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与利益之间的关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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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比利益VS利益比道义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道义比利益VS利益比道义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道义比利益VS利益比道义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今天我们反方的立场是:利益比道义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

我们认为,人性本质上是自私的,追求利益是人类的本能和需求。

在人际关系中,利益往往是联系的纽带,而道义则是利益关系的附属品。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能看到利益在人际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比如商业合作、友情、爱情等等。

道义虽然有其存在的意义,但在人际交往中的作用并不如利益显著,更不能代替利益。

我们不否认道义在人际关系中的重要性,但道义的存在并不能保证人际关系的良好发展。

相反,如果一味追求道义,可能会失去利益,从而破坏人际关系。

例如,如果在商业合作中只注重道义,而忽视了利益,很可能导致合作失败,甚至失去商业伙伴。

在友情和爱情中同样如此,如果只关注道义,而不重视利益,就会失去对方的信任和支持。

因此,我们认为利益比道义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

利益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际交往的基础。

只有在利益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建立起更加牢固和稳定的人际关系。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们反方认为,道义比利益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更大。

首先,道义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它是人际交往的基本规范和价值观念,是人类文明和道德的体现。

在人际关系中,道义能够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使人们在交往中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建立起健康、稳定的人际关系。

其次,道义能够带来更多的信任和支持。

在人际交往中,信任是很重要的因素,而道义可以增强人们对彼此的信任。

如果一个人在交往中能够始终遵循道义,那么他就会被认为是一个正直、诚实、有信仰的人,从而获得更多的信任和支持。

在商业合作、友情和爱情中,信任是关键,只有建立在道义基础上的信任才是真正的信任。

最后,道义和利益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

道义可以为利益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障,而利益则可以为道义的实现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条件。

处境辩论:正义与利益之间应如何选择?

处境辩论:正义与利益之间应如何选择?

在人类社会中,正义与利益常常成为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当我们面临道德困境时,往往需要在正义与利益之间作出选择。

正义象征着道德的准则和公平,而利益则代表着个体或群体的利益追求。

在决策过程中,我们往往要在二者之间权衡取舍。

然而,正义和利益并非对立的概念,而是可以相互融合、取得平衡的。

首先,正义和利益并非绝对对立的概念。

在许多情况下,追求正义可以带来实际的利益。

例如,一个公司追求正义的行为可能会增强其声誉,吸引更多的顾客和员工,从而实现长期的经济利益。

此外,长期来看,一个社会能否保持稳定和繁荣也与正义紧密相关。

一个有着公平正义的社会将会提高人们的幸福指数,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繁荣。

其次,正义和利益可以通过谨慎的平衡得以实现。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做出一些牺牲,以实现更大范围的正义和利益。

例如,为了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我们可能需要限制某些企业的发展和利润。

这虽然会对一些企业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它有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整体利益和公正的原则。

此外,正义与利益之间的选择也取决于具体情境和时间因素。

有时,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生命和避免灾难,我们可能需要牺牲一些正义原则。

例如,当有人遭遇威胁生命的危险时,我们可能会采取迅速而有效的措施,即使这可能侵犯到一些人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追求是基于正义和道德的考量。

最后,我们应该意识到正义和利益是相互关联的,并不是彼此独立的存在。

一个社会的正义水平越高,其整体利益也往往越大。

道德准则的遵循有助于构建一个公平、稳定和繁荣的社会。

利益的追求也可以在合理和公正的框架内进行,以确保最大程度地满足个体和群体的需求。

综上所述,正义与利益之间并非二选一的关系。

在面临道德困境时,我们可以通过谨慎的权衡和平衡来实现两者的统一。

追求正义不仅能够带来实际的利益,而且有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在具体情境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时间因素做出合适的选择。

只有在正义与利益相互融合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平、稳定和繁荣的社会。

正义与利益的平衡

正义与利益的平衡

正义与利益的平衡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和价值观之争。

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寻求正义与利益的平衡都是至关重要的。

正义是指全社会对公正、公平、道德的普遍认同,而利益则是个体或群体为了自身利益而追求的目标。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必须从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个角度考虑正义与利益的平衡。

首先,正义与利益之间的平衡涉及到经济领域。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理所当然的行为。

然而,这种单一追求利益的做法往往忽视了正义对于经济的约束和规范。

比如,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可能会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欺诈消费者或者剥削劳动者。

这种短期行为虽然可以获得暂时的经济利益,但却会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并且违背了正义的原则。

因此,为了实现正义与利益的平衡,需要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劳动者利益,使经济利益能够在正义的框架下实现。

其次,正义与利益之间的平衡也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社会共同关心和追求的利益,它关系到每个人的福祉和生活质量。

然而,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很容易忽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例如,某些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可能会排放大量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和公共健康问题。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正义的原则,也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

为了实现正义与利益的平衡,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意识,倡导可持续发展,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共享社会公共利益所带来的福祉。

最后,正义与利益之间的平衡还涉及到社会公正和权益的保障。

社会公正是指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机会的公平获取,它是一种正义的表现形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着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现象。

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个体或群体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益,违背公正原则。

为了实现正义与利益的平衡,需要加强社会公正的教育和宣传,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综上所述,正义与利益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考量和处理。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关系论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关系论

论正义与利益的关系【内容概要】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

正义与利益都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内涵。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自从人类社会以来,正义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崇高美德和价值理想。

法作为实现正义的重要路径,蕴含着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

利益是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客观存在的追求,不管该主体认识得到或认识不到以及如何认识。

利益衡量,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

由于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灵活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方法,因此有人称之为利益衡量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正义与利益的性质、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都相互联系但又有所不同。

文章中将对在体现法的价值时,正义与利益价值是如何权衡的,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又是如何评价的等问题作一些探讨。

(全文共8253字)【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利益一、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概述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律价值。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

1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法的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界引进的一个概念。

从字面上看,法的价值就有不同含义。

如它可以是指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等。

从这一意义上来看,法的价值即指它的评价准则。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2法本身有什么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一般的法,体现着某种理性、效率和秩序。

法的价值,归纳而言,主要是指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社会正义与个人利益的对立

社会正义与个人利益的对立

社会正义与个人利益的对立社会正义和个人利益的对立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既是学者探讨的焦点,也是社会发展中的难题。

社会正义,作为一个理想的愿景,追求公平、公正、平等,而个人利益则强调个体的权益、自由和利益最大化。

虽然两者看似相互对立,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对立背后存在着着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首先,个人利益与社会正义的对立是因为人类的自利本性导致的。

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具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希望能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权力。

这种自利的本性使得个人倾向于强调自身的权益而忽略其他人的需要和利益。

然而,社会正义的追求要求我们超越个人的自私欲望,关注整个社会的利益。

这种对立让我们陷入了一个困境:个人利益的追求可能会破坏社会的正义,而社会正义的追求可能会限制个人的利益。

如何在这个对立中寻求平衡,成为了我们思考的问题。

其次,社会正义和个人利益的对立也体现了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社会正义追求的是公平和平等,而个人利益则追求个体的自由和权益最大化。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资源和机会的分配往往存在不平等现象,导致社会正义无法完全实现。

这种不平等使得一些人的个人利益受到损害,进而加剧了社会正义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对立关系。

例如,贫富差距的加剧导致社会正义的缺失,而财富的集中又使得一些人的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这种对立的存在让人们更加关注如何解决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问题,以实现社会正义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更进一步探讨,社会正义和个人利益的对立也体现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

社会正义的追求以整个社会的福祉为目标,而个人利益则追求个体的私人福利。

当社会追求公共利益时,个人利益往往会受到限制。

例如,为了保护环境,可能需要限制一部分企业的发展,从而限制了个人的经济利益。

这种场景下,社会正义和个人利益的对立尤为突出。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并不是完全对立的。

公共利益的追求也可以为个人创造更好的环境、更多的资源和更广阔的机会,最终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正义的统一。

利益与公正的冲突

利益与公正的冲突

利益与公正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中,利益与公正之间经常发生冲突。

利益是指个体或团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或目标,而公正则是指遵循道德标准或法律规定对待个体或团体的行为或决策。

利益与公正的冲突源自于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本文将从商业、环境和教育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商业领域是利益与公正冲突最为突出的领域之一。

在商业环境中,商家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首要目标。

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有些商家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例如欺骗消费者、虚假广告等,这违背了公正原则。

大型企业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可能会不择手段地压制竞争对手,而不顾及公正竞争的原则。

所以,在商业活动中,要实现利益与公正的平衡是一项重要任务。

环境保护也是利益与公正经常发生冲突的领域。

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往往是一对矛盾的关系。

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忽视环境保护的原则。

排放污染物、过度开采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公正原则的实施。

与此同时,环境组织和公众呼吁采取更加环保的措施,推动绿色发展。

在此冲突中,政府的角色是至关重要的,它需要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并调解企业和环境组织之间的利益纠纷,以实现利益与公正的双赢。

教育领域也存在利益与公正的冲突。

教育是推动社会发展和个人成长的关键因素。

然而,随着教育资源的有限性,教育机会的不平等问题愈发凸显。

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面临着获取高质量教育的困境,而一些富裕地区的学生则能够通过海外留学、名校背景等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

这种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对公正原则构成了挑战。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加强教育投入,减少区域间的教育差异,为所有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利益与公正的冲突不仅存在于商业、环境和教育领域,也贯穿于社会的方方面面。

如何平衡利益与公正,是一个需要我们共同思考的问题。

对于个体而言,我们应该在追求自身利益时,要充分考虑公正原则的重要性,尊重其他人的权益和利益。

对于机构和政府而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和制度,以确保利益与公正的妥善处理。

正义与效用的冲突与折中

正义与效用的冲突与折中

正义与效用的冲突与折中正义与效用是伦理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正义强调的是对每个个体的公平和平等对待,而效用则关注的是行为或政策的结果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面临正义与效用之间的冲突,而寻找折中点则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首先,我们来看正义。

正义是社会公平和公正的体现。

在正义的理念下,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相同的机会和权利,不受任何个人特质的影响。

正义关注的是每个人的权益和需求是否得到平等的考虑和保障。

例如,在分配资源时,正义要求公平,即每个人应该能够获得他们应得的份额,而且决策过程应该是透明和公正的。

然而,当正义与效用相冲突时,以纯粹的正义观念来判断是很困难的。

效用主义强调行为的结果对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并倾向于追求最大社会福利。

效用主义认为,当一个行为或政策的结果对大多数人有更好的效果时,即使其中有一些不公平的因素,也是可以接受的。

这意味着,为了追求效用和普遍的幸福,有时候正义的原则会被弱化。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放弃正义,而只追求效用。

这会导致一种道德上的问题,即牺牲一部分人的权益来追求社会的整体效益。

为了解决正义与效用的冲突,我们需要寻找折中的办法。

一种折中的方法是考虑正义与效用的均衡。

这意味着,在追求效用的同时,我们应该确保正义的原则也得到尊重。

例如,在分配资源时,我们可以根据每个人的需求和贡献程度来决定分配的权重,以确保高效和正义的均衡。

此外,我们也可以使用一些公平和平等的准则来制定政策,以确保政策的结果更加符合正义的原则。

另一种折中的方法是考虑情境和后果。

正义和效用的权衡在不同的情境中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某些情况下,正义的原则可能更重要,而在其他情况下,效用可能更被看重。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何平衡正义和效用。

例如,在面对一个重大的社会健康危机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一些正义的原则可能会被牺牲,以追求整体社会的效益。

在寻找正义与效用的折中点时,我们也需要注意权力和利益的分配。

利益与正义的冲突

利益与正义的冲突

利益与正义的冲突当我们面对决策时,往往会遭遇利益与正义的冲突。

利益通常指个人或团体追求私利的欲望,而正义则涉及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和追求。

这两者之间的冲突经常令人难以权衡,因为追求利益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正义,而追求正义往往意味着一些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例子,这些例子体现了利益与正义的冲突和无法避免的困扰。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环境保护的问题。

现代工业化进程使得环境破坏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许多工厂的生产活动导致了大量的污染和资源浪费。

因此,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

然而,这种环境保护行动往往需要各方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

对于那些从事重污染产业的企业来说,这些环境保护措施会对他们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压力。

因此,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利益和正义的冲突变得非常明显。

政府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以保护环境的同时,保障企业的利益。

这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还需要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进行全社会的宣传和教育。

类似的情况也存在于分配公共资源的问题上。

社会资源有限,如何在有限的资源中实现最大利益的分配是每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难题。

特别是在教育和医疗方面,利益和正义的冲突更加突出。

教育资源的分配往往存在不公平现象,富裕家庭的子女更容易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而穷困家庭的子女则面临着教育机会的限制。

同样,在医疗保健方面,资源的不平衡分配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些人因为贫困而无法得到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而其他人可以享受更好的医疗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公平和利益之间的冲突变得尤为明显。

政府和社会组织需要努力消除这些差距,确保资源的均衡分配,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平性。

此外,利益与正义的冲突还可以在法律实施和司法机构上观察到。

司法公正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关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

有些富有权势的人可以通过利益关系来影响司法判决,而一些无权无势的人则无法获得公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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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义与利益之间的关系摘要:法的现像的价值反映的是法和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体系对社会主体需要间的特殊效用关系。

法的现象有不同的价值形态,正义和利益就是法的现象的两个不同价值形态,但是这两者绝对不是互相孤立存在的。

休谟曾指出:“正义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

也就是说,正义源于利益。

同时,正义也平衡并保障利益。

更有利于实现和平衡每一个人乃至于整个社会的利益。

关键词:正义利益个人社会一、正义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话题。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因而也就导致了各个法学流派对正义的不同见解,并形成了各自相对独立和完善的体系。

由此,正义的主题成了学者们尤其是法学家们的聚讼焦点。

正义表达的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社会正义现象是十分复杂的,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正义具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1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神圣化表现,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正义观,从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深刻揭示了正义的客观经济基础,实现了正义理论史上的伟大变革。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

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贡献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2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3正义首先是社会利益分配的正义性,法的正义价值,首先在于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一定的原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合理配置,使之制度化,法制化。

这就是说,正义问题就是利益的符合理性的分配和协调。

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不同的社会阶层有不同的利益观和正义观,所以协调矛盾解决争议的方案是多种多样的,而每个人解决问题时总是依据自己的正义观来操作的,因此正义观的冲突就必然导致社会关系调整的障碍,法律的功能就在于通过法律工具1【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40页2参见:公丕祥:《法理学》,第67-68页3【美】罗尔斯: 《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 第16页的特有本性为社会提供一个普遍的正义标准,社会通过法律将各个特殊的正义观转化为大家普遍接受的或不得不接受的公认的正义标准,从而使正义获得一般的社会形式。

4法律公正地解决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实现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动态理性平衡。

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领域,也存在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关系中。

法律通过不同的法律部门来协调和整合不同领域的利益关系,形成了完整的利益整合的法律机制。

二、利益通俗的讲,利益就是好处,或者说就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

人作为社会动物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这两种属性决定了人不断地与自然界和社会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从而形成了人的多种多样的需要。

而社会主体的需要表现为主体一定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因而它具有主观性;同时它有具有客观性,体现了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的客观要求。

一定主体的需要形成了一定的利益。

庞德指出:“我们给利益下一个定义,它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

”5所以,并不是所有的需要都能成为利益,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主体强烈感情的需要或者能够唤起主体对某种东西追求的需要才能成为利益。

6利益对法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社会利益关系的分化决定了法的现象的产生,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决定了法的现象的存在和本质,社会利益关系的结构决定了法的现象的结构,社会利益关系发展决定了法的现象的变化和发展。

尽管法的现象不创造利益,但它对利益关系的协调和整合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如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协调利益关系,保障促进利益的实现等等。

7三、正义与利益(一)正义源于利益。

休谟指出:“正义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

”8从主观条件上讲,人永远摆脱不了对于物质和精神等个人利益的无止境的追求,个人利益是个人欲望的满足,是个人自我要求的一种享受。

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也认为,追求个人的自保、个人的利益与幸福,是人的本性。

所以人们的行为必然永远服务于这一自我利益意志。

甚至“正义”之事也不例外。

“以正义为中心概念的道德观的基本预设是,不论是在本体意义上还是在道德意义上,个人利益都是第一位的,而集体利益只是个人利益的集合。

”“我们所熟悉的现存社会,充满了以共同利益为名追求自我利益的所谓‘利他主义者’。

从客观条件上讲,作为利益对象的物质资源的缺乏和利益冲突。

人类在总体上无法摆脱资源的稀缺,无法摆脱资源有限性的困扰。

人类无穷的利己的欲望同有限的资源永恒存在。

这就意味着不同主体的需要无法同时满足而且同一主体的不同需要都无法同时满足。

由此利益冲突不可避免。

休谟也认为物资资源和利他精神的缺乏是导致个人和群体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

由此推理:“正义是一种弥补性品德:如果一个社会不缺乏物质资源和利他主义精神,正义的品德就不再必要。

”汉普希尔认为“正是通过不同善观念的作用,不同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才能达到互不相容的尖锐程度,正义制度也才成为必要”。

也即“正义需要解决的问题4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第77节5【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第98页6参见: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64页7参见: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65页8【英】休谟:《人性论》,商务出版社,第42页首先是不同善观念之间的冲突,而不是单纯的个人利益之争”。

但利己主义本身并不能构成善观念的内容,何来善观念的冲突。

所以汉普希尔又提出善观念的冲突是“偏倚自己的利益、自己的善观点,从而对别人的利益、别人的善观念缺乏足够尊重的倾向”。

这又回归了休谟正义条件论的潜在内涵。

总之,正义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善观念多元化与冲突,而是人们在追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的倾向。

(二)正义平衡并保障利益。

正义是人德性的发挥,拥有正义的心灵便活得快乐,生活得好;从而是最大的利益,正义的人拥有最大的利益,因快乐而获得的最大利益。

正义体现利益的相互性和交换性。

我们知道,利益是对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甚至可以直接认为利益就是一种需要或需求。

从自我与实现自我相联系的角度诠释利益,与其相近的另一种说法是客体对主体的肯定的价值关系以及主体之间的关系。

9因为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个体必须不断地同外界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形成个体与个体以及个体与群体之间的相互和交换关系。

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说的:“人的社会性不仅仅意味着社会是人类生活之必需,也不仅仅意味着人们通过在某个社团里生活而获得了需要和利益,这些需要和利益促使他们按照他们的体制所允许和赞成的某些具体方式,为相互利益而共同努力。

”10那么正义是如何体现利益的相互性和交换性,并实现对利益的合理分配和矫正?作者用“正义的命令”解决了这一问题,即“正义的命令是假言命令而非绝对命令;正义感是他律而非自律的道德情感”。

假言命令涉及正义的“最低限度的相互性”。

“最低限度的相互性”乃是正义秉性中的最基本要素。

它涉及的是恒定不变的正义动机,不是灵活可变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表现出截然不同的规范性内容。

当抽象的正义秉性的这一基本要素与实质性的正义观(公道、自由、平等的正义观)相结合时,正义便合理的分配并保障了利益。

我们将从利益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分析:首先,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指国家一社会复合体的再造要求或安全要求。

它包括四种需要:生存、独立、经济财富、集体自尊。

国家必须保障个人的生存发展、公共秩序的安定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利益通过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及普遍性个人利益加以体现。

那么,国家和个人之间如何通过明示或默示的规则完成彼此间的相互交换而实现正义呢?第一,个人为了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出让部分自由给予国家,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并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这表明个人在获得国家给予的各种权利时,应当保护国家利益,必要时甚至牺牲个人生命。

第二,国家应当保障个人的自由平等,合理分配利益资源,并保证在出现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时进行矫正。

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在这种互动和自我完善的过程中体现并实现了正义。

其次,个人利益之间。

穆勒认为,正义乃是一种动物性欲望,即根据人的广博的同情力和理智的自我利益观,对自己或值得同情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或损害进行反抗或报复。

也即正义是为了实现自我利益并保护自我利益领域所涉的人和物。

第一,人们对于人格尊严和身份地位平等的需要,以及因这一需要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换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这是正义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那我们是不是可以认定,正义的首要任务就是保障人的平等尊严,很明显,利益资源在现存社会中构成了人的自尊和尊重的重要基础。

正义只有实现了对有限的利益资源在人们之间的合理分配,才能满足人们对于尊严和平等的需要,解决人们为争9【英】休谟:《人性论》,商务出版社,第99页10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第77节夺构成自尊基础的社会条件而发生的冲突。

第二,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交换应在平等对待基础上遵循法律并诉诸法律。

哈贝马斯在普遍性原则中指出:“要使某一个规范具有合理性,它的普遍遵守可能给每个人的具体利益的满足带来的后果和副作用都必须是所有受其影响的人都能自由接受的。

”沟通行为的起点是严格意义上的自我利益,这种自我利益的行使是建立在或者坚信是建立在大家共同遵守分配并规制这一利益的规则基础上,也即相互交换行为的合理性证明是诉诸法律而非诉诸个人利益。

11正义保障了各方面的利益。

正义作为制度设计的重要考量,它的核心内涵已经无形化为一种强制性的力量。

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需要强制性的保障,正义在这里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正义的首要原则必须能够作为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的共同蓝图;原则在应用中应对每个有道德人格的人起作用.,限制的条件应当是公开的,让每个人知晓,还要赋予各种互相冲突的要求以一种次序,最后从原始状态推出的原则应当是决定性的,在它们之上没有更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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