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84号文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法规号:水保[2007]184号发布日期:2007-05-21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达到以下要求的,技术评审应不予通过1、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的;2、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3、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二、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3、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4、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6、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7、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8、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9、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10、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一、总则: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1.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壤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主管部门应对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并依法对方案进行审批或要求项目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4.审批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明确方案中的技术细节和具体要求。
5.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四、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内容和要求:1.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对土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防治措施和监测预警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2.水土保持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的具体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3.水土保持方案应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和工程设计,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水土保持方案应具备可行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问题。
5.水土保持方案应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和性质,分别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机制。
五、监督和管理:1.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审批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
2.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方案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方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项目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以上即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的内容,旨在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保护土壤资源和生态环境。
通过严格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单位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能够有效防止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24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2024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_年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是指在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影响水土资源的因素进行科学评价和调控措施的规划和设计,以减少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稳定。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水土保持目标、控制措施和监测评价方法。
第五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____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第七条相关单位应积极参与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应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划分进行,明确编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应收集、整理和分析项目区域的水土资源资料,评估项目建设对水土资源的影响。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在项目前期阶段编制,充分考虑项目的水土条件和环境特点,科学确定项目的水土保持目标。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注意结合项目的水土条件和环境特点,科学规划控制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规划监测评价方法,明确监测内容和监测指标,为后续的监测评价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并报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第十四条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应注重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2023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2023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2023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保护和改善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3年全国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土地开发、房地产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保护水土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应当确保程序合法、材料真实可靠、技术有效可行、守法守规。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应当遵循科学性、环保性、可行性和社会公众参与性原则。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由环境保护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受地方政府委托负责的,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经环境保护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程序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立项。
项目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明确项目范围、规划目标和建设内容。
(二)方案编制。
编制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方案审查。
环境保护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方案修改。
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和建议,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五)方案批复。
环境保护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对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批复。
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应当公开、公平、透明。
编制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查、修改、批复等程序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特点、自然资源状况、生态保护要求等因素,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
2023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2023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2023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管理,保护土壤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3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地理条件编制,经专业水土保持机构编制,并经土地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具备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施性,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有效进行监测、评估和调整。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充分保障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编报管理第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应当按照编制规范和技术指南进行,包括项目背景、土壤资源调查、水土流失风险评估、防治对策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编制工作。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社会效益和经济可行性,合理配置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接受相关专家的评审和建议,并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途径向公众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应当由土地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进行,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审核水土保持方案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修改要求,并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审批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告知编制单位和项目申请人。
第十四条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跟踪管理机制,加强对审批决策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具体实施由项目申请人负责,同时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5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浙水保[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水保〔2009〕62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为适应我省水行政管理改革要求,提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在取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咨询评估的基础上,现就加强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一)省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须由乙级以上(含乙级)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编制。
所有在我省从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持证单位需在我厅登记备案。
(二)参与编制的编写、校核、审查的人员必须持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编写人员不得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所有在我省从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持证单位人员需在我厅登记备案。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写格式、内容及相关图表的要求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报审(一)水土保持方案的报审需由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向我厅或委托的单位提出评审申请时,需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2本及申请批复文件(同时可作为行政许可受理的申请文件)。
(二)我厅受理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作出是否同意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公路项目将同时告知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的技术评审(预审)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退回建设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水土保持方案退回的原因及修改、补充要求,直至初审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4号令.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
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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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
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持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