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市规划图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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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工业园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工业园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工业园高分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能源建材产业发展规划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工业园规划课题组2008年3月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工业园规划课题组成员:南京财经大学:崔新有、奚国泉南京工业大学:王建明、成建平江苏科技大学:陶永宏南京农业大学:顾振新高分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课题主要参加人员:南京工业大学:王建明教授成建平教授能源建材产业发展规划课题主要参加人员:南京工业大学:成建平教授王建明教授目录总则 (1)第一节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概况 (2)第二节园区建设的有利条件 (5)第一章规划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8)第一节规划指导思想 (8)第二节高分子新材料、能源建材产业规划目标 (8)第三节高分子材料、能源建材产业规划原则 (10)第二章园区总体设计 (15)第一节建设条件分析 (15)第二节工业区项目选择定位设计 (18)第三节总体框架设计 (19)第四节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 (21)第五节产业发展指标和生态工业指标 (22)第六节总体开发方案 (24)第三章环境治理与生态建设 (31)第四章配套政策与措施 (33)附件一高分子新材料产业规划操作论证方案 (37)附件二能源和建材产业规划操作论证方案 (114)总则永安洲工业园高分子新材料产业和能源建材产业规划,是依据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主要发展思路,并结合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的内容进行编制。

本规划是对泰州市沿江开发规划在高分子新材料产业和能源建材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方面的细化方案,是永安洲沿江产业总体发展规划的支撑性规划。

本规划立足永安洲沿江开发的基础和现状,进一步明确高分子新材料和能源建材产业的发展定位和目标,从产业空间布局、资源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循环经济等方面,提出本区域相关产业发展和布局的引导性和约束性目标,促进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开发。

规划范围: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工业园总面积55.9 km2,距泰州市中心30 km左右,规范范围为东南至东夹江,西至长江,北至江平线。

泰州简介介绍

泰州简介介绍

生态旅游发展
依托丰富的生态资源,泰州积极发展生态旅游,推动旅游业与生态保护相结合,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生态补偿机制
泰州还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通过政府购买生态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力度,进一步推动生态旅游和绿色发展。
05
CHAPTER
泰州的社会民生和文化教育
泰州市近年来人口规模保持稳步增长,显示出城市的经济吸引力和生活宜居度不断提升。
地理位置概述
泰州市襟江带海,傍湖依河,水网密布,是长江经济带、沿海经济带、淮河生态经济带三大国家战略交汇点。
水陆交通
泰州历史悠久,早在南朝梁武帝时,就有海陵县之称,南唐时始为泰州。
民国时期,泰州一度成为江苏省的省会城市。新中国成立后,泰州历经多次行政区划调整,最终成为现在的泰州市。
近现代历史
古代历史
物质文化遗产
泰州拥有众多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建筑、古遗址、石刻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望海楼、梅兰芳纪念馆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泰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如泰州学派、泰州剪纸、泰州盆景等,这些文化遗产体现了泰州人民独特的智慧和文化底蕴。
02
CHAPTER
泰州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
经济增长稳定
泰州市近年来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地区生产总值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均实现稳步增长,经济规模不断扩大。
04
CHAPTER
泰州的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
泰州位于江苏省中部,长江下游北岸,拥有湿润的气候和充沛的雨量,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提供了良好的自然条件。
自然条件优越
泰州是江苏省内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之一,境内有大量的湿地、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环境十分丰富。
生态环境丰富
泰州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和修复,使得泰州的生态环境持续优化。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文本资料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规定---文本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需要,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编制战略性规划,用于远景控制。
第三章编制计划与经费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市区规划编制计划。市区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项目均应纳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根据社会经济、城市发展和上级要求,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部门、本区域下一年度拟开展的规划编制项目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下一年度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编制组织和技术准备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规划编制,拟定规划项目任务书,依法开展规划编制的服务采购或招标,确定规划的编制设计单位,签订城乡规划编制合同。
第十九条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根据规划编制合同、项目任务书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编制进程一般分为现状调研、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三个阶段,较小的规划项目可分为规划方案与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二)中心城区的整体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区辖区内单独编制的整体城市设计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
(三)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单一地块的城市设计可由业主组织编制。各区政府(管委会)也可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
第十三条镇村规划的组织编制,按下列分工进行:
第二章编制分工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编制,协调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平衡。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规模,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各类园区、风景区的分区规划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

江苏省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市、市(县)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搞活土地二级市场,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在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和泰州红旗良种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有关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乡(镇)设立国土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县)行政区域内国营、集体场圃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证明其权利的法律凭证。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是土地抵押、出租等权利的合法凭证。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租赁、出租、抵押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在合同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姓名)、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应当在名称(姓名)、地址发生变更和批准用途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原土地证书、证明材料向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因《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在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合同、证明,向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泰州沿江总体规划修编(正式稿)

泰州沿江总体规划修编(正式稿)

泰州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修编)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二零零九年十一月目录序言 (1)第一章发展基础与问题 (4)一、沿江开发条件 (4)二、沿江开发成就 (5)三、存在问题 (8)第二章战略定位与发展目标 (10)一、机遇与挑战 (10)二、沿江开发总体战略与原则 (11)三、战略定位与目标 (12)四、空间开发格局 (14)五、发展途径 (15)第三章岸线利用功能分区与调整 (17)一、岸线开发利用原则 (17)二、岸线功能类型分区 (18)三、岸线功能定位与调整 (19)第四章产业发展与升级方向 (25)一、重点发展行业 (25)二、新兴培育行业 (27)三、传统改造提升行业 (29)第五章重点开发园区建设 (31)一、核心开发区的建设发展 (31)二、腹地开发区建设 (33)第六章城镇发展与布局 (35)一、中心城市建设 (35)二、副中心城市建设 (35)三、小城市建设 (36)四、临江重点片区建设 (36)第七章港口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37)一、港口建设 (37)二、交通网络建设 (40)三、电力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42)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43)第八章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45)一、污染控制 (45)二、生态建设保护 (48)第九章政策措施与规划实施 (50)一、政策措施 (50)二、规划实施 (53)序言为了全面指导和进一步推进泰州沿江开发,2003年泰州市政府在江苏省沿江开发战略指导下,根据沿江开发条件和需求,编制了《泰州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2003-2010)》。

规划确定了总体开发战略和目标,提出了岸线资源开发、产业和城镇发展、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方案,统筹了沿江开发格局,全面指导和推动了全市沿江又好又快的开发。

沿江开发历时六年多,当前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也发生了较大改变,特别是国家提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长三角将进入服务经济为主的发展阶段,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经济全球化下世界性经济危机日益加深等,既为泰州沿江开发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也带来更大挑战。

苏陈镇总规文本[1]

苏陈镇总规文本[1]

第一部分规划文本泰州市苏陈镇总体规划(2009-2030)文本第一章总则第1条泰州市苏陈镇总体规划是指导苏陈镇镇域和镇区各项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在苏陈镇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2条凡在本规划批准前编制的各项规划与本规划不一致的,均应以本规划为准;需单独编制的详细规划及市政工程设计等,均应按本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3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3、《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4、《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5、《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和《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6、《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纲要)7、《姜堰市苏陈镇镇区总体规划(2004-2020)》8、《姜堰市苏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姜堰市苏陈镇镇村布局规划》10、国家、江苏省及泰州市有关法规、规定、政策和要求第4条规划期限近期:2009-2015年中期:2016-2020年远期:2021-2030年远景:2030年以后第5条规划范围1、镇域规划范围:为苏陈镇行政辖区,总面积为46.35平方公里。

2、镇区规划范围:以现状镇区为依托,南进西拓;由泰州长江大桥北接线和规划的石羊路、曙光大道、济川东路等围合,主要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和发展备用地;镇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67平方公里,规划控制范围约5.90平方公里。

第6条规划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依托现状,正确处理好城市站前新区与苏陈镇发展的关系;加强远景城市道路和基础设施统筹预控,注重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交通引导集镇发展,旧镇区改造和新镇区开发相结合,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相结合,实现三年拉开框架,五年面貌大变。

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人口、经济合理布局;注重苏陈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振兴相结合,推进城镇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努力把苏陈镇建成泰州城区东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镇村经济共荣、人民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苏政复〔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3〕19号泰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泰政发〔2023〕4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泰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泰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深入实施“1+3”重点功能区战略,着力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医药健康名城、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滨江生态宜居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泰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95.23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55.001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15.231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047倍。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积极融入扬子江城市群,构建等级合理、协调有序的城镇体系,强化中心城市的引领作用,加强城乡融合发展。

构建沿江绿色转型发展带,强化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积极推动沿江地区产业结构绿色化和空间集约化升级。

以西北湖荡湿地生态源和溱湖生态源为基础,协同构筑江淮湖群生态绿心,提升里下河地区湿地生态质量。

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市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2条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第3条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5条结合我市实际,第6条制定本办法。

第7条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第8条适用本办法。

第9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10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第11条组织编制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5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区以及拟进行储备第6条土地或者土地划拨、出让的地区,第7条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纳入市城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每年年底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市、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同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其编制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城市道路的位置、红线宽度(城市道路红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黄线)、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界线(城市绿线)、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紫线)、规划确定的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蓝线)等“五线”及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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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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