抹灰劳务分包合同(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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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分包工程名称:

施工地址:

劳务包工合同条款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 工程名称: 中北镇居住区F区
1.2工程概况: 框架结构,轻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
1.3 分包工作内容: 抹灰工程劳务分包
范围包括: 内外檐机械喷浆、局部剔凿、抹灰,楼梯间、管道井保温颗粒,地面后
浇层、找平层、找坡层,屋面找平层、保温层、找坡层、后浇层,散水,台阶,楼梯
间贴砖,其他专业洞口修补等。
1.4 工程监理单位(全称) 天津华泰监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 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 90 名 。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 年 7 月 20 日,
完工日期 2010 年 9 月 20 日。其中外檐抹灰在8月5日完成。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合同单价: 60 元/m2(建筑面积)。合同价款以实际结算为准。
4.2 对合同价款内容的说明:以上合同价款不但包括完成约定施工内容所需的人
工费、辅助材料费、中小型机具费等全部费用,还包含如下内容和费用:
4.2.1劳务协议中规定乙方承担的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4.2.2施工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的搭设、周转材料的倒运(为施工服务项目)、
文明施工(现场清理材料码放)、施工脚手架的搭设、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生

活区的维护、合理使用及卫生防疫工作。
4.2.3承包人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各种手头工具,劳保费、医疗费。
4.2.4各种材料的二次倒运用工费用。
4.2.5冬雨季施工人工降效窝工费用。
4.2.6排水、降水所用的人工费用。
4.2.7进场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用工费用。
4.2.9施工中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工费用。
4.2.10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工程技术间歇窝工费用。
4.2.11施工范围结构剔凿、凿毛等处理的用工费用。
4.2.12文明责任区(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的清理打扫卫生及迎接上级检查
清理等用工费用。
4.2.13必要的开会教育用工、学习用工、社会用工费用。
4.2.14工程竣工清理用工费用。
4.2.15本工程中的各种材料、机具、设备的卸车、装车(包括配合材料部门外出
领退料)、清理、刷油、分类码放、挂牌用工费用以及管理用工费用、工程完工后所
有物料的清理归还装车、退租卸车等配合工作所需的人工费用。
4.2.16现场至生活区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往返路途耗时降效费用。
4.2.17现场同一作业面多队交叉施工,相互影响(人、材、机等)降效窝工费用。
4.2.18地区性停电停水(法定)、自然灾害、政府性重大会议、活动等影响造成
的停窝工费用。
4.2.19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连续8小时以内(含8小时),月累计时间72小时
以内(含72小时)的停窝工费用。
4.2.20承包人应交的各种税金、手续费、管理费等。
4.2.21承包单价内已含达到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目标的奖励费用。
4.2.22承包期内国家和地区政策性人工、材料单价浮动费用。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5.1 合同价款的支付:
5.1.1进场后每月支付生活费,每人每月按800元支付,待合同内容完工验收合
格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金额的5%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支付,
保修期执行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保修合同。

5.2遇特殊情况的结算规定:
5.2.1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及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施工内容,则依据“当
地现行的预算定额相应子目”计算综合工日数量。单项变更综合工日数量在50个工
日以内者费用不予增加,超过50个工日时,按约定的综合工日单价(55元/工日)
予以调整,且只计算综合工日直接费,税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均不予增加。
5.2.2因承包人原因,将其承包范围的项量甩项时,按照其甩项量依据“当地现
行的预算定额相应子目”计算综合工日数量,按约定的综合工日单价(55元/工日)
的130%从承包人的承包价中扣除。
5.2.3因承包人施工队伍素质差或管理不善,将要对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
造成影响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调整,按照调整的项量依据“当地
现行的预算定额相应子目”计算综合工日数量,按约定的综合工日单价(55元/工日)
的150%从承包人的承包价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在施工过程中,确实无法达到发
包人对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指标要求时,承包人要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清退施
工队伍或调减部分施工项目安排,否则不予办理结算和付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
由承包人承担。
5.2.4因承包人队伍素质差或管理不善,已给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带来一定影响,
但承包人又无有效的改观措施,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辞退承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
退场。发包人平时已支付的民工工资视为承包人最终结算款,给发包人造成的其它损
失亦由承包人承担。
5.2.5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修补、加固、成品损坏污染等,
除自行承担全部劳务费外,还应赔偿材料费、机械费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且工期
不予顺延。
5.2.6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若出现安全、质量、消防等事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
人立即予以清退,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经济处罚。
5.2.7承包人必须配备以下专职管理人员:施工队长、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
质量员、机械员、临电主管等。
5.2.8承包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份的权利转让给第三
方。承包人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发包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
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六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 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
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
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
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 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
任。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 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6.3.1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执行发包人的一切管理规定及
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但善后处理及一切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6.3.2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保护劳动
者健康。为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6.3.3承包人在施工工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及时如实地向工程所在辖
区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进行申报,并将申报表复印件报发包人行政保卫部门备案。
6.3.4承包人对有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如:电气焊、油漆防水、粉尘、噪
声作业等),应当进行上岗前防护知识的培训,并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电气焊
应佩戴防护面罩、防护眼镜等;油漆防水作业—应佩戴防毒护具等;粉尘作业—应佩
戴防尘口罩;噪声作业—应佩戴护耳器等)。
6.3.5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性
健康检查。必须到市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上报发包人行政
保卫部门备案。
6.4以上各项条款所发生的一切劳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
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
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

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
续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
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
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
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道工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但分部、分项工程以优良为考核标准。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1.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
抗力;
8.1.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8.1.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1.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
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1.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
累计超过8小时;
8.1.6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
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限和赔偿经济损失
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
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
方约定:承包人每延期一天,发包人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扣除承包人的工期违约金。
第九条 文明施工
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9.1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路面必须每天派人清扫,以减少扬尘。
9.2各种材料必须及时码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
9.3节约使用材料,避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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