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期终考试案例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题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题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责任法案例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王某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涉及到了李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引起了李某的不满。
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构成侵权行为。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和道歉赔礼道歉。
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了李某的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因此,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费和公开道歉。
案例二,张某在其微博上发布了一张摄影作品,未经摄影师许可,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
摄影师对此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摄影师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未经摄影师许可,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张某应当赔偿摄影师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三,李某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内容涉及到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引起了该公司的不满。
该公司起诉李某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公开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李某应当赔偿该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注意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律分析相关责任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3月,张三在某市某小区内驾驶一辆摩托车,与行人李四发生碰撞,导致李四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四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腿骨折。
经过鉴定,李四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张三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法律问题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张三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3. 张三赔偿金额的确定依据是什么?三、法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规则,与行人李四发生碰撞,导致李四受伤。
张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具有过错,侵犯了李四的民事权益。
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侵权。
2. 张三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本案中,张三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医疗费用。
本案中,李四因张三的侵权行为受伤,需要支付医疗费用,张三应当赔偿李四的医疗费。
(2)赔偿误工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误工损失。
本案中,李四因受伤无法从事原工作,导致误工损失,张三应当赔偿李四的误工费。
(3)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李四因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张三应当赔偿李四的残疾赔偿金。
3. 张三赔偿金额的确定依据是什么?(1)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医疗费用包括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用。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28岁,某市居民。
甲、乙两人因邻里纠纷,于2019年5月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甲受伤。
事发后,甲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利,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二)乙是否构成侵权行为1. 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与甲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甲受伤,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甲的人身权益。
2.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乙与甲发生肢体冲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2)损害事实:甲因乙的行为受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3)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与甲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乙在发生肢体冲突时,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行为。
(三)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1. 停止侵害:乙应当停止侵害甲的人身权益,不再与甲发生肢体冲突。
2. 排除妨碍:乙应当排除妨碍,不再对甲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
3. 消除危险:乙应当消除危险,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赔偿损失:乙应当赔偿甲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甲受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甲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试题及解析

【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82题)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
2011年6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
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1.5万元。
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
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3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
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
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79题)1.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
A.劳动关系B.代理关系C.劳务关系D.承揽关系【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判断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雇主,董:保姆。
肖某:接受劳务;董某:提供劳务。
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因此本题选C.【真题试题】(2011年案例分析第80题)2.许某的医药费应由()承担。
A.甲物流公司B.肖某C.董某D.肖某、董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
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8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案例一:肇事逃逸引发的连锁事件主要问题:肇事逃逸的驾驶员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例描述:在某市的一个繁忙交叉口,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上的骑手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小轿车的驾驶员没有及时停车,而是选择了逃离现场,导致其他车辆无法继续前行,造成了拥堵和其他一系列连锁事故。
肇事逃逸的驾驶员最终被警方抓获。
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肇事逃逸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且违反了对交通安全的基本约束。
根据此法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时,肇事逃逸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肇事逃逸导致连锁事故的发生,直接导致了其他交通参与者和市民的损失,因此,肇事逃逸的驾驶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肇事逃逸的驾驶员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骑手死亡的相关损失,同时也要承担拥堵和其他连锁事故的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二:商品质量引发的纠纷主要问题:商家对质量问题是否负侵权责任?案例描述:小明在一家家电连锁店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但在使用几天后,发现洗衣机内部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
小明联系了家电连锁店,要求退货或维修。
然而,家电连锁店却以小明使用不当为由拒绝退货或维修的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商品出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
而在本案例中,小明购买的洗衣机出现故障明显是质量问题,不符合正常使用的标准。
因此,家电连锁店应当对洗衣机的质量问题负有相应的责任。
判决结果:如果小明提供了购买凭证和故障现象的证据,法院可能会判决家电连锁店承担退货或维修的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小明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医疗事故引发的争议主要问题: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是否负侵权责任?案例描述:小红因患有某种疾病,在一家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失误导致小红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
小红随后起诉医疗机构,要求其承担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开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APP),并在各大应用商店上线。
该APP的功能包括日程管理、信息推送、生活助手等,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然而,在2019年,一款名为“智慧生活”的APP在市场上出现,其功能与“智能助手”高度相似,界面设计也极为相似。
经过调查,发现“智慧生活”APP的开发商系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了“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
科技公司认为侵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侵权公司侵犯了著作权,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科技公司开发的“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侵权公司:1. 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智慧生活”APP;2. 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侵权责任法期终考试案例

侵权责任法期终考试案例1.侵权责任法案例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猪在路边王某说:“去逗逗它。
”王某便拾起一块石头向猪砸去。
猪被砸中猛往前冲。
这时一60岁老太正在街上行走,见猪冲过来急忙躲闪,将路边一陶瓷瓶碰翻。
瓷瓶价值1400元。
老太太被猪撞翻在地,摔伤右腿。
花医药费、住院费共计2000元问题:1.老太推翻瓷瓶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2.胡某、王某的行为属何种性质的行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3.若当地习惯放养动物,老太太的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4.若王某为9岁,老太太的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5.陶瓷瓶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011-6-5 17:34 jxg83104 | 二级1紧急避险,因有第三人过错,老太不承担责任。
2胡某教唆(汗,题干里半天找不到胡某,打字都打错,你很牛)3由王,胡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4由王某监护人与胡某承担连带责任5由王,胡两人承担连带责任赞同02011-6-15 14:17 美丽的心情·君| 二级1。
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就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时,为了避免危险的进一步扩大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并以此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显然,老太太是受突如其来的危险来不得不及时避险,要不可能造成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
而法律规定,由于紧急避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因此而免责。
2。
胡某王某逗猪而造成老太太受伤,瓷瓶被打坏,存在主观过错。
而我们知道,构成民事侵权的是个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从该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
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
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
(完整)侵权责任法案例习题

侵权责任法案例1、2012年3月15日至3月18日,A公司举办有机健康食品展销会,许某到该展销会的一柜台处(该柜台是由展销会出租给B公司的)买了几包进口海鲜食品,许某及其家人食后纷纷出现头晕、呕吐的症状。
后经检测发现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该食品的生产企业是B公司。
在展销会开展之前,展销会的举办者已经对B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审查,审查符合要求后才租让其柜台展销。
(1)许某可向谁主张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A公司或B公司。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若许某起诉请求赔偿的时候,该展销会已经结束或者柜台的租赁期已经届满,许某该如何主张自己的诉求?为什么?向A公司或B公司要求赔偿或者直接将A公司和B公司告上法庭。
原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3)A公司若最后承担了赔偿责任,可否向B公司追偿?为什么?可以。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4)许某所诉求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是否都能实现,为什么?可以。
原因:按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产妇万某怀孕9月后,因阵发性腹痛见红两小时,遂在其丈夫王某的陪同下到仁和医院治疗.仁和医院随即对万某进行剖宫产术,取出男婴.但次日凌晨,万某呈“神志不清,烦躁不安,呼吸急促”状。
仁和医院向其家属告病危,并由主治医生徐某对万某实施抢救,后抢救无效,万某死亡。
万某的死因经诊断为妊高症所致的心源性休克。
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仁和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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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终考试案例
1.侵权责任法案例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猪在路边王某说:“去逗逗它。
”王某便拾起一块石头向猪砸去。
猪被砸中猛往前冲。
这时一60岁老太正在街上行走,见猪冲过来急忙躲闪,将路边一陶瓷瓶碰翻。
瓷瓶价值1400元。
老太太被猪撞翻在地,摔伤右腿。
花医药费、住院费共计2000元问题:
1.老太推翻瓷瓶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王某的行为属何种性质的行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3.若当地习惯放养动物,老太太的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4.若王某为9岁,老太太的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5.陶瓷瓶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011-6-5 17:34 jxg83104 | 二级
1紧急避险,因有第三人过错,老太不承担责任。
2胡某教唆(汗,题干里半天找不到胡某,打字都打错,你很牛)
3由王,胡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4由王某监护人与胡某承担连带责任
5由王,胡两人承担连带责任
赞同0
2011-6-15 14:17 美丽的心情·君| 二级
1。
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就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时,为了避免危险的进一步扩大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并以此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显然,老太太是受突如其来的危险来不得不及时避险,要不可能造成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
而法律规定,由于紧急避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因此而免责。
2。
胡某王某逗猪而造成老太太受伤,瓷瓶被打坏,存在主观过错。
而我们知道,构成民事侵权的是个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从该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
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
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
所以,胡某王某应该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3。
习惯放养动物可以不追究猪的主人的民事责任
但事实上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就应该由侵权人直接承担。
4,如果王某是九岁的话,由于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不能预见这种事情会随着他的行为而发生,所以他不需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但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该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放任自己儿子上街玩耍而造成他人受伤,所以,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
还有,因为一般猪是不会出现在街上的,猪的主人对猪疏于管理,放任其在街上,给了胡某王某机会玩耍,所以,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该适当承担老太太的医药费。
结合第一答和第二答明显可知,应该胡某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而猪的主人承担适当赔偿。
2. 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
到附近书店看书,在过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王某逃逸,一直未归案。
陆某受重伤被路
人送去医院抢救。
共花费上万元医疗费。
经查,该机动车为肖某所有,是王某于事故发生当日盗取。
后陆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小学和肖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陆某的医疗费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侵权责任法》对该案进行案例分析。
1.肖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某小学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两被告是否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2010-11-16 22:47
最佳答案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地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此事肯定会给九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希望我的答案令您满意,张亮律师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3.2003年5月3日放长假期间,甲某与妻子乙某去丙超市闲逛,在出门之时,被超市保安丁某拦住。
保安丁某认为甲某有盗窃嫌疑,遂同保安戊某等多人将甲某、乙某强行扭送到办公室。
丁某先是强行搜查了甲某和乙某的背包,没有发现可疑物品,于是丁某又强行搜查了甲某的身体,并叫来女保洁人员搜查了乙某的身体,搜查乙某时丁某等也在场。
后甲某实在气愤,与戊某争吵起来,双方动手扭打在一起。
甲某与戊某均受轻伤。
甲某后来在检查背包时发现包中一件祖传金饰品损坏且不可修复。
甲某主张丙超市赔偿,丙超市不同意,双方遂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
1.保安丁的行为侵犯了甲某、乙某的什么权利?甲某、乙某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2.甲某对戊某造成的身体伤害应当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3.甲某丢失的金饰品应当由谁来赔偿?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
4.如果甲某在诉讼中没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可否在诉讼结束后再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5.丙超市能否以甲某、乙某侵犯公司的名誉权为由,反诉甲某、乙某?为什么?
6.丙超市能否以甲某与戊某扭打,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为由,请求减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
1.保安丁的行为侵犯了甲某、乙某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甲某对戊某造成的身体伤害应当向丙超市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员工戊某的行为,丙超市应当赔偿。
3.应当由丙超市赔偿。
甲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4.甲某不能再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丙超市不能以甲某、乙某侵犯其公司的名誉权为由,反诉甲某和乙某。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丙超市可以以此为由,请求减轻责任。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除了《民通意见》第58条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外,《侵权责任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