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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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林政法〔2015〕6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和个人:《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关于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的通知》渝文审〔2015〕7号),现印发你们并在市林业局网站上发布,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将《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转报本级人民政府知悉。

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重庆市林业局2015年3月2日附件: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林地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林地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用途管制、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林地保护管理应当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地保护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林地分级保护第六条划分林地保护等级。

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重庆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将林地保护等级划分为四级。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渝林规范〔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林规范〔2023〕3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重庆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43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2023年1月30日重庆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全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提高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奖励标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操作流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林业局和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均可受理全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举报。

市林业局负责市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和由市林业局主管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举报奖励发放工作;督促指导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举报核查处理和奖励发放工作。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举报奖励工作。

重庆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市属国有林区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等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等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等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法规类别】侵犯财产罪【发文字号】林安字[1998]4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1998.10.20【实施日期】1998.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1998年10月20日林安字〔199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党中央、国务院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高度重视。

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的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或乱占滥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流失和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现象,今年8月5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执法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坚决刹住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歪风。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有效地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1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维护人类生存与促进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森林作为可再生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森林的保护和发展,把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的现象非常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江河流域植被减少,环境恶化,水灾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关系到林业改革与建设的顺利进行,还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重庆市档案局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审查同意(渝档函[2008]14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林业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本局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局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转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渝档发[2007]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局机关各处室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局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局工作、全市林业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局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局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局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局领导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局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意见各检察分院、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新胜院、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和协作的意见》,加强重庆市检察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惩治和预防发生在林业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进一步规范协作机制,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主管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职务犯罪侦查局局长、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同志,重庆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主管纪检监察和执法监督工作的局领导、政策法规处、监察室负责同志为市检察院和市林业局联席会议成员。

双方确定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市林业局监察室为具体联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事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和本辖区林业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检察机关和林业部门轮流主持。

遇有需要及时研究和协调的事项,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

检察机关和林业部门日常工作中如需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案件,经协商可及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通报涉及林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通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协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阶段性工作重点、措施等。

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主要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市检察院应及时向市林业局通报市检察院及各检察分院查办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向辖区内同级林业部门通报本院查办林业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情况。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因履行工作职责违法违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党政纪处理之前,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渝林政法[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08〕1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市林业规划设计院、市林木种苗站、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07]48号)并予公布。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重庆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重点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重庆市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实施细则》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林业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并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重庆市林业局报告实施和监督情况。

第四条经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报原批准机关确定。

第五条严格控制征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林地。

确需要征占用的,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第六条禁止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采脂、狩猎、毁林开垦、野外用火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

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挖林木、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林业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案

林业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案

林业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案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为我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林业局针对林业领域的黑恶势力打击整治工作,组织起草了《林业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案》。

一、方案背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一项战略任务。

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旨在深入开展打击黑恶势力和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工作,有效维护社会安全和生态资源安全。

在林业局内部,也存在着一些黑恶势力组织和涉黑涉恶人员。

他们通过非法占用土地、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违法活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侵犯了群众合法权益。

因此,林业局组织起草了本方案,针对涉林涉木黑恶势力进行有力打击。

二、方案目标本方案的核心目标是打破涉林涉木黑恶势力的利益链条,铲除黑恶势力组织的根基,维护社会秩序和群众安全。

具体目标如下:1.深入挖掘黑恶势力的背景与渠道,查清涉黑涉恶人员的身份和活动情况;2.开展大规模集中打击行动,对涉林涉木的黑恶势力组织实施依法镇压;3.对违法砍伐绿化用地、非法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等黑恶势力活动进行严厉打击;4.加强社会公开宣传,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提高公众防范意识;5.加大防控措施的落实力度,加强对涉林涉木黑恶势力组织的日常监管和打击力度。

三、方案实施本方案将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体工作要求,采取以下措施:1.建设专项清查检查机构,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排查及侦查;2.深入调查涉及黑恶势力的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打击行动;3.组织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4.严格规范林业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开展“造林绿化美丽中国”行动,推动消除非法采伐、滥伐及非法占用绿地等违法现象;5.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效开展。

四、方案效果本方案的实施,旨在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铲除涉及林业领域的黑恶势力根源。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行政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行政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行政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渝林政法[2006]1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林业局【发布日期】2006.09.18【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行政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林政法〔2006〕1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市森防站、市林木种苗站、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重庆市林业行政许可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06年9月1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规审发[2006]19号)并予公布。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重庆市林业行政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提高林业行政许可效率,维护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林业局指定统一机构受理全市林业行政许可申请,颁发、送达林业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市森防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应指定受理、颁发、送达林业行政许可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依法应当先经各区县(市)林业局审查后报市林业局办理的林业行政许可,由其审查单位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颁发、送达林业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和依照法规受权实施林业行政许可的市森防站(以下统称林业行政机关)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颁发和送达林业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业行政许可受理、颁发和送达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单位应在受理场所公示下列内容:(一)许可名称;(二)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三)许可申请方式、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四)许可条件、数量;(五)许可实施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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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职务犯
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渝检会[2008]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8.03.04
【实施日期】2008.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意

(渝检会〔2008〕1号)
各检察分院、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新胜院、区县(自治县)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和协作的意见》,加强重庆市检察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惩治和预防发生在林业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进一步规范协作机制,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主管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职务犯罪侦查局局长、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
和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同志,重庆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主管纪检监察和执法监督工作的局领导、政策法规处、监察室负责同志为市检察院和市林业局联席会议成员。

双方确定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市林业局监察室为具体联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事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和本辖区林业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检察机关和林业部门轮流主持。

遇有需要及时研究和协调的事项,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

检察机关和林业部门日常工作中如需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案件,经协商可及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通报涉及林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通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协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阶段性工作重点、措施等。

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主要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市检察院应及时向市林业局通报市检察院及各检察分院查办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向辖区内同级林业部门通报本院查办林业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情况。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因履行工作职责违法违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党政纪处理之前,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

五、检察机关与林业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积极探索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检察机关应向林业部门提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林业部门应向检察机关提供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情况、行业规定等相关信息。

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涉嫌职务犯罪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线索,应当向同级检察机关
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向同级检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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