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事业单位申论热点:撤销监护权
社会热点问题的人权思考:由首例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案所想到的

外交学院—学年第学期期末考试论文题目课程名称课程号及课序号学号姓名班级提交时间摘要首例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本文在分析此案的基础上,力图对我国儿童脱离不称职监护人的权利做出分析,探寻这项权利的法律规定,并揭示出造成目前我国儿童难以适用相关法律的原因是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长效机制不健全,并依据这一结论进一步在更宏观的视域下说明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的关系。
关键词儿童人权未成年人保护监护权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一)事件缘起与司法判决2015年2月4日,我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于江苏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父母监护权,由民政部门担任小玲(化名)的监护人。
小玲1岁时,被父亲邵某带回徐州,由爷爷奶奶抚养。
从那时起,她就再也没得到过来自母亲的关爱。
爷爷奶奶去世后,小玲和父亲共同生活。
其父邵某对她动辄打骂,后来竟发展为性侵、猥亵。
2014年10月,小玲的父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流离失所的小玲遇到了“张妈妈”,走进了新的家庭。
邵某入狱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小玲的监护权归谁”成了一个问题。
根据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
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政部门等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被申请人有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等七类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015年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2月4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监护权,由民政局担任小玲的监护人。
201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新规为儿童撑起保护伞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 村官 | 选调生 | 教师招聘 | 银行招聘 | 信用社 |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201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新规为儿童撑起保护伞 QQ 群:259442655 丨关注微信:hljhtjy201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即将启动,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行测各模块技巧,以及申论指导、申论热点、公安基础知识等备考类信息提供给广大考生,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黑龙江华图官方微信(hljhtjy)。
最高法等四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具体列举了在“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等七种情形下,经相关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多项法律、诸多制度。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而法律的有效实施在于规则的明确性、可操作性,体系的系统性、衔接性,也在于对特殊群体是否有特殊救济。
以此标准,现有相关法律体系显然有所欠缺。
以监护制度为例,我国在法律上确立强制剥夺失职家长监护权制度长达20多年,然而,规定模糊、覆盖不全、未落实各部门责任、缺乏撤销后未成年人的权利救济等因素,导致该制度严重缺乏操作性,相关法律沦为“僵尸”条款。
在追究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相关法律也往往“重打击、轻保护”。
这也使得相关保护只能寄托于执法者的职业操守、良心良知,并未形成长效机制、成为强制要求。
在此背景下,四部委《意见》的首要意义在于,将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的保护制度贯穿起来,将法律赋予各机关的权责集中起来,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更细化、更符合现实需要的解释。
如规定撤销监护权的具体情形、程序,人身保护令实施程序等。
在夯实现有法律存量的基础上,《意见》还给出了增量。
首先,开创了“带离监护人”制度。
这种具有创新精神的临时性举措,有效弥补了撤销监护权制度的时效缺失。
其次,《意见》多次出现“立即”“迅速”“及时”等措辞,强化执法、司法工作流程效率与力度,更把为受害者提供实时有效的保护,上升为执法者、司法者的强制责任。
2015扬州事业单位笔试辅导申论热点:撤销监护权

2015扬州事业单位笔试辅导申论热点:撤销监护权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支持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这一司法判例也许寓意着:沉睡了近30年的良法终于被激活。
孩子不再是私人财产,监护孩子也不再是“家务事”。
中国自古有“虎毒不食子”的人伦古训,但对于监护失责、甚至侵害,鲜少有惩戒的先例。
这些年,因儿童缺乏得当监护而导致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2012年 11月,贵州毕节5名男童寒夜取暖被闷死在垃圾箱;2013年6月,南京吸毒母亲将两个女儿反锁在家致双双饿死;2013年9月,南昌一对小姐妹爬进家里洗衣机不幸被绞死……意外风险的背后,也警示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反思。
对于失责或失能父母,继续放任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对孩子而言,无异于“羊入虎口”。
因此,“撤销监护权”,在理论上是必要而现实的惩戒手段。
一是我国 1987年《民法通则》、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
譬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早有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二是在欧美现代监护制度发达的国家,未成年人不只被认为是被监护对象,更被视为国家财富。
一旦监护责任缺失,社区、民间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都有权检举、控告,甚至通过司法程序剥夺其监护权。
遗憾的是,在我国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监护人失当而被撤销监护权,几乎是“传说”。
自2013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国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其中重要内容就是落实监护权撤销制度。
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
监护权被撤销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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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被撤销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作者: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8期
问:我是一名村委会主任。
自2009年初起,我村时年65岁的李大娘因患有严重的精神病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独生儿子钟某是她的唯一监护人。
然而,钟某却不好好照顾母亲,致使李大娘无法得到医治,甚至缺衣少食、长期流落街头。
无奈之下,村委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钟某的监护权,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
半年前,法院作出的判决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此后,虽经村委会多次要求,钟某就是一直拒绝承担李大娘的赡养费用,理由是其监护权被撤销后,他与李大娘之间便没有了任何瓜葛,一切义务及费用都应当由新的监护人村委会承担。
请问这个说法对吗?
答:钟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必须对李大娘承担赡养义务。
一方面,赡养与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包含生活供养,也即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不必然对被监护人负有赡养义务。
而具有赡养义务的人则必须承担经济上的供养责任,如提供生活用品、支付抚养费用等等。
拯救梦魇童年——论监护权的撤销王

经济与法拯救梦魇童年——论监护权的撤销王雪蕾 华东政法大学摘要:近年来,随着儿童受虐待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未成年人的保护这一话题再次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令人惊讶和痛心的是,在这些被曝光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儿童竟是受到了监护人——父母的虐待。
如何保护这些孩子?公权力如何介入打孩子的“家事”?如何剥夺这些不称职的父母的监护权?我国的撤销监护权制度正在面临着挑战。
关键词:虐童;监护权;撤销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8-0291-02一、儿虐童案件屡有发生2011年7月7日,3岁的旗旗病危入院,经检查其身上多处损伤及骨折,可能导致终身残疾。
其母刘小芳称旗旗系高处摔下所致,后刘小芳失踪①;2013年1月18日,小涛遭生父施暴,昏迷后被头朝下扔进路边垃圾桶,经抢救诊断为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右臂及左手骨折②;2013年6月21日,南京1岁及3岁两名女童被饿死于家中③;2014年1月2日,3岁的小宝被生父用火烧伤头皮,身上伴有多处烫伤及殴打痕迹,三姐弟长期遭生父虐打被曝光④;2014年6月,媒体报道10岁女童多次遭生父性侵,又遭邻居性侵⑤;2016年6月,8岁的何某某在团伙盗窃中被抓捕,经查其父母以一年5万元的价格将其“租”给盗窃团伙,案件同时揭露了湖南永州道县租借孩子用于盗窃,形成犯罪产业链的现象⑥。
这些案件每一个都是这些孩子的噩梦,他们所遭受的不仅是肉体上的痛苦,还有心理上永久性的创伤。
而上述这些只是众多虐童案件中的一部分。
根据部分媒体对曝光的虐童案件进行的统计,2012年全年发生暴力虐童案件151起,其中22起由受害儿童的家属实施了虐待行为⑦;而到了2014年,仅上半年,媒体曝光的情节严重的虐童事件就有104例,死亡47名儿童,其中亲生父母虐童50起,继父母虐童14起⑧,相较于2012年,案件数量增多,监护人实施虐待的比例也有所增加。
然而,尽管媒体不断对这类监护人施虐的案件进行报道,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早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但直至2015年1月1日《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前,未曾有任何一例监护人虐童案件由国家权力介入剥夺监护权。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时光荏苒,岁月如梭,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向我们挥手走来,备考之事已须提上日程。
为帮助广大考生快速了解国考、顺利备考,中公教育对历年国考考情进行分析汇总,并且会第一时间发布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相关信息,为广大考生的国考之路保驾护航!敬请关注》》》【背景链接】广西隆林德峨镇14岁的苦孩子杨六斤,6岁时丧父,随后母亲带着弟弟改嫁了,4年前爷爷奶奶又相继去世,他独自生活在一个空房子里,每个星期仅有堂哥给的10元生活费兼零花钱,常吃野菜乃至野草充饥,还自制工具抓鱼,算是肉菜。
2014年5月底,广西电视台播出了他的故事,感动了很多人,爱心捐款迄今已达500多万元。
6月6日,深圳康桥书院两位义工,把杨六斤接到深圳,学校准备资助他读书。
6月20日,杨六斤堂哥、镇政府干部、原学校校长和广西电视台记者来到深圳,要求将杨六斤带回广西,表示其现在已经是公众人物,需要他回去处理事情,包括捐款。
然而,杨六斤已经喜欢上在深圳的生活,表示不愿回去。
“爸爸,我错了,下次我再也不敢了。
”这是13岁的倩倩生前给父亲郑东留下的最后一句话。
2014年3月18日晚,两次离异,跟女儿相依为命的郑东,因为女儿倩倩逃学一周,当天又迟迟不归而大为恼火。
在当晚女儿回家后,醉酒后的他用钢管殴打女儿,致其吐血,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标准表述】[事件透析]杨六斤事件暴露出儿童福利保护制度的空白,特别是监护权剥离转移制度设计的缺失,监护人权利与约束缺少明确有效的规则,也体现出当地政府救助义务的缺位。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是合为一体的,监护是亲权的自然延伸。
不可否认,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的避风港,是孩子们安顿身心的“温床”。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折射出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监护监督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中公教育版权。
[原因分析]当前未成年人监护不力的原因在于法律缺位。
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

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时,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的监护权,重新指定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正文林丽某被撤销监护权案(一)基本案情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丽某(女)多次用菜刀割伤其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林某的双腿,还经常让林某挨饿。
自2013年8月开始,榜头镇人民政府、梧店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及榜头派出所的民警,多次对林丽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丽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福建省莆田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以及榜头镇人民政府、榜头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对林丽某进行教育。
林丽某写下了不再殴打林某的书面保证,但仍不思悔改。
5月29日凌晨,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
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莆田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将林某送入市救助站予以临时安置。
6月13日,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实施虐待行为,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
仙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征求林某的意见。
林某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丽某共同生活,也不愿意追究林丽某的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被申请人林丽某作为林某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林某进行教育引导,因认为林某不听话,即采取打骂等手段对林某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林某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林某的监护人。
如何申请撤销监护权

如何申请撤销监护权
现在的很多孩⼦都是⽣活在⽔深⽕热之中,⽗母的家暴,对孩⼦的不管不问已然成为了⼀个社会问题。
对于这些不负责任的家长我们总是⼗分⽓愤的。
国家也时,所以国家颁布了法规来撤销这些不负责家长的监护权,关于如何申请撤销监护权的相关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如何申请撤销监护权
1、申请撤销监护权:
(1)经有关⼈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不履⾏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合法权益;
(3)须由⼈民法院撤销。
监护关系成⽴后,得因法定缘由⽽终⽌。
2、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六条:监护⼈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根据有关个⼈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健康的⾏为;
(2)怠于履⾏监护职责,或者⽆法履⾏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都委托给他⼈,导致被监护⼈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合法权益的其他⾏为。
⼆、监护权的获得⽅式有哪些
监护权的取得有三种⽅式:
1、⾃然取得:即亲⽣⽗母在其孩⼦出⽣后⾃然取得对其孩⼦的监护权;
2、承继取得:未成年⼈的亲⽣⽗母离婚后,如果和他⼈结婚,其继任配偶,即孩⼦的继⽗母通过婚姻关系取得对这个孩⼦的监护权;
3、法院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取得:当本来拥有专属监护权的亲⽣⽗母没有监护的能⼒或者不正当履⾏监护义务的,由法院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未成年⼈的其他合适的近亲属或者村委会、居委会作为监护⼈,以及指定其他⼈员收养,或者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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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事业单位申论热点:撤销监护权
文章来源:天津事业单位考试/tianjin/?wt.mc_id=bk6876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支持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这一司法判例也许寓意着:沉睡了近30年的良法终于被激活。
孩子不再是私人财产,监护孩子也不再是“家务事”。
中国自古有“虎毒不食子”的人伦古训,但对于监护失责、甚至侵害,鲜少有惩戒的先例。
这些年,因儿童缺乏得当监护而导致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2012年 11月,贵州毕节5名男童寒夜取暖被闷死在垃圾箱;2013年6月,南京吸毒母亲将两个女儿反锁在家致双双饿死;2013年9月,南昌一对小姐妹爬进家里洗衣机不幸被绞死……意外风险的背后,也警示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反思。
对于失责或失能父母,继续放任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对孩子而言,无异于“羊入虎口”。
因此,“撤销监护权”,在理论上是必要而现实的惩戒手段。
一是我国 1987年《民法通则》、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
譬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早有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二是在欧美现代监护制度发达的国家,未成年人不只被认为是被监护对象,更被视为国家财富。
一旦监护责任缺失,社区、民间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都有权检举、控告,甚至通过司法程序剥夺其监护权。
遗憾的是,在我国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监护人失当而被撤销监护权,几乎是“传说”。
自2013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国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其中重要内容就是落实监护权撤销制度。
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
徐州铜山的判例,便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见”的典型案例。
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撤销监护权”的意义当然不仅在于让良法善政照进现实,更重在完善监护权监督制度,真正撑好儿童权益保护伞。
当然,“撤销监护权”只是难度不小的第一步,接下来,应该还有紧跟其后的“两步走”:一是真正解决“撤销”后的后顾之忧。
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但这种兜底制度需要地方部门拿出真金白银,而如
何让“撤销监护权”的孩子尽可能及早“回归家庭”,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二是追究被“撤销监护权”父母的法律责任,以此警示监护权对应的义务关系。
保护孩子,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
“撤销监护权”使得孩子免于继续遭受侵害的危险,而捍卫威严公正的监护制度,才是为儿童权益保护锻造出值得信赖的铜墙铁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