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力 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4
万 力 达: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4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万力达 公告编号:2010-006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0年4月22日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科技一路万力达继保科技园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4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
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监事三名。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晓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1、会议以3票同意,O票反对,O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09年公司监事会在公司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支持、协助下,规范运作,认真履行国家法律、《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坚持诚信、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股东与职工权益等诸方面的重要作用。
此议案需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3票同意,O票反对,O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议案需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3票同意,O票反对,O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此议案需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3票同意,O票反对,O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此议案需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3票同意,O票反对,O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此议案需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以3票同意,O票反对,O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ST 大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4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2010年4月23 日公司第七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监管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豁免申请:(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证券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一)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二)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三)为他人承担费用;(四)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五)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维图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五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参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第五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二)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收益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万 力 达:社会责任制度(2010年9月) 2010-10-23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维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司应优化发展战略,突出做强主业,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管控能力,合理配置资源,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投入产出水平,加强风险防范,增加市场竞争能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八条公司应当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为社会、所有股东创造利益。
第九条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尽可能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万 力 达: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5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2010)粤德律证字第03号 致: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受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易朝蓬律师、陈坚律师(下称“本律师”)见证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则之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核查和验证。
同时,本律师还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核查、验证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
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本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董事会决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10年5月14日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
万 力 达: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4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 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 填写对外信息报送申请审核表(附件1),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 示函(附件2)或签署保密协议(附件3)。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申请审核表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等事宜披露后汇总相关外部单位内幕知情人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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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 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十一条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资金、资产运用等事项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20%以内(含净资产值百分之二十)的由董事会审议决策;对外财务资助运用公司资金、资产等事项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20%以上或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20%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 内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同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协同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3、独立董事意见;
4、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在上一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3、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4、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董事会对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5、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6、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核查意见;
7、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8、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
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