⽣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具;(七)法律、⾏政法规未禁⽌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并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条规定,抵押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前,与抵押⼈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了重⼤修改,并创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在第⼀百九⼗六条中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第⼀百九⼗七条⼜规定:“⼈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这种担保物权的实现⽅式究竟是⼀种什么程序呢?笔者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诉程序,是⼀种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解决⾮诉讼事件的程序,即⽆须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仅需要⼈民法院根据当事⼈的请求在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兑现某种实体权益,可以视为⼀种特别的执⾏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管辖和受理实操要点指引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管辖和受理实操要点指引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管辖和受理实操要点指引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诸多实践问题进行规定,解决了很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迷惘。

但仍有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讨并不断完善。

笔者将在办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过程中查知的司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地高院的审判指导意见,以及相关争议的通说观点,进行归纳、总结、探讨,与大家分享,以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在解决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如何确定“物权登记地”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物权登记地是本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对此,产生了担保物登记地应该是登记机关住所地还是登记行为发生地两种不同的观点与做法。

举例讨论,比如某市的房产管理局负责当地的房产抵押登记工作。

该局的行政办公地址位于某市的A区,同时,该局在在当地的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窗口,负责办理抵押登记事宜,而行政服务大厅位于该市的B区。

此种情形如向通过向“登记地”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是A区人民法院还是B区人民法院?更绝对一点的例子,应收账款质押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网络渠道完成登记,该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的直属事业单位,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目前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所以,对应收账款质押如何确定“担保物权登记地”?是此类案件都由浦东区法院管辖还是可以选择由各省、直辖市所设的征信分中心法院管辖?我们认为“登记地”是既带有行为属性,又带有身份属性的概念,本着更利于确定管辖,便于解决纠纷的原则,通说一般认为应着重“登记地”的身份属性,负有登记职责的机构住所地更具有确定性,而登记行为发生地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行为处于变化过程中,所以,应以登记机构住所地基层法院负责管辖为妥。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

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

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特别程序(一)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特别程序(一)

重点知识点特别程序中共包含六种案件,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重点是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1.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目的特殊: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有的是基于起诉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审判组织特殊:以独任制审判为原则,以由合议制审判为补充,而且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能参加。

只有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不得提起上诉、不得再审。

5.审理期限较短: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之外,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6.免交案件受理费、一律不得调解。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2.非讼案件5种,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1.原则上都是独任审理,但也有合议庭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特别程序几个不能不能上诉、不能再审、不能调解、不适用陪审制、不要求直接利害关系,不适用辩论原则。

有纠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终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公示催告程序无纠纷(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经权利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有纠纷(有人申报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可以起诉。

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答案】C【考点】特别程序【解析】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民事非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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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执行实现特别程序介绍
-非诉执行实现担保物权
在案件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可直接跳过诉讼流程进入司法执行程序,在诉讼量大诉讼效率低的情况下无疑可极大的加速案件进程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虽然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为此制度明确了法律依据,但笔者发现法律服务人员尚存在对此认知不深问题,笔者查询北大法宝案例库实现担保物权关键词项下裁定仅2000多件,申请人中银行居多。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司法管辖
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担保物权与其它担保并存处理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应依法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裁决主要处理方式: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
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比如: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松阳
县黄南丽润水电站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即直接裁定拍卖
电站整体资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
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
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带法规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
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五条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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