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是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立法体现:1、禁止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4、禁止类推解释5、禁止溯及既往,但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有:1、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区刑法。
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属人管辖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罪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刑法学总论》复习要点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2、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2、我国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其内容是怎样的?1、什么是刑法的效力范围?2、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
3、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犯罪的概念及其一般特征。
2、犯罪的本质。
3、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犯罪客体的理论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2、危害行为的含义和基本表现形式。
3、危害结果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3、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单位组织、刑事责任能力)和处罚原则。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点。
2、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法定种类。
3、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5、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关系。
6、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7、意外事件。
8、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9、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1、正当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特征(条件)、刑事责任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1、共同犯罪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形式。
2、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3、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种类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3、继续犯、惯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刑事责任的根据。
3、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1、我国的刑罚体系及其特点。
2、我国刑罚各刑种的概念、特点和适用(对象、期限、起算、执行等)。
3、我国刑法对严格控制死刑的规定。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刑法学的定义、特点和任务2.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文书的关系3.刑法学的对象和方法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行为法定、责任法定2.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合一原则、量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3.法律适用原则:犯罪与非犯罪区分、主观和客观因素区分、阳性与消极两种构成方式4.案件独立处理原则:分罪处理、整罪处理5.特殊性原则:特殊罪类型、特殊量刑规定三、刑法的构成要件1.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2.犯罪构成的辅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等3.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故意瞒报犯罪四、刑法的主要内容1.罪与刑的基本概念:罪的概念、刑的种类、刑与奖励的区别2.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主观过错与刑事责任3.犯罪的起因和发展:犯罪原因的分类、犯罪的心理发展过程、犯罪的社会导向性4.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犯罪后果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5.犯罪的预防和处理:犯罪预防的原则、犯罪处理的原则、国际刑法合作五、刑法学说和刑法政策1.刑法学说的概念、分类和演变2.刑法政策:刑事法律政策、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政策的特点六、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刑法解释1.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犯罪类型、适用对象2.刑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关系、解释对象与效力七、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刑法学与法理学2.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3.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4.刑法学与犯罪学八、刑法和刑法立法原则1.刑法的必要性和基本内容2.刑法立法原则:适用原则、立法技术原则、立法程序原则以上所列知识点仅为《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复习时应结合教材、参考书和课堂笔记进行全面复习。
同时,也建议通过刑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加深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刑法总论期末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刑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刑法是指明犯罪的标准和设定刑罚的法律规定的学科B.刑法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定C.刑法只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与民事法无关D.刑法只针对个人行为,与组织无关答案:A2.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A.罪刑法定、犯罪法定、罪刑相适应B.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C.罚当其罪、责任适用原则D.法无授权不可为罪、罪刑法定原则答案:D3. 下列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刑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具有约束力B.刑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司法活动具有指导作用C.刑法解释是由国家法律官方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法律效力D.刑法解释是由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侦查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答案:B4. 刑法中的“罪”是指:A.犯罪行为B.犯罪人的心理状态C.违背社会道德引起的法律后果D.社会危害性行为答案:C5.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A.预防犯罪B.惩罚犯罪C.保护人权D.维护社会秩序答案:B二、判断题1. 刑法学的任务是研究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不涉及社会学因素。
答案:错误2. 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答案:正确3. 刑法是法律规范犯罪行为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
答案:正确4. 刑法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和作为,都适用刑法的规范。
答案:正确5. 中国刑法的特点之一是以情节适用原则为核心,根据犯罪主体的恶性程度对刑罚进行调整。
答案:错误三、简答题1. 请简述刑法的基本功能。
刑法的基本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法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
刑法通过规定法律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对潜在犯罪人起到威慑作用,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刑法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应受到的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处,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最后,刑法有保护人权的功能。
刑法总论复习题

刑法总论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2.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3.限制解释4.刑法根本原则5.罪刑法定原则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7.属人管辖原则8.犯罪客体9.犯罪对象10.犯罪的一般客体11.犯罪的同类客体12.不作为13.犯罪主体14.限制责任能力15.单位犯罪16.犯罪主观方面17.犯罪成心18.犯罪过失19.犯罪目的20.犯罪动机21.正当行为22.正当防卫23.假想防卫24.紧急避险25.假想避险26.避险过当27.犯罪未遂形态28.主刑29.附加刑30.立功31.减刑32.假释33.刑罚消灭二、简答题1.简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2.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根本含义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普遍管辖权4.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保护管辖权5.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6.简述犯罪的根本特征7.简述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8.简述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9.从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分析,哪些身体动静不能认定为危害行为10.简述刑法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11.以行为人是单纯以身体动作作用于犯罪对象还是利用一定的工具实现犯罪意图为标准,可以把作为划分为哪几种情形.12.简述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13.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14.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5.简述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16.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中“会发生〞的含义17.简述直接成心与间接成心的区别18.简述管制刑的特点19.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成心的区别20.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21.简述司法实践中间接成心的各种情形22.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23.简述特殊防卫的内容24.简述管制刑的特点三、论述题1.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表达2.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表达3.论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4. 试论犯罪构成的特征5. 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刑法总论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不单单是为了期末考试(也是司法考试常考到的要点,如果掌握了如下内容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及格应该没有问题。
)1、你如何理解刑法的空间效力,其相关原则有哪些。
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3、试述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非罪过的意外事件。
5、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有哪些表现。
6、在不作为犯罪中,特定义务的来源有几个方面。
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8、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9、如何理解犯罪停止状态的几种情形比如犯罪未遂、中止等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处罚原则。
10、如何理解教唆犯处罚原则、教唆犯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
11、试述罪数中一罪的类型及相关概念。
12、试述管制这一主刑限制自由的内容。
13、试述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权利内容和期限、适用情形。
14、如何理解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15、假释、假释限制条件和法律后果。
16、如何把握减刑的适用条件。
17、试述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18、试述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9、累犯(一般、特殊累犯)的分类和确定条件。
20、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其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刑事责任的承担。
21、自首和立功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22、如何理解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
23、如何理解我国的死刑政策。
24、刑罚的消灭名词解释1、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3、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目录第一章刑法概述 (3)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3)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4)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4)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5)第四章犯罪概念 (5)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5)第二节犯罪构成 (6)第五章犯罪客体 (6)第一节犯罪客体 (6)第二节犯罪对象 (6)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7)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7)第二节危害行为 (7)第三节危害结果 (8)第四节刑法中因果关系 (8)第七章犯罪主体 (9)第一节自然人犯罪主体 (9)第二节单位犯罪 (11)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11)第一节犯罪故意 (11)第二节犯罪过失 (12)第三节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13)第四节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13)第五节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3)第九章排除犯罪性行为 (15)第一节正当防卫 (15)第二节紧急避险 (17)第十章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态 (18)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18)第二节犯罪既遂 (18)第三节犯罪预备 (18)第四节犯罪未遂 (19)第五节犯罪中止 (19)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20)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0)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21)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22)第十二章一罪与数罪 (24)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24)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24)第三节法定的一罪 (26)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26)第五节数罪并罚 (27)第十三章累犯、自首和立功 (28)第一节累犯 (28)第二节自首 (28)第三节立功 (29)分论补充 (30)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一)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广义的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判例(三)狭义的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定罪量刑)广义刑法: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刑法根据得内容: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得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刑法得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得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3、保护公民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得顺利进行刑法得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编章节条:“但书”——1)前段得补充;2)前段得例外;3)前段得限制款:标志为另起一行项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得规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得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得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第三章刑法得效力范围刑法得效力(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与什么时间、以及就是否具有溯及既往得效力问题。
刑法得空间效力:刑法对地与对人得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得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确立得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本国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得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她管辖原则得刑事管辖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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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是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立法体现:1、禁止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4、禁止类推解释5、禁止溯及既往,但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有:1、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区刑法。
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属人管辖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罪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4.对“领域”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陆、领水及领空法律拟制的领土: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驻外的使领馆5.刑法的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
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的问题,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对犯罪基本特征的高度概括。
犯罪构成则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其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犯罪概念作为对各种犯罪现象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的科学抽象与概括,它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它所具有的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
离开犯罪构成,犯罪概念就成了空洞和抽象的东西。
而犯罪构成只有在犯罪概念的指导下才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具备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也就具备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特征。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正确认定犯罪服务。
8.犯罪客体的概念、研究的意义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大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
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这种犯罪或那种犯罪,归根结底是由犯罪的直接客体决定的。
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研究犯罪客体的重点,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关键。
可以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侵犯一个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两个以上社会关系。
10.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2.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与意义特征:a.犯罪客观方面(客观要件)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b.犯罪客观要件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c. 犯罪客观要件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意义:犯罪客观要件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没有犯罪客观方面即没有犯罪;帮助揭示罪与非罪的界限;帮助揭示罪与罪的界限;帮助揭示行为人真实的心理态度。
危害行为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主动地实施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应为能为而不为,如果行为人再怎么尽力作为,危害结果仍不可避免地发生,那么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不履行义务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义务的来源有:a.法定义务b.职业义务c.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使某人处于危险状态,有排除义务)d.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eg.合同行为引起的契约义务)不作为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真正不作为犯判断标准:有法定作为义务而行为人不履行。
总结: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安全事故罪、逃税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从内涵上分析,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
按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我们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两者有着重要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15.犯罪过失的内容、类型犯罪过失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是犯罪过失成立的前提,行为人在当时条件下具备认识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认识;或者虽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由于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利条件,实际上仍然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注意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所以犯罪过失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把犯罪过失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6.区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相同点:两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区别:一是认识因素上的区别。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具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性则认识不足。
二是意志因素上的区别。
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间接故意行为人的意愿;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反对态度。
因此,过于自信过失的主观恶性要小于间接故意。
17.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相同点:两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区别:意外事件是因无法预见而没有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预见。
这一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18.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目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
19.事实认识错误(选择)打击错误(手段错误):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因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对象错误: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
主观原因。
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1)误认为达到预期结果,实际没发生(2)结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3)结果加重(4)二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误认为是甲行为,实际是乙行为导致的20.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21.减轻责任年龄14-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2.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并且防卫必须保护合法利益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有过失,例如保安误以为甲是盗窃者,将其打成重伤,成立过失犯罪。
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成立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