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现状和完善

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现状和前瞻内容摘要腐败问题是目前全球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中国面临的最大社会污染和重大政治挑战。
腐败现象之所以蔓延,纵然有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致因,但从制度建构层面上分析,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应是其最重要原因之一。
反腐倡廉必须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通过法制的方式,让反腐成为常态的机制。
因而,加强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惩处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最佳途径。
本文主要从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现状、我国现有反腐败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以及我国反腐败法律的完善和前瞻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反腐败、法律体系、缺陷、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现状和前瞻腐败问题是目前全球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中国面临的最大社会污染和重大政治挑战。
腐败现象之所以蔓延,纵然有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致因,但从制度建构层面上分析,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应是其最重要原因之一。
因而,加强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惩处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最佳途径。
本文主要从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现状、我国现有反腐败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以及我国反腐败法律的完善和前瞻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经历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明确了执政党而非革命党的定位,因此我们不能再进行革命时期那种大规模的由下而上的运动。
而依法治国的提出,确立了以法制方式反腐的形式。
反腐倡廉必须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通过法制的方式,让反腐成为常态的机制。
除了我国《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等一些与反腐败有关的犯罪有明确规定外,据统计,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共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余项,其中,中央纪委、监察部120余项,可以说,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两个法规体系,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及反腐败源头治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一些反腐倡廉实践急需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成案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一)加强学习,强化培训 1.学政治:熟悉党的政策、方针路线。应当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不动摇,并用科 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教育干部、团结干部。从制度化,规范化人手,抓制度 促管理,并在管理机制的建设中时刻体现“以人为本”的观念,即将每个干警的知识能 力的提高和创造力的培养作为各项工作管理的核心和立足点,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 增强文化管理的氛围,通过加强管理机制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2.学经济:熟悉国家的经济形势。如何保障有力的打击职务犯罪与我国的宏观经 济形势密切相关,我们应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努力培养专家型侦查人才,侦查人员必须 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提高业务知识、技能及对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了解,能 够做到随时注意经济形势的变化,调整对职务犯罪的打击方向和打击力度。 3.学知识:熟悉必要的相关知识。除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外,更要不断学习有关计 算机、金融、证券、心理学等相关知识。有效针对目前出现的利用新手段、新方式进行 职务犯罪的行为,全面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 举报线索成案率低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方面原因: 1.举报线索的质量不高。反贪局收到的举报线索大部分为匿名举报,且举报内容 质量不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事实含混不清,或者是道听途说,不具体。一些群众 将听到的一些有关公职人员经济问题的传言作为举报线索提供,举报信中只是泛泛的 谈及“某某领导存在经济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调查”,并没有将具体的犯罪事实提供给 检察机关。有些线索经承办人调查后发现举报内容失实,经查得知,一些单位领导之 间因为存在矛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不和,基于报复心理,就利用举报来给对方造成不良影响。 2.举报线索与涉案管辖不符。由于群众并不是非常了解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的基本要件,也不甚清楚哪些犯罪归检察机关管辖,故有些举报信中所提及的犯罪行 为属于公安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管辖。另外,一些国有公司、企业由于改制,上市等原 因,使得公司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不符合检察机关侦查管辖范围。
部队四反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部队四反警示教育心得体会部队四反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精选一根据部“四反”教育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队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部党委和首长的指示精神,通过补充动员、教育学习、对照检查、整改提高等步骤,扎扎实实地搞了一个全过程,进一步强化了我队全体官兵对“四反”教育的认识,使大家进一步端正了思想,认识到“四反”教育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坚定理想信念,克服麻痹思想,自觉参于到“四反”斗争中去。
一、紧密联系实际,认真查找问题以胡主席关于隐蔽斗争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指导,引导官兵努力克服“无密可保、有密难保”等模糊认识,不断强化防间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自觉堵塞各种失泄密渠道,确保我队官兵队伍的纯洁巩固和安全稳定。
结合我队学习情况,3月19日勤务队召开了支委形势分析会,对照“四查”和本队的实际情况,查找出了问题和薄弱环节,现进行梳理归纳如下:一少数官兵在存在模糊认识。
在“四反”教育中,我们发现少数同志在对此次教育在思想上认识还够,认为我们干的是勤务保障工作,没有涉及到什么秘密,也没有什么秘密可保,就是有也是小秘密,地球人都知道,学不学无所谓。
政治警惕性不高,思想麻痹。
对当前隐蔽斗争所处的形势不了解,紧迫感、危机感不强。
还有的同志认为外国情报机构实力雄厚,技术手段先进,而我们缺乏有效的防范技术,因此,秘密难以保住。
二保密是他人之事“与己无关”的糊涂观念。
有的同志认为,反窃密工作是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的事,自己身在基层,又是战士,接触不到多少国家和军事秘密,因此,反窃密工作与自己关系不大。
只要自己做好他人之事可以不管,国外的间谍也不会盯上我们这些小战士,认为他们没有利用价值,不值得别人策反渗透。
三对官兵的管理教育上还不够深入细致。
在平时的训练、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们对官兵的管理还存在时紧时松、照顾迁就、人情大于原则的现象。
法纪教育抓得不严,随机教育也不及时,在制度上落实不彻底,总是把完成任务的勤务保障工作放在首位,在执行任务时段对部队管理比较松,部队无任务时,才结合相关“活动”从严管理等。
部队廉洁自律个人总结

部队廉洁自律个人总结部队廉洁自律个人总结一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一名士官,不仅要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过硬的业务技巧,更需要有很强的政治敏锐性和较高的思想觉悟,要适应自己的本职工作,就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我积极参加支队、中队组织的政治学习,一直以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使自己的思想始终和中队党支部保持高度一致,跟着党的脚步走,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鲜明的政治观点,严明的政治纪律,在工作中牢记自身职责,任劳任怨,发挥好骨干的带头作用,遵守好一日生活次序,团结同志,逐渐使自己认识问题的能力有所增强,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二、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本人自担任中队给养员以来,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技巧,努力学习相关理论,提高业务保障能力,经常查阅有关营养方面书籍,以保证中队伙食营养,尽量让领导和战友们达到满意!三、积极参加军事训练,提高军事素质。
在军事训练中,自己不会因为是后勤人员就对自己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平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能自觉主动参加集体科目训练,自加压力,刻苦认真,向战斗班好的同志看齐。
四、加强一日生活制度落实,提高自身养成。
在平时生活中,能够按照部队的条令条例来要求自己,保持军人良好形象,在完成本职工作后能积极的参加中队的各项工作,为中队全面建设、创先进中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五、存在不足。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专业技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要不断总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经验。
(2)、条令条例意思淡薄,对学习重视不够,不是非常积极。
六、下步努力方向。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首先加强业务技能的钻研,虚心向好的同志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是加强对自身职责的学习。
(2)、加强理论的条令条例的学习,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自己的政治修养,保持和发扬扎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向好的战友学习,弥补自身不足,为中队的建设做贡献。
强化军队党委理财职能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强化军队党委理财职能的思考 作者:邹小川 来源:《商情》2012年第22期
【摘要】党委理财关系着单位财经工作的发展方向,关系着经费使用的效益提升。但是我军目前在党委理财职能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从财经改革的整体趋势出发,强化党委理财的职能。
【关键词】党委理财 理财职能 党委理财是党委首长在财经工作中引领和指导作用的具体体现。实现高效的党委理财,可以严格控制单位的财经事项,把准财务工作的主要方向,统筹资金的管理利用,对于经费使用效益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是从党委理财的现状出发,从多方面提出了强化党委理财职能的具体思路。
一、理清思路,认清党委理财的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党委理财任务的明确和财务条例对党委理财规定的出台,各级部队单位对于党委理财的职能发挥越来越重视。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党委理财职能的发挥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党委理财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受到阻碍:一是党委对于财经方面的统管能力不够强化,预算、经费支出不能统筹安排使用,造成了管理的乏力;二是党委对于法规制度的认识程度不高,一支笔往往容易演化成一言堂;三是党委理财无法适应当前的财经改革发展,党委理财手段落后,监控乏力;四是针对党委理财的监督和服务保障确实,党委决策时不能充分依据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参考,造成决策考虑不充足,带来决策失误的风险。
二、强化党委的集中统管,发挥党委决策把关作用 首先是预算由党委审定。要坚持对一切财经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决策:在预算编制前,要由党委对预算经费总量和安排进行明确。在经费预算编制完成后,要由党委进行专题审核,删减不合理的预算内容,调整虚夸的预算净额,统筹把握预算的经费安排工作,为下一步党委对预算经费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打下基础。
其次是经费投向由党委统筹。在机关领报标准低、建设任务重、保障单位多的情况下,党委要集中讨论,加大对重点方向、重点部队、重点项目的倾斜力度,如重点部队帮建、老干部生活、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部队受灾损失补助等。并把握完成多样化任务的重点,由党委统筹战备建设、军事演练和应急保障。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

长江 师 范 学 院学 报
第2 7卷 第 1 期
V1 7 0. 2 No1 .
21 年 1 01 月
J n a. 2 1 0 1
J un l fY nte N r lU iest o ra a gz oma nv ri犯罪 的特点 、发案原 因及 预 防对策研究
随着 改 革 开放 事 业 的深 入 推进 ,我 国进 入 了 社 会 结 构 和利 益 格 局 调 整 的重 要 阶 段 ,社 会矛 盾 凸显 。在 当前 深 入 贯 彻 落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的过 程 中 ,司 法 工作 人 员 职 务犯 罪却 似 顽 固的 毒蒺 藜 显 得 那 么刺 眼 ,只有认 真研 究 司法 工 作人 员 职务 犯罪 的特 点 、发 案原 因及 其预 防对策 ,
属于 司法工作 人员 。
( )职务 犯罪 的概念 二
万 ,而其 职务之 高令人震 惊 ,黄松有 可谓新 中国成
立 以来 全 国法 院 系统 因贪 腐 而 落 马 的 最 高级 别 官
职务犯 罪并 不是 我 国刑 事法律 中专 门规定 的一
个 罪名 ,但 是在 刑法研 究 和司法实 践 中又经 常被广
件进 行 侦 查 、审判 ,因此 “ 法 人员 ” 自然 是 指 司 检 察 机 关 和 法 院 中行 使 法 律 职权 的人 员 ;还 有 人
认 为 ,司法 工 作 人 员 是 指 审 判 人 员 、检 察 人 员 、
警察 和监 管人员 。
的人员 ,如司机 、炊事员 、打字员等勤杂人员则不
才能 除之而后 快 。
司法工 作人员职 务犯 罪的概 念
职务违法案件查办工作指南

职务违法案件查办工作指南一、职务违法的对象根据《监察法》规定,职务违法的对象,主要包括六类:(一)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1.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2)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各级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各级委员会、中国致公党各级委员会、九三学社各级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各级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各级工商联的公务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述机关中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属于监察对象。
3.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参公管理人员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除工勤人员外、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
主要包括三类:(1)各级工会、团委、妇联、文联、科协、侨联、社科联、残联、作协、台联、法学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中的参公管理人员;(2)各级事业单位中由党委组织部门审批的参公管理人员;(3)各级事业单位中由政府部门审批的参公管理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之外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包括上述组织中的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从事公务人员(含正式在编及在职聘用制人员)。
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现状和缺陷

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现状和缺陷摘要:腐败问题是目前全球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中国面临的最大社会污染和重大政治挑战。
目前我国腐败现象之所以蔓延,纵然有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致因,但从制度建构层面上分析,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应是其最重要原因之一。
从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现状出发,梳理近几年来我国出台的有关反腐败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见加强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惩处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反腐败;法律体系;现状;缺陷腐败问题是目前全球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中国面临的最大社会污染和重大政治挑战。
腐败现象之所以蔓延,纵然有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致因,但从制度建构层面上分析,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应是其最重要原因之一。
因而,加强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惩处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最佳途径。
本文主要从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现状以及我国现有反腐败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现状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此后,这一基本的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
依法治国,重点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法治,就是要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1]。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等一些与反腐败有关的犯罪有明确规定外,据统计,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共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余项,其中,中央纪委、监察部120 余项,可以说,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两个法规体系,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及反腐败源头治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一些反腐倡廉实践急需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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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保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纯洁巩固部队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侵权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紧密结合战备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施工、行政管理和部门业务等工作,立足从源头抓起,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军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减少一般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官兵共同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团以上党委领导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工一名常委具体负责。
(1)领导、组织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3)检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二)各级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制定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
(2)分析工作形势,提出预防意见和对策。
(3)组织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
(4)检查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意见。
(三)各级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制度和措施。
(2)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预防工作开展。
(3)负责对下级机关、部门预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4)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四)军事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特点,突出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和时机,着眼解决容易发生的问题,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教育督促担任团以上部队和机关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依法用权,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以权谋私和读职失职犯罪等问题。
(二)加强对从事兵员、干部、财务、物资油料、基建营房、装备器材等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恰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等问题。
(三)各级机关应当做好所属医疗、仓库、院校、科研和服务保障等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医院、疗养院、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应当端正医德医风,防止违反规定收受财物,防止生产、供应、经营、使用假冒伪劣药品,防止和杜绝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2)各类仓库应当严格仓储物品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措施,防止侵占、挪用库存装备和物资,防止违反操作规程处理易燃易爆等物品,防止代储、代运、代收、代发非法物品和危险性物资。
(3)院校应当严格执行招生培训的有关规定,防止擅自开办涉及颁发学历证书的自费生培训,防止擅自扩大自费生培训规模和提高培训层次,防止利用招生、考试、分配等时机弄虚作假和收受贿赂。
(4)科研单位应当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依法转让技术成果和开展技术服务,防止以技术入股方式办企业,防止擅自从事技术产品的规模生产和营业性活动,防止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5)装备供应、修理、报废处理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军队装备管理的规定,防止个人借机中饱私囊,防止变相提供盈利性服务,防止擅自变卖报废的装备器材。
(6)招待所、干休所、生活服务中心等服务保障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防止违反规定开办营业性项目,防止擅自对外承包和租赁经营,防止经商办企业。
(四)营、连和舰艇、飞行大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部队,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对涉及基层官兵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定,防止发生以权谋私、侵占士兵利益等问题;尊重基层官兵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防止发生虐待部属和非法拘禁犯罪等问题。
(五)严格执行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因读职引发武器装备肇事等重大事故案件;加强对码头、机场和导弹阵地等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擅离(玩忽)军事职守危害重要武器装备安全;加强边防、海防、空防战备值班制度,保持人员在职在位,武器装备状态良好,及时应对突发事件,防止读职失职,确保边防、海防、空防安全。
(六)在执行处置突发事件、参加地方抢险救灾和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等重大军事任务中,及时掌握部队官兵的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武器装备和财物的清理、登记和交接工作,防止发生贪占公款公物和读职犯罪行为;在装备更新改造中,严格装备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查论证,加强装备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装备科研采购维修工作程序,防止发生贪占经费和读职犯罪等行为;在战场建设中,严格战场建设工程的立项、预算和施工的审查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和经费使用的管理,防止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读职犯罪等行为。
(七)根据部队所担负的作战任务,区分不同阶段,有所侧重地开展战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在战争准备阶段,及时掌握参战人员的现实思想状态,帮助官兵克服和消除厌战、畏战心理,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防止发生擅离(玩忽)军事职守、逃离部队和泄露军事秘密等犯罪;在战争实施阶段,督促官兵强化军人职责,严守战场纪律,加强协同配合,防止发生临阵脱逃、违抗军令、战时自伤、作战消极和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等犯罪;在战争结束阶段,做好清理战场、回撤归建、押运战俘等环节中的预防工作,防止发生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虐待俘虏和私放俘虏等犯罪。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一)经常进行形势分析。
着眼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和军队建设发展,根据驻地敌社情和部队担负任务,结合部署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经常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势,把握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预测犯罪诱因,研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军级以上单位每半年,师级以下单位每季度召开有军务、干部、纪检、保卫、检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掌握动态,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向上级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特别是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线索,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四)开展执法检查。
各级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的检查监督,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督促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
执法检查,主要采取自查与政法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突出对立案侦查、案件审理和监管改造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部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作为军队院校和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融入部队经常性的教育之中。
通过理想信念、廉政勤政、军人道德和法制等教育,提高官兵的政治觉悟和法纪意识,增强内在约束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要务公开、行政管理、干部述职述廉、岗位轮换和交流回避等制度,充分运用制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对领导干部和人、财、物管理人员以及重大事项检查监督的有关规定要求,把党组织监督、上下级机关监督、职能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打击的特殊预防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
各级政法机关应当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应当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总结教训搞好整改,研究职务犯罪案件特点规律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第十二条党委、机关应当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制度,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师级以上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本级机关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检查考评;直属单位和基层部队的检查考评,由主管机关或者团级党委负责。
检查考评结果,应当作为单位、个人工作评定和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检查考评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并作为工作报告的内容报上级党委。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对促进部队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二)领导、组织、参与查办或者协助查办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成绩显著的;(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敢于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防止犯罪案件发生,或者有效减少危害和损失的;(四)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不落实、工作失职,导致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或者案件,故意拖延、隐瞒不报、降格处理或者作虚假报告的;(三)对举报、控告、检举、揭发的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拘私舞弊或者贪赃枉法的;(四)对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对犯罪嫌疑人打骂体罚、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五)违反本规定,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规定。